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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做好我市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号)的要求,就我市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禁放时间:
20xx年1月25日—2月11日晚上22:00至凌晨6:00,其中,20xx年1月27日(年三十)晚上00:30—凌晨5:00。
二、春节期间禁放场所:
1.市行政中心(含市民公园)、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6.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春节期间限放场所:
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限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燃放;
2. 宾馆、酒店限在设置的安全区域燃放。
四、违规处罚措施:
3.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禁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市环保局 市委宣传部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
年1月22日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02月05日09:56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16号)精神,现就我市20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3个城市区以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单独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三)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要派专人做好看护工作。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双响除外)、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六、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都应当自觉接受村(居)委会、本单位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工商、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教育、城管、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395022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禁止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就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金昌市城市建成区以内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以下称禁燃区)。
金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除元旦、春节、元宵节外的所有时间为禁燃期。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宾馆、殡仪馆;
(六)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金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在规定的禁燃期内,禁燃区或禁燃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以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根据证件有效期限,逐步退出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九、对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金川公安分局 金川区环保局 金川区安监局 金川区工商局
20xx年10月19日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群众健康,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襄汾县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上庄、柴村;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村坡、纺织厂;北至襄台线,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任何时间内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高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对在限制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
年1月23日
因近年来不断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154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xx年2月3日至2月25日14时(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六)在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区域内,除2月9日、10日(腊月廿九至正月初一)不限时和25日(正月十六)至14时外,每天早7时至晚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3吋以上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燃放设计方案等材料,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提交公安部门审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 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将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销售给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凡道路运输焰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