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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现场(通用12篇)

时间:2023-11-27 07:59:45 作者:碧墨

质量月的开展可以帮助企业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质量问题,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质量月活动的实施经验与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对定位轴线、轴线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桩等加以保护,并经常测量观察。

2、土方开挖时,应观测邻近的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施工中如发现古物或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强度方可回填土。

5、砌砖基础时,应加强对抗震构造柱钢筋和拉结筋的保护,不得踩倒弯折;基础墙两测回填土,应同时进行,防止回填土挤歪挤裂,回填土严禁不分层夯实和向槽内灌水的所谓“水夯法”。

6、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7、在安装模板和浇筑砼时,应注意保护钢筋,不得攀踩钢筋。

8、冬期施工应覆盖保温材料,防止砼受冻。

9、拆模时应避免重撬、硬砸,以免损伤砼或模板。

10、尚未安装模板或屋面板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应采取临时支撑等措施。

11、墙、柱拉结筋,构造柱钢筋,大模板砼墙体钢筋及各种预埋件,暖卫、电气管等均应保护,并应保持墙面洁净。

12、钢模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分规格堆放,及时补涂刷防锈剂。

13、不得踩踏绑扎好的钢筋,绑扎圈梁钢筋时不得将梁底砖碰松动。

14、往楼上吊钢筋时,应清理好存放点,以免钢筋变形。

15、柱子、钢筋、楼板的弯起钢筋,负弯钢筋绑扎后,不准踩在上面行走;在浇砼前保持钢筋的原有形状,浇灌中派钢筋工专门负责修整;钢模板内面涂隔离剂,不得污染钢筋。

16、安装电线管、暖卫管线或其他设施时不得任意切断和移动钢筋。

17、浇注砼时,不得污染清水砖墙面。

18、浇捣砼时,不得振动钢筋、模板及预埋件,以免钢筋移位,模板变形或预埋件脱落。

19、散落在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干净。

20、不用重物冲击楼板,不在梁或楼梯模板上蹬踩,应搭设跳板,保护模板的牢固和严密。

21、已浇筑的模板,楼梯踏步的上表面砼要加以保护。必须在砼强度达到1.2mpa以上,方准在上面进行操作和安装结构用的支架和模板。冬期施工在已浇的楼梯上覆盖时,要在铺的脚板上操作,尽量不踏脚印。

22、预制构件重叠放置时,应加垫木,堆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凿预埋钢筋和预埋铁件时,不得损伤构件。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不得随意断伤构件的外露钢筋。

23、地面施工时应保护已做完的工程项目,门框要加防护,避免推车损伤门框及墙面。

24、地面上铺设的电线管,暖、卫、电气等立管应加以保护措施。

25、地漏、出水口等部位安放的临时管头要保护好,以免灌入杂物,造成堵塞。

26、不得在已做好的地面上拌合砂浆杂物,地面在养护期间不准上人,其它工种不得进入操作。

27、油漆工刷门、窗时,不得污染五金配件、地面、墙面及明露的各种管线。

28、木门框安装后应用铁皮保护,其高度以手推车轴中心为准。

29、钢门窗进场后,及时刷好防锈漆,用雨布盖好,严防乱堆放,防止钢窗变形和生锈;脚手架严禁以钢门窗为固定点和支点,禁止将架子拉、绑在钢门窗框和窗肩上。

30、木门窗进场后,应妥善保管,露天存放时应用雨布盖好,防止雨淋。

31、安装门窗时注意防止碰撞抹灰角和其它装饰好的成品。

32、铝合金(塑钢)门窗处,抹灰前应用塑料薄膜保护好,任何工序不得损害其保护膜,防止砂浆,污物对铝合金(塑钢)表面的侵蚀,铝合金(塑钢)表面不可用锋利物器刮划,防止表面划痕。

33、门窗玻璃安装后应随手挂好风钩或插上插销,防止刮风损坏玻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部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编制依据。

项目概况。

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及控制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收要求。

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1、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分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2、在实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文明规定的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以下工作:(1——公司领导层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

(2)公司领导层负责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工程技术部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工程技术部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技术部负责输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6)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政府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1、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经理地对内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质量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3、每周召开有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来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复查并向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的人和事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进,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工程部经理、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务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是对外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

3、每周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召开有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必要时设计、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协调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安排公司人员负责复查并向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了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四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咨询,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十六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改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导层的具体指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合格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二十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们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进,由工程技术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方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将工程转包。

(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工程技术部经理作出初步评价,总工程师考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其程序是:

1、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质量工作情况,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

3、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第三十二条该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如下方面: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招标,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资料员对项目部使用的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指令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执行使(借)用审批程序。

二、图纸:在施工前应把所的修改变更在图纸上进行标明或更换新改的施工图,图纸使用人员在施工图纸出现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模糊的,必须及时向资料员申请更新。

三、施工前的各种技术、安全交底,经各班组签字确认后,由资料收集归档。

四、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来往文件,资料员经确认后,及时转送到相关的管理人员手中,并做好文件发放登记。

五、采购资料:每批材料进场,资料员必须向厂家索取该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向监理公司申报,办理准许使用手续。质检员对进行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交由资料员保管。

六、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质检员严格按gbj301―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实对质量情况进行记录,并交监理公司确认后,由资料员归档。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部门、公司及项目部的各种安全检查记录,应归时归档,并对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处理进行归档。安全员严格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并记录归档。

八、工程满足竣工要求时,由项目经理组织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进行最终评定,资料员对需归档的质量、安全文件进行整理,整理后送业主、质监站、监理公司核查。保证验收前所有工程归档资料符合归案要求,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

第二条我市规定以下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预警工作。

1、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2、重要会议:重大的国际性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

3、特殊季节:夏季、雨季、汛期、冬季;

4、恶劣天气:台风、冰雹、连降暴雨、连续高温、连续严寒等;

5、施工高峰期之前;

6、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人及以上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1人死亡事故;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各地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上网公示等方法进行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第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预警提示发出后,要组织抽查,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档案。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2、建设部建质[20__]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在施工前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苏州市建设局报告重大危险源(建设部建质〔20__〕213号文规定的“专家论证审查项目”)的普查登记、社会公示、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第八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本地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

第九条附件:

1、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2、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__〕213号)。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论文

中国城市化进程正在持续推进,而基础设施建设也进入了全新阶段,这也使得我国建筑工程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大量建筑项目涌现出来,工程监理制度为建筑工程质量维护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筑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最重要代表,他们的言行及工作状态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人员需要通过一系列管理和监督活动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同时推动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确保所有建设资源都能够得到合理分配及统筹应用,在保障施工成本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提升施工质量,避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减少施工成本的方式偷工减料,进而导致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无法到达基本设计要求。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能够从根本上提升施工方对质量问题的关注,同时也能够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促使建筑工程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有效避免不良企业进入该行业,为广大人民群众及国家社会建造更加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建筑项目,全面提升中国社会现代建设的进程。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监理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的重点部位与重点环节,目标明确地开展建立活动。

3.1施工环节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有效参与施工过程的重要方式,监理人员在各个施工环节丶需要开展旁站建立活动,观察、记录并监督施工人员的`各种行为,确保施工重点工序工艺能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特别是要保障每一个施工环节都不会出现质量问题。这也对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理人员需要能够全面把握监理内容及监理重点,对施工环节拥有非常全面的认识与把握,这才能够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

3.2施工材料抽样检查。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规定,监理人员需要承担施工材料质量控制的责任,即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对所有施工材料进行全面抽检,特别是一些刚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应该成为检查重点。监理人员需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材料抽检过程之中,对抽检报告单进行审核并予以保存,对于不能够符合施工材料要求或合同要求的材料必须禁止其进入施工环节,明确所有施工材料合格性。

3.3施工现场定时巡视。

定时巡视制度能够促使监理人员更加熟悉和了解现场情况变化,及时把握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确定施工单位人员能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活动,特别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并解决。施工监理人员可以通过巡视及时把握施工情况,进而更好地把握和控制施工质量。定时巡视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建立的基本工作内容,同时这个环节也是有效提升监理质量必须要关注的环节。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论文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人民生活安全息息相关,这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及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在近年来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行业也步入了高速发展周期,部分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也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提出了更高要求。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监督的重要执行者,监理作为第三方要对整个项目的质量进行全面把控,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确保所有施工内容及施工流程均能处于监督之中。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施工过程及施工内容较为繁杂,而很多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监理经验不足,这也影响到施工现场工程监理的有效开展,本文主要围绕监理质量控制展开研究。

中国建筑工程监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变迁,在现代建筑施工领域,监理发挥的作用日益提升,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提升的价值得到了广泛认可和普遍接受。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投资、质量与进度展开全面监督管理,这也是建筑施工最为重要的几个方面,我们必须要对此保持高度关注。

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能够达到合同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监理人员需要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理效果及监理效率均能够满足相关要求。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业主要求监理单位主要围绕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形式职责,例如基础工程、主体控制、水电安装、装修调整等等部分,这些监理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完成都是衡量监理质量控制的最重要影响因素。建筑工程现场工程监理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其主要工作过程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中国城市化进程正在持续推进,而基础设施建设也进入了全新阶段,这也使得我国建筑工程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大量建筑项目涌现出来,工程监理制度为建筑工程质量维护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筑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最重要代表,他们的言行及工作状态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人员需要通过一系列管理和监督活动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同时推动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确保所有建设资源都能够得到合理分配及统筹应用,在保障施工成本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提升施工质量,避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减少施工成本的方式偷工减料,进而导致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无法到达基本设计要求。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能够从根本上提升施工方对质量问题的关注,同时也能够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促使建筑工程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有效避免不良企业进入该行业,为广大人民群众及国家社会建造更加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建筑项目,全面提升中国社会现代建设的进程。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监理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的重点部位与重点环节,目标明确地开展建立活动。

3.1施工环节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有效参与施工过程的重要方式,监理人员在各个施工环节丶需要开展旁站建立活动,观察、记录并监督施工人员的各种行为,确保施工重点工序工艺能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特别是要保障每一个施工环节都不会出现质量问题。这也对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理人员需要能够全面把握监理内容及监理重点,对施工环节拥有非常全面的认识与把握,这才能够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

3.2施工材料抽样检查。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规定,监理人员需要承担施工材料质量控制的责任,即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对所有施工材料进行全面抽检,特别是一些刚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应该成为检查重点。监理人员需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材料抽检过程之中,对抽检报告单进行审核并予以保存,对于不能够符合施工材料要求或合同要求的材料必须禁止其进入施工环节,明确所有施工材料合格性。

3.3施工现场定时巡视。

定时巡视制度能够促使监理人员更加熟悉和了解现场情况变化,及时把握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确定施工单位人员能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活动,特别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并解决。施工监理人员可以通过巡视及时把握施工情况,进而更好地把握和控制施工质量。定时巡视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建立的基本工作内容,同时这个环节也是有效提升监理质量必须要关注的环节。

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的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实行xx制度,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带胸牌。

2、施工现场道路及施工场地做硬化处理,硬化处理后的道路、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3、施工区域内,各类物品按施工平面衅布置要求分区整齐堆放,并扫is09002标准挂牌标识。

4、现场搅拌机四周、材料场地周围及运输道路面上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施工过程和运输过程中散落砂浆和混凝土,应及时清理使用,做到工完场清,并明确责任人。

5、机械维修保养符合机械管理规定,挂牌标识整齐划一。

6、施工过程必须坚决落实工完脚下清的责任制,每天的'垃圾由操作工人或安排专人清理,并运往指定垃圾站堆放,按期送往消纳场,保证现场整洁,文明。

7、施工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办公室、宿舍要做到整洁、卫生。

8、现场大门外及施工区、生活区划分有卫生责任区,并明确责任人,根据工程大小,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的卫生及维护,使整个现场保持整洁卫生。

9、运输车辆不准带泥出现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洒运输物。

10、生活区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1、工地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卫生值日及管理制度。

12、工地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牌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3、每周对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一次,与经济奖罚挂钩。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应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制度,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每道工序的施工都应进行层层的技术交底。

交底程序:在工程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工长、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分管施工工长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每个施工部位施工前班长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时做好文字记录。对重要的分项工程及施工工序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工长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在施工中应严格要求,把好进场时的验证和进场复检关。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进场前应对供货方提供的'质检资料、产品合格证、样品进行验证,必要时可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进场。

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后,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复验,合格后应按材料的特性及要求分别进行存储,并做好标识。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也不得在现场堆放,必须立即清运出场。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坚持自检、互检、专职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作业班组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班组之间的互检,工序交接时要由质量员、工长、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坚决推倒重新施工,不合格的施工工序不准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及时进行返工直至合格。坚决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在施工中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坚持:

(1)严格坚持施工中高标准、严要求,不合格必须返工重来,决不迁就。

(2)严格坚持按施工规范、规程操作,克服管理和操作上的随意性。

(3)严格坚持总体质量控制和细部处理完善,保证成品良好的观感效果。

(4)严格坚持质量通病的预防,保证一次完成。

(5)严格防止交叉污染,注重成品保护,按规范规程要求,分别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交工工程进行技术复核及检查验收,切实做好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对施工中采用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复核,准确无误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2)重要工序的施工应进行技术复核,柱基等隐蔽验收工程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工程的测量放线应由专职测量员进行放测后再由工长、质量员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控制。

(3)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应先由项目质量管理小组自检后,再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等检查合格并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的施工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业务考评并取得上岗证。

(2)班组施工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1)项目质检组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跟踪检验和验收,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推倒重来。

(2)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解决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合格标准,在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前先进行样板间、样板层、样板施工段等的施工,并请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评定。样板确定后,在大面积施工中应按样板中确定的工艺、施工程序、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并按样板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论文

施工现场的监理质量控制效果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特别会对工程后期投入使用后的寿命和效果产生根本影响,其主要控制措施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展开:

4.1全面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多个专业与多个方面,而每一个施工细节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都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全面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也成为施工质量提升的基础。监理人员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工程实际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一个专业都有相关监理人员负责,这才能够真正发挥工程监理的指导作用,确保工程能够按照预期开展。全面质量控制体系也要对监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判断监理人员工作效果并进行绩效考核,确保所有监理人员都能够有效提升工作质量。

施工现场经常会遭遇一些复杂情况或特殊情况,施工人员在面对这些情况时能否采取最有措施解决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因此监理人员必须要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深入施工现场围绕技术问题展开全面研究,为相关人员提供具有价值的技术指导及相关标准规范指导。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能够确保监理人员更加充分发挥自己作用与价值,因此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集体学习,邀请专家对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鼓励监理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积极应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新情况与新变化。

4.3有效借助检测设备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很多施工细节及施工效果无法通过肉眼判断其施工质量,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要充分发挥检测设备的功能与作用,施工人员需要根据施工情况与施工进度定期采用不同设备进行检查,例如超声回弹仪、塌落度检测仪等设备都可以应用监理工作。另外监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照相拍照设备进行施工记录,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留存资料,这才能够更加全面的把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施工细节,为监理质量控制提供充分资料依据。

隐蔽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占据了重要份额,而这些隐蔽工程将会对工程整体质量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够有效控制隐蔽工程质量则必然会导致质量与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因此监理人员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采取旁站监理方式进行全面监理,而后期验收过程也必须要投入更多精力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必须要责令施工人员返工或整改,确保隐蔽工程质量能够完全达到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监理人员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自身作用,行使签字验收权利。

参考文献。

[1]黄成俊.房屋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及监理要点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03):137.

建筑工程设计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现场签证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为加强xx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的工程成本控制,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明确签证各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能源、xx能源控股子公司及受托xx能源管理单位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1.3职责1.3.1项目部/在建矿井(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

1.3.1.1负责现场签证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审核。

1.3.1.2负责现场签证工程内容的审核。

1.3.1.3负责出具现场签证的具体审查意见。

1.3.2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

1.3.2.2负责现场签证工程内容的复核。

1.3.3物业公司1.3.3.1负责对所辖工程现场签证具体审查意见的核查。

1.3.3.2负责对所辖现场签证工程内容的核查。

1.3.4造价中心1.3.4.1负责现场签证工程确价或定价。

1.3.4.2负责现场签证工程量的核定。

1.3.4.3负责核定签证性质属于确认类还是签证类。

1.3.5xx集团监察部1.3.5.1负责现场签证程序合规性监察。

1.3.5.2从不同角度(至少三个角度)提取现场签证确认音像资料,将提取的资料传送财务部、造价中心作为审核现场签证的依据。

设计、设计变更及设计漏项造成返工或增加的工程量;

非乙方原因造成甲供材料、设备返工或工程量增加;

土方工程(开挖、场坪标高、运输、回填等)、工程施工主体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范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等的现场确认和核实。

2签证办理范围及要求2.1签证办理的范围2.1.1凡是施工图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办理签证。

2.1.2若发生应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量,不予办理签证。

2.1.3包括在建工程、技改、大修等项目须现场确认的工作量。

2.1.4签证办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定义的范围。

2.2签证办理的要求2.2.1签证事件发生前3天,施工单位以《现场确认(签证)工程通知单》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参加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接到通知后首先应对签证内容进行审核。如属隐蔽工程还需在其隐蔽之前做好签证工作。符合签证办理的规定和条件,由项目实施单位下发指令同意办理签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造价中心现场确认有关事项并共同签字确认,xx集团监察部现场确认签证合规性监察。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造价中心、监察部进行分发。

2.2.2现场签证单必须现场办理,否则签证无效。签证在联合查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杜绝过期补办签证,特殊情况事前报xx集团监察部、造价中心备案。

2.2.3造价中心签署意见时须明确所签内容属于现场确认类还是现场签证类。

2.2.4现场签证单现场办理完毕,xx集团监察部审核无误,在现场签证单右上角签署“原件”。

从不同角度(至少3个角度)提取现场确认影像资料,严禁单角度提取影像资料,将提取的资料传送财务部、造价中心作为审核现场签证的依据。

2.2.6签证办理前,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对承包单位提出的签证办理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业主指令,只有在项目实施单位专工及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办理签证后,方可通知其他签证办理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共同办理签证,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签证。

2.2.7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造价中心、xx集团监察部、施工单位各一份,项目实施单位两份存档。签证完毕当日由项目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分发并将复印件返财务部一份。

2.2.8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将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签证费用报审表报造价中心,造价中心在3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完毕。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造价中心、xx集团监察部对签证工程量进行确认,否则不予结算。

3撰写及格式3.1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总包)撰写,统一填写《现场签证单》。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则由施工单位代为撰写,必须加注标明“应项目实施单位要求”,并附项目实施单位的通知。签证的具体内容,每单一专业一事,不得各专业混淆于一单。

3.2施工单位撰写的《现场签证单》中,应写明发生时间、单位工程(有图纸写图号)、部位、范围、原因及内容、工作量,签证内容不允许手写。

3.3签证编号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号:如甲醇项目部〔jcxm(项目部第一个拼音大写字母)2013(年份)001(流水号)〕,编号规则统一报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4其他规定4.1现场签证人员应恪尽职守,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进行签证,不得接受宴请、礼品、回扣等,如有以上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5000-1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2每份签证只组织进行一次现场签证。在组织签证前,必须完成签证前的准备工作,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延误现场签证或发生重复组织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200-500元。

4.3各参与现场签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不按时参加现场签证的单位,每迟到一次处罚100元。

4.4现场签证人员,签证意见必须明确,如有异议必须注明具体原因,若意见不明确,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4.7签证结论现场签署,严禁事后补签,每发现一次对组织单位处罚500元。发现组织单位将签证单据交予承包商事后补签,每发现一次对组织单位处罚2000-5000元。

4.8签证各单位在本制度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无正当理由不签或拖延签证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并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4.10严禁因施工漏项及实体施工与设计内容不符而进行签证,一经发现取消原签证,并对签证组织单位处罚1000-5000元,对参加人员每人次处罚1000元。

5附则5.1本制度由xx能源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修改下发之日起执行。

5.3附件附件一:现场确认(签证)工程通知单附件二:现场签证单附件三:现场签证费用报审表附件一:

现场确认(签证)工程通知单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通知查验单位:

监理公司抄送:

项目部通知查验工作内容:

请贵单位准时参加查验。

参加查验地点:

通知查验时间:

年月日时分通知发出时间通知签发人通知接收单位接收人签收时间项目实施单位指令签证原因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办理签证):

项目实施单位专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签证原因:

签证内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专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室专工: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室负责人: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

造价中心:

xx集团监察部:

此单由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处负责向相关单位分发。

附件三:

工程签证费用报审表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合同号地点日期致: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造价中心:

根据以下签证内容,申请费用如下表,请审核。

施工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经审核以下项目签证金额有差异,应以核定后的金额为准。本次审核认定的签证金额为:

承包单位申报数()+造价中心核定差额()=本次审定签证金额()。

签证编号项目名称申报数核定数差额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合计造价中心初审(签字):

日期:

造价中心复审(签字):

日期:

造价中心领导(签字):

日期:

造价中心集团分管领导: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由造价中心签认,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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