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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诉状(通用17篇)

时间:2024-02-25 05:21:16 作者:JQ文豪

借款合同记录了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借款合同形式和范本,供大家查阅和使用。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原告:(自然情况)。

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日期)

诉讼请求:一、请求认定无线网址非法经营;二、请求认定无线网址虚假宣传;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无线网址注册费人民币伍万元;四、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刑事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六、无线网址注册细则、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仲裁书、网站宣传。

证明第一被告诈骗、非法的。

自从不准流氓软件,就没有实际的客户端安装量,通用网址是概念性的产品,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第一被告是知道这情况,证明其已经由流氓变成骗子。

借款抵押合同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小区高层_______________室。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2、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

2.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br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借款合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案情:

王某于3月22日向李某借款11万元,并于当日向李某书写借条,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一个月后,李某催促王某还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据此,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1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结合本案,王某书写的借条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所以,李某可以自204月23日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其次,李某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张此笔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李某不可以向王某主张债务利息。

最后,关于本案借条中约定的`“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是否可以实现的问题。李某起诉时王某已逾期偿还借款长达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与李某借条中所约定的计算违约金方式,违约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借款本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结合本案,李某即使约定“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但在诉讼过程中若王某以违约金过高抗辩,法院也不会对李某违约金的诉求全额支持。

律师点评: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x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xxx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xxx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xxx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xxx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xxx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xxx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xxx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xxx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xxx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xxx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xxx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日期: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李x,男,54岁,汉族,现住xxx市xx站车库办公室。

被申诉人:xx,女,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xxx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房。

申诉人李x对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通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首先,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合同有效是错误的,被申诉人作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进行承包建筑工程,听说劳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被申诉人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按照建设施工合同请求承担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在明知双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通民审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也认为本案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审上诉人所建设的建筑是生产性建筑,原审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审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审被上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建筑承包合同有效证据不足,此案应提起再审的裁定。

二、无效合同不适用工程款给付问题,涉及的只是双方返还的问题,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中规定,本案中,申诉人已经举出被申诉人所建造的工程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鉴定,被申诉人并没有给申诉人进行修复便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一、二审法院视而不见,强行做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四、申诉人主张被申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问题,二审法院引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性意见》第5条规定认定被申诉人是本案诉讼主体,而第5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本案中,被申诉人并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其所施工的工程已经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因此不适用本案规定。

五、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双方是口头约定,而一、二审法院采信的都是原告提供的基建鉴定报告。该基建报告是在原审原告起诉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碎站所做出的,与本案当事人并不相符,一、二审采信了一个有明显瑕疵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严重不当。

其实,本案一、二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原一审认定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即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既然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亦应有所不同。根据二审的认定,本案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二审判决对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判决依然予以维持,属于明显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关键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依法提请申请,请求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xxx年4月16日。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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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借款合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

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

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

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b。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年×月×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万元及利息×元的民事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万元及利息×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农信借字(×)第xx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以需要审查资料为由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年×月×日,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单位向原告索要该×万元及利息,原告因还没有借到该×万元,故当场明确却拒绝偿还。××年×月×日、××年×月×日等,被告工作人员又多次到原告单位向原告索要该×万元及利息,并且找原告单位领导,到原告单位闹事,给原告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并且被告也向xx区公安局控告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员工迫于不能正常工作、由此可能被单位开除、被媒体曝光及可能被牵连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及被告的胁迫,故于××年×月×日被迫向被告交了×万元利息,×年×月×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原告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此,原告认为,×年×月×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万元及利息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被胁迫行为,且被告占有这×万元及利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原告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

被告:xxx,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并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xx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1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xx年4月21日至20xx年5月20日期间一次性还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xx年5月20日)已过,被告至今未还分文。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5月26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告户籍信息一份;。

4、相关证据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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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原告: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元(_____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一次性还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已过,被告至今未还分文。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告户籍信息一份;

4、相关证据复印件一套。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地址:

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职业无职业,现住。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元及利息元,共计:元。

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车架子号发动机号车辆(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年月日在我行办理贷款购车业务(车卡),随后购得奥迪轿车一台(车架子号发动机号)。后因被告持续拖延还款,并造成期违约,既根本违约。为此,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

xx年xx月xx日。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被告二(担保人):罗**男。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9月9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10400001190)。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人民币30万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3年自209月9日起至9月8日止,每月一期,共36期,具体贷款起止时间以合同所附借款借据为准。采用分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年利率为7.56%。被告二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的担保。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8年9月1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0万元,但被告一自208月11日开始断供,被告一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二也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效。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有借款合同起诉状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与死者______系_______关系,_________去世后所留房产_____套,位于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____,丘(地)号:_____________,房产所有权人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年11月22日。

附: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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