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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实用17篇)

时间:2023-11-09 11:38:31 作者:飞雪 司法人员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实用17篇)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整理思绪,提升自己的思维逻辑和文字表达能力。下面是一些富有启示的心得体会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思路。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是指2018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深化案件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文件,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非常关注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给司法案件审理带来的变化,分别是加强对权力滥用的约束、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审判责任制。下面我将逐一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力度加强了。在传统的司法案件审理中,由于审判长拥有相对完全的权力和广泛的自我裁量权,有时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如规定了案件审理的程序、证据的采信标准等,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随意发挥个人意志,而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提高了庭审效率。在过去,司法案件审理多次需要开庭才能作出判决,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也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庭审期限、案件移送、异议处理等具体规定,使得审理案件的效率大大提高。例如,规定了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庭、提出移送案件地的判决、对于异议的快速处理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有效减少了庭审的次数、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使当事人能够尽早得到实质性的判决,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最后,司法案件三个规定还强化了审判责任制。在传统的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有时会出现判决不公、判决违法等情况。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强调了审判人员的判决责任,明确了对判决质量的监督和制裁。例如,规定了对于错误判决的惩罚和修正、审判人员应承担的判决责任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使得审判人员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慎重,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减少了不公正的判决情况的发生。

总结起来,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出台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给司法案件审理带来的变化,即加强对权力滥用的约束、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审判责任制。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使得司法案件审理更加公正、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然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还处于初期阶段,需要继续完善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司法案件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司法局

三个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这三个规定,不仅对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重要意义,也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三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详细阐述了党员应具备的政治品质和行为规范,要求党员始终保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为我们党内的组织生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例如,在党员间的相互评议中,我们要敢于指出对方的问题,并给予批评,这样能够促使党员更加自觉地纠正错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重视党主席的言论,努力让思想统一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真正成为我们党内的常态。

其次,三个规定对打击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使得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这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旨在加强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这为企业竞争提供了健康的环境,也鼓励了市场创新和经济发展。

最后,三个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我们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侵权行为,推动了信息网络产业的繁荣。

总之,三个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打击了不正当竞争,保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治进程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执行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法治社会的发展格局。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能够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创造美好的法治社会。

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近年来,司法掮客的工作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为了规范司法掮客的行为,提高司法掮客的职业道德和水平,国家出台了“三个规定”,对司法掮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在司法掮客工作中切实遵守“三个规定”,深有所得。以下是笔者的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首先,“合法合规”是司法掮客工作的核心要义。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严格要求自己,只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援助。在具体操作中,笔者通过查案件资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当事人制定诉讼方案等方式确保司法掮客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笔者深刻认识到,只有合法合规的lawyer才能获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掮客的价值。

其次,“服务当事人”是司法掮客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会遇到各种困难,包括语言障碍、信息不对称等。司法掮客应当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帮助他们顺利解决问题。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始终把服务当事人放在第一位,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通过耐心倾听、逐步引导、提供帮助等方式,笔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的胜诉争取更多的机会。最终,笔者也获得了许多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好评。

最后,“不收取额外费用”是司法掮客工作的底线要求。笔者严格遵守“不代理诉讼、不收取额外费用”的红线,杜绝利用职业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鲜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坚决维护司法掮客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笔者深知,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增强司法掮客的公信力,还能有效遏制一些不良的职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司法掮客服务的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司法掮客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笔者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司法掮客服务的核心是合法合规、服务当事人,底线是不收取额外费用。在今后的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将继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深化自己的司法掮客理念和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绩。

公职人员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旨在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和纪律约束。其中,公职人员三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拒收礼金、公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收受手表问题的规定,受到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也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学习,从中体悟到了很多道德和纪律之道。

首先,这些规定告诉我们要有担当和自律精神。国家工作人员拒收礼金的规定,要求公职人员遵守廉洁自律的底线,不接受以任何形式送来的礼金。对于一个公职人员而言,担当是义务,自律是责任。只有担当起自己的职责,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只有自律,才能真正做到严于律己,不为利益所动。拒收礼金的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始终保持清廉之心,堤防利益的侵蚀,形成了一种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自律的行为准则。

其次,这些规定提醒我们要注重公共财务管理。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强调了公职人员在使用公共财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依法用款、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关事务、公共财务的整体管理和主动接受上级监督等。公职人员要懂得主动维护纪律和规定,将公共财务的使用目的与自身利益严格分开,遵守相关审批程序,实施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使财务使用更加规范、明确和有效,真正体现出公权力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最后,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公职人员要慎重接受礼品。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收受手表问题的规定,要求公职人员不得收受昂贵礼品和礼品卡等。公职人员是国家的形象代表,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政府的形象和信任度。公职人员接受他人礼品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应迷失自己的方向,以权谋私,导致品德败坏。一份礼物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不可言说的目的,公职人员要时刻警惕这种陷阱。

总之,公职人员三个规定的出台,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和道德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从中汲取精神营养,认识到公职人员的服务宗旨和职责使命,助推社会诚信风尚的建立。只有每个公职人员都能自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构筑起全社会共同尊重、遵守法规和纪律的正能量风暴,让我们的政府更加清廉、高效和诚信。

公职人员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三个规定是指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与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在纪律建设和反腐斗争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每一个公职人员都要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坚定守住道德底线,坚决做到清正廉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总结个人在学习贯彻这三个规定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旨在帮助广大公职人员进一步加强纪律意识,做到共享发展成果,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繁荣昌盛。

首先,要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治党治国的一大特色。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与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条例》的出台,则是党中央为更好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注重制度建设,规范党内法规制度的运行所做出的重要部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强化纪律执行力,提高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的纪律规范意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执纪,并形成系统治理,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果。认识到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对于每个公职人员来说都至关重要,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领会相关精神,全力以赴贯彻执行。

其次,要坚定守住道德底线,做到清正廉洁。公职人员必须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在世界观上维护党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个人的一切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在人生观上始终维护社会公德,秉持正义,诚实守信。我们要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杜绝腐败现象,为党和人民立功立德。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自我约束,就是要坚守廉洁自律底线,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只有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做一个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才能树立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的信任。

再次,要坚守秉公用权的原则,做到公正廉洁。公职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的重大责任,行使着公共权力,我们要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我们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廉洁,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同时,我们还要在权力施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做到依法行事,堪当一面公平正义的旗帜,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后,要善于学习,加强自身的能力素质提升。公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我们要利用好各种学习机会,加强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努力做到职业精湛、服务一流。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团队协作,互相学习和借鉴,共同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党和人民贡献智慧和力量。

总之,公职人员三个规定是推动纪律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新措施,对于每一位公职人员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坚决守住道德底线,做到清正廉洁;秉公用权,做到公正廉洁;善于学习,提升自身素质。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履行公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为党和国家事业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摘要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

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

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经过公开招标选定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财务审计机构时,不得将其与其他业务挂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方式向其行贿;不得以预期从事以下工作为名向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财务审计机构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利益。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净化政商关系,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作为一名司法掮客,我认为遵守这三个规定尤为重要。

司法掮客是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之间进行调解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平稳解决。在法律领域,公正是第一要素,司法掮客同样面临“从中作梗”的困境。遵守“三个规定”,不仅可以减少对方当事人对我方存在猜忌和不信任,同时可以保证我的调解公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段:遵守“三个规定”有利于提升个人形象。

司法掮客作为专业人士,其形象影响调解的统筹和成功率。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言行一致,坚持正义,践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遵守“三个规定”就是明确表达了我方对于公开、透明、廉洁的态度。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我的形象,也会使得当事人对我的工作充满信心。

第四段:遵守“三个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作安全。

如今,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涉及的资金和利益也越来越大,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输送、权力腐败等问题。如果司法掮客涉及其中,将极大地威胁到我的生命安全和工作安全。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司法调解的人士,遵守“三个规定”就是必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意外的风险和危害。

第五段:结尾。

总之,遵守“三个规定”是我们作为司法掮客必须坚持的原则,在工作中要自觉反对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及公民的利益,保障公正与公平。同时,这也是提高我们个人职业形象、保障我们工作安全的途径与保障,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保障。通过全面落实“三个规定”,保证我们的调解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公平、公开。

司法人员坚守阵地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司法人员一直是社会稳定和正义的守护者,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艰难的工作环境,他们始终坚守岗位,为公正审判不懈努力。本文将聚焦于司法人员坚守阵地的心得体会,并探讨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如何应对它们。

第二段:坚守正义的信念(200字)。

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坚守正义的信念。每一次审判都牵扯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命运,需要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内做出公正的判断。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司法人员必须坚定信念,不能受到外界干扰和利益驱使。在面对犯罪的黑暗和邪恶时,坚守正义的信念是司法人员的精神支柱。

第三段:承受工作压力(300字)。

司法人员的工作环境复杂而压力巨大。他们经常需要处理敏感的案件,涉及到犯罪、纠纷和诉讼等各种问题。与此同时,他们还需要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和压力,包括媒体、公众和政府等。在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中,司法人员面临着心理和情绪的压力,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然而,他们依然坚守阵地,用专业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力求做到公平正义。

第四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300字)。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司法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他们需要熟悉法律法规,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丰富自己的才华和领导力。与此同时,司法人员还需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包括审判技巧、法律逻辑和判断力等。只有经过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司法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正审判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段:应对困难和挑战(300字)。

司法人员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但他们从不退缩,勇敢面对。他们需要处理复杂的案件和各种不同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原告和证人等。与此同时,他们还需要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时间压力。为了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司法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积极的工作态度、灵活的思维方式和善于沟通的能力都是司法人员必备的素质。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司法人员才能应对困难,突破障碍,为公正审判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司法人员的工作是充满挑战和困难的,但他们始终坚守阵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面对各种压力和诱惑,他们保持着公正的判断和正确的行为。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应对困难挑战,司法人员为公正审判发挥了自身的力量。他们努力坚守阵地,让正义得到应有的伸张。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查摆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注重实效,有力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体会,加深对“三个规定”的理解,促进对“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等行为。有个别干警解剖了自己曾因碍于亲情、友情,在自己所办的案件或同事所办的案件中打过擦边球,但今后在办案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对涉及到应当回避的案件依法自行回避。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前郭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将紧紧围绕“三个规定”要求严于律己、督促他人,树立好前郭法院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司法人员坚守阵地心得体会

司法人员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和使命。司法人员的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他们的正直和专业,直接决定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惑,但他们一直坚守在阵地上,不畏艰险,执法公正,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司法环境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第二段:压力下的坚守。

司法人员的工作环境常常充满压力。在司法领域存在着影响司法人员决策的各种因素,例如权力的干涉、舆论的压力等。面对这些压力,司法人员需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力和道德底线。他们要能够抵御各种诱惑和干扰,只有在坚守自身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判决和裁决。并且,司法人员需要冷静、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受外界的影响,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和决策。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培养自己的专业知识、持之以恒的职业操守和正确的心态来坚守阵地。

第三段:追求公正的责任。

司法人员的职责是确保法律公正的执行。他们需要依法审判案件、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判决案件来为社会带来公正和公平。司法人员一方面需要面对和处理各种疑难案件,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经常面对犯罪分子以及被司法制度冤枉的人们。司法人员在以公正的眼光看待问题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案件背后的人性和情感。他们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并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等各方保持沟通和理解,给予他们应有的公正和人道关怀。司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坚守阵地的动力。

第四段:关注办案流程中的细节。

办案流程是司法人员坚守阵地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流程规范以及每一个细节的精准操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判决。司法人员需要具备严谨的思维和清晰的逻辑,确保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和执行等环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司法人员还需要精确而全面地收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资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透明。他们必须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要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以确保每一份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和道义的检验,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公正合理、公信力强的司法结果。

第五段:服务社会的努力。

司法人员在坚守阵地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和服务社会的需求。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法律的改革。他们要注重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了解民众的需求和诉求。司法人员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成为社会稳定与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司法行业中坚守阵地的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通过司法人员的坚守阵地,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无论面临多大的压力和困扰,司法人员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他们以自己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每一个案件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通过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坚守,我们能够更加信任司法制度,保障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使法治社会秩序得以健康发展。

司法人员坚守阵地心得体会

在司法系统中,司法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维护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负责审判案件、保障公平正义。然而,司法工作并非易事,需要司法人员具备坚守阵地的意志和品质。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感司法人员坚守阵地的重要性。以下将结合我的亲身经历,谈谈我对这个主题的体会与感悟。

在司法职业生涯的旅途中,我深知坚守阵地的重要性。首先,司法人员需要坚守公正。作为公正的化身,司法人员是判案人和公正仲裁者。他们应当在审判中披荆斩棘,保证案件的公正与客观。在日常工作中,他们要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主持正义,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受世俗的蛊惑。只有坚守公正,才能真正做到案件公正,并为社会维护公正与正义作出贡献。

其次,司法人员需要坚守法律尺度。法律是司法工作的准绳,也是司法人员的底线。而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需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他们要牢记法律的庄严、司法的权威,依法审判,不能因私情或其他原因偏离法律的规定。在日常案件审理中,司法人员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要义,切不可滥用权力、不当执法,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司法人员需要坚守职业操守。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他们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在司法工作中,司法人员要时刻谨记职责所在,做到遵纪守纪、廉洁奉公。他们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因私情而影响判案的公正性,不以权谋私、激化矛盾。同时,他们还要时刻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司法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此外,司法人员还需坚守社会责任。在司法岗位上工作,就意味着肩负着社会责任。司法人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他们要秉持尊重人权、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他们还要与公安、检察、法学等相关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最后,司法人员需要坚守原则。作为一名司法人员,要坚守自己的职业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世界变幻莫测,司法工作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扰。但无论在何种环境下,司法人员都不能丧失对正义和公平的信仰,不能放弃对法律的坚持和尊重。只有坚守原则,不忘初心,司法人员才能真正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为社会稳定与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司法人员坚守阵地是一项充满责任与品质要求的工作。只有坚守公正、坚守法律尺度、坚守职业操守、坚守社会责任和坚守原则,司法人员才能真正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坚守阵地,为公正、正义而不懈努力,不辜负社会对我们的期望。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这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

为委党组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努力提高战胜各种风险挑战能力,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我结合中心组理论学习,认真研读的《规定》全文,认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牢牢把握“四个聚焦”。

一是聚焦政治统领,把牢政治方向。《规定》中第二章责任内容中,有两处提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自觉把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长期政治任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切实履职尽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聚焦作风建设,优化政治生态。作风建设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必须抓常、抓细、抓出习惯、抓出风尚。盯紧老问题、关注新动向,看住重要节点,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把纠正“四风”抓深抓实,做到反“四风”无禁区、无死角,对存在“四风”问题的一律从严查处,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建立健全“教育引导、正风肃纪、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源头治理”五大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扩大作风建设成果。

三是聚焦关键少数,压实主体责任。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要把管党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当做头等大事,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当好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头雁”和“火车头”,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要带头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切实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问题。

四是聚焦常态长效,深化责任落实。要将主体责任抓在日常、重在经常。按照“以考核找差距、以考核补短板、以考核促整改、以考核促落实”的原则,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作职责管到哪里,从严治党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要加大对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的问责力度,倒逼责任落细落实,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问责的强烈信号。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xx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xx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xx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抗击疫情司法人员心得体会

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全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困难。在国内,疫情爆发后,各地法院迅速响应,积极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进行应对,积极投入到抗击疫情的工作中。例如,各地法院迅速开展线上诉讼服务,采取预约放号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段:案例分析,探究司法人员在疫情中的心态和应对手段。

面对疫情,司法工作的进行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例如:公证服务、司法鉴定等需要现场操作的工作无法进行;法官、检察官工作实践受限等。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各地法院的司法人员积极应对,查找问题解决方法,完成法律任务。例如,北京市三中院在疫情期间,推出了“双屏云庭”,轻松实现远程开庭;浙江省法院推出了“留置变迁”预审系统,优化了预审方式,更加严格的审查销毁申请,让法律的裁决更加高效。这些事例充分展示了司法人员在疫情中的坚定信念和应对措施。

疫情对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巨大影响,如无法现场实施各种司法活动,造成的案件耽搁和效率低下,围绕疫情产生的多种法律问题和纠缠不清的复杂理论问题等等。这些都给司法人员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困境感。然而,司法人员们面对这些困难没有被放倒的决心,相信可以用学习、研究和探索的方式克服困难。

第四段:探究司法人员在疫情中的应对策略。

对于这些困难,司法人员们也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在疫情中总结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例如: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定有效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设置公证、鉴定等独立机构,增加公共权益保护。更加注重情感和心理疏导工作,舒缓大家紧张的情绪。通过对案件的有效处理带来了多种积极影响。令人敬佩的是,许多司法工作人员深入一线,实现了远程审判、调解,确保了疫情期间公正司法的正常进行,保护国家法律机关的威信和权威。

第五段:总结经验,展望未来。

在经历疫情考验后,司法人员们唤醒了集体智慧,创新形式,坚决履行职责。通过疫情的锤炼,也展现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坚韧品质和超强使命感。我们也希望,今后面对各种困难时,司法人员们能更好的,以更高的效率和指导方向,恰当应对复杂的司法案件。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司法人员将继续带领我们,为维护祖国法制秩序,扎实工作,创造属于自己的企业和职业生涯。我们期待着,这个团队的明天,将不乏更多的辉煌与创新。

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监狱

司法三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立新案件”、“不把矛头对准群众”和“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些规定的提出,旨在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司法公正和廉洁,维护司法权威。符合这些规定的司法工作者,将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和支持,不符合规定的“四风”问题将得到严厉的惩处。

第二段:谈谈监狱在遵守司法三个规定方面所面临的困难。

监狱中的服刑人员,由于罪行严重,又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大多数人有着很强的反抗情绪,对监狱的制度和法规不理解。此外,监狱中人员密集,环境恶劣,耗费人力物力较大。因此,监狱在遵守司法三个规定方面,所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第三段:探讨监狱在遵守司法三个规定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遵守司法三个规定,监狱需要采取更严格的措施。首先,可以完善内部制度,明确责任,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其次,健全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以及司法规定的宣传,让每一位服刑人员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建立起良好的服刑习惯。

在监狱遵守司法三个规定的努力下,一些积极的成果逐渐显现。如,监狱中动态管理制度的实施,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把处理“三风”问题和服刑人员积极性的协调起来。另外,坚持“依法执行、廉洁司法”的宗旨,使监狱成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塑造司法形象的重要力量。

第五段:总结,展望未来。

监狱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机构,需要更严格地遵守司法三个规定,并在遵守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虽然过程艰辛,但是取得的成果也是可观的。今后,监狱还需要指明方向,做出更大的努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为反“四风”、树立好形象,做出更大的贡献。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xx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xxx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xxx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xxx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云南省看守所召开全体民警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严格规范执行“三个执行”,筑牢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监狱

司法三个规定是针对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问题而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其中,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改造教育工作成为其中一条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狱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和卫士,监狱应积极落实司法三个规定。本文旨在谈一谈我在监狱中落实司法三个规定时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高规范意识,全面开展监狱管理工作。

传达好上级关于司法三个规定的精神,着重反复强调监狱内部的规矩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办事流程,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是落实司法三个规定的基础。我们多次组织会议,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普及到所有员工中,营造出了广大员工遵章守纪、以规范化管理为核心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提高了监狱的工作效率。

第三段:总结反思,推动改革。

在推动监狱管理工作规范化过程中,我们在观察中发现许多难言之隐。我们除了安排日常检查工作外,还制定了自查清单与第三方专家审核相结合的行动计划,及时总结问题与反思,并不断推动改革。利用这样的方式,我们不断开展自我整改与完善,提升了监狱管理水平。

第四段:深入改革,完善制度。

建设法制化监狱,守护司法公正是司法三个规定鲜明的主旨。监管改革离不开制度的完善。监狱作为一家具有强烈维权机构的组织,在制定监管制度时,应该将人权保障视为重中之重,并注重规范程序;同时,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也应从人性化出发,关注帮教改造工作的同时,也该重视困难特殊犯人和保护女性等的乃至社会民生的工作,切实为社会发挥贡献。

第五段:超越自我,服务社会。

监狱的管理工作,需要一个长期而又高强度的工作过程与周期。而落实司法三个规定后的监狱,不仅仅是对监管人员和犯人造福的同时,也为社会作出了更多的促进作用。我借此机会,呼吁全体监狱工作人员,更好地实践“守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将监狱作为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组织,让更多的人看到监狱的功力和担当,传递出监狱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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