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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合同(汇总5篇)

时间:2023-10-09 20:55:13 作者:翰墨 农村信用社员工合同(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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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合同篇一

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需要,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简化核算手续,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心,提高竞争能力,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权限,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独立为客户办理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并单独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  柜员制是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柜台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必须严格执行柜员制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凭证严密传递、方便客户和内部操作,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和监督制约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柜员制会计核算形式及柜员数量。

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按照服务规范、管理科学、核算准确、风险防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实行柜员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营业机构存款人均余额200万元以上,日均业务量在100笔以上,城区机构和新建机构可适当放宽。

(二)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做到操作过程均在监控之下进行。

(三)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

(四)受理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统一应用程序处理。

(五)柜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和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核算方法和操作规程,准确、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须由联社申请,报经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实行柜员制基本要求

(一)为加强服务和接受客户的监督,柜台的高度应达到1.1—1.2米,宽0.6—0.8米,既能使客户看清柜员操作,又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二)柜员制营业机构必须配备适合营业柜员工作环境的设施,使柜员能集中精力办理业务,原则上应在每个柜员间安装隔离板,形成每个柜员相对独立的操作间。

(三)每个营业柜员配置一套电脑终端,一台高性能打印机、防伪点钞机以及专用钱箱和传票箱等设备。

(四)在营业室内配备电脑监控录像设备,使每天的营业情况始终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款轧平。

(五)原则上对柜员实行风险基金管理,对上岗柜员按承担的风险大小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三章  岗位设备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柜员制按业务性质至少配备以下柜员:营业柜员、综合柜员、主管(监督)柜员。

第九条  柜员制营业机构应根据其会计业务量与现金收付量配备主管(监督)柜员1—2人,从事监督与管理工作;综合柜员1人以上,负责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及上解、下拨工作;营业柜员2人以上,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及核算处理。

第十条  营业柜员在严格授权管理、严密监控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

营业柜员按会计业务量及日均现金收付量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

1、现金收付量300万元以下、业务量在150笔以下,配备2名营业柜员。

2、日均现金收付量300万元以上、业务量在150笔以上,配备3名以上营业柜员。

第十一条  各岗位人员配备实行聘任、聘用制,可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主管(监督)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熟练掌握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会计业务核算方法、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的较强的制度观念。

(四)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  综合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作风扎实,从事临柜业务一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专业业务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及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制度观念。

(三)熟练掌握计算机业务操作技能和出纳技能,能独立处理各种临柜业务。

(四)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  营业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

(二)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和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主动、热情、准确、迅速、灵活地为客户办理更多存款等业务。

(三)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掌握各项业务技能,能独立处理每一笔业务。

(四)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办法及操作要领,做到账、款、证、章使用安全准确。

(五)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主管(监督)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社的政治业务学习,贯彻落实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各项临柜业务活动。

(二)制定本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开展宣传,搞好服务,带领本社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本社的业务管理,保管登记“会出工作日志”、“业务用公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会计档案登记簿”、“业务印章、库(柜)钥匙交接登记簿”、“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交接登记簿”等簿册,定期不定期对账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日常核算及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掌管使用行政公章、县辖联行章、汇票专用章、标识码、结算专用章等。

(五)掌管一把库房钥匙,与综合柜员共同负责款项、箱包等出入库工作。

(六)对各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监督再销号。

(七)监督对公存款开销户工作,按规定做好业务等印章的领用、分发、上交以及柜员分工交接等工作。

(八)按规定审查借款凭证、大额款项的解付、汇划费用开支、应收应付款项的列支及错账冲正。

(九)掌管服务器开机密码及sfeb用户密码,每日负责开关机及启下联机。

(十)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情况,每旬对柜员管理的现金进行抽查。

(十一)负责本社的人员管理,安排劳动分工,监督办理工作交接。

(十二)负责大额提现、利息收支、错账冲正、抹账、积数调整及存款查询、挂失、质押、冻结等特殊业务的审签、授权工作;对当日各柜员交来的传票及时查询审核,逐笔勾对业务流水;按时检查内外账务,按月勾对往来账务。

(十三)营业终了及柜员临时离岗,负责清查柜员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并与现金库存簿及计算机中查询的凭证使用情况核对相符。

(十四)负责组织营业室的日结、月结、试算与决算工作及各类会计报表的审查上报。

(十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与库存内现金、有价证券,监督管理好“四室一库”。

(十六)及时处理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负责实施本社(柜)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兑现。

(十八)负责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六条  综合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取、登记和保管,办理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工作。

(二)负责掌管使用现金讫章(仅用于现金的上解与下拨)

(三)负责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和本社(柜)现金的领用、上缴,并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

(四)负责输出打印各种传票及账表。

(五)负责款项的上解、下拨、票币整点等工作,及时编制现金计划,在规定的库存内合理调配现金。

(六)营业终了,负责自身库存及各柜员的钞箱累计,并与总库存核对,使之相符。

(七)负责本社(柜)综合核算、记载各种手工账簿、账务汇总和核对工作。

(八)登记《计算机运行日志》。

(九)与主管(监督)柜员共同负责库款、箱包及其它物品的出入库登记工作,协助主管(监督)柜员每日清库。

第十七条  营业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柜面业务宣传,主动热情、文明礼貌、准确快捷地为客户办理业务,诚恳耐心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各类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记载账务。

(三)负责记载“款项交接登记簿”,办理营业用现金的领用、保管,主辅币、残币的兑换及大额支现登记备案,负责票币的整点、挑剔、捆扎及有价证券的兑付工作,登记柜员现金收付登记簿。

(四)办理营业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

(五)掌管现金讫章、储蓄专用章、转讫章及个人名章,并按规定保管使用。

(六)人员交接和临时离岗要求办理交接和签退手续。

(七)营业终了,轧记当日经办业务,核对记账凭证、现金与柜员轧账表,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将掌管的印章、凭证及现金全部加锁入库保管。

(八)负责本柜计算机及其他业务机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协助迅速解决。

第十八条  营业柜员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单人临柜,单收单付;

(二)凭码操作,离柜签退;

(三)账款自核,人机核对;

(四)取款账折(单)见面,当时核对;

(五)当时记账,一笔一清;

(六)人员变动,办理交接;

(七)相互制约,授权操作;

(八)款、章、证自管,专人专箱,自管自用,离柜收起;

(九)当日结账,账款相符;

(十)账表清洁,不得涂改;

(十一)存款业务先收款后记账,取款业务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十二)加强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证、账表、内外账务六相符。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

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由综合柜员负责。

第二十条  综合柜员统辖本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领用情况,按凭证种类设置账户,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对凭证的领、缴、销、存各环节要严密控制,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柜员一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不能超过系统设定的最高限额。序号使用,坚持销号制度。柜员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柜员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营业终了,综合柜员根据当日计算机内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结存,与各柜员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随现金入库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纳入表外核算,按种类、面额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第六章  印章、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柜员使用的各种业务印章,是受理业务的证明和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管理和使用。

(一)印章的种类及规格

1、现金讫章:圆形,直径3.5厘米;

2、转讫章:等边三角形,边长4.5厘米;

3、储蓄专用章:圆形,直径3.5厘米;

4、个人名章:长方形,1.2×0.5厘米。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现金讫章:适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现金缴款回单、用现金兑付的有价单证等。

2、储蓄专用章:适用于对外签发存单、存折等。

3、转讫章:适用于一切转账凭证,对外签发收账通知和支款通知等。

4、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的报表等。

(三)签章规则

1、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外,存单、存折、收据、现金和转账凭证等加盖营业柜员名章;借款契约、托收承付拒付、大额汇票解付、大额现金付出、定期结息、错账冲正、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列账等传票、贯用发票、查询查复书等,还要由主管(监督)柜员审查并加盖名章。

2、各种手工账簿账页记满后由更换账页的柜员在账页下端签章。

3、各种报表应加盖制表、复核、主管、(监督)柜员及有关人员名章。对外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质量,防止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体系,也是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会计核算质量与会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监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防止各类差错与经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检查监督是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序时性、连续性的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管(监督)柜员不应参与营业柜员或综合柜员的顶岗(替班)工作,切实保证检查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监督人员发现差错应督促其认真纠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柜员修改业务差错,发现重大差错、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检查监督分现场监督与事后监督两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业务的检查监督

柜员临柜业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准确办理,柜面经办的各种业务每日由主管(监督)柜员按规定要求逐笔勾对检查,当日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纠改,事后发现的各种差错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认真处理。

(二)对业务印章的检查监督

业务印章实行自用、自管制度、营业结束,所有印章须随现金一并入库保管。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监督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营业终了,由主管(监督)柜员与综合柜员核对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零头,并根据传票进行再销号。

(四)对库款的检查监督

当班结束,由主管(监督)柜员与综合柜员负责各柜员库款清点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  检查监督的责任划分

主管(监督)柜员或综合柜员监督审查后的账表凭证,在以后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应按先追究或处罚当期主管(监督)柜员、再追究柜员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省联社泰安制定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辖区外拆入或者向辖区外拆出资金的;

(三)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咨询组织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批、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双摸底”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调查,凭空捏造填制摸底表,凭此发放资信证的;

(二)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贷款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二十九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不同意的报批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责任人、管户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冒名、顶名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管户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资信证》年检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回贷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信用社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原贷款资料、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三)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二)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不入帐的。

第四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四)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五)办理储蓄账户当日存入款项的取现和转帐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六)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七)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使用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备付金的;

(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四)贪污利息、挪用储户存款的。

第五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白条顶库、假-币抵库、票据抵库的;

(八)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人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第六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倭,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三)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付款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往来资金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七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登记的;

(四)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八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投资额超过批准额的;

(三)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四)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六十七条 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农村信用社员工合同篇二

x农信助学借字()第号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人民币(小写)xxxx元整。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字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一、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三、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三、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x年。

一、甲方违约责任: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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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合同篇三

通过学习-理事长在贯彻落实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督导检查通报会上的讲话,使我们对-x三个地区的情况得到了解,让我们更好的学习他们的优点,找到自己的不足。

我归纳了理事长的讲话主要有五点:

一.农村信用社动员的人员多。根据我们自身的优势,发动全体员工吸收存款,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为春耕贷款的发放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客户了解信合,相信信合,决不损害农户的利益,站在支持“三农”的角度考虑农户利益,坚决制止“吃.拿.卡.要”的事情发生。

二.增长方式的改变。我们要从思想和行动上符合转变的要求,更要从实质上达到这个转变,用科学发展解决历史和现实问题,由以往的“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变。通过发展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

四.加强执行力建设。我们的执行文化是“一本经念到底,一件事抓出头”,我们要明确执行的决心,研究存贷款完成的办法,集思广意,明确相关的责任,控制存贷比例,深入研究实际问题,解决农民种地问题,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五.做好风险管控。贯彻“一念之差,终生后悔”道德风险斩立决。

只有做好了这些方面我们吉林农村信用社才能更好的发展,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才能茁壮成长,祝愿我们的吉林农信永创辉煌在那个满眼金黄的收获季节,22岁的我如愿的走进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大门,对于我来说,农信的一切是那样的新奇与陌生,曾以为是天之骄子的我,却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环境和形形色色的业务对象之下,显得无所适从。慢慢的,在老农信人热情而又朴实的言传身教之下,我尽快的熟悉了业务,逐渐的溶入了角色,同时,也学会了该如何做事,怎样做人。

我目前的工作岗位是前台储蓄人员,作为储蓄岗位的一线员工,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农信的形象,在工作中,我始终以“客户满意,业务发展”为目标,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让每个顾客都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在主任的关心和同事帮助下,我不断的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技能,能够按照正确的储蓄业务操作规程办事。同时,把最方便最可行的方法用在业务操作上,一切以客户需要为主。在与客户沟通中,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解决所需。遇到蛮不讲理的客户,也去包容和理解她。一年来,我始终严格恪守着各项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办理储蓄业务时,认真落实“实名制”(规定;做好大额及相关证件等登记;在收付现金时,真正做到唱收唱付;在遇到连存款凭条都不会填写的客户,我会十分细致的为他们讲解填写的方法,并做好示范,直到他们学会为止;每日营业终了,认真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和剩余情况。而正是这每天平凡而琐碎的工作,却似一条缓缓流动的河,悄悄地融化了我雾一样的惆怅,磨砺了我风一般的浮燥。

日出日落,时光流逝,400多天就这样悄无声息的走过了,简简单单的一收一付、普普通通的一存一贷,换来的却是田野里绿油油的庄稼、棚舍中欢叫的牛羊、夕阳下袅袅的炊烟。每当想到这其中也有我的一份辛勤付出,一种来自于工作的充实感便会萦绕于心,进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归属感。

抬头凝望那枚绿色的信合标识,我仿佛看到了它所承载着的“三农”的希望。目前,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正在逐步规划和实施“十年四步走”的宏伟发展目标,又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我也为自己制定了一个新的目标,那就是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新挑战。

农村信用社员工合同篇四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元(大写)。

5、利率为月息‰。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农村信用社员工合同篇五

为期两天的岗前培训已经结束,明天我们就要奔赴自己的工作岗位,在那里开创未来的事业了。这两天让我受益良多,短短的时光,让我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信心,也更加坚定自己的选择。两天中我不仅认真学习了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了体系化业务培训,更重要的是我在各位领导的身上学到了怎样做一名信合人。非常感谢各位领导给我们组织安排了此次培训。

两天里我了解了信用社的主要业务,学习了信用社的相关法律知识及员工行为规范,对信用社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及业务情况有了初步的认识。作为信用社的一名员工,我认为要做到三心。一是:细心。我们每天要以金钱和数字为工作对象,这需要我们时时处处细心谨慎对待每项工作,决不允许出现一点差错。也许一时的疏忽大意就会使联社的经济和信誉受损。所以办每一笔业务都要求我们细心细心再细心,认真认真再认真。二是:耐心。信用社面向农村,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金融服务,面对农民我们更需要的是耐心,农民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在理解和沟通能力上可能会有一些困难,面对他们的疑问,我们应该耐心的解释,周到的服务。三是:恒心。作为一级柜员,分配到了基层,对于我们这些从小生活条件优越的80后来说,这无疑是一种考验,我们所面对的不再是高楼大厦和繁华的街道,取而代之的是艰苦的条件和生活的寂寞,有一位哲人曾说过,想要成功就要学会忍受寂寞,面对如此考验,我们要有恒心,坚持不懈,在寂寞和艰苦的条件中磨练自己,成长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

两天中和各位部门经理接触最多,他们不仅是我们的老师和前辈,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在他们的身上,我学到了朴实、踏实、诚实。他们没有较高的学历,但却拥有相当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他们几十年来扎根农村,正是这些造就了他们独有的优良品质朴实。多年的金融工作使他们严于律己,踏踏实实。培训时间虽然短暂,但是每位经理从来没有迟到过,每天都提前五分钟到场,他们的授课内容没有华丽的语言,但句句吐露真诚,方法切实可行。正是因为他们的朴实、踏实也使他们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了我们,让我们学会做一位诚实守信的人。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向我诠释了什么是一名合格的农信人。

两天中,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们都非常关心,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我们时时刻刻感受到大集体的温暖。这样的领导,这样的同事,这样的待遇,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选择。今天下午,我们作为信用社的新形象新面孔,向全县人民展示了我们信合人的风采,通过一下午的工作,我认为:今后我们应该出台惠民利民的政策,让全县人民了解信用社,信任信用社,选择信用社。

到基层后我会更加努力,做到让客户满意,让领导满意,让自己满意,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xx年7月,我满怀着对金融事业的向往与追求走进了兴业银行高新支行,在这里我将释放青春的能量,点燃事业的梦想。时光飞逝,来高新支行已经一年半了,在这短短的半年中,我的人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工作上,学习上,还是思想上都逐...

怀着激动与自豪的心情,我很荣幸地成为医院队伍中的一员。当然最难的不是工作的繁重,而是无形的精神压力,超负荷的精神压力。由于全医院甚至全社会都关注着患者的病情动态,对我们的工作既是鼓励,更增加了心理压力。

怀着激动与自豪的心情,我很荣幸地成为医院队伍中的一员。当然最难的不是工作的繁重,而是无形的精神压力,超负荷的精神压力。由于全医院甚至全社会都关注着患者的病情动态,对我们的工作既是鼓励,更增加了心理压力。

尊敬的各位同事:公司1月31日组织培训后,公司全体同事都撰写了培训心得,为节约大家宝贵的时间,现将各位同事心得体会中优秀的部分整理成文,以供分享。

职业道德是什么?它是社会一般道德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社会一般道德在特定职业行业中的具体反映。道德是人们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一刻都不能离开的生活和工作准绳。

走出校门,带着对社会的好奇心,带着对工作的热情,走进了人生的第一个工作港湾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工作前,为了人我们这些刚从家庭和学校走出来,从小娇生惯养,事事不用操心的孩子们,能够尽早成长、能够明白自己的工作责任、能够成...

通过培训,使我受益匪浅,认知了许多工作的盲点,学会了许多工作的技巧,掌握内训师必备的角色认知及必要条件,对今后的工作也充满了憧憬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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