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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培训班场地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3篇)

时间:2023-10-23 15:29:27 作者:ZS文王 专业培训班场地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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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校体育设施场地的管理,确保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学生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体育设施场地仅供本校师生体育锻炼及上课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带外校学生及亲朋好友来校活动。

二、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必须定期对体育设施场地进行检查并做好维修保养。

三、凡本校为了学生安全而控制使用以有利于保养的体育设施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四、学校体育设施场地,应按体育教研组统一布置使用。场地维修期间,一律停止使用。

五、学生进行课余体育活动时,不得作出超出正常体育运动规范的危险举动,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六、规定外借时间内,学生必须凭本人有效学生证借用体育器材,一证只能借一件器材。必须按时归还器材,如超过规定时间,将取消借用资格。

七、教师及班级活动需要,以及外单位、外人借用体育器材,一律须主管领导签字方能办理,并限期归还。

八、保障安全健康,爱护国家财产。不按规定使用体育设施场地,造成事故者,自己负责,造成损失,除照价赔偿外,按章处理。

九、体育设施场地保管员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管好用好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做到帐物相符,妥善放置体育器材,课前课后和活动前后,要做好场地布置和器材收回等工作,保质保量服务于全校师生。

                     

为确保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和使用,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在我校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体育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全防范措施:

一、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4、切实做好用电、用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本着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  

6、做到体育场地专人专管,保证场地、场馆器械的安全,保证器材的合理使用。  

二、体育运动安全  

1、体育教学必须以学生“健康第一”为原则,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2、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违规上课。  

3、教育学生重视自我保护,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  

5、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教材,合理安排教材的`深度和难度。 

6、上课时,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7、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上课前检查服装,安排见习生等,课后要进行登记。 

9、跳高跳远场地经常清扫,翻换沙子,使用前认真检查。 

11、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或特定疾病,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12、教学中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实训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绍兴市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绍兴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建的高技能人才培育和服务平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充分体现“公共性、公益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原则。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资源优势,规范基地的运作管理,提高基地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基地立足绍兴市区,兼顾所辖县(市),辐射周边地市,以培养我市企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为主。一是面向企业,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二是面向高校,开展在绍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三是面向中职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训师资培训,以提升实训教师的技能素质和教学水平。四是面向社会,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技能实训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质量。五是面向行业,为各类技能大赛提供优质平台,努力成为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助推产业升级的孵化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基地运行管理协调小组,运行管理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基地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局分管领导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市人力社保局、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基地的运行管理委托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专兼结合的基地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训项目的开发与运行、实训师资的培训与认证、职业技能竞赛的承办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实训管理

第六条 基地实行“无偿服务、成本分摊”的机制。基地无偿为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实训单位”)提供实训场地、实训设备,进驻基地的实训单位按实承担水电费、实训耗材等成本。

第七条 实训单位进入公共实训基地须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协议,开展实训前提交实训预约表,双方协调落实后进基地开展实训,实训结束后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实训单位负责抓好实训质量,严格按照实训计划开展实训。实训学员要严格遵守基地实训室管理条例,严格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学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实训的监管,建立实训督查制度,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实训项目开展情况、实训设备运行情况、实训学员训练情况、实训室秩序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项目开发与师资培训

第十条 基地的实训项目设置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实训设备的更新要紧紧围绕实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求,既要充分体现实训项目的针对性,又要体现专业领域的先进性。

第十二条 加强实训师资的认证和培训工作。进入基地从事实训教学的师资,必须通过基地的认证。基地建立相应职业(工种)的师资资源库,并加强培训和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基地绩效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实训绩效评估,确保实训质量,规范实训管理,扩大基地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基地要对实训单位的实训过程、实训管理、实训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实训单位绩效考核和准入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校内实训基地是进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的原则

第一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骨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努力打造一批能充分实现学生职业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的一流的校内实训基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将实训有机地结合,以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建设为主,以科研实验建设为辅。

第二条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原则。实训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新的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技术大类来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训基地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训基地要求能面向三个以上专业开展教学科研。有条件的实训基地要形成生产能力,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新开课程的实训尽量利用已有实训基地;实训基地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或撤消。

要加强与社会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三条先进适用原则。新建实训基地或新增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要注重提高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设备设施的.技术含量,既要有数量较多的常规设备,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尽可能与行业和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同步或适当超前。实训设备可以采用仿真设备、仿真设备加实际设备、实际设备等方式。注意成组配套,尽快产生实训能力。

第四条实用开放原则。实训基地建设应侧重工艺性、应用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侧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训任务基础上,应主动开展面向校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成为高技术资格证书的指定培训点及考点,为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对外服务的基地。

第六条 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建立相应的实训基地建设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学院规定的质量要求标准和管理水平,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二章 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训教学任务、承担相关的科研任务。根据高职教育的要求,安排实训指导、技术、辅助、管理等人员,确保实训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要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实训项目的比例,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动手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全日开放实训室。

第十条要不断改进实训方法,积极开展实训仪器设备的改进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训教学项目和更新实训项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努力建设具有特色、有竞争优势的实训项目。

第十一条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训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训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负责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重视实训基地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训队伍。

第三章 实训基地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校内的实训基地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立由主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实训中心、)负责人、系负责人组成的、隶属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院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5万以上)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全院各系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具体落实。其工作内容是:(1)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编写、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大纲、实践教学管理文件,拟定实践教学的具体工作计划等;(2)全面协调学院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各系编排《实践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实践教学任务书》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各系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3)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实训中心是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过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全院各系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运行进行全面统筹,安排和监督,具体落实。其工作内容是:(1)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订学院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全院实训室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2)对实训用房、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材料的保管、设备的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实践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考核,对实践教学日常经费进行总量控制;(3)制订学院各项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验收布置和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

各系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落实。(1)根据本系专业设置与调整需要,建设和调整本系的实训基地,对仪器设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2)组织编写实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指导书;(3)全面安排本系的实践教学活动,重点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授课计划、师资配备、教学组织、教学考核、总结提高以及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创新指导等方面的组织工作;(4)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办出专业特色。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实训基地功能、性质、规模等实行院管实训基地与系管实训基地二级管理模式。院管实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由学院聘任。各系要有一位副主任主管实训工作,系的实训基地设主任一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由学院聘任。实训基地主任负责本实训基地的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

院管实训基地与系管实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实践教学的实施任务,对本基地各实训室进行管理,完成下达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1)具体落实实训基地资源的调配、管理和结果处理,包括任务分配、材料采购、组织教学、过程检查、成绩评定、职业氛围营造、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财产管理和工作总结;(2)在本系的统筹安排下,对实训基地的软硬件建设提供具体方案。

第四章 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形态布局,功能定位,根据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计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训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进行,各项目的申报时间由学院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对未完成预定建设计划与建设目标的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前,必须请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二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专业方向和较足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2)具有完成面向三个以上专业教学科研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训基地工作人员;

(4)具有完成相关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必要用房和辅助设施;

(5)具有完整的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实训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学院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训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训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训、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训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训基地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训基地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训技术人员的职称系列可以是教师、工程、实验、研究、经济等系列。

第二十七条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学院实训中心、系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学院实训中心、系对实训基地工作人员按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要根据实训基地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定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学院要重视实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训基地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对实训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训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训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训基地主任、实训基地技术人员和实训基地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相关的教学工作程序、实训教学资料、实训教学档案等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六章 实训基地的管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实训基地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训基地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有毒等工作的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实训基地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训基地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各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六条学院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规划与功能、基地基本条件、实践教学指导队伍、管理水平、实践教学改革与质量、实训基地特色创建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学院实训基地的日常评估考核制度,制定相关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细则,对实训基地开展日常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实训室的检查管理,每学年要对实训室进行一次以上的常规工作检查。

第七章 经费投入

第三十八条实训工作经费是保证实训教学、科研的基本费用,分为实训基地建设费用、实训基地维持费用两大类,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经费的分配一般应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强化亮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效益至上;明确方向、专款专用等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训基地建设费,是实训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非日常性经费,一般通过申请专项经费,以项目建设形式进行。实训基地建设费由实训项目所在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书编写提出建设计划,交学院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初步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具体分配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优先安排投资少、见效快、准备充分的项目;

(2)重点保证必开教学实训项目,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训项目;

(3)科研工作开展必需的项目;

(4)对教学实训项目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训比例的项目;

(5)学生反映效果好的实训项目;

(6)具有行业领先性或在同等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项目;

(7)在各类院校中紧缺、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

(8)对学生就业有明显促进与帮助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实训维持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实训项目上的消耗;设备的大、小维修费等方面。经费分配依据是:各实训基地实际工作量、拥有固定资产台件数和价值金额数、实训任务的完成情况、学院总经费数量等。院管实训基地、系管实训基地维持费由部门提出年度计划,院实训中心、教务处、财务处审议,上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实训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驾校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培训班安全管理制度

新入职人员(包括新工人、培训与实习人员、外单位调入人员等)按规定必须进行厂(公司)、车间(气站)、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方式与内容是:

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与一般安全知识;本单位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纪厂规及入职后的安全职责,安全注意事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车间。

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行业标准与规范;车间生产特点与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及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措施的性能和作用;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政策教育;法制观念、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文化教育等。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人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企业安全文化、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应定期举办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活动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及报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业卫生等知识;观看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录像;学习防火、防爆、急救知识,现场演练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术操作比赛;开展事故预想和事故应急演习;分析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有益于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典型教育、表扬安全生产事迹、交流安全工作经验等。

班组应坚持班前、班后会,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指出不安全因素,总结本班安全生产情况。

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开展职工自救能力及事故应急抢救的训练。

装置大修及重大危险性作业时,指导检修单位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等。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钢筋制作场地应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材料验收发放和钢筋机械、开关箱、电焊、氧气、乙炔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二、有计划地及时上报各种规格钢材的需要量,防止钢材和半成品的积压,做好钢材的反腐蚀和除锈工作。

三、场地各种规格的钢材、半成品、下脚料应整齐堆放有序,严格按图配料,严禁其他工种人员随意断料和使用钢材。

四、严禁架空电线和移动电缆线裸露,所有钢筋机械的电缆线暴露部分应套管,或按规定埋入地下,严禁与各种钢材交叉互压、乱拖乱接、严防触电事故发生。

五、各种规格型号的.半成品应分开堆放,并标号挂牌。

六、严格遵守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使用规定。

七、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带,非熟练工严禁高空作业。

八、加强各种工具、劳保用品、作业设备的管理和保管,严防内外偷盗事故的发生。

九、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训练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考训场地的利用率,保证训练或考试的安全,杜绝事故,特制定本制度,设施设备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对教练场地的教学设施设备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三、教练场地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安全管理原则,教练场地实行封闭管理,休息区教练场地设立分隔实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紧急救护药品和设备。

四、设立专门的场地管-理-员工作岗位,场地管-理-员职责如下:

1、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2、负责场地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未经许可,不允许本单位以外的人使用本校的考训场地;

4、防火、防盗;

五、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场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行进入登记、退出注销制度;

2、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安全第一,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规定;

5、严禁酒后进入场地训练;

6、吸取“十次肇事九次快”考训,在进行考试或训练时要保持安全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7、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

8、安全部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至少每月对本场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9、注重美化环境,不在训练场地乱扔垃圾,不破坏花木草坪。

六、考训场地内的训练设施设备一旦损坏,有关责任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请专业人士进行修复。严禁非专业人员修理教学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在经过修理后,管理人员应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设施设备部报告。

七、设施设备部应根据教练场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如:路机标线、标志牌、标志杆、标志墩、单边桥、限宽门、连续障碍、龙门骨架吊杆等)。

八、设施设备部对考训场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所有设施设备的数量、性能、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做出准确记录。

九、对超出使用寿命、失去使用价值或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教学设备,应由设施设备部登记报废。在一周内更新。

十、设施设备部应建立训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技术参数复印件、保修卡、教练场地平面图、场地使用证明,科目设置明细等。

为加强学校训练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训练、教学环境,使训练过程达到规范、有序、安全的要求,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总务处要根据器材分布情况编制检查计划,定期对运动场地、训练教学设施、器材和公共场地设施等进行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严防事故发生。

二、训练器械、设备必须按施工要求安装,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各类器材使用前,教练员需进行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械要有警示标志,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教练员、运动员训练时必须穿运动服装、运动鞋。训练前教练员必须检查服装穿着,上、下课均须清点人数,出勤情况在训练计划中体现。训练时,教练员要向运动员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训练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安排,不做与该训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训练教练员没有布置的项目,运动员不准将尖锐器具带入训练场,防止事故发生。

四、训练前教练员必须对运动员进行运动安全教育, 告知哪些训练项目动作具有危险性,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要对运动员保护到位。

五、教练员发现运动员有伤病时,应视其身体状况安排训练项目,或停止训练。

六、训练前运动员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并按训练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练习。训练时运动员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运动员训练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项目运动员训练。严禁训练时发生争执、吵闹甚至斗殴现象。

七、如场地或器材出现隐患,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训练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练员要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学校分管校长。

九、组织对抗训练实习或交流比赛,必须提前将赛事的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以及赛事方案、安全工作预案报学校校长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校舍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本着爱护国家财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学校校舍场地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均系国家财产、校内每个教师职工、学生均有接规定使用和爱护校舍场地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破坏或损坏、学校校舍、场地的行为均应按规定受到谴责和处罚。

三、学校的校舍、场地是学校教师和学生接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的场所、不经国家部门和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认任何理由将其挪作他用、一旦发现此类事件发生、学校有权利和义务及时作出纠正。

四、学校本着为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宗旨、依靠国家的有规定、合理充分地利用校舍和场地、任何闲置、和空置校舍、场地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五、学校负责部门有义务对学校、校舍场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定期对校舍场地进行检查和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配合校长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校舍场地实施管理。

六、学校有责任对校舍场地进行合理修缮,保证教师、职工、学生在一个整洁、优美、安全的环境中开展工作和学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

第七条 在学校周围进行建设,必须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限期治理。

第八条 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 保护,不准侵占和破坏。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校舍、场地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破坏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

(三)在学校正门两侧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放置垃圾箱等;

(四)在学校周围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九条 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单位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校舍、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场地的变化情况。制定校舍、场地检查、修缮、养护计划。对危险校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培训班安全管理制度

1、教科室对参加的培训人员,应严格审查,非培训对象不得参加培训。

2、校长办公室管辖的旅馆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接待住客。住宿人员要证件齐全,严格登记手续,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得留宿。

3、服务员应随时掌握住宿人员进出情况,对形迹可疑的人员要做好控制工作,并及时和学校有关部门或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

4、参加培训、临时住宿人员的贵重物品、机密文件,服务台应提供代为保存服务。客人不得随便将以上物品自行存放在客房内,预防发生失窃案件或泄密事故。

5、服务人员进入客房打扫应随时关窗锁门,非工作人员不准带入客房。房间内接待来访客人,晚上12时前必须离开。

6、培训的讲师和学员名册、来客登记、每天住客情况,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突击检查时工作人员应主动提供资料给予方便。

7、培训活动内发生案件、事故,学校应主动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积极配合保卫、公安部门做好对案件、事故的'调查工作。

8、校长办公室有责任对旅(宾)馆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其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培训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国工作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等安全课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7、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安全训练演习。

8、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图示公告,送上级管理部门及属地消防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备案。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按时检查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负责驾校新聘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

四、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到一旦发现事故既能使用。

五、负责本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检查更换。

六、做好事故登记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在几小时内报学院安全部门远距离不得超过48小时。

七、经常参加道路训练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统计驾驶员、教练员的行驶公里,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八、负责本校的驾驶员、教练员及车辆的年度检查,审验驾驶证、行车证。

九、对本校安全管理负责,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十、有权制止驾驶员、教练员一切违章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停止其工作,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负责本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对肇事的责任人有提出处理意见权。

培训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国工作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等安全课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7、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安全训练演习。

8、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图示公告,送上级管理部门及属地消防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房室间或场地平米、(分清出让的界限范围)。

第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第三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传达、宣传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及要求,并督促乙方落实。

第四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场地的界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资质,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有污染、有放射性的物品。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人员、设备进行教育和检查。使用国家监管的设备工具必须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乙方从事特殊行业及人员密集的行业应制定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演练,做到紧急救援迅速有效。

第七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严禁吃、住、生产同时存在,对使用的.用电设备、线路、取暖炉具等应按要求严格管理。严禁加大用电保险熔量和私改乱拉电气线路。针对生产经营的情况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八条,乙方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火灾及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因乙方原因及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周边单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同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如果变更承租人或改变经营性质,需重新签定协议,本协议在承租期限内有效。

第十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商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空余房地产租赁,是指军队单位(含各类事业单位)将其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控制规模、注重效益、维护产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全军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总部、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

第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管理责任制。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实际,制定租赁管理工作目标,并抓好落实。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范围,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下列空余房地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军事行政区内的;

(二)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适用安全标准的;

(六)国家和军队禁止出租的其他空余房地产。

第八条 军队招待所出租房屋用于办公、销售场所等,并被承租人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当纳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范围。

第九条 军级以下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科研试验部队,不得直接从事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确需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必须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由军区级单位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以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四)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租期3年(含)以内的,报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租赁项目请示;

(二)双方草签的租赁合同;

(三)出租空余房地产位置坐落平面图;

(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承租人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严禁将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审核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军队单位与承租人签字,并经具有租赁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的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租赁期满(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和印制。

第十八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期超过1年的,军队单位领证前至少上缴1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租期不足1年的应当足额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

发证机关凭上缴经费报告书和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确定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批准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和军队驻京单位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余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承租人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 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和《军队房地产和军区级单位的出租收入,逐步推行开设专户直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归口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据此核对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总后勤部和军区级单位收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房地产管理事业,实行预决算管理。

军队单位留用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基建营房事业,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开支。

第二十五条 军队单位收取租金,应当使用全军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将空余房地产租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租赁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督促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卫生防疫以及住用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严禁将空余房地产出租给非法组织以及无资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行政区周边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外商及港澳台商。

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影响部队工作、生活秩序和有损军队形象以及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在出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和增扩设备,严禁生产、存放、销售假冒伪劣、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从事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军队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租人承租的空余房地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二)租赁项目报批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出租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租赁安全管理情况;

(六)《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申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军队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乃年度租赁项目统计情况;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年度统计情况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空余房地产的;

(二)未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拒不补领的;

(三)未按规定比例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拒不补缴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伪造、涂改、擅自印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

(七)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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