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道路千万条,上岸第一条
选好目标,全力前进
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岗位
求稳求上岸
重视方法
1.根据个人水平自行选择是否报班。报班好的一点,是有良好的学习氛围,但是如果你本身自控力很强,基础好,报班锦上添花,不报班也是可以的。
2.明确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在哪一部分,在保持优势不掉队的同时,提高劣势得分率。
3.多总结多总结多总结。失败乃成功之母,考前多总结多学习,考试时才不会方恨少。
4.认真研读考试大纲,及时掌握考情变化。
配齐资料
1. 历年国考,省考真题,刷刷刷。真题代表的是一种出题导向,很多思想,方向每年是不变的。认真分析历年真题,哪一类型的题出的最多,那么这一类型的题一定要尽可能做对拿分。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楼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区
二、租用面积: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三、楼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商业办公场所使用。
四、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五、租金标准:每月每平米元,每月计人民币元。
六、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米元,每月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具体事宜由乙方和物管公司书面约定。
六、室内所耗水电费按国家规定价格以表计费,每月按时查表,乙方在查表后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
七、付款方式:租房费用每结算一次,每次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甲方按照租房费用的实际金额开具租赁发票或收据。
八、履约保证:
1、乙方签约之日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共计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将完好物业归还甲方,并没有违约行为,业主即在十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负责交纳与房租无关的通讯、网络、视讯等其它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房产文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国土证)。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主体结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含内部设备、设施)毁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在房租中作赔偿。乙方在对房屋装修时应提前三天向大楼物业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布置网络系统工程前要将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同意。如装修、改造、增添部分出现故障,后果自负,并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相邻客户影响和损失。
4、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市、区消防治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定消防责任书,如乙方对租赁房屋使用不当(如未关好门窗、部份办公区无人或无前台值班等),在乙方上班时间内发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下班后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裁定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03%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不缴纳租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提出赔偿。
2、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出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提前收回。如果收回负责陪赏乙方的损失。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在租赁期内,乙方不愿经营,乙方必须将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并必须是同等租金,同时在转让过程的一切费用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有甲方无关,并与甲方再签租房合同。
2、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日之内书面回函给乙方。如乙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所交租金并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如乙方人为损坏房屋及设备,应照价赔偿。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在大楼内造成甲方或乙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5、装修及装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完整将其房屋整体移交给甲方,不得拆出房屋装修部分。甲方无义务对装修及添加的装修部分予以补偿。
6、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需验收物业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在乙方所交的房租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及所欠的水、电费和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其超出部分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所交保证金或剩余房租款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结清房租、物业管理费、电费、停车费用等,方可在三天内搬迁完毕,否则按违约而论。
十一、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出租乙方。
十二、本合同适用民法典,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协商无效,提交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十三、本合同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及房租后开始生效执行。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盖章):
代表: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图书销售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一条销售范围:
1、乙方享有甲方全部合法出版物在_____地区内的发行销售权。
2、_____。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所供图书是正式出版物,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
2、甲方收到乙方要货订单后,须在_________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乙方急需订购图书,甲方应在当天给予答复。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书的电子书目、宣传资料和其他出版信息。甲方应在新书入库前一周通知乙方,并做好各项发行服务工作。
4、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开展业务讲座或其他宣传推广活动,做好营销服务工作。
5、甲方应以乙方报订数方式发货为主,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配发新书。
6、甲方应与乙方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核对,核实当月实发实收图书的种类、数量是否相符。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将订单传真、邮寄(或其它方式)给甲方,订单须乙方确认签名同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如采用形式传递给给甲方,乙方应注明“凭此传真件有效”;若电话报数应将订单原件邮寄给甲方。
2、订货、添货业务由乙方授权专人负责,该负责人有义务提供甲方委托销售图书的市场销售信息。
3、乙方在向终端用户销售时,可 在甲方发货折扣的基础上浮不低于5个百分点;乙方批销折扣不得低于甲方发货折扣,乙方不得窜货和恶意竞争。
4、乙方应向下级代理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发布甲方各种新书信息,并在本地区内积极宣传推广。
5、乙方应保证甲方图书不低于___个月的销售周期,争取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6、一般图书甲方给予乙方___个月的帐期(重点图书另行商定)。乙方应保证按时回款,达到或超额完成甲方规定的回款要求。
7、乙方不得盗印或销售盗印的甲 方图书,并与甲方联合打击盗版,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
第四条结算折扣
1、甲方给予乙方供货折扣为___折,教材类图书(中高职教材图书、社会培训教材、教学软件类图书),特殊图书按特殊情况处理。
2、____。
第五条发货及验收
1、发货费用:甲方供货给乙方的发运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站点后,正常的转运、存储、提货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发货依据:甲方根据乙方订货 单以及新书出版情况和当地市场状况采取供应与主发。
3、发运方式:甲方一般为汽运,也可根据乙方要求而定(在订货单上注明)。
4、乙方收到货物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反馈货物信息,___________日内无回告,我方视为收货无误。
5、图书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污损,应由运输部门开具证明,以便甲方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补发图书或调整帐目。
第六条退货
1、乙方在年度内可退回甲方滞销 图书,退货率不得超过___%。
2、若甲方对某种书进行清算,提前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___个月内将该书余货退回甲方,逾期视为乙方该书已经销售。
3、退货方式:乙方有权选择退货运输方式,并承担正常的全部退货费用。如甲方指定退货运输方式或调拨图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
4、退货规定;
(1)乙方退货须向甲方传真退书目录清单,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退货。
(2)乙方退货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损、无污渍,能正常销售。
(3)甲方收到乙方退货后,对图书进行清点,并在___个工作________日内与乙方确认退货数量,残损图书由乙方负责。
(4)甲方的图书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版内容问题,乙方有权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额支付。
第七条帐款结算
1、甲乙双方业务负责人每月必须核对往来账目___次(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按协议规定进行结算。
2、乙方每月月底前向甲方结算一次叁个月前的货款。
第八条合同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若明 显不能满足经销条件,不具备经销能力,甲方可撤销其经销资格和销售合同、并终止双方责权。甲方在合同终止前___天内通知乙方,在此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应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另行商定。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民事诉讼。
4、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________日至___年__月__________日。
5、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________日起 正式生效。
6、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8、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安全基础,创建平安校园”为主题,根据县局各项要求,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不断强化师生的安全素质和防范能力,使学校内部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有效防止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创建,为校园安全、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了高效开展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学校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收集、整理、通报安全隐患大检查活动有关情况,并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从20xx年6月18日前开始至20xx年10月31日结束。
四、检查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校舍、设备设施等安全大检查
认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对学校教室、办公室和各个功能室等公共区域的安全拉网式大检查。重点对学校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械及通道等重要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要上报并加强管理和师生安全教育。
(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1、学校配合县公安、卫生、城 管、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针对校园周边小商小贩、交通秩序、食品卫生、网吧等进行专项整治,确保校园周边秩序良好。
2、学校认真开展“警校共育”工作,主动联系片区民警以及治安巡防人员,加强校园周边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周边秩序良好和安全。
(三)交通安全教育
1、在9月和10月开展专题教育两次,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爱护交通设施、不横穿马路、不坐超载车辆、不坐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文明乘车等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争当文明、守法好学生。
2、举办一次黑板报或手抄报比赛。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6月18日前),按照“安全生产月”及安全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制定梁泡小学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6月19日—8月31日),按照“安全生产月”要求,组织开展好“六个一”活动(组织教职工接受一次安全专题培训,组织学生接受一次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建议征集活动,给学生家长发出一封安全提示信,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重点部位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填写隐患排查台账,撰写自查报告。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9月1日—10月10日),集中治理一批长期存在、反复出现、较为典型的安全隐患,真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阶段:本次活动情况总结、资料归档(8月1日至9月30日)。
(甲方)聘用(乙方)为业务经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乙双方同意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聘请为本公司;合同期限为年。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1、负责公司产品的宣传,执行公司区域营销计划的实施。
2、负责公司推销及相关业务的接洽与联系,同时将相关客户资料备案到负责人处。
3、收集、掌握并反馈竞争对手的营销策划,产品价格、市场动向等方面信息,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4、跟踪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客户问题,收集并反馈客户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期望,帮助本公司改善经营策略和服务水平。
5、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推广期实行底薪+提成方式,非推广期只计提成方式。
1、推广期薪酬:底薪,试用期合格后薪酬标准为:底薪
2、非推广期薪酬:完成推广期任务后,非推广期是接受订单日期,凡是客户下了订单并结清货款的,则有提成,提成按第1点计算。
3、每个季度总结每个业务员的业绩情况,并对业绩好的业务给予一定奖励。
4、甲方每月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薪酬;甲方的薪酬发放日为每月15日。
1、工作时间:
1)每天10小时工作制(含中午)(8:30~18:30),乙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甲方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回公司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周必须回公司参加周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
2)每月有三天休息,超出三天按每天基本工资费用扣除。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非推广期不需要出差的,则在公司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9:00~18:00,负责与客户日常联络等工作。
2、差旅费用:公司负责每个业务员推广费用,车费实销实报(需注明所到地方及出差成效),餐费按15元/餐。
1、乙方要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业务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和支持,乙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与本职业务无关一切活动,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负。
3、乙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付公司存档。
1、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附加协议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连续二个月未给公司带来任何业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如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甲方(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_程表》。《旅_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_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4、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旅_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旅_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发布了四川省消防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
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四)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五)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
(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内容。
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新闻、广播、影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新上岗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职职工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第十六条学校、学前教育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确定消防安全教员或者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
各类学校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应当组织师生开展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季节和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涉及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因防火、灭火救援需要,到辖区单位进行必要的现场查看或者模拟训练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在“119”消防安全活动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和演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公益性消防宣传。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知识宣传、灭火演练及消防站对公众开放等活动。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将下列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
(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工矿区和旅游度假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聚集区编制建设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车通道。
农村场镇设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没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农村场镇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条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报警电话服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填报工程信息。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提倡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
(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强化火源、电源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庆典、宗教等活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二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共用各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共用各方按照约定方式解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八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并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适用地方标准或者应当经技术鉴定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按产品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证明。
第四十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控制室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检测、监测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一)法人资格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证明;
(三)办公场所和消防专业检测、监测场地的物权证明;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动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记录签字、存档备查。
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四十五条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
(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
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
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五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配备并及时更新基本的消防装备、设施、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居)民志愿消防队伍购置、更新消防装备、器材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季度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统计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志愿消防队员的人身风险。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消防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因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符合革命烈士、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
第五十六条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灭火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以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
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五十八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
(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十条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第六十一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
第七十一条个人经营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和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政、电信枢纽及其他重要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三)、(四)、(六)项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近日颁布实施。今(28)日下午,四川省公安厅组织召开贯彻实施《规定》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播放了《规定》宣传片。四川省消防总队王松林副总队长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重要意义。据他介绍,《规定》切实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等源头性问题,弥补制度缺陷,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有规可守、有制可依、有序可循。
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任立新书记重点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他指出,《规定》在遵循《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着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系统梳理和总结提炼了近年来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要按照“多位一体、系统防控”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要聚焦关键环节、紧盯重点难点,进一步夯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僧侣消防安全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要统筹贯彻文物保护与消防安全相结合的立法思路,着重强化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古迹保护举措;五是制定明确刚性问责条款,进一步明确管理各方法律责任。
四川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赵克彬处长结合印度普丁加尔女神庙火灾爆炸事故的鲜活案例,详细阐述了制订和颁行《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大意义。
四川省公安厅岳德松巡视员充分肯定了《规定》出台对于筑牢我省宗教活动场所“防火墙”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