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103省道刘寺村水渠桥附近有一家砂场,污染非常严重,没有任何手续。数万吨的砂石堆放在路边,没有覆盖、没有喷淋洒水、车辆进出不冲洗,拉砂的车子络绎不绝地往砂场外运,风吹过后带起漫天的黄砂,吹得人身上、头发里到处都是,车子经过带起的扬尘让人睁不开眼、呼吸困难。生产作业时排出来的污水横流,给附近群众生活居住、出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多次反映给有关部门却无人处理。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反映的砂场位于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张八桥自然村,占地约5亩。
反映“砂场没有任何手续”问题,属实。该砂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任何手续,系无证经营,属关停对象。
反映“砂场生产作业时排出的污水横流,给附近群众生活居住、出行造成了很大影响”问题,属实。该砂场外购、堆积、存放砂石1000立方米,主要工艺是洗砂、筛砂,尤其在洗砂环节用水量较大,配套沉淀池中的洗砂水经常溢出,流入砂场外自然沟内,既影响砂场周边生态环境,又影响周边群众出行。
反映“群众多次反映给有关部门却无人处理”问题,不属实。经宛城区直相关部门、红泥湾镇政府调阅信访记录,在砂场运营期间,宛城区直相关部门、红泥湾镇政府从未接到与该砂场相关的举报信息。
处理及整改情况:6月19日,宛城区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将该砂场剩余2条传送带、2台砂石分离机全部拆除。目前该砂场已经处于彻底关停状态,相关设施已全部拆除到位,沉淀池中已无积水。宛城区将加强监管,安排专人定时巡查管控,防止已经关停的砂场“反弹”;同时紧盯公路旁、河渠边、居民点等重点区域,认真开展排查,随时随地处理打击环境污染行为,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生态环境。
问责情况:红泥湾镇纪委对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刘寺村村委主任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反映情况:南席镇李庄村北边,有一家养猪场,臭气难闻,粪便排入李庄村东边的河沟里,污染环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反映多次乡政府都不管。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粪便排入李庄村东边的河沟里,污染环境”不属实。6月22日对养殖场现场及周边检查,该养猪场现有生猪120余头,建有沉淀池230立方、储粪场15平方,干清粪工艺,无养殖废水排放现象,附近沟内无养殖废水。
“臭气难闻”属实。经走访附近住户,表示养殖场运营过程中存在养殖臭味。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反映多次乡政府都不管”不属实。
经核查南席镇信访办记录,没有以上问题信访投诉件。
处理及整改情况:1、要求该养殖场加强运营过程的卫生管理,及时采取消杀、除臭等措施消除养殖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目前,该养殖场已按要求对场区及猪舍、堆粪场等进行清扫,气味明显减轻。2、要求南席畜牧兽医站不定期对该场疫病防控、环境卫生、粪污治理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问责情况:无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养猪场、皮革厂,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向村委会反映没有解决。
调查核实情况: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位于芦庙乡东北4公里处。全村14个小组,居民3856人,967户。
1.关于反映“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养猪场、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问题。2018年6月21日,西平县组成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在位于老庄村委东南角紧临居民住宅有一家养殖户,养殖户负责人侯玉林。2012年猪舍建成并投养,猪舍北侧是侯玉林住宅,东侧是侯玉林儿子住宅。现养殖有成品猪17头,仔猪16头。建设有一个约50立方米的沉淀池和一个约25立方米的沼气池,沼液沼渣主要用于还田。但遇到雨天时,该养殖户沼气池沼液通过村里修建的生活污水排污管道排放至由南向北约200米路边小沟,最终流入小草河。由于该养殖场紧邻居民区,猪舍散发出的气味对居民有一定的影响。
2.关于反映“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皮革厂,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问题。经调查,在老庄村委东南方的老庄皮革厂始建于1995年,占地面积约20亩,1997年3月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8年该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由原来原皮加工改为蓝湿皮加工,由于市场和经营的原因,该厂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省、市环保部门每年均要对该厂进行数次检查,西平县环保局芦庙中队对该厂日常监管中,均未发现该企业生产。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15日,该厂共用电费元(有电费发票和乡、村及村民证明)。由于该厂长期停产,没有向河内排水的行为。
3.关于反映“向村委会反映没有解决问题。经向老庄村委会负责人调查,村委会没有接到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
综上所述,反映的“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老庄村,村东南有养猪场、皮革厂,废水直接排放小河里,气味难闻。向村委会反映没有解决”问题部分属实。
1.芦庙乡政府、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与老庄村委干部一起对侯玉林做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侯玉林主动对自己的养殖场当天进行了清养,猪舍已拆毁。
2.对侯玉林养殖场内的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清理用于农田施肥,清除污染、消除异味。
3.芦庙乡政府老庄村委组织挖掘机、运输车辆对侯玉林养殖场排放废水的自然沟进行了清理,挖出的污泥用于施肥,现已恢复原貌。
4.加强对皮革厂的日常监管,并引导皮革厂根据市场行情转产运营。
问责情况:无。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汝州市米庙镇镇政府东300米,用彩钢瓦围起来的一个厂,制作水泥管道,夜间生产噪声扰民,粉尘污染严重。
调查核实情况:反映问题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制作水泥管道厂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该厂即汝州市星佑管厂,位于米庙镇镇政府东约300米,企业负责人许顺堂。汝州市星佑管厂年产10万米预制水泥管项目,于2013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13年9月建成投入试生产,总投资90万元,占地面积1500平方,主要设施:生产车间(水泥制管机,搅拌机,滚焊机,切割机,锅炉)原料堆棚,成品区,办公室。该厂有营业执照、环保等证照手续。于2016年11月按照市政府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求,进行环保备案。
(二)关于反映的夜间生产噪声扰民,粉尘污染严重的情况调查
现场调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设备已闲置多时,地面荒草丛生。企业因生产经营问题,一直未能正常生产,在2017年6月28日已向汝州市环保局递交了书面停产报告,之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过走访群众,了解该厂确实长期停产,未发现夜间偷生产现象。但是厂区存在部分地面破损未硬化、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等问题,要求该企业未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
处理及整改情况:停产整改
问责情况:“无”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1、租赁标的:
2、租赁期间:
(1)租期共计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
(3)合同到期甲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并继续支付乙方租金的,视为本合同自动续定。
3、班车路线及时间
(1)起点华典佳园或蓝领公寓,终点奇瑞汽车工业园。
(2)甲方租赁乙方车辆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甲方为乙方提供固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位置。甲方员工不得私自提出变更行车路线及停车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与乙方协商解决。
(3)乙方应保证班车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按时交纳车险等。
4、租金及支付
(1)租金以月为单位按月结算,月租金为元,每月时间前支付乙方租金。
(2)租金包含班车在租赁期的保险费、养路费、保养、维修费、年检等费用。甲方除了定期向乙方支付租金费用外,不再负担任何其他费用。
5、使用及维护
(1)甲方确保其司机使用真实、有效的驾驶证,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班车司机应相对固定,且须保持车辆外观及内饰的干净整洁。
(2)乙方须保持班车车辆状况良好,车辆证照及税费齐全有效,车内各种设施功能正常。
(3)甲方应固定司机专人专线驾驶。如发生班车车辆年检、维修保养等更换司机或车辆,须经乙方事先同意。
(4)班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班车如果毁损、丢失或其他形式的灭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从甲方通知乙方车辆丢失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6、违约责任
(1)如发生违约情况,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7、争议解决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8、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