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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培训班场地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6篇)

时间:2023-10-25 09:39:54 作者:紫衣梦 2023年培训班场地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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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制度中指公司营运中的危险化学品车辆。

一、本公司由安全科负责建立专用车辆档案,并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到期定级、维修、检测等工作。

二、回厂的车辆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停放停车场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三、车辆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制度。车辆调度工作要求:

1、确认本次/批运输货物是否符合公司对危货承运的规定范围。

2、确认本次/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要求和必备安全条件。

3、确认本次/批,配载货物数量和调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是否相适应。

4、确认本次/批下达的车辆调度单提示的承运指令和安全事项是否明确无误。

5、确认本次/批危货调运程序中各项安全工作指标是否配套布置,同步实施,同时对业务承运台帐、日志应予如实记录反映。

四、接受的承运车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就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车辆使用、保养、维修。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磨合保养。

2、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车辆、槽罐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检与年检。参加公安机关车管所组织的车辆年检。

3、车辆修理。当车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安排维修车间修理。

4、车辆保险。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购置车辆保险。

一、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随车所配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二、消防器材应按规定要求配备,必须定点存放。设置的位置,应醒目易见、使用方便,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标志,配备、设置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足够的数量。

四、扑救火灾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收回,进行充气换药并填写消防器材使用登记表。

五、消防器材实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气体型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泡沫灭火器按规定时间进行换药,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应在95%以上。

六、消火栓设置位置应合理,消防用水、管道保持畅通,其流量、压力达到规定要求。

七、严禁在消防柜(箱)、消火栓、消防间周围堆放物资,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站区场地安全秩序管理,提高广大职工、驾驶人员或来站办理相关业务业户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预防和减少场地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好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处理违犯站区安全管理的车辆及人员,下死手解决站区内车辆超速、车辆逆行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杜绝站区内车辆乱停乱放。

2、南、北门岗值勤员负责早晚和夜巡人员交接,并负责指挥班车有序进出站区。严禁社会闲杂车辆及人员进出。各进出口内外不准停放车辆。

3、下客点值勤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及下客后及时离开,严禁班车在快车道停车下客,及时疏导下车旅客通过安全通道从出站口出站,清理闲杂车辆在此停留。

4、车场值勤员一定要严把班车进出和停放关,及时清理车场停留人员,严禁无通行证车辆通过。

5、出站口检查员按规定严格核对出站班车人数,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检查出站班车驾驶员及车辆手续,确保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不得与业户勾结弄虚作假、瞒报上客损害企业利益,及时疏通跑道保持畅通,禁止无证闲杂车辆和班车逆行进站。

6、做好重大节假日的班车加班车场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加班区域,建立安全隔离区;严禁旅客进入车场跟车随行,安排旅客有序乘车,杜绝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7、西站、南站、香江、农贸、卫星站各发车区对车辆人员比较集中的车场、发车区,要安排专人维护好秩序,指挥车辆有序进、出站,严禁一切自行车、摩托车、闲杂车辆进入发车场地,过路班车清点人数时,要注意班车停稳后再上车核对,严禁超员班车出站。

有候车场所的分站,要及时引导旅客到候车室候车,安排旅客排队有序乘车,避免旅客尾随班车拥挤上车而发生踩踏等责任事故。

8、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的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将禁止车辆在站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作为工作重点,对查出的超速、乱停乱放的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站区内各种限速标志、减速杆、禁止驶入标志等进行检查,发现脱漆、损坏及时上报办公室进行维修,确保各项标志能正常使用。

9、夜间值班人员要指挥班车有序停放,嘱咐驾乘人员切断电源、拉紧手刹、关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及时对停放的班车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对夜间出站班车严格检查有关手续并及时做好记录。

10、全站干部职工积极带头执行好《关于进出站不许逆行的通知》,按规定存放好个人的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严禁乱停乱放,遇有客流高峰时,当班责任人及时将旅客按线路分流,分区域发车(站前广场),各发车区派专人维持秩序,班车进入发车位前,指挥车辆拿下线路牌后再进入发车区,避免随车跑,发生意外。

学校运动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对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严防发生事故。

二、体育器械、设备必须牢固安全。各类器材在使用前,需先进行安全检查,方可使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上课前检查服装,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课后要进行登记。上课时,教师要对学生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全面的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学生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四、体育运动教学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教师视其身体状况可拒绝参加体育运动。

五、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

六、出现场地或器材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总务后勤分管领导,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师要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学校体育卫生组负责人和学校校长。

八、组织召开全校学生运动会,必须提前将运动会的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活动方案、安全工作预案等报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为确保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和使用,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在我校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体育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全防范措施:

一、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1、学校的运动场地、器材是学校的财产,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做到人人爱护、人人保护公有财产和设施。

2、增强对体育场馆、器材的保护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各运动场所、器材室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

3、切实做好用电、用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本着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

4、定期检查体育场地、器材、器械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和及时解决。

5、做到体育场地专人专管,保证场地、场馆器械的安全,保证器材的.合理使用。

具体安排如下:

总负责人:渠书征、郭敏建

篮球场:谢俊年

乒乓球:郭勇波

田径场:孙恒俭、路新辉

器材室:渠书征

二、体育运动安全

1、体育教学必须以学生“健康第一”为原则,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2、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违规上课。

3、教育学生重视自我保护,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

4、教师对所教授课的认识要全面,要有严格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合理运用保护;合理运用教学方法。

5、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教材,合理安排教材的深度和难度。

6、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或特定疾病,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7、教学中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训练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考训场地的利用率,保证训练或考试的安全,杜绝事故,特制定本制度,设施设备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对教练场地的教学设施设备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三、教练场地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安全管理原则,教练场地实行封闭管理,休息区教练场地设立分隔实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紧急救护药品和设备。

四、设立专门的场地管-理-员工作岗位,场地管-理-员职责如下:

1、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2、负责场地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未经许可,不允许本单位以外的人使用本校的考训场地;

4、防火、防盗;

五、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场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行进入登记、退出注销制度;

2、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安全第一,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规定;

5、严禁酒后进入场地训练;

6、吸取“十次肇事九次快”考训,在进行考试或训练时要保持安全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7、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

8、安全部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至少每月对本场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9、注重美化环境,不在训练场地乱扔垃圾,不破坏花木草坪。

六、考训场地内的训练设施设备一旦损坏,有关责任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请专业人士进行修复。严禁非专业人员修理教学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在经过修理后,管理人员应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设施设备部报告。

七、设施设备部应根据教练场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如:路机标线、标志牌、标志杆、标志墩、单边桥、限宽门、连续障碍、龙门骨架吊杆等)。

八、设施设备部对考训场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所有设施设备的数量、性能、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做出准确记录。

九、对超出使用寿命、失去使用价值或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教学设备,应由设施设备部登记报废。在一周内更新。

十、设施设备部应建立训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技术参数复印件、保修卡、教练场地平面图、场地使用证明,科目设置明细等。

为加强学校训练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训练、教学环境,使训练过程达到规范、有序、安全的要求,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总务处要根据器材分布情况编制检查计划,定期对运动场地、训练教学设施、器材和公共场地设施等进行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严防事故发生。

二、训练器械、设备必须按施工要求安装,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各类器材使用前,教练员需进行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械要有警示标志,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教练员、运动员训练时必须穿运动服装、运动鞋。训练前教练员必须检查服装穿着,上、下课均须清点人数,出勤情况在训练计划中体现。训练时,教练员要向运动员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训练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安排,不做与该训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训练教练员没有布置的项目,运动员不准将尖锐器具带入训练场,防止事故发生。

四、训练前教练员必须对运动员进行运动安全教育, 告知哪些训练项目动作具有危险性,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要对运动员保护到位。

五、教练员发现运动员有伤病时,应视其身体状况安排训练项目,或停止训练。

六、训练前运动员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并按训练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练习。训练时运动员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运动员训练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项目运动员训练。严禁训练时发生争执、吵闹甚至斗殴现象。

七、如场地或器材出现隐患,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训练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练员要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学校分管校长。

九、组织对抗训练实习或交流比赛,必须提前将赛事的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以及赛事方案、安全工作预案报学校校长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运动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校体育设施场地的管理,确保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学生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体育设施场地仅供本校师生体育锻炼及上课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带外校学生及亲朋好友来校活动。

二、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必须定期对体育设施场地进行检查并做好维修保养。

三、凡本校为了学生安全而控制使用以有利于保养的体育设施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四、学校体育设施场地,应按体育教研组统一布置使用。场地维修期间,一律停止使用。

五、学生进行课余体育活动时,不得作出超出正常体育运动规范的危险举动,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六、规定外借时间内,学生必须凭本人有效学生证借用体育器材,一证只能借一件器材。必须按时归还器材,如超过规定时间,将取消借用资格。

七、教师及班级活动需要,以及外单位、外人借用体育器材,一律须主管领导签字方能办理,并限期归还。

八、保障安全健康,爱护国家财产。不按规定使用体育设施场地,造成事故者,自己负责,造成损失,除照价赔偿外,按章处理。

九、体育设施场地保管员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管好用好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做到帐物相符,妥善放置体育器材,课前课后和活动前后,要做好场地布置和器材收回等工作,保质保量服务于全校师生。

                     

为确保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和使用,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在我校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体育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全防范措施:

一、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4、切实做好用电、用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本着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  

6、做到体育场地专人专管,保证场地、场馆器械的安全,保证器材的合理使用。  

二、体育运动安全  

1、体育教学必须以学生“健康第一”为原则,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2、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违规上课。  

3、教育学生重视自我保护,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  

5、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教材,合理安排教材的`深度和难度。 

6、上课时,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7、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上课前检查服装,安排见习生等,课后要进行登记。 

9、跳高跳远场地经常清扫,翻换沙子,使用前认真检查。 

11、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或特定疾病,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12、教学中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2、车辆停放需与停车场的电路、管道、通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车上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3、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4、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钢筋制作场地应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材料验收发放和钢筋机械、开关箱、电焊、氧气、乙炔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二、有计划地及时上报各种规格钢材的需要量,防止钢材和半成品的积压,做好钢材的反腐蚀和除锈工作。

三、场地各种规格的钢材、半成品、下脚料应整齐堆放有序,严格按图配料,严禁其他工种人员随意断料和使用钢材。

四、严禁架空电线和移动电缆线裸露,所有钢筋机械的电缆线暴露部分应套管,或按规定埋入地下,严禁与各种钢材交叉互压、乱拖乱接、严防触电事故发生。

五、各种规格型号的.半成品应分开堆放,并标号挂牌。

六、严格遵守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使用规定。

七、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带,非熟练工严禁高空作业。

八、加强各种工具、劳保用品、作业设备的管理和保管,严防内外偷盗事故的发生。

九、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校舍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本着爱护国家财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学校校舍场地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均系国家财产、校内每个教师职工、学生均有接规定使用和爱护校舍场地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破坏或损坏、学校校舍、场地的行为均应按规定受到谴责和处罚。

三、学校的校舍、场地是学校教师和学生接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的场所、不经国家部门和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认任何理由将其挪作他用、一旦发现此类事件发生、学校有权利和义务及时作出纠正。

四、学校本着为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宗旨、依靠国家的有规定、合理充分地利用校舍和场地、任何闲置、和空置校舍、场地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五、学校负责部门有义务对学校、校舍场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定期对校舍场地进行检查和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配合校长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校舍场地实施管理。

六、学校有责任对校舍场地进行合理修缮,保证教师、职工、学生在一个整洁、优美、安全的环境中开展工作和学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

第七条 在学校周围进行建设,必须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限期治理。

第八条 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 保护,不准侵占和破坏。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校舍、场地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破坏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

(三)在学校正门两侧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放置垃圾箱等;

(四)在学校周围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九条 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单位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校舍、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场地的变化情况。制定校舍、场地检查、修缮、养护计划。对危险校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xx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培训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禁止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及在校园的任何地方燃放烟花、爆竹等。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检查学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学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学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按时检查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负责驾校新聘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

四、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到一旦发现事故既能使用。

五、负责本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检查更换。

六、做好事故登记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在几小时内报学院安全部门远距离不得超过48小时。

七、经常参加道路训练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统计驾驶员、教练员的行驶公里,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八、负责本校的驾驶员、教练员及车辆的年度检查,审验驾驶证、行车证。

九、对本校安全管理负责,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十、有权制止驾驶员、教练员一切违章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停止其工作,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负责本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对肇事的责任人有提出处理意见权。

驾校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苏州汽车西站6月25日盛大开业。

苏州汽车西站将于6月25日正式启用。届时,苏州汽车南、北两站及吴中汽车站的部分班线、站点将作调整,同时汽车西站还将设立了城市候机楼,增开机场班线,旅客乘坐班车可直接到达上海虹桥机场、浦东机场以及硕放机场。

根据调整方案,汽车南站、汽车北站将取消南通、金沙、启东、吕四(货隆、正余、包场、六甲、天汾)、丰利(丁堰、双甸、岔河、古坝、洋口闸)、海门、如东(马塘)、青浦(石浦)、嘉定、奉贤、金山(南桥)、南汇(川沙)、松江、桃源、青云、铜罗、南麻、七都、八都、庙港、横扇、菀坪、北厍、金家坝等班线站点。

出租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房室间或场地平米、(分清出让的界限范围)。

第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第三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传达、宣传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及要求,并督促乙方落实。

第四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场地的界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资质,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有污染、有放射性的物品。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人员、设备进行教育和检查。使用国家监管的设备工具必须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乙方从事特殊行业及人员密集的行业应制定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演练,做到紧急救援迅速有效。

第七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严禁吃、住、生产同时存在,对使用的.用电设备、线路、取暖炉具等应按要求严格管理。严禁加大用电保险熔量和私改乱拉电气线路。针对生产经营的情况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八条,乙方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火灾及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因乙方原因及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周边单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同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如果变更承租人或改变经营性质,需重新签定协议,本协议在承租期限内有效。

第十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商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空余房地产租赁,是指军队单位(含各类事业单位)将其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控制规模、注重效益、维护产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全军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总部、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

第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管理责任制。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实际,制定租赁管理工作目标,并抓好落实。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范围,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下列空余房地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军事行政区内的;

(二)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适用安全标准的;

(六)国家和军队禁止出租的其他空余房地产。

第八条 军队招待所出租房屋用于办公、销售场所等,并被承租人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当纳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范围。

第九条 军级以下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科研试验部队,不得直接从事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确需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必须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由军区级单位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以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四)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租期3年(含)以内的,报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租赁项目请示;

(二)双方草签的租赁合同;

(三)出租空余房地产位置坐落平面图;

(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承租人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严禁将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审核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军队单位与承租人签字,并经具有租赁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的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租赁期满(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和印制。

第十八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期超过1年的,军队单位领证前至少上缴1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租期不足1年的应当足额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

发证机关凭上缴经费报告书和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确定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批准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和军队驻京单位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余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承租人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 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和《军队房地产和军区级单位的出租收入,逐步推行开设专户直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归口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据此核对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总后勤部和军区级单位收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房地产管理事业,实行预决算管理。

军队单位留用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基建营房事业,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开支。

第二十五条 军队单位收取租金,应当使用全军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将空余房地产租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租赁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督促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卫生防疫以及住用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严禁将空余房地产出租给非法组织以及无资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行政区周边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外商及港澳台商。

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影响部队工作、生活秩序和有损军队形象以及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在出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和增扩设备,严禁生产、存放、销售假冒伪劣、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从事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军队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租人承租的空余房地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二)租赁项目报批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出租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租赁安全管理情况;

(六)《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申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军队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乃年度租赁项目统计情况;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年度统计情况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空余房地产的;

(二)未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拒不补领的;

(三)未按规定比例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拒不补缴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伪造、涂改、擅自印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

(七)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的。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届时,苏州汽车南、北两站及吴中汽车站的部分班线、站点将作调整,同时汽车西站还将设立了城市候机楼,增开机场班线,旅客乘坐班车可直接到达上海虹桥机场、浦东机场以及硕放机场。

根据调整方案,汽车南站、汽车北站将取消南通、金沙、启东、吕四(货隆、正余、包场、六甲、天汾)、丰利(丁堰、双甸、岔河、古坝、洋口闸)、海门、如东(马塘)、青浦(石浦)、嘉定、奉贤、金山(南桥)、南汇(川沙)、松江、桃源、青云、铜罗、南麻、七都、八都、庙港、横扇、菀坪、北厍、金家坝等班线站点。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站区场地安全秩序管理,提高广大职工、驾驶人员或来站办理相关业务业户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预防和减少场地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好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处理违犯站区安全管理的车辆及人员,下死手解决站区内车辆超速、车辆逆行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杜绝站区内车辆乱停乱放。

2、南、北门岗值勤员负责早晚和夜巡人员交接,并负责指挥班车有序进出站区。严禁社会闲杂车辆及人员进出。各进出口内外不准停放车辆。

3、下客点值勤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及下客后及时离开,严禁班车在快车道停车下客,及时疏导下车旅客通过安全通道从出站口出站,清理闲杂车辆在此停留。

4、车场值勤员一定要严把班车进出和停放关,及时清理车场停留人员,严禁无通行证车辆通过。

5、出站口检查员按规定严格核对出站班车人数,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检查出站班车驾驶员及车辆手续,确保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不得与业户勾结弄虚作假、瞒报上客损害企业利益,及时疏通跑道保持畅通,禁止无证闲杂车辆和班车逆行进站。

6、做好重大节假日的班车加班车场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加班区域,建立安全隔离区;严禁旅客进入车场跟车随行,安排旅客有序乘车,杜绝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7、西站、南站、香江、农贸、卫星站各发车区对车辆人员比较集中的车场、发车区,要安排专人维护好秩序,指挥车辆有序进、出站,严禁一切自行车、摩托车、闲杂车辆进入发车场地,过路班车清点人数时,要注意班车停稳后再上车核对,严禁超员班车出站。有候车场所的分站,要及时引导旅客到候车室候车,安排旅客排队有序乘车,避免旅客尾随班车拥挤上车而发生踩踏等责任事故。

8、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的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将禁止车辆在站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作为工作重点,对查出的超速、乱停乱放的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站区内各种限速标志、减速杆、禁止驶入标志等进行检查,发现脱漆、损坏及时上报办公室进行维修,确保各项标志能正常使用。

9、夜间值班人员要指挥班车有序停放,嘱咐驾乘人员切断电源、拉紧手刹、关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及时对停放的班车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对夜间出站班车严格检查有关手续并及时做好记录。

10、全站干部职工积极带头执行好《关于进出站不许逆行的通知》,按规定存放好个人的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严禁乱停乱放,遇有客流高峰时,当班责任人及时将旅客按线路分流,分区域发车(站前广场),各发车区派专人维持秩序,班车进入发车位前,指挥车辆拿下线路牌后再进入发车区,避免随车跑,发生意外。各块区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格考核、杜绝事故隐患,确保站区内不出现场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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