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中午12时零分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中午12时零。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第五条:押金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房屋修缮和装修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出卖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第八条: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第九条: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安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出租方:
承租方:
今天天气晴朗,妈妈要带我去南山公园玩。南山公园是一座建在山脚下的一座美丽的公园,它屹立在*台的中南部。
一下车,映入眼帘的是一座大花坛,花坛中种满了五颜六*的鲜花,花坛两侧停满了车。往里走,来到了大门口,南山公园的大门,像是一个宫殿的大门一样,上面写着《南山公园》四个金*的大字,在阳光的照*下闪烁着耀眼的金光。
看完美丽的花,我们又来到了动物园,动物园中的动物可多了,你看,那一只熊猫多顽皮啊,它在人们面前打着滚,你看、那只小猴子多有趣啊,它一会津津有味的吃着水果,一会又在两棵树之间跳来跳去,一会又在那里荡秋千。
从动物园出来直走再右拐我们就来到了我们孩子最爱来的地方——游乐场,在游乐场里玩了一圈,太阳已经偏西了,转眼我们就要回家了,虽然今天走路走的很累,但是我们的心里都很愉快。
大家都是十分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的,为此西宁市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市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州(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大气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监测采样平台,保持其正常使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准确。
重点排污单位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将污染物排放名称、种类、方式、浓度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已建成项目,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
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恢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清洁能源建设,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企业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上路行驶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接受安全技术检测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初次注册登记或者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到取得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排气污染机动车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鼓励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七)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化措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
第四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清扫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清扫冲洗保洁标准,防治扬尘污染。
第四十六条 在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对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增加机械清扫、洒水、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四十七条 对城市道路实施开挖的,在扬尘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开挖道路进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城镇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四十九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房屋拆迁,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恢复。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五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建成区外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五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场所,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第五十二条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防治措施排放。
第五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六条 从事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或者取得排放许可证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排污设施。
(三)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或者未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统一监控平台联网,未按照规定公开监测数据或者建立监测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一)擅自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燃料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高污染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燃煤及其制品,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单位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排放检验合格标志,责令限期维修达标。
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和排放检验合格标志,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辆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市人民政府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内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并扣分。
第六十五条 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定期检测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即开工建设或者未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八条 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未采用密闭化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造成物料泄露、散落,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的开挖,扬尘防护设施未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裸露地面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工地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十三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未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的,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者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供热、供水。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的。
第八十一条 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单位,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一)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四)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本条例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 年3月1日起施行。
烟台有很多美丽的风景,有大海、烟台山、南山公园、凤凰山、养马岛等等。其中,我最喜欢的还是美丽的南山公园。
南山公园依山而建,背靠南山,面朝大海。公园的大门是造型古朴典雅的飞檐式建筑,门口常年彩旗招展,气球飞扬,和着各种小贩们的叫卖声、吆喝声,热闹极了!是我们这些孩子梦寐以求,百去不厌的好地方。
从大门进去,我们会看到两排杨树,有的像挺拔的士兵,有的像舞蹈演员一样修长,还有的像个大家族一样,枝繁叶茂。风一吹,杨树就发出“沙沙”的响声,好像小朋友们在鼓掌。进门后,左转是一个人工湖,湖边环绕着一圈柳树,与远山相映,让我想起一句孟浩然的诗句:“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湖里有鸭子和天鹅造型的小游船,每艘小船的前面都有大轮子,踩动踏板,轮子就在水面上飞速地转动,激起漂亮的水花,小船就在水花间缓缓前行,拉着我们在水面上游玩,观赏湖面和周围的美景。偶尔还会看到有小鱼跃出水面,好像在跟我们打招呼、捉迷藏,引得小朋友们一片欢呼。
岸上有一个小广场,供人们休闲和玩耍。人们在广场上有的领着小孩看湖里的景色;有的在玩玩具;有的在锻炼身体。晚上,湖面波光粼粼,人工湖像一块从天上掉下来的玉石,它又像一面大大的镜子一样倒映着月亮,给人一种宁静深远的感觉。
再往山上走,就到了我们最喜欢的动物园。动物园里有几十种珍惜动物,有威风凛凛的狮子,有敏捷的豹子,有威武的老虎,有体态胖胖的大象,以及我最喜欢的猴子,其中最珍贵的是国宝“金丝猴”。它们一雌一雄,尾巴和身体差不多一样长,浑身上下披着金灿灿的长毛,风一吹就掀起一身金色的波纹,显得十分美丽。它们行动敏捷,活泼可爱,看到游客,就兴奋不已,在猴山上上蹿下跳,向人们讨要食物,可爱极了!
与动物园相邻的是儿童游乐场,那是我们欢乐的海洋,各种有趣、刺激的游戏,吸引着大人和孩子们,来这里尽情地玩耍。
公园最高处是森林区和花卉区,其中最漂亮的是牡丹园和玫瑰园,这里四季鲜花不断,花开时节,姹紫嫣红,争奇斗艳,就像一个个漂亮、爱美的仙子,美丽极了!
南山公园的景色丰富多彩,令人心旷神怡,流连忘返。它承载着我童年美好的时光和记忆。我爱它的美丽,我爱它的丰富,我爱它的独特!
又是岁末了作为导游员的似乎还没能回味过来这一年的滋味,时间过的真快。适应这季节的变化,但是时间不等人,日月老人将要给画上句号了所从事导游工作,又经历了一个年头了喜欢这个工作,不论苦辣酸甜,总是一个“乐”字。现在把这几年工作的乐趣给归拢一下,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备来年奋马扬鞭,更好的带领我游客畅游在黄河上下,大江南北。
一、以导游为荣。
作为导游员的带团是首要任务。这几年,根据旅行社的布置。带过的旅游团队数量已经记不清了留在感觉里的----忙和乐。刚丛云上飞下来,又从水上漂过去;才听罢火车的汽笛声,又闻见了汽车的马达响;才听罢东北的二人转,又尝到新疆的哈密瓜;才欣赏桂林山水的秀美,又看到大漠孤烟”壮阔。夏令营孩子们欢快的歌声,夕阳红老人们幸福的笑脸,盛世北京和谐的音符。还有华西村人美好的蓝图,南街村人不懈的追求?这一切经常在眼前浮现,深深的感受到工作的意义所在从心里热爱导游这一工作。
二、学理论、学知识
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从业多年来。作为一个国内专业导游人员,时刻牢记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祖国几千年的优秀文化,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政治政策、经济政策、学习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主要理论,用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思想上紧跟形势,努力是自己成为具有优秀道德品质,高尚职业情操、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导游员。积极参与省市旅游局组织的培训班,认真学习导游知识、导游业务;业余时间细心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历史地理文化知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政策法规》认真阅读相关的经济知识、社会知识、旅游知识,学习中坚持勤动眼,大量的阅读有关景区、景点的资料和有关风光民情的书籍;勤动手,把读到看到相关资料、甲篇名作、经典名句都分类整理,以丰富自己的学识,增加自己的见闻。
三、学技能、多实践
除了要求导游员要有广博的知识外,导游工作是一个知识密集型和高智能的服务工作。还需要导游人员具备高超的技能,如讲解能力、组织能力、人际关系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而讲解能力是首当其冲的常言说“大好河山有多美,全凭导游一张嘴”游客出游,求知”愿望之一,而我导游就起着传达知识信息、传送审美观念、播洒中华文明的重任,因此导游语言必需科学、规范,传送的信息必需正确无误,这样更能够吸引游客的注意,满足游客的求知”愿望,才会得到游客的尊重和敬佩,这是顺利完成旅游计划的重要前提。其次,整个旅游活动是一个有组织的需要和饭店、宾馆、景点、交通等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来打交道,牵扯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上,要求我导游员要有相当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再其旅游活动的主体是人,而人的构成又是复杂的旅游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从事着不同的职业,文化层次高低不等,性别年龄各不相同,兴趣喜好因人而异,身体状况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导游员必需学会处置人际关系,学会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旅游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个各种各样的问题可能随时发生,这就要求我要学会独立分析的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工作中,十分注重留心学习,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时时提醒自己“勤动口”向专家请教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向同事学习、向民间学习、向旅游着学习,以丰富自己的学识;勤动腿”常言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勤跑、多动增加自己的阅历,实践中巩固学到知识,不如手过一遍,勤动眼”大量的阅读有关旅游方面的书籍、查阅有关风光、风情、民俗的资料;勤动手”眼过千遍。把看到听到学到知识和方法,经验和技巧都动手一一记录下来;勤动脑”动口、动腿、动眼、动手的基础上,善于动脑,把学到收集到看到名作甲篇、知识经验都分类整理,结合自身的特点,取精去糟,最终形成自己的风格和作风。也就是说,工作实践中逐步的总结,不时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几点带团的方法
兵无常式”这一点运用到带团工作中也是十分的确切。带团过程中,掌握好游览的节奏。孙子曰:水无常形。导游员除了丰富的知识,生动形象的语言来为游客作好讲解服务外,更要学会掌握和控制旅游过程中的节奏问题。因为旅游者的年龄、体质不同,情趣喜好不同,情绪不同,一个人一天会有多种情绪的变化,做为导游员要随时掌握游客的这些现象,实施旅游计划中要作到有张有弛,劳逸结合”根据团队的实际情况安排有弹性的活动日程,努力是旅游过程既丰富多彩,又松紧相宜,让游客在轻松愉快的活动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满意的美的享受。有急有缓,快慢相宜”具体的旅游过程中,要视具体情况控制好游览的时间、速度,根据游客的年龄构成,对老年人要走的慢一些,讲的慢一些,尽量减少剧烈活动的项目,要学会适合老年人的习惯语言,交流方法;对待年轻人,可以走的快一些,讲的节奏快一些,适当的安排一些年轻人喜爱的活动项目;对待青少年,游览的过程中要注意寓教与乐,要更多的把旅游和学知识结合起来,同时适当的安排一些适合青少年的娱乐活动。总之,导游员就是旅游活动的导演”根据不同的团队,从实际情况动身,安排好、组织好旅游活动,旅游者获得乐趣和享受,这才是一次成功的导游活动。
一个旅游团队,处置好几个关系。即强弱关系、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劳逸关系。实践中我都知道。人员组成是比较复杂的有身体好的精力充分的希望速度快一些,活动量大一些,而年老体弱的则希望冷静轻松,不愿意太紧张、太劳累。这时我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对待,依照旅游者的体质、年龄划分成相应的小团体,讲明白游览的路径、集合的地点、时间,全陪导游和地接导游互相配合,或前后或穿梭在各小团队之间,对年老体弱的要重点照顾。这样既尊重了旅游者的愿望,又是各得其所,各取所乐。游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日程安排意见不一致的现象,这是由于旅游者审美观点、兴趣喜好不尽相同所造成的一种正常现象。一般情况下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寻找大家都喜欢、乐意的共同点,形成统一的选择,这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法。如果共同点不容易找到则要实事求是给游客说明情况,请团队领队或德高望重的人物进行协调,寻找合理而可能的变通方法,动员意见不同的各方相互作出让步,本着少数配合多数的原则是旅游活动继续顺利的进行。当然在旅游过程中处置好劳逸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疲于奔命,象行军拉练一样的旅游会使游客的发生不愉快的情绪,肯定回影响旅游者的游兴。要合理安排日程,兼顾游览、娱乐、购物、休息,力争让游客在各方面都得到满足,从而游客对旅游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作为导游员,带团过程中处理好了这几个关系,就能带出一个和谐欢乐的旅游团队,胜利的完成一次旅游活动。
旅游者的性格大致分为两大类:外向型、内向型。外向型的活泼、爱交际、喜讲话、多点子、热心肠,多沟通、交朋友。沟通要从了解做起。另一面又急躁、好动、好胜、散漫,这类人好沟通,但不稳定。内向型的稳重、冷静、有主见、情绪稳定,另一面少言、孤傲、忧郁,这类人不易沟通,但却很重感情,一但认可你不会轻易改变。作为导游要通过观察、交流了解游客,正确的区分客人的性格类型,采用灵活的方法,因人而异,适时适宜的进行沟通,随时观察游客的情绪变化,及时调整战略方法,始终坚持和谐欢乐的团队气氛。旅游活动中,导游和旅游者不只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合作伙伴,只有游客的通力合作,旅游活动才干顺利进行并达到良好的效果。为此,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导游和游客真诚的交朋友。交朋友要从尊重对方做起,把主动服务、真诚服务、热心服务、周到服务贯彻始终,从小事做起,与细微处显真诚。和游客交朋友,要有一颗平常的心态和包容的心态,和游客建立平等的关系,不能厚此薄彼;导游员和游客相处时不要争强好胜,满足一时的虚荣,作嘴巴上的胜利者,要保持融洽的气氛,建立“君子”式的朋友关系。
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因为个人主观上的惰性,和一些对学习方面的厌倦,而屡屡不去上课或早退,并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老师不会发现。这是一种十分幼稚而可笑的不成熟行为,这是在虚度自己的大学生活,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生命,辜负了老师和家长的期望。老师在发现我这样的行为之后,没有放弃对我的期望,对我进来交流沟通教育,谆谆教导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予以改正。
二、在经过老师的教导之后,和同学的帮助之下,我真正地认识到了自己旷课不去上课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中将自己的行为切实地加以改正,已经能真正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这条大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
虽然有时候心里还是会有懒惰的心思作祟,想着不去上一节课应该也没多大关系吧,但最终我都能以自己的决心战胜懒得,从而带着自豪愉快的心情去上课,我为自己感到骄傲。
三、最近的课程我一节也没有落下,我为自己感到高兴。同时我也感受到,一天一个星期不旷课很容易,但要做到一学期一年并且永远守时守纪不旷课,这需要自己有坚定的决心和顽强的毅力,并让自己在学习生活中对学习有浓厚的兴趣,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旷课的问题。要做到上好每节课,必须保证自己有充沛的精力,这首先要从有规律的生活作息做起,每天都能早睡早起,不熬夜不睡懒觉,这才能保证上课的质量。
四、最近我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作息时间,从而保证了完整的上课出勤。每天寝室熄灯后就能入睡,早上7点便起床,和同学去食堂吃过早饭,带着愉快的心情去教室上课。经常都是第一个到教室,有时候比老师还早。老师看到我们都是一惊,然后便露出会心的微笑。这是对我守时守纪的肯定,更加坚定了我的决心。
正是在这样的良师益友的教育和帮助下,我才能走出大学生活的迷茫期,回归到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中。
五、冬天到了,很多同学因为天气转凉的缘故都喜欢躲在被窝里睡觉而直接不去上课。看到这样的场景总是会联想到以前自己也都是这样。一时的懒惰总能拖延的很久且愈演愈烈然后变成惯性,现在想来的确很浪费光阴。
近日在空闲时间去图书馆走了走,发现里面的书对自己的专业课很有帮助,才意识到学校图书馆的作用,就连其他专业或者业余的书看来也增广了自己很多见识。我想在大学里还有很多需要自己学习的方面。
六、到期末了,发现自己在这学期的表现相比以前有所改善。以前觉得落下几堂课对最后考试关系不大,自坚持去上课并且不迟到后,深刻感受到所学知识都是在于积累,不再觉得到了期末对课程很生疏甚至一无所知,且对考试也少了些慌张。
所有的事都在于坚持和积累。习惯是慢慢养成的,好的坏的都是,且差的习惯容易形成却难以克服,因此在老师的教导下我将会逐渐摒弃掉旷课的恶习向良好积极的学习生活方式努力。
一、前期工作做到了“四个到位”
工作网络,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是摸底调研到位。从本月初开始,我乡就提出了及早谋划,充分准备,精心安排,严密组织,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的要求。乡党委结合我乡实际,全乡共划分选区26个。将县人大分配的10名县人大代表分配到4个选区。61名乡人大代表按照每选区产生1-3名代表的方案要求分配到了各个选区。随后,组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计生专干分赴各个选区进行摸底调查。通过摸底调查,乡人大以《选举法》、《凤台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经乡选举委员会认真研究,有针对性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钱庙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指导思想,提出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强调了注意事项,为换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思想保证。
使全乡各级干部明确了这次选举的目的、意义、原则、要求、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等。努力在全乡营造一个良好的选举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全乡各方面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四是氛围营造到位。我们紧扣各阶段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广播和在固定场所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全乡累计悬挂横幅10条,张贴宣传标语100余条。目前为止,我乡已有6村完成选民登记。
二、下一步工作努力做到“六个确保”
一是确保选民登记不错、不漏、不重,于本月底完成全部选民登记工作。
二是确保做好代表候选人推荐、登记、公布、介绍工作。 三是确保做好正式代表的选举及选举结果的上报工作。 四是确保严肃法纪,严禁贿选及扰乱选举秩序等情况的发生。
五是确保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上报归档工作。
六是确保1月17日新一届乡人代会顺利召开。
昨天、
无数次与笔擦肩、
无数次与纸回眸、
如此的时光、
最近蹉跎的过多、
深感悔恨、
毕竟、
我曾对它有过承诺、
让它重获原来的生命、
让它从平行的地平线复发……
今天、
颓废的白杨、
未能经得起寒冬的折磨、
早已将绿枝归还了岁月、
风耐不住寂寞、
便来拷打白杨、
可见白杨依然坚强、
风亦随之改了念头、
她不再去拷打白杨了、
而是努力地将雪花吹送万里、
垂柳的残叶、
至今还在枝头、
但不等下一秒开始、
下一阵寒风袭来、
便潇洒地落入大地怀中、
永眠永安、
入骨的寒风、
吹走了昨日的阴霾、
但也送来了寒鹊的哀鸣、
叶落了、雪还飘、人散了、风仍吹……
寒风徐徐、白雪茫茫、
孤寂的心被封锁了、
活跃的校园被冻僵了、
剩下冰封的荒原在世界的尽头、
虚妄将绝望装点成预言、
绝望再将命运推往遥远、
唯有一对小恋人、
心灵相依、踩雪而过、
仿佛世界属于他们、
再看他们踩过的那段路、
我静思渐悟、
不是他们拥有世界、
而是世界拥有他们……
1、成立了由校长负责的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祖悬校长担任,副组长若干人,分别由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担任,组员若干人,他们分别是学校各年级组组长、学校负责卫生工作的老师、学校医务室工作员、学校分管卫生安全监督员的老师以及学生食堂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卫生工作和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认真织广大教职工和学生认真学习,将开展卫生建设年活动的目的和活动内容向全体师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按精神贯彻落实。
3、为了确保把学校卫生工作做得更好,学校通过以下工作进行开展:
第一:学校共制订了《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食堂卫生若干制度》、《学校环境卫生制度》、《内宿生管理条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也做到了由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工作。我校未发生过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第二: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的管理,确保学生健康。
我们学校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除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制度外,还指派一位监督人员经常对食堂进行检查卫生情况,验收采购回来的食品,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防止因食品不卫生而引起的食品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
第三: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我们学校在经费上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还投入了大量资金整治校园环境,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使我们学校的美化、绿化、净化的校园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好评。常年不懈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保证学校食堂、教室、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建立健全各项卫生防疫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我们学校成立了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向当地疾病防控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以上是我们学校在抓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几点工作,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提出指导意见,以便使我们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更完善。
国内外同类研究进展情况,本项目研究结果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例如:国内、外同类研究进展如何?与我们研究有什么相同与不同之处,我们研究结果先进在什么地方(不要写的太多)。
写本研究详细的技术工作内容。研究的对象、使用的先进技术、做了哪些工作?研究结果是什么?要具体写到应用多少病例(或动物),治疗组和对照组情况,使用方法,观察时间及结果。顺序按研究内容重要程度,不按论文发表时间先后写(要详细,写出难度和工作量)。
研究中所取得的创新点(成果),要逐条写明。创新点是指在国内外首先提出的新观点、发现的新规律、创建(开展)的新技术等,要与一般研究结果区别开(具备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结果)。
1该研究结果实际应用情况,包括本单位和推广单位实际应用情况。例如:临床开展的治疗或诊断新技术项目,要写治疗、诊断病人数包括本单位和推广应用单位分别写,应用效果如何。
2发表论文情况:在国外、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数及被引用收录情况
3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参加国内、国外学术会议交流次数,是否大会发言及权威专家的肯定性评价。
4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情况,参加学习人数,培训进修医生数。培养研究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