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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总结汇报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用5篇)

时间:2023-09-19 16:27:06 作者:JQ文豪 2023年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总结汇报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用5篇)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总结汇报篇一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总结汇报篇二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千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车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总结汇报篇三

8.1饮水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8.2饮水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8.3饮水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8.4饮水卫生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5饮水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总结汇报篇四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第十条 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

(四)使用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五)不得将饮用水管网与非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六)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水质检测。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饮用水日常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前款所列工作。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

(二)卫生管理制度及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四)涉水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六)水质检测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四条 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

生产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

(二)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原(辅)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且索证记录(含检测报告)完整;

(四)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检测,卫生检测报告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二节 集中式供水

第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

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正常运转。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和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卫生规范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除外)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第三节 二次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清洗、消毒后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在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过程应当邀请用户(业主)代表参与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向用户(业主)通报清洗、消毒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第四节 现制现售水

第二十四条 现制现售水是指以集中式供水为水源,通过水质处理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二十五条 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三)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四)符合其他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 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

水质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 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

供应现制现售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上述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总结汇报篇五

为保障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我县卫生健康局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兑现自来水厂、16个乡镇和部分中小学校自备水的水质卫生安全进行了监督和监测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集中式供水

1、市政集中式供水

我县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共有1家,即我县自来水厂。

2、乡镇集中式供水

全县共有16个乡(镇),除位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新州镇外,其余15个乡(镇)均设一个集中式供水点。

(二)学校自备供水

乡(镇)所在地农村寄宿制学校中,有107所小学的生活饮用水为学校自备供水;另有65家乡、村幼儿园的生活饮用水亦为单位自备供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

我县城区内只有一处自备水源,为县城所在地新州镇头塘村,供水范围约100户,供水人口约500余人。

(四)二次供水

经过摸底排查发现,我县万民国际大酒店、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城市便捷酒店、天桥大酒店和昌达宾馆5家公共场所经营户以二次供水的方式向旅店住客提供生活用水。

今年,我所监督二科已分别对辖区内市政集中式供水(1家)、乡镇集中式供水(16家)、自建设施供水(1家)二次供水(5家)开展了2次卫生监督工作。同时,与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共同开展完成了2次辖区内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监督工作。期间:共出动卫生监督员84人次,出动车辆(包含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和使用私车)48辆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90份。

二、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开展巡回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1、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我们严格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目前,共许可审批市政供水1家,二次供水5家。

2、克服困难,结合实际,加强市政供水、乡镇级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1)市政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

我县自来水厂持有效卫生许可证,16名供管水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有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卫生管理制度齐全;水源及取水点已建立范围标志,设置卫生防护带、严禁事项告示牌,设置警示标识、防护宣传牌等;引水渠道为明渠和暗渠相结合;制水工艺卫生管理制度齐全,制水工艺管理符合卫生要求,配备水质沉淀、过滤、消毒等设施,保持正常运转;配备两套净水设施、两台二氧化氯发生器。涉水产品、消毒药械建立索证制度,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消毒药械持有卫生许可批件和持有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配备水质检验室及相应检验设备,检验室正常运作,检验设备能正常使用。配备三名专职检验人员,能开展部分水质检测项目,有相应的水质检测记录。

该水厂目前存在的最大安全隐患为水源及取水点防护问题,水源、取水点、引水渠道受到日常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化肥、农药污染的可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此情况,我所已和自来水厂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县人大、政协也已经多次把水源污染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把这一问题向市、自治区人大、政协作了反映,县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给予高度重视,采取了多次综合治理。然而,从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保护职责来看,尚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

(2)乡镇集中式供水

本县16个乡(镇),除新州镇位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饮用水为县城市政供水外,其余15个乡镇均设一个集中式供水单位。各乡镇供水单位性质大致分两种:一种是属于我县水利局管辖并派人管理,有专职供管水人员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第二种是当地政府或群众集资建造的,无专职供管水人员。以上两种形式的供水站均是蓄水池储水,再以供水管道输送到各用户,无沉淀、过滤、消毒等水质处理设施和措施。乡镇集中式供水均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无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水源和取水点无明显范围标志,未设置卫生防护带、严禁事项告示牌、警示标识、防护宣传牌等,无水质检测实验室,无满足自检需要的检验设备。

(3)自建设施供水

我县新州镇头塘村自备水源供水点属于村民自筹款建设,不是经营性供水,法人或负责人均无法确定,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管水人员没有持健康证明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故没有进行规范化的卫生管理,相关卫生管理制度缺乏,未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防投毒及应急处理预案,水源水质虽然未发现污染可能,但水质未进行沉淀、过滤及消毒,水质无相关检测证明。

3、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特别是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根据我县卫生健康局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3月,我们组织开展了1次春季学校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工作。主要监督检查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水人员健康体检以及水质污染应急处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内容。经检查发现,大部分学校自建设施供水不符合卫生要求,主要是水源水无卫生防护措施、储水设备清洗消毒记录不全、未开展水质检测等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均已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学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严格水质消毒,防止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4、按照《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二次供水设施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卫监所〔2017〕22号)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全县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5、认真开展全县生活饮用水“3•15”健康维权专项执法活动。

“3•15”期间,我所组织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对县乡两级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指导被监督单位开展水处理、水消毒等工作,对存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供水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二)监测工作情况

由于缺乏经费,我单位未能主动对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据供水单位报送及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县对各类供水单位(县级市政供水、乡镇级集中式供水、村屯级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二次设施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开展水质检测60份,合格43份,合格率71.67%。其中:县级市政供水13份,合格13份,合格率100%;乡镇级集中式供水34份,合格19份,合格率55.88%;村屯级集中式供水0份,合格0份,合格率0%;学校自建设施供水3份,合格2份,合格率66.67%;二次设施供水10份,合格9份,合格率90%;农村分散式供水0份。

三、整改措施

1、继续对县自来水厂监督检查的力度,定期对二水厂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抽检化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2、针对乡镇供水条件简陋、水源缺乏、经费不足的实际,在加大监督检查的同时,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的防护和水质消毒工作,同时向有关部门信息沟通,特别各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问题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争取经费、改善水质卫生状况。

三、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职责不明确。多数供水单位负责人不熟悉(或了解)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保障生活饮用水水质质量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供水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以其供水单位的水质都不合格、吃了几十年都没出问题为借口不按卫生要求对所供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

2、直接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缺乏。多数供水单位直接供管水人员不知道水质处理需要经过哪些工艺流程,水质处理过程中混凝剂、消毒剂如何投放。生产区、水质处理设施、设备有哪些卫生要求等。

3、多数供水单位出卖或承包给私人经营后,经营者为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在水质处理过程中不按卫生要求投放混凝剂、消毒剂,也不按卫生要求对水质进行自检。导致所供生活饮用水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部份供水单位水质处理设施设备欠缺,达不到水质处理工艺流程需要,而部份供水单位有水质处理设施设备而不按要求使用。

5、部份供水单位管网水管道由于年久失修及缺乏维护,管道生锈烂损严重,由于政府投入不足或私人经营者不愿或无力投入资金,而未能对这部份管道进行改造,导致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

6、大部份供水单位无检验设施设备及检验人员,未按卫生要求对水质进行自检。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饮用水卫生宣传工作力度。对群众大力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消毒及水质处理方法的宣传教育。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档案,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执法频次和力度,加强对供水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供水人员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其法理意识和责任感。

五、今后设想

1、建设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前,必须对所选用的水源水进行水质全分析,以达到所选用水源水的各项卫生指标不超标。

2、建立健全的生活饮用水监管机制,加强对供水工程的日常监管,确保饮用水的各项指标合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完善消毒设施,落实消毒措施,确保水中消毒剂指标达标,有效杀灭水中残留的病原微 生物。

4、加强对制管水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安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经饮用水传播疾病的潜在性危险。

5、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对卫生监测工作大力支持,确保监测经费能够落实,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能健康有序开展,为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 科学 的、有效的、准确的监测数据。

6、加强监测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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