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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刑法学讲义读后感(通用15篇)

时间:2023-10-30 18:14:37 作者:FS文字使者 实用刑法学讲义读后感(通用15篇)

读完这本书,我的内心被深深地触动了,不禁让我思考起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我们整理了一些经典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方法。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字

由于疫情的因素,导致学生们只能在家上网课。在这种情况下,罗翔带着他的刑法课走进我们视线中。

在很多人眼中,刑法课应该是呆板、无趣的。但是,在罗翔老师的口中,变得生动有趣起来。有人评价他的课:像相声一样,可以勾起他们学习的兴趣。

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内,罗翔老师在b站,拥有超过450万粉丝,深受广大网友们的喜爱。为了让门外汉,能够更好的了解刑法相关知识。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义》问世。罗翔老师是湖南耒阳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他主要研究的领域是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等,随笔集有《圆圈正义集》,还有普法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刑法学讲义》主要从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刑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入手,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完全满足读者要求。

其实,在生活中,人们对刑法的认知几乎为零,就连相关专业的人员,也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去学习。平时遇到事情,很少有人想起拿法律保护自己。但学习相关刑法知识,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获得更多的机遇。

01、刑法是什么。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对于刑法出现的目的,一直都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要对它进行惩罚。另一种是,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意义。

其实,我国的刑法更多的是一种折中,是一种平衡艺术,刑法既需要考虑法益侵犯说,还需要考虑规范违反说。试图在两种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现实中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种相对完美的折中。

02、要想学好刑法,我们首先要明白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对犯罪这个词,有个很长的定义。

简单的来讲,犯罪具有三个很明显的特征:第一是犯罪的刑法特征。它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有人从国外走私一些货物。由于那人偷逃税额数据比较大的。那么这人就会构成走私罪,他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一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它就不被认为犯罪。具体的标准需要参考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如,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少年,恋爱后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三是后果上需要承担惩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刑罚是犯罪行为中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无罪不罚是刑罚的底线。相对而言,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措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的主刑是指它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叫从刑。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使用,又可以独立使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如果张三受贿500万,被判没收财产500万。其实,最终是从张三的个人财产中缴纳1000万。因为有500万叫做追缴犯罪所得,还有500万属于没收财产。

03、刑法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方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我国刑法的量刑就应运而生。

而酌定情节是指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的,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依据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灵活酌情适用的情况。这就好比,你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和夜黑风高之下杀人,前者的情况更加恶劣,处罚起来也会重一点。

那么罪犯选择自首,刑法中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我们要高清自首的概念。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最新。自首有多种情况,包括本人主动自首、亲友规劝后陪同自首,还有代首和送首。如果本人不愿意主动投案,亲友五花大绑送到公安机构,这种“送首”行为不属于自首。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女子和男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捅死男友。事后,女子给父母打电话说明这件事,并表示自己不孝。这个时候,父母打电话报警,同时驱车赶往案发现场。

期间,父母又给女儿打电话劝导,表明已经报警。而女儿还是准备寻死,正当她犹豫不决时,警方赶到。这种情况,女子是算自首的。因为女子父母报警后,女子并没有出现逃跑,这意味她具有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罚的意念。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这种现场候捕型自首。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拘捕行为,这种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刑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在处理案件时,我们需要根据犯罪动机、时间、地点等多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做出正确的处罚。

04、很多时候,我们看到身边发生的一个个惨案,觉得很不可思议。明明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他们却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只能依靠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习基本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每个人都应该距离法律近一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字

罗翔是谁,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厚大法考讲师?不,他是网上最火的讲刑法的段子手,在某网站有高达900万粉丝,被称为“爆火的法律男神”,听罗翔老师的课程,真的是听出了脱口秀的味道了,好久没有碰到一个这么有趣的人将法律讲得这么生动、有趣和深入了······看了罗翔的视频,真的是有些“上头”的感受,刚好罗翔老师又趁热打铁出版了《刑法学讲义》,作为一本法律通识读本书,有哪些精彩之处呢,下面我将一一剖析:

翻开这本书的第一页上写着这样一句话“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罗翔老师的确也是在实践这句话,从枯燥无味的《刑法》之中,讲的如此通俗和接近生活,而其中又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这让我想起来刘慈欣在三体中那句话“给岁月以文明,而不是给文明以岁月。”在浩瀚的宇宙中,时间是一条无限延伸的轴线,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曾涌现过无数灿烂的文明,又有无数的文明被湮没。

对于每一个人来讲,给时光以生命,给理性以生命,彰显人类文明之光和理性之光。而不是混混沌沌的度日如年,那么你的生活将跟猿猴没有区别。

人类从森林古猿到现代化社会,所改变的不仅是生活习性,更是摆脱兽性,解放人性的时刻,是大脑前额叶皮层的发育,是脱离与感性的理性发育,是"骑象人"的思想,打造了我们这个世界。

人类对于世界的理解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现代社会,除了非洲原始部落的人,肯定不会再相信天圆地方的说法,人类世界是建立在思想家的理性思想之上的,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也从天圆地方、地心说、日心说到宇宙大爆炸,我们对自身的理解也从神创造人而变成《物种起源》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而在这个理性大厦之上最耀眼的一个明珠就是法律。

拿破仑曾经说过,我一辈子打了40多次胜仗,只在滑铁卢失败一次,人们就将我的功劳抹去,但是最让我骄傲的是《拿破仑法典》,即使我失败了,甚至国家被推翻了,法典精神将永存。

这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拿破仑让欧洲封建制度产生了裂缝,间接推动了欧洲工业革命的早日到来。

罗翔老师在说中也说,法律要求绝对理性,追求公平公正,刑法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扶持操守,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我们也在现实中发现,人类的每一次错误,都是来源于情感的冲动,杀人者张三、诈骗的张三、重婚的张三······大多数被情感欺骗和蒙骗的张三都生活在理性的社会上,法律给每一个人生存都画了一道红线,而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红线画在生活的那个地方。

中国知识分子普遍的清高,这是几千年来的中华文明独特的现象,而大多数的人的认知之中,法律知识文化都是阳春白雪,而大众传播都是下里巴人。

当下移动互联网兴起的时代。然而这也是另外一种的偏见,真正的思想、真正的知识一定是跟百姓接触最接近的,例如市值最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产品微信、支付宝、淘宝,大多数中国人都在使用。越是大众的,越是流行的,越是流行的,就越会成为主流的。

能够被广大网友爱戴的知识界网红,有讲哲学的王东岳老师,讲高中物理的李永乐老师、讲李白的戴建业老师,当然还有讲刑法罗翔老师······在他们身上我们发现了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放下了傲慢与偏见,将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出去,不得不说他们都可以算得上真人、有趣的人、可爱的人。

苏格拉底说过,承认自己无知是开启智慧的大门。而现实世界中,无知和自大是人生的第一大敌人,随时跟自己的无知和傲慢最对,你将变得越来越强大。

法律将文明和野蛮区分起来,也是我们最后的道德底线和人格底线,控制自己内心的那个乱跳的大象,做一个理性的骑象人,是每一个合理存在的基础。

罗翔老师在书中也给了读者最在忠实的忠告“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不要觉得你现在做的事情是渺小的,平凡的,甚至说没有价值的,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变得伟大,变得有价值。如果获取智慧呢,罗老师也给我们指出了方法理论,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和傲慢。

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武器,也是我们文明的底线,知道理解这个底线,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离法律更靠近一点,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保护自己。

罗翔老师为什么深受大家喜爱,为什么那么多人追捧,不仅仅是因为他幽默和风趣,表演式的讲解,更多的是他价值观的输出,对于普通大众的关爱,对于生命的尊重,对于理性的呼唤。

罗翔老师这样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各位有谁是自愿选择来到这世界上来的?谁的剧本是自己选的?大家有时是不是很羡慕别人家的剧本?讲老实话我有时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办法,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能选择努力演好你的剧本。虽然很痛苦,但只要努力演好,痛苦中也有精彩。

这样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观比起冰冷的法律条款更能让普通大众接受,原来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也不是无情的,而是充满了普世的价值观的,让我们走进法律、走近刑法,热爱法律,谢谢你,罗翔老师!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刑法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不遥远,我们可能都经历过违法事件,但刑法学内容严谨、枯燥、繁复,我们对于违法行为并不知道怎么处理。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从整个刑法框架讲起,包含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使用了大量虚构或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能让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并可以学到如何用法学的思维看待日常生活。

如果仅仅是将刑法知识进行分析讲解,充其量不过是一本法律科普书,但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最精彩之处远远不止于此。在书中,罗老师充分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民众的关怀,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罗老师反复指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刑杀之权是一种有国家垄断的暴力,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虽然某些重犯可能被处以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刑罚一旦不受控制的被滥用,那么无数善良的民众可能受到无端罹祸。所以,罪刑法定要实现权力分立,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罗老师对很多法律人士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喜欢做理性人的假设,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玩弄技术条款,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和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所以,“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要在诸多对立观点之中寻找折中,刑法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法益,也要考虑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普通人往往看重道德而忽视法律,以我们个人的感受来主张法律,主张严惩犯罪分子,但如果用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看似良善的愿望往往会被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作为一个有知识受过教育的人,也许你我都觉得我们是个“懂法”的人,然而,当你看完这本书,你会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字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法律讲求严谨和表述的绝对准确,所以阅读和解释法律必然是一个很困难的事儿,一不小心就又变成了律法的翻版,这本书名声在外,加之比较想了解一些法律的知识。

短视频平台铺天盖地的推荐。包括看了这本书的评价,个人觉得稍微言过其实了,这本书以就是法律例子外加条款的简化,普通人读起来依旧枯燥完全没有罗粉说的那么生动活泼。让人哈欠连连,且许多文邹邹的词,读起来不甚顺口。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碍于过长的阅读周期和暑期读不完的论文,读到大概第六章就停止了。

全书可分作两部分,前一部分为1-3章,主要讲述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和刑罚;后一部分基本上是对法条的案例阐述。

看到一条热评说,此书从装帧到内容,都有一种基于赶工的拼凑之感。确实,自己在阅读时也发现有毛边、正版书错别字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书籍内容上的详实和精彩,在此记录一些学习到的法律观念。

1、法律要追求共性的良善而不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此才能够在社会的两极分化中加以制衡。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积极道德主义不可取。

2、法律在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中平衡:由法益入罪,由社会道德规范出罪。

3、思考问题的方法:考虑其存在的核心目的,考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4、不追求极端的清晰:适当模糊给予司法机关监察和灵活使用的机会。过于“规矩”的法律会牺牲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5、结果平等,往往更倾向于弱者。

6、定罪量刑:考虑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

7、法律的基本逻辑原则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法律来自经验而不是纯粹的逻辑。国家是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8、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扩大义务时,需要思考相应扩大的权利。

9、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另,读书时罗翔老师有一句话令人深受触动。“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朴素的声音。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

虽然“张三犯罪实录”是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走进人们视野的,但这与罗翔老师真正是一位脚踏实地、肩负尊严的法律人是毫不冲突的。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9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三)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四)有期徒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8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前述七项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4、主观上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学讲义的读书心得体会

刑法学讲义是我们法律学系学生的必读教材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刑法理论、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阅读刑法学讲义,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提高刑法素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的严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对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首先,刑法学讲义的阅读让我深刻领悟到了刑法的严密性。刑法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法学讲义中分类详细、条款繁多,每一条款都经过慎重的考虑和论证。这种严密性体现在刑法条文的表述上,准确明确、条理清晰,以及刑法学理论的体系化、逻辑性强。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能够更好地理解不同犯罪类型和刑罚形式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对刑法知识的把握。

其次,刑法学讲义的阅读也让我体会到了刑法的客观性。刑法作为一门规制犯罪行为的学科,其目的是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刑事司法。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们能够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主义、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限制等。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刑法学讲义中对于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详细阐述,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实践中的客观性要求。

进一步阅读刑法学讲义,让我明白刑法的公正性是司法实践中应该坚守的核心价值观。刑法学讲义中涵盖了不同犯罪的定性和量刑原则,其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追求公正与平等。公正性在刑法适用中体现在程序正义、平等原则、无罪推定等方面。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刑法作为一门学科所具备的公正性要求,对法治精神的重视,有助于我正确认识和理解司法实践。

最后,刑法学讲义的阅读也让我对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刑法学讲义中介绍了刑事责任的范围、追诉原则、审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深入阐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和机制。这让我更好地理解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与权力,以及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通过刑法学讲义的阅读,我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区别和联系,增加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敬畏和尊重。

综上所述,刑法学讲义的阅读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的严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加深了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认识。刑法学讲义不仅是法律学学生必读的教材,更是我们了解刑法学科本质、掌握刑法知识的重要途径。通过深入阅读刑法学讲义,提高我们的刑法素养,有助于我们将来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知识,更好地服务社会。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8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2、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6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5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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