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秘知识>土地整治的论文(优秀18篇)

土地整治的论文(优秀18篇)

时间:2023-12-11 02:53:12 作者:HT书生

阅读范本总结可以帮助我们积累一些词汇和句型,提高写作的表达能力。下面是一些范文范本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灵感。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目前,我国的土地整治事业正处于综合发展阶段,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各地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过多注重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生产条件的便利性。下文是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

(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不受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限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十九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统筹安排,实行分级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第二十条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指标流转价款用于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自行占补的,其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和备案等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占补新增耕地指标有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实现先补后占。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库区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边补边占。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合格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耕地合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

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

合同。

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挤占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指标流转价款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

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以尽可能少的土地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

(2019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

合同。

第十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土地整治资金包括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整治资金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及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同级政府土地整治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所需费用从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

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发现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八条凡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九条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纠正,必要时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处理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联查等检查形式,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分别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扰、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

(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不受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限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十九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统筹安排,实行分级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第二十条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指标流转价款用于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自行占补的,其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和备案等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占补新增耕地指标有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实现先补后占。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库区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边补边占。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合格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耕地合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

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挤占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指标流转价款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合同。

第十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土地整治资金包括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整治资金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及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同级政府土地整治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所需费用从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

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论文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土地整治竣工后,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21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1013-)及其它相关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土地整治竣工验收工作贯穿于整治的全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前期的规划设计、预算执行、变更设计、资金投入、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工程完成后竣工结算与财务决算等,此外,还包括工程新增的耕地面积、土地属权的方案落实、项目投资的预期效益、地籍台账的变更、问题出现的整改纠正、执行协议与管护效果、项目运行与管理制度执行等。从内容上来看,其涉及到土地整治项目的方方面面,因此,要求相关验收人员必须对这些内容深入了解与掌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后期的不断完善与创新打下扎实的基础。

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1)国家制定的相关规程与制度;2)批准后的项目计划与项目预算、初始设计与变更设计、项目的实施方案、立项后的批复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工程质量的划分方案等;3)施工的合同与施工图纸,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规定等。这些依据为土地整治竣工验收提供参考标准。同时,针对土地整治的系统性、动态性、技术性及综合性特点,竣工验收依据要随其变化来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土地整治更具有规范性。

由于我国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较晚,在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中,许多方面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项目的竣工验收亦是如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现有问题存在,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对竣工验收的把关不严格在进行外业的实地检查时,常常只是从表面上看项目的全貌,而没有深入检查,也没有进行实际测量;项目验收工作量大,人手不足,导致对业内相关资料查看不仔细。

3.2对实际情况了解不够透彻例如,在和农民座谈或者走访农户时,对人民群众的意见没有合理听取,使一些有效的建议没有被采纳。

3.3管理过程中执行力度不足例如,在验收时,对提出的整治意见只看整改报告而不进行实际的检查,是否真正整改好没有明确的标准。

3.4验收人员知识结构不全面一些专家组中有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并不能代表验收单位,并且由于知识的更新与政策的变化,使退休人员已经无法进行教育培训,不能很好的适应形势的变化。验收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专业知识不到位及业务水平不足等,也是影响土地整治竣工验收的重要因素。

针对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4.1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的思想认识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按照设计的内容把所有内容都检查到位,并以认真积极的态度、严谨负责的作风来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并签字保证。验收小组的成员必须遵循廉政的要求,对验收工作严格自律,并做到客观、科学、公正与真实。

4.2严格按照竣工验收规程执行执行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并对实际情况有全面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认真执行验收工作。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验收小组提出整治意见之后、下达验收批复之前,竣工的验收小组必须对整改的内容展开实地核查,不能只注重承担部门提交的报告,符合验收标准的才能给予验收批复,未通过的则要进行再整治,完成之后再重新验收。

4.3强化竣工验收小组人员的知识结构强化验收小组成员结构,每个小组由5个或以上的成员组成,小组成员可以由农业、林业、水利及财政等专业的人员组成。提高验收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与考核。

5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整治作为一项长期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项目的竣工验收是一个从投资实施至交付使用及生产运营过程中的衔接与转换阶段,也是投资建设的成果转向生产与使用的关键标志,是对投资建设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重要环节。由此可知,健全土地整治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完成,以达到预期竣工验收的目标。

参考文献。

[2]王芳.浅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

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实现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下文是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发现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通知书。

》,予以制止。

第八条凡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九条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纠正,必要时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处理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联查等检查形式,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

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分别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扰、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

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以尽可能少的土地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土地整治规划名词解释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政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土地整治工作简报

连日来,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土地整治工作推进会、耕地保护工作会议,会议由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林礼青主持。夏道、来舟、塔前、樟湖、大横、洋后等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相关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人,国土空间规划和耕保股、政策法规和执法股、区土地整治中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等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针对土地整治工作,区土地整治中心通报有关乡镇土地整治项目进展情况,就新立项项目的设计、招标、组织实施等流程进行了说明。对于新设立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各有关乡镇要充实工作力量,专人对接、跟踪负责,项目设计人员要深入项目现场,逐一地块进行实地核查比对,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会议强调,一是组织实施要严密。对于项目设计、评审、招标、实施等方面要严格把关。二是前期指导要到位。对于项目立项过程当中,国土空间规划和耕保股、土地整治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项目质量。三是成果效益要提升。对于能够开发设计为水田的'项目要设计为水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安排好人员力量,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推进,确保20xx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顺利完成。

针对耕地保护工作,会议传达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及市、区两级关于耕地保护有关工作部署会议精神,要求要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抓好耕地保护,让粮食安全的基础更加夯实。就如何抓好耕地保护工作,会议指出,大家务必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要加大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积极营造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要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图斑的整改、处置,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进一步维护好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xx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九条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

施工合同。

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二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第二十九条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当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设施,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十条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后期管护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的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土地整治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出投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土地整治资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可以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

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

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不得片面追求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土地整治。

跨设区的市进行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应当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和建设用地审批系统相衔接,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土地整治活动全程动态监管。

第四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测绘、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投标代理、施工、监理、社会审计等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合同约定,不得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评价制度,对从业单位业务质量和信用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整治过程中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土地整治规划和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交易或者骗取有关土地指标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未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阻碍土地整治活动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规划名词解释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对未利用土地的整理,因生产建设破坏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修复,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等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

2.农用地整理

在农用地(主要是耕地)为主的区域,通过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

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4.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

对低效利用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进行改进,完善配套设施,加强节地建设,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土地价值,改进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活动。

5.土地复垦

对生产建设活动或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政治措施,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6.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还剩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7.土地整治潜力

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下,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低效的城镇工况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可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起来农用地面积和节约的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质量提高的程度。

8.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政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政治活动。

9.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政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一 土地利用:是指由土地质量特性和社会土地需求协调所决定的土地功能过程。

二 规 划:是指对客观事物和现象未来的发展进行的超前性的调配和安排。其重要特性是未来导向性。

三 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

四 契约地租:主佃双方通过契约形式规定佃户按期交给物主的租金

五 经济地租:又称纯地租,指利用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或因素所得报酬扣除所费成本的余额即超过成本的纯收入。

六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的实体是剩余劳动的产物。

八 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是对一定区域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这种计划来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土地资源的开发整治,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调整等,以保证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并与土地的供给协调一致。

九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最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作为一个规划层次,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进行编制,但最好能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 预测:是指预先或事先的推测或估计。是人们利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手段、预先推知和判断事物未知状况。

十一 城市化:最通俗的概念是农村人口向非农人口的转化,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变的现象。

十二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评价:指在一个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下,从总体上对全区域的土地利用历史变化和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程度和效益等方面所作的分析。

十三 土地质量:土地相对某种特定用途表现出效果的优良程度。

十四 土地质量评价:是针对某种特定用途,对土地的适宜性能或价值作出评估或判断,包括适应性评价,经济评价,生产潜力评价和人口承载力评价。

《土地整治规划名词解释》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山东土地整治条例

在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下文是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九条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

施工合同。

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二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第四章后期管护。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第二十九条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当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设施,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十条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后期管护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的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土地整治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出投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土地整治资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可以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

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

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不得片面追求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土地整治。

跨设区的市进行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应当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和建设用地审批系统相衔接,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土地整治活动全程动态监管。

第四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测绘、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投标代理、施工、监理、社会审计等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合同约定,不得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评价制度,对从业单位业务质量和信用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整治过程中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土地整治规划和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土地整治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交易或者骗取有关土地指标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未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阻碍土地整治活动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某县土地整治规划

目录。

第一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8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39号)、《常州市武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常州市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常州市武进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整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主要阐明武进区土地整治战略,统筹安排农用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各类土地整治活动,重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项目,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全面、深入、有序开展。

第二条指导思想。

布局,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变化,明确新时代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大力推进生态国土建设,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以提升粮食产能为目标,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城乡散乱、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大力推进废弃、退化、污染、损毁土地的治理、改良和修复,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三块地”试点改革工作要求,立足常州市武进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晰宅基地权属,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激活闲置宅基地资源,逐步健全完善“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通过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具有江苏特点、武进特色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条规划任务。

基本农田整理条件;提出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进行土地整治资金供需分析和效益评价;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建立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轮规划范围为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遥观镇、横林镇、横山桥镇、雪堰镇、前黄镇、礼嘉镇、嘉泽镇、湟里镇、经发区、高新区、戚墅堰街道、丁堰街道、潞城街道等16个镇(街道)和太湖、滆湖,总面积1065.26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期限。

第二章。

规划背景与形势。

第一节区域概况。

第六条地理位置。

常州市武进区濒太湖,衔滆湖,东邻江阴、无锡,南接宜兴,西毗金坛、丹阳,北接常州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地处江苏省南部,太湖平原西北部,位于长三角经济圈和“苏锡常”都市圈的中心区域。是常州城区“一体两翼”布局的南翼,将成为常州市南部主城区,在承接“苏锡常”都市圈乃至长三角经济圈产业转移、现代物流等方面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第七条自然条件。

武进区位于亚热带北缘,光温适宜,雨水充沛,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素有“鱼米之乡”之称。植物资源丰富,东部雪堰、潘家低山丘陵地区盛产茶叶和桃、梨、葡萄等水果。有滆湖、阳湖、宋剑湖等自然湖泊,河港汊荡纵横交错,淡水鱼业资源丰富,适宜于鱼、蟹、虾、蚌等水产养殖。矿产资源主要在潘家、芙蓉等地的优质矿泉水,新安等地的白泥、紫砂、陶土等。

第八条社会经济概况。

8.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1.72亿元,比上年增长14.3%;固定资产投资971.53亿元,年均增长1.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672亿元。连续四年荣获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区第三名,蝉联中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区第一名;先后获得中国民营经济最具活力县(区)第一名、中国民营经济首选投资县(区)第一名等桂冠。

武进区是全国首批28个双创示范基地之一,承担着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重要农产品收入保险等重大改革任务。

第二节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第九条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武进区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武进区土地总面积为106526.4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31913.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96%;园地面积为4241.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8%;林地面积为1050.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9%;草地面积为13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30487.0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62%;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6563.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1629.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69%;其他土地面积为508.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8%。

第十条土地利用特点。

武进区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和悠久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较为齐全的土地利用类型。地类结构类型多样,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特别是耕地。武进区农用地面积接近土地总面积的一半,其中耕地的比重超过2/3,园地、林地的比重较小,没有牧草地。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减少速度加快,生态环境压力增大。

建设用地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的1/3,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比重超过1/3,用地效率普遍较低,也表明城镇化潜力较大。本轮规划期间,建设用地面积不断上升,特别是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迅速。

其他土地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的1/5,但绝大部分是水域,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开发成本不断攀升。

(二)交通区位优越,交通用地增长迅速。

武进区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区域交通条件不断改善,快速化路网构建,基本形成“畅通、安全、高效、和谐”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全面推进四好农村道路建设。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分散。

整理潜力较大。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宜耕后备土地资源有限。

武进区开发历史悠久,宜耕后备土地资源有限。武进区可开发的土地类型主要为河流水面等水域,但大部分水域是生态保护区,宜耕资源有限。

(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村庄用地数量较大,布局分散,人均用地超标;独立工矿用地中部分企业规模偏小,分布过散,容积率低,土地产出效益有待提高。

(三)农用地的环境质量有恶化趋势。

随着工业进程加快和城市不断扩张,农用地逐年减少,土地的生产功能不断削弱,农用地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断加大,土地的立体开发、综合生产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第十二条上轮规划取得的成效。

通过土地整治,以生物措施改良土壤结构,提高耕作层质量,改善农田水利设施,修建农村道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搬迁村庄,新修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民生活质量。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增加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至2015年底,全区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15126.67公顷。

(二)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城乡融合。

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治,进一步优化了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拓展了城乡发展空间。武进区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引擎,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治活动。截至2015年,武进区整治农村建设用地632.21公顷,新增耕地595.17公顷。

(三)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促进了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务农收入。通过村庄整治,改变了农村散、乱、差的面貌。土地整治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控制土地沙化、盐碱化,减少了水土流失,提高土地生态涵养能力;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突显了耕地在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保障了粮食生产。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与农用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耕地保护形势非常严峻。规划期内,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土地整治的力度,确保耕地保有量任务的落实。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难度不断加大。

武进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起步较早,挂钩复垦区主要为废弃工矿、废弃宅基地以及部分拆迁成本较低的村庄用地。随着建设用地整理的推进,易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日益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复垦将面临严峻挑战。

(三)与相关规划协调难度较大。

土地整治涵盖范围广,涉及农用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多种类型,但其中涉及部门协调和资金整合的难度相对较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土地整治规划与农田整治、水利建设、村庄建设等相关项目布局衔接和资金整合仍有待加强。

第四节“十三五”土地整治形势与要求。

第十四条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大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力度。

“十三五”时期,土地整治将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抓手,继续抓好基本农田示范区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粮食后备产区倾斜,通过“十二五”、“十三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生产能力稳定、质量优良、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为粮食稳产增产奠定基础。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努力补充优质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全面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产能,落实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第十五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注重改造水田,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第十六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用地效率和优化用地布局。

模式和方式,需要通过土地整治,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

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加快零星分散宅基地腾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按照“依法自愿、合理补偿”的原则,鼓励农户退出多余宅基地,加快宅基地流转,有条件的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十八条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土地整治投入。

第三章。

规划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规划原则。

第十九条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和落实《常州市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的各类土地整治活动,重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项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条因地制宜,注重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以武进区全域土地为规划对象,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美丽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新期待,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结合武进区实际,整合资源,因地制宜,聚合资金,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

第二十一条立足生态,合理布局。

第二十二条加强协调,相互衔接。

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统筹安排全区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到上下协调;加强与《常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常州市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常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部门合作,公众参与。

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与专家意见,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特别要考虑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节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10、《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

1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1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1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1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18、《统计年鉴》(2015年)。

(二)政策性文件。

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9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2、《关于深化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50号)。

(三)技术规范。

3、《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四)相关规划。

4、《常州市武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5、《常州市武进区2017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更新工作报告》;

6、《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2017农村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利用实施规划》;

9、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第二十四条总体目标。

安排土地整治实施进度,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产出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土地复垦整治工程,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推进全区城乡融合战略目标的实现;坚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分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挖掘土地整治潜力,积极实施碧水工程,引导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相互协调,促进“人、产、城”相互融合,为建设产城融合、宜居宜业和“强、富、美、高”的新武进提供规划支撑。

第二十五条调控指标。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常州市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常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和《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意见》(常国土资发〔2017〕151号),确定整治目标。

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909.91公顷,其中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151.91公顷,建设用地复垦补充耕地758.00公顷公顷。

(1)高标准农田建设。

(2)农用地整理。

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包括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通过提高农田耕地质量,使整治的农田质量有提高,环境有改善;耕地质量有提升,耕地产能提高10%左右,农用地利用效率提高一个等级。

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开展农用地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规划期内补充耕地1105.00公顷。

(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划期内整理农村建设用地补充耕地688.00公顷。

(4)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规划期内,整治城镇低效建设用地686.67公顷,加大旧城镇、旧工矿、“城中村”的改造力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5)土地复垦。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土地修复和土地生态建设。生产建设活动新毁损土地全面复垦,自然灾害毁损土地及时复垦,大力推进历史遗留毁损土地复垦。规划期内,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期内补充耕地70.00公顷。

(6)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在不破坏生态环境。

(7)生态安全目标。

积极开展生态型土地整治,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章。

第一节。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六条加大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坚持以“治水、改土、整田”为基本内容,以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为重点,以实施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及灌区项目等为抓手,综合运用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完善田间配套工程,加强灌排设施保障,全面有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期内,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有针对性的采取田块平整、渠网配套、路网建设、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高耕地质量,至2020年武进区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总面积22260.00公顷,十三五期间确保建设7133.33公顷的优质、抗旱防涝、保护生态、效率高、高产稳产、集中连片、成规模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十七条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布局。

农田景观与生态功能,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和休闲农业。生态脆弱区要以提高耕地生态功能为主,建成集水土保持、生态涵养、特色农产品生产于一体的生态型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十八条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

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城乡融合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提高耕地质量为重点,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大力开展生态型土地整治,提高田间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增强农田抗灾能力,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有序推进水浇地、旱地改造工程,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资源利用。规划期间,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进水浇地、旱地改造,增加水田规模616.10公顷,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节大力开展农用地整理。

第二十九条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以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整理为主,加大农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培肥地力,完善田间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提升耕地质量。规划期间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1105.00公顷。

第三十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产能提升。

范、标准和成果,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积极实施旱改水工程,完善排灌沟渠网络,建设旱涝保收农田;推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稳步提高农田抗灾减灾能力。经整治的耕地应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更新和动态监管制度,加强耕地质量等别变化评价与监测。强化新增耕地监管,确保有效利用,防止撂荒抛荒。

第三十一条推进其他农用地整理。

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整理。积极开展中低产园地整理,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促进园地集约利用、规模生产,发展特色品种、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提高园地综合效益。充分利用滩地发展经济作物,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发展绿色产业,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进养殖水面综合整治,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农业多种经营。

第三节全面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

第三十二条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农村土地精细化整治。

村建设用地腾退并复垦整治为农用地,有条件优先复垦为耕地。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整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逐步推进分散村庄的适度集中归并,重点发展中心村,逐步撤并自然村,适时拆除空心村。规划期内,全区整理农村建设用地补充耕地688.00公顷,形成等级职能结构协调有序、空间布局合理的村庄体系。

第三十三条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全面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统筹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和时序,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合理配置和平等交换,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在增减挂钩选点布局、住房建设、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严格挂钩监督管理,确保及时拆旧复垦还耕,保证增减挂钩实施后建设用地面积不扩大,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第三十四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集聚。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渠道开展试点示范。

第三十五条加强乡村景观特色保护。

第四节。

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三十六条有序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坚持节约优先战略,有序推进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优化城镇用地结构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重点对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旧工厂、老工业区进行改造开发,加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的,未达到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的整治利用。规划期内,组织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开发城镇低效建设用地686.67公顷。

第三十七条努力促进各类低效用地增产提效。

积极盘活低效用地,增加产业用地有效供给,依据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进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规划等要求,结合低效用地现状、开发成本和难易程度来确定再开发总体用地规模、布局及规划控制引导等,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前提下,通过实施本规划,实现武进区产城融合、产业转型升级、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单位面积建设用地产出增加,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入城市的统一管理体系,推进规划区内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的一体化,促进现有东头村、焦家村片区、劳动巷片区等“城中村”片区的改造,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城中村”土地整治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全力打造产城融合示范镇、新农村建设样板区、城市休闲后花园。

第三十九条重点针对低效产业用地、旧城镇、城中村。

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发挥土地级差收益,在优化土地结构布局同时,有效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完善规划立法,细化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强化舆论宣传和多元监督,充分保障村民权益;突出政府和市场互动、民生与发展相融、近期与长远统一,实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加快实施土地复垦。

第四十条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和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规划至2020年,全区复垦工矿废弃地补充耕地70.00公顷。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确保数量、质量有提高;明晰产权,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进生产建设新增损毁土地复垦。

方案,明确每个阶段的复垦范围、利用方向等,实现“边生产,边复垦”,尽量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的复垦任务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除尘降噪和综合防治,推进生态恢复与环境治理。加强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损毁土地的复垦,加强生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损毁面积,降低损毁程度。

第四十二条及时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根据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情况,开展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评价,对损毁土地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及时复垦灾毁土地,减少因自然灾害损毁而流失的耕地数量。对灾毁程度较轻的土地,鼓励受灾农户和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结合生态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对灾毁土地因地制宜的实施复垦。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在加强退化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础上,针对土地盐碱化、土壤污染、土地生态服务功能衰退和生物多样性损失严重的区域,推进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高退化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第六节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第四十三条科学合理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地平整与改造、配套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修建田间道路、营造防护林等措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逐步改善土壤环境,提高耕地质量。规划期内,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补充耕地46.91公顷。

第四十四条合理进行滩涂围垦。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陆地与海洋统筹、产业布局与生态保护协调,实现开发与保护双赢。坚持围堤防洪排涝设计标准,确保围堤和围区安全;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管理,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加强生态建设,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注重河口开发利用与保护协调;加强环境保护,提高产业项目环境准入标准,注重发展循环经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五条促进开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规范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协调相关部门规划,遵守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深化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研究。切实做好开发土地的后续管理,确保被开发土地得到持续有效利用,达到保护环境目的,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十六条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体系。

生态屏障,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鼓励建设用地穿插式布局,构建城乡绿色空间,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形成滆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滆湖重要湿地、太湖重要保护区、横山生态公益林、淹城森林公园、宋剑湖湿地公园、滆湖重要渔业水域和新孟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第四十七条加强生态用地保护。

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武进区划分出4类生态功能区。生态控制区主要分布在环滆湖、环太湖、大部分河流沿岸、横山-舜山山系、竺山-鹁鸪山山系、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大型绿地等区域。该区域原则上禁止城镇建设活动;生态协调区主要分布在滆湖以东和东北部各镇周边区域。该区域原则上限制城镇建设活动,允许有条件的建设开发;引导建设区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周边区域和各镇区外围区域。该区域原则上允许城镇建设活动,但必须在环境容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防止透支环境容量的行为出现;生态改进区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和各镇已建成的区域。该区域以改善现有的生态环境为主,加强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推进历史文化、水乡城镇的保护与整治。

第四十八条加强农田生态防护和建设。

第四十九条开展土地生态环境整治示范建设。

贯彻保护环境国策,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和土地生态整治,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针对土地盐碱化、土壤污染和土地生态衰退严重的区域,结合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实施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高退化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遏制土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第五章。

第一节农用地整理项目。

第五十条农用地整理项目(含高标准农田项目)安排。

依托于农用地整理项目,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建设高标准农田。规划期内有条件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进行整理。全区规划实施农用地整理项目(含高标准农田项目)262个,预计可补充耕地1218.82公顷。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8个,建设规模7146.08公顷,可补充耕地107.19公顷。主要集中在横山桥镇、洛阳镇、前黄镇、雪堰镇;占补平衡类项目244个,项目规模为1307.80公顷,主要集中在前黄镇、横山桥镇、礼嘉镇、横林镇等;涉及园地整理项目29.85公顷。

第五十一条建设内容和要求。

通过农用地整理,科学合理开展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工程措施,建设满足田间管理和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需要的高标准田块,完善田间路、生产路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配套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加强田间灌溉和排水工程建设,增强农田防洪排涝能力,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通过农业生物科技措施改良土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提升土地利用率和耕地产出效能;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改善管理条件及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

第二节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五十二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安排。

根据武进区各乡镇社会经济状况,合理安排各乡镇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主要集中在前黄镇、礼嘉镇、横林镇、横山桥镇等。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形式,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214个,建设规模1213.28公顷,预计新增耕地规模679.44公顷。

第五十三条建设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村落空闲地、低效用地以及村落中的废弃土地等进行有效整理,对零散住户向中心村、重点村迁移,对不集中的产业进行集聚布局,对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水平。

第五十四条加快实施农村土地精细化整治。

围绕美丽乡村建设,依据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精细化整治,结合常州市武进区“三块地”改革试点,规范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宅基地腾退,鼓励农户退出多余宅基地,加快农村宅基地流转,将零星分散宅基地、低效产业用地、环保未达标企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并复垦整治为农用地,有条件优先复垦为耕地。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整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逐步推进分散村庄的适度集中归并,重点发展中心村,逐步撤并自然村,适时拆除空心村。

第三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

第五十五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安排。

武进区以建设成经济繁荣、科技发达、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百姓富裕、社会和谐的现代化新城区为目标,加快发展形成“两城、二区、三片”的城镇工矿用地空间格局。“两城”加快退二进三,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科教文化区、新型工业区、商贸服务区、生态居住区、观光休闲区。“二区”中经发区走生态化开发之路,重点发展清洁工业、创意产业、生态休闲产业,定位为苏南知名的创新创业高地以及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示范区;高新区以“集聚、集约、创新、开放、生态”为标准,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定位为全国有影响力的智能装备制造业基地、长三角重要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三片”重点发展横山工业园和遥观洛阳新材料产业园,并以横山生态公益林带动旅游发展;环太湖湾旅游度假发展片包括雪堰镇,重点发展太湖湾旅游城,充分发挥其区位优势,相应发展无污染的旅游配套产业;西部城镇发展片包括嘉泽镇和湟里镇,并借助即将启动的苏澳合作产业园,进一步接受经发区辐射,规划期间,重点发展传统农业经济,以及花木、机械产业为主的现代制造业和特色旅游业。规划期内武进区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整理项目345个,项目规模1160.16公顷。

第五十六条建设内容和要求。

原则,明确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合理确定实施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统筹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引导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稳步增加生态用地,提升旧城镇的集约用地水平和人口承载能力。

第五十七条再开发方式。

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升城镇建设用地效益为目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采取规范存量储备土地再开发、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场主体再开发和积极引导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三种开发方式;开发过程中鼓励企业自主升级改造、实行工业用地置换、利用旧厂房发展服务业、推行新增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引导和规范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调动其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参与改造开发的,履行公共性、公益性义务的,给予适当政策奖励。

第四节土地复垦项目。

第五十八条土地复垦项目安排。

针对废弃工矿用地和废弃交通水利设施用地进行整治,该整治工程是武进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国土整治、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有效途径。规划期内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131个,总建设规模145.98公顷,预计新增耕地规模78.83公顷。

第五十九条建设内容和要求。

以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主,全面复垦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分期复垦历史遗留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及时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创新工矿废弃地整治利用新机制。开展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利用、农业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的用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做到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景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复垦后景观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制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加强土地复垦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土地复垦的水平。

第五节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

第六十条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安排。

武进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主要是内陆滩涂和废弃的河流水面开发,重点集中在横林镇、湟里镇和嘉泽镇,规划期内安排开发项目44个,项目开发规模57.70公顷,可补充耕地46.91公顷。

第六十一条建设内容和要求。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避开生态脆弱区、生态退耕区和水土流失区等,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剥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切实做好开发土地的后续管理,确保被开发土地的持续有效利用。

第六节农村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项目。

第六十二条农村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项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50号)要求,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武进区做为江苏省唯一一个“三块地”改革试点县区,全面实施农村土地精细化整治项目。规划期间,因武进区农村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项目图斑较小,不满足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入库标准,为保障后期精细化整治项目顺利实施,故预留一部分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备将来项目使用。

第六十三条建设内容。

依据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利用实施规划,鼓励进城落户、退出多余面积宅基地,将零散分散宅基地、低效产业用地、环保未达标企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并复垦为农用地,有条件的优先复垦为耕地。通过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等项目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最终达到优化村镇建设用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六十四条建设要求。

建设改革底线,强化规划引领,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工作,加快零星分散宅基地腾退,结合开展农村人均环境整治、263专项行的等工作,在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前提下,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精细化调查,综合生态整治开发,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农村闲置和低效土地,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武进和“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坚强保障。

第六章。

投资分析和效益评价。

第一节资金平衡。

第六十五条投资估算。

规划期内,武进区土地整治共需投入资金394462万元。其中:农用地整理需投入金额6386万元,占总投资的1.62%;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需投入金额218411万元,占总投资的55.37%;土地复垦需投入金额4384万元,占总投资的1.11%;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需投入金额922万元,占总投资的0.23%;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投入金额164359万元,占总投资的41.67%。

第二节资金筹措。

第六十六条筹资分析。

武进区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和其他投入。

规划期内可筹集耕地开垦费57595.50万元;农业重点建设开发建设资金2448.32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78471.54万元;用于农业水利的专项资金3500.00万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费200000万元;民间投资等其它资金60000.00万元。规划期资金筹措共计402015.36万元。

第三节规划效益评价。

第六十七条提高用地效率,促进节约集约。

通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闲散、废弃、低效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导产业布局,大幅提高土地集约程度。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度和土地利用效率,在不多占用耕地资源的情况下,保障城镇工矿发展的用地需求,缓解了土地资源的硬约束。

第六十八条提高耕地质量,增加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田间工程配套建设完善,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发展高效农业提供基础支撑。提高规模经营和产业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从根本上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

第六十九条提高农民收入,促进耕地保护。

通过扩大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可提高土地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优化农民对土地投入与产出结构,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促进全区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同时,土地整治也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很好的就业机会,可有效减少农村过剩劳动力。此外,农田水利设施及农村交通设施的配置完善,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便于现代化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进而增加农业的利润空间。

第七十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生态宜居环境建设。

通过农用地整理,配套田间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农。

土地整治规划名词解释

规划文本是规划决策结果的表达,是规划实施的法定依据。要求目标明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任务具体、措施可行、文字表达简明、数据计量规范。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前言:规划目的、任务、依据,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等;

b)规划背景:区域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土地利用基本情况,上轮规划。

分级等;

d)规划战略与目标:土地整治战略、总体目标、主要调控指标、区县土地。

整治安排,规划期内应遵循的基本政策导向等;

e)市域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战略分区与布局、基本农田建设与农地整。

f)中心城区土地整治安排:农地保护与绿色空间格局构建、城乡空间统筹。

j)规划实施影响评价: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经济效益及环境影。

响;

k)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实施规划需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技术措。

施;

l)文本附表。要求参见附录e。

土地整治心得体会

土地整治是一项长期且细致的工作,涉及到政府、专家、农民等多方的合作和努力。在我参与过的土地整治项目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一些心得和体会。首先,土地整治需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其次,专家的技术指导和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土地整治的关键。再次,土地整治的成功需要注重可持续性和生态保护。最后,土地整治应该与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相结合。通过这些心得,我对土地整治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首先,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是土地整治工作的基础。政府机关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可以起到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在政策制定、项目申报、资金筹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的经验中,只有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才能够推动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其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政府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其次,专家的技术指导和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土地整治的关键。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可以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在我参与的项目中,专家的技术指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规划,使得项目能够更好地实施和执行。同时,农民的积极参与也是土地整治成功的关键。只有农民们能够深入了解整治的目的和意义,才能够主动参与到整治工作中。他们的参与不仅可以提高整治的效果,还可以增强他们对土地的保护意识。

再次,土地整治的成功需要注重可持续性和生态保护。土地整治不仅仅局限于短期效果,更应该考虑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注重生态保护,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才能够确保整治的成果能够更加持久和稳定。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我们注重了多样化的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合理的生态规划,使得整个项目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

最后,土地整治应该与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相结合。农村地区面临的问题往往不仅仅是土地的恢复和保护,还包括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因此,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农村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需要,通过合理规划和政策支持,使得整治的效果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来。在我的经验中,我们通过引进新的农业模式和提供产业支持,帮助当地农民增加了收入,从而使得整个土地整治项目受益更多。

通过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我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专家的技术指导和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土地整治的关键。土地整治的成功需要注重可持续性和生态保护,并且应该与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相结合。只有我们能够综合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土地整治工作的发展,为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土地整治工作简报

20xx年耕地保护工作形势严峻,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缓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形势,永春县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土地整治各项工作:

年初召开业务培训会议,印发《永春县土地整治项目操作手册》,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管理流程进行详细解读,提高各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7月份在横口乡召开现场会,对土地整治工作再加温再部署。

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全县的耕地后备资源图斑再行排查,通过内业核对生态红线、坡度等限制条件,外业图斑逐个进行现场勘测、影像采集等,摸清全县的耕地后备资源底数。截至8月中旬,已完成三个批次宜耕后备资源论证和实地核实,共论证核实园地、残次林地等后备资源4711亩。

加大督导力度,分组到各乡镇督促其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并开展政策解读和内外业相关问题精准指导,确保在建的土地整治项目高效有序推进,截至8月中旬,已有三个批次项目通过市级验收,约可新增耕地260亩。

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

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州)伊斯兰教宗教团体协助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共同做好信仰伊斯兰教公民朝觐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

第八条宗教院校应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设立,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完成义务教育的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学术会议,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培训或者学术会议的内容、规模、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交流赠阅。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销售、复制和散发非法宗教出版物。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新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门宦、人名等冠名。

第十二条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建设、消防等有关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消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由市(州)宗教事务部门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改建、新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修缮、迁移、改建、新建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第十六条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场所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习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确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相关宗教团体、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藏传佛教**传承继位,在佛教协会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和备案手续,由省级以上佛教协会颁发**证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藏传佛教**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二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已被解除或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或担任教职的,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信仰宗教的公民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举办者具备组织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举办活动的建筑、设施、场地等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举办者在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国家规定已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二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草场、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草原、林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被征收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馈赠、转让或者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

(三)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的;。

(四)擅自举办宗教培训和宗教学术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某县土地整治规划

本要点规定了县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要点适用于全国县(区)级行政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包括地震、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原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的活动。

d)制定规划实施计划与投资方案;

4.3.1县级规划范围为县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相一致。

4.5.1县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规划的编制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号)、《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b)国家有关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土地整治规划应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内涵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县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上下结合,与有关规划协调;

h)坚持政府决策、部门合作、专家论证、公众参相结合。4.8编制程序。

4.9.1编制县级规划除执行本要点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9.2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或要求,但不应与本要点抵触。4.9.3县级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有关要求见附录a。

5.2.1基础资料收集。

5.2.1.1根据规划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调查收集以下基本资料:

a)自然条件:主要包括气候、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植被、自然灾害等资料。

b)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耕地后备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资料。

c)经济社会状况:主要包括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农业统计、农用地分等、区域交通、农田水利、民风民俗、历史文化资源等资料。

d)生态环境状况:主要包括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评估、监测等资料。

e)有关规划、标准及调查: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农业、林业、牧业、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规划、标准及调查资料等。

5.2.1.2基础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主要包括纸质文字报告、数据、图件及相应的电子文件。5.2.1.3基础资料调查时,应进行信息核查、归档整理工作。

6.1.1基础研究包括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情况评价、土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等。

6.1.2基础研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础和成果,依照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开展。

6.2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情况评价6.2.1一般要求。

结合上轮规划编制环境背景,分析上轮规划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及主要实施措施情况。

6.2.3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总结。

总结上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经验,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挖掘情况,补充耕地主要途径、面临问题及困难,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

6.2.4上轮规划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总结现行规划保障措施及有关政策、组织、资金执行情况。6.2.7总结与建议。

6.3.1.1充分利用准备工作阶段所收集资料,当所收集资料经整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划编制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6.3.1.2补充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及相关规划等资料为基础,采用问卷、实地抽样等方法,调查确定各调查单元各类待整治土地资源总量及新增耕地系数。

6.3.1.3补充调查应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下,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

6.3.1.4补充调查一般应采用全面调查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典型调查方式。全面调查以全部行政村为对象开展;典型调查选择具代表性的行政村开展。6.3.1.4.1全面调查按以下要求进行:

b)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状况调查。以乡镇为组织单位,通过调查问卷统计各行政村待整理农村建设用地资源总量;或通过统计数据与有关规划分析,确定各乡镇的特色村、规划中心村、规划迁并村规模与布局;或调查统计各行政村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城镇化趋势,对规划目标年农村人口数量的预测,参照村镇建设标准和当地宅基地标准等,测算规划农村居民点总规模,通过对比现状及规划,分析各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腾退规模;或通过图件分析确定各行政村待整理零散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等内容。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已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村庄,测算建设用地腾退规模、增加耕地面积和增加耕地系数;c)土地复垦状况调查。以乡镇为组织单位,收集独立工矿运营状况等有关资料,依据各乡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按图斑对工矿地进行筛选分析,确定待复垦废弃土地。选取若干典型,调查废弃土地的面积、坡度、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水源保证情况、有无限制因素、是否适宜复垦、可复垦为耕地的面积与系数,以及可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面积。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待复垦土地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工作。

d)未利用地开发状况调查。以乡镇为组织单位,依据各乡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通过有关分析,汇总可开发的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滩涂、湖泊水面、河流水面等。选取若干典型,调查未利用地的面积、坡度、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水源保证情况、有无限制因素及是否适宜开发、可开发为耕地的面积与系数,以及可开发为其他农用地的面积。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待开发土地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工作。6.3.1.4.2典型调查。

以乡镇为组织单位,按各村集中连片耕地的总体坡度(6度、6-15度、15度)分别选取典型样区,通过数据分析,汇总耕地中沟渠、道路、林网、田坎、坟地、零星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等面积之和占待整理耕地区面积的比例,及待开发园地、牧草地总量,待复垦设施农用地总量,待填埋坑塘水面总量,与设定的当前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耕地内沟渠、道路、林网、田坎等面积之和占所在耕地区面积的比例,及园地、牧草地开发,设施农用地复垦,坑塘水面填埋可新增耕地系数。典型样区面积不小于该村该类型耕地面积的2-5%。

6.3.2潜力功能区划分。

6.3.3.1农用地整理潜力评价可依照新增耕地面积潜力、新增耕地系数潜力和提高耕地生产能力潜力分别评价,评价结果可进一步分级。

6.3.3.2结合县域土地整治潜力功能分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考虑社会经济、科技水平和可投入资金量等因素,通过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问卷调查统计、图件与数据分析等多方法确定待整理农用地资源,结合典型调查确定的各类可增加耕地系数等成果,测算可整理为耕地、农用地的面积,将全县各行政村的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潜力、新增耕地系数潜力进行汇总并分级。

7.1.1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应提出土地整治规划的初步目标,并按照不同的技术、经济和政策条件,拟定若干规划供选方案,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充分协调,上下反馈。在多方案论证比较和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修正初步目标,相应调整方案,最终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综合效益较好的方案为规划推荐方案。并深化相关研究,完善规划内容,编制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

7.1.2规划成果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环境保护、文化等部门的意见,对规划目标、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以及有关实施保障措施等进行重点论证,加强土地整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有关规划的协调,确保土地整治目标落实到位。

7.1.3规划涉及的重大问题应由专家领衔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土地整治规划战略是土地整治的基本导向,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途径和政策方针。县级规划应遵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导向,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的任务及指引,根据县域土地及其有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整治潜力评价结果及现有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明确县域土地整治战略。7.2.2规划目标7.2.2.1土地整治规划目标是指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治,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其以定性和定量的形式体现。规划目标一般包括总体目标及调控指标。7.2.2.2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位土地整治规划的要求;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c)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d)其他地域特色要求。

7.2.2.3确定目标的方法主要包括:

a)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位土地整治规划提出的任务要求,从解决当前土地利用及整治的实际问题和需要出发,并从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规划总体目标。

b)依据规划战略及总体目标提出规划调控指标,规划调控目标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位土地整治规划的调控目标充分衔接。一般包括增加有效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产能比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结构优化等方面的内容。

7.3.1总体布局是在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为统筹安排县域内耕地、各类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废弃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土地整治的方向,实现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的战略分区,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d)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农用地整理基础条件较好;e)原则上一般不打破村级行政界限。

d)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比较紧张,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不合理;e)已有较好城乡空间规划基础;f)生态搬迁村庄集中地区。7.3.4废弃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划定原则有:

a)废弃土地复垦潜力较大,可通过采取工程或生物措施,恢复到可利用状态;b)相对集中连片,可有效提高土地复垦效率和复垦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c)土壤条件、水文条件、地形坡度适宜,有利于降低复垦成本;d)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7.3.5未利用地开发重点区域划定原则有:

a)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依据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布图和分区原则绘制分区草图。

b)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对有争议的区域进行调整,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7.3.7土地整治规划重点区域应列表表示,同时编绘重点区域布局图,相关表格见附录f。

7.4农地保护与绿色空间格局构建。

7.4.1分析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沼泽地、荒草地、水库水面、城镇内部水域和绿地等绿色空间现状特征,明确生态环境建设方向,优化绿色空间结构和布局。

7.5.1结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提出未来村镇空间体系发展方向。

7.6.1结合县域现状基本农田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整治潜力分布,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7.7.1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应结合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划定项目拆旧区备选区域。7.7.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应位于允许建设区及有条件建设区内。

7.7.3暂未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可预分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预划定项目备选区域,并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启动条件及保障措施。

7.7.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及建新区还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7.8.1结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提出水利及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框架;结合区域水利设施和交通骨干工程,提出田间工程与水利骨干工程、交通骨干工程的协调连接要点。

7.8.2依据自然本底特征,划定不同的农田工程建设类型区,详细说明农田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7.9.1.1以划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为基础,立足当地经济社会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特色,以落实区域内土地整治重大任务,或解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流域综合开发治理、生态环境建设、区域发展规划等土地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土地利用问题为目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制定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并明确整治的区域、方向等。

7.9.1.2重点工程可以在重点区域内安排,也可以跨若干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在规模上区别国家层面的重大工程。重点工程一般通过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实施。

7.9.1.3重点工程应具有以下特点:a)土地整治规模较大;

b)对实现规划目标起主要支撑作用;

c)对落实重点区域内土地整治任务发挥主导作用;d)预期投资效益较好;

e)能够明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7.9.2重点项目。

b)进行实地考察,邀请当地干部、群众座谈,分析项目实施的可行性;c)与有关部门协商,进行综合平衡;d)确定项目的界线、测算面积。

估算实现规划目标所需的总投资和各项目的投资额。7.10.2投资估算方法。

第一步:测算典型项目单位面积投资量。分地貌类型和项目类型在本地区或类似地区选择已经完成的典型项目,分别测算出典型项目单位面积投资量。

第二步:估算项目投资量。根据典型项目与规划确定的各个项目在地形、地貌、基础设施(水、电、路)、交通条件、物价水平、劳动力价格等方面的差异,对项目单位面积投资标准进行修正,再根据项目规模计算出项目投资量。

第三步:计算总投资量。

深入研究本地区筹资环境,明确本地区土地整治所需资金的筹资渠道。可包括:

a)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b)耕地开垦费;c)土地复垦费;

7.12.2.1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主要是指对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宏观社会效应。应从增加耕地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高耕地质量、增加粮食产能,农田集中连片便于规模经营、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利于推广现代农业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造村庄建设布局、改善生活环境、实现农村居民点和村镇企业集约用地、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等方面进行社会影响评价。

7.12.3.1分析和评价土地整治规划方案的实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及预期产生的效益等,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对策措施。

7.13.1围绕规划目标和方案,结合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7.13.2土地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需重点关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整治土地权属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统筹推进土地整治等内容,提出领导责任、组织制度、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等的具体要求。

规划文本是规划决策结果的表达,是规划实施的法定依据。要求目标明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任务具体、措施可行、文字表达简明、数据计量规范。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前言:规划目的、任务、依据,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等;

e)土地整治总体布局:整治分区与整治重点区域等;

h)基本农田整备空间安排:包括基本农田整备区的范围、规模、整治目标及措施等;

n)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阐明实施规划需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

o)规划实施效益影响评价:阐明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p)文本附表。要求参见附录f。8.2规划图件8.2.1图件名称。

图件与比例尺一般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相同。8.2.3图例和图面配置。

c)上一轮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情况评价;

规划评审的内容及要求包括:

g)重点区域划定,重点工程与重点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k)规划文本和说明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10.1.1县级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告。

10.1.2对县级规划成果实施状况进行动态评估、监测和预警。10.1.3将县级规划成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体系。10.1.4县级规划成果的调整、修改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相关范文推荐
  • 12-11 学习汽车后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17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过去经历的理解,为今后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启示。小编整理了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方便大家作为写作参考。在汽车劳动实践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劳动的
  • 12-11 伙食补助的申请书(精选15篇)
    完善的申请书可以展示出申请者的能力和特长,提高被接受的几率。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申请书的写作指南和范文,供学生参考。公司领导(董事长):根据各公司员工用人市场调
  • 12-11 课文小狮子爱尔莎范文(23篇)
    想要写好一篇作文,首先要读多读范文范本,扩大自己的写作视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教案点评:这篇课文讲述了人与动
  • 12-11 武术教学设计特色大全(18篇)
    教学计划可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避免教学过程中的混乱和无序,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础,以下是一些编写教学计划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启
  • 12-11 领导作风建设提升心得体会(通用16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记录下自己的成长历程。下面是一篇对艺术创作的心得体会,通过作者的实践和思考,我们可以了解到艺术创作的灵感和过程。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
  • 12-11 股东退股退钱协议书(热门18篇)
    合同协议的制定应该合法、公正、公平,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对合同协议的撰写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 12-11 公司春游团建活动方案(精选19篇)
    活动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活动的具体情况和目标需求,因此每个活动的方案都是独一无二的。以下是一些经过实践验证的活动方案范文,希望能对您的活动有所帮助。
  • 12-11 如何预防校园暴力教案(模板17篇)
    教案模板可以帮助教师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估和反思,不断优化自己的教学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案模板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教学设计有所帮助。
  • 12-11 美丽心灵的心得(优秀21篇)
    心得体会是对所学知识和经验的整理和提炼,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吸取教训和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参考。
  • 12-11 直销公司团队建设方案范文(16篇)
    制定建设方案时要确保各个环节的协调和配合,避免出现冲突和矛盾。以下是一些关于建设方案编制中常见的错误和教训,希望能够避免大家重蹈覆辙。所需物料:生日贺卡、生日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