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的内容必须要完全忠于自身的客观实践,其材料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东拼西凑,要真实、客观地分析情况、总结经验。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托运人: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 元(国内航线)/国际 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_________ 元(国内航线)/国际_________ 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_________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本合同所称托运人是指为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货运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3.航空货运单应当作为本合同文本的附件。
甲方:湘潭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并负责制作办公标志牌一块,其制作费用作前期投入在代办费用中列支,在今后所发生的一切经营性费用由乙方自理(含办公、应酬、宣传等),甲方不负责一切费用支出。
二、乙方行政事务归宿甲方综合部代管,乙方应遵守甲方办公场所纪律、场所卫生及安全规定。注意办公楼出门落锁,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乙方所创收的费用,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转账到我公司的实际数,甲、乙按4:6比例分配按月结算。
四、有关业务问题,由乙方根据保险代理业务(补充)协议书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五、所有涉及保险业务的收支资金统归甲方财务管理,乙方不得超越或归避甲方办理保险业务,一经发现,取消办理资格。
六、乙方代办保费,每月20日前应及时交与甲方财务结账,当年保费12月23日前交甲方结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七、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人(乙方):
一、代理范围
1 、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2、(1)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 代理收取保险费;
理甲方签订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一)见费出单业务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刷卡缴费:客户或乙方将保费划入甲方指定保费收入账户,甲方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打印有效保单。
2、支票缴费:甲方指定专人依据银行返回的保费到达甲方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或乙方进账回单为依据)在核心业务系统确认后,方可生成打印有效保单。
客户或乙方采取以网银、汇款等方式缴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
3、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当月手续费正规发票后15日之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见费出单业务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4、甲方按实际所收见费出单业务保费通过所在分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支付账户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5、乙方在此确认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5、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7、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8、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9、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厦门地区专用,其他地区参照适用)乙方销售人员应当正确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要求投保人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投保单所列各项信息,并保证投保单上的签章是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严禁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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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杭州恩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猎聘 名人才,岗位为 ,暂定年薪为 万元。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详细的企业相关背景资料。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所需人才的详细的岗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配合乙方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4、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录用意见,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对人才进行搜寻。
2、乙方对初选合格人员进行面试并核准相关证明资料和工作经历。
3、乙方必须提供详尽的人才评估报告,为甲方面试提供专业的岗位和用人建议。
4、乙方负责与甲方沟通确认甲方面试的时间、地点,并安排好相关人才的联络服务工作。
5、乙方所猎聘的人才不受甲方与第三方或其他猎头公司的协议约束,如有限制猎聘的人员名单,必须在委托合同签定的同时提交书面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6、协助甲方对人才聘用合同的最终签定。
第四条服务费认定:
服务费认定依据以被录用人才年薪要求,并最终得到甲方与被录用人才双方同意的录用年薪为准。
第五条 收费条款:
1、总服务费:乙方按被录用者的首年年收入总合计(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提成)的30%-33%收取服务费,合计服务费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预付定金:合同签定后,在乙方开展搜寻工作前,甲方须向乙方交付服务费的30%作为定金即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才上岗后转抵服务费。
3、余额给付:在该岗位候选人上岗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服务费变更:如甲方录用人才的实际年薪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暂定年薪,则甲方必须补足超出部份的相应服务费,如甲方录用人才的年薪不足本合同约定的暂定年薪,乙方亦按实际年薪降低收取相应服务费。
5、结款方式:甲方付款以银行汇款为主,现金付款应由乙方工作人员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后并经乙方负责人确认方可给付。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甲方必须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候选人资料作任何审查,不得泄露候选人相关信息。
2、乙方不得泄露甲方企业的任何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
3、乙方推荐的候选人一旦被甲方录用,其个人资料及档案必须封存。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乙方保证不猎取为甲方猎聘的人才。
2、甲方如需面试乙方推荐的身在外地的人才,人才的来回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不得以招聘或储备人才为名,达到窃取人才知识的目的。乙方向甲方推荐过的人才,在两年内被甲方聘用,均视为推荐成功,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约定的服务费。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开始生效。
2、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为乙方工作期,在此期间内甲方不得提出终止合同,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则乙方定金不退。乙方工作期满后15天内,未提供甲方愿意面试的合适侯选人(此期间提供的候选人以甲方最终面试为准),同时甲方认为不需要乙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全额退款。如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则乙方必须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如果未找到合适人选,乙方承诺甲方,可将该定金用于在12个月内发生的其它职位的服务费定金中抵扣。
3、甲方录用乙方推荐人才,结清剩余服务费,人才上岗工作12个月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法律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交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诉诸法律解决。
2、本合同司法履行地在杭州。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根据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和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署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制定本业务流程。
一、质押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2、 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
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3、 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
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法人
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
4、 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营业部应查询质押股份的股东性质,如为国有性质股东(新意股东账户查询),由运营管理部通过中国结算查询是否为国有股。
二、解除质押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解除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证券质押登记代理业务流程
1、营业部账户管理岗接收客户按照中国结算要求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初步审核客户的真实意愿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核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身份以及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
2、申请人签署《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风险告知书》。
3、营业部账户管理岗将证券质押申请所有材料进行拍摄,并提交营业部合规岗复核。
4、营业部合规岗审核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在确认已经扣除或收到质押费用后,将相关影像文件上传至公司法律合规部。
5、营业部按标准收取质押登记费。申请人为公司客户的,可以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中的资金账户扣除质押登记费用。
6、公司法律合规部进一步全面审核申请资料,严格遵照《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执行。通过审核后传递至运营管理部。
7、运营管理部对于上报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同时要对出质人所持证券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比如,有无司法冻结等等,对于不合格的申请资料退回营业部,并说明原因。
事人,质押办理完毕后通知营业部账户管理岗邮寄申请资料至运营管理部。
9、公司运营管理部按中国结算要求将每份申请材料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借阅、移交记录,确保申请材料完整、无缺损。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0、收费标准: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