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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答辩状范文(16篇)

时间:2023-11-10 22:28:14 作者:BW笔侠 合同诉讼答辩状范文(16篇)

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参考合同协议范文的同时,我们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张,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xx市满江片区"别墅区号",身份证号码:5329。

被答辩人:xx,男,1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号,身份证号码:5329。

因原告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请求。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难,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状有利于人民大院充分了解案情,判断是非,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大家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被告民事诉讼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1994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xx年3月18号。

其它证明文件7份。

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我的当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第二批的20个就按照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

由于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第二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承担,对第二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

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所有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承担),第二批的20个项目就按照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情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第二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5、工程验收情况。

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须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行了整改,最后才通过验收。

6、结账情况。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收和费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了28838.05元。现已全部结清。

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立即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说,随即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电话给他说:要起诉。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系过。

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5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费和费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709048.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导致,在第二被告对厍东关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请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预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元借条。因为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民工工资,农民工已多次到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要求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处理好。经厍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直接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

8、违约责任。

20个项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01459.50元,违约金就应为401459.50x10%=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第二被告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现在,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担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原告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答辩,现在我根据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赶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订。

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

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3、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

在向厍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管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从此,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

4、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

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情况。

度款。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给陈陟说:“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情况。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x1600(含费单价)—161660.55(税收和费用)=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x750(裸包单价)=463222.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现已全部结清。

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厍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唐明晋。

20xx年8月30日。

被答辩人:吴天虎,男,汉族,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四组。答辩人因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免除学校关于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天虎与被告王成龙系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同班同学。20xx年6月9日晚自习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了殴打,事后学校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龙事发第二天即离开学校,不知去向,来学校多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系,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此事后经古浪县公安局黑松驿派出所调查在案。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经到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肿瘤医院、兰大第二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和手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里堡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对于该案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

答辩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

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继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女,汉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x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xx元。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xx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xx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2月x日。

合同撤销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路。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6日答辩人已自己及儿子、弟弟以及肖__________的名义从被答辩人处购买了上海金山国际贸易城小商品城的四套房屋。该买卖事宜均由答辩人一人办理,四套房屋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也均是由答辩人亲笔所签,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为每套房屋均支付了50万元的首付款,合计200万元人民币。后由于答辩人了解到该房屋现阶段只能够办理‘小产证’,存在巨大风险,便与被答辩人协商解除答辩人以及以周_____翔名义所签的二套《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辩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被答辩人资金周转问题,无力向答辩人退款,于是经双方再次协商决定,将原来答辩人购买三套房屋退掉二套,实际只保留已答辩人弟弟周_____祥名义购买的一套房屋。经结算,答辩人以弟弟周_____祥名义购买的该房屋总价款为3777819元,20__年5月16日已经支付首付款50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1880000元,20__年2月15日另付款1200000元,尚需支付197819元,该197819元从被答辩人应当退还答辩人的房屋的共50万元首付款中转来。

以上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的事实虽没有签订解除合同,但从被答辩人开具给答辩人的发票中可以得到清楚的反映:_________________20__年5月16日被答辩人分别开具付款方为自己周__________、儿子周__________、弟弟周__________的三份发票,此为上述三套房屋的首付款。20__年2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与答辩人解除自己、儿子的二套房屋买卖合同,只保留以弟弟名义所购买的一套房屋,答辩人交纳1200000元后被答辩人出具了该1200000元的发票,以及剩余从答辩人首付款中转来197819元的发票,另20__年4月1日向答辩人开具了以弟弟为名义的1880000元发票,以上发票的总额为3777819元,与弟弟名义购买的房屋总价相符。同时由于被答辩人资金周转紧张,无力向答辩人支付退款,故20__年2月15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开具了金额为302181元的房屋买卖发票,该发票的金额与197819元的发票金额之和恰为50万元整,此为答辩人房屋的首付款。同年3月15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开具了代收的弟弟房屋各项税费的名为弟弟的总金额为140576.33元的转帐收据及500元的现金收据,以及开具了以儿子名义的金额为359423.67的房屋买卖发票。以上儿子发票金额与儿子税费金额之和恰为50万元整,此为儿子名义房屋的首付款。

由此可以看出实际上双方已经解除了以答辩人本人名义所购买的套房屋买卖合同。故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的行为明显的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答辩人非但未继续付款,相反被答辩人反而退还给了答辩人部分购房款,显然违背了正常的交易规则,且被答辩人也无证据证明其退给答辩人购房款的原因及依据,很明显被答辩人是在恶意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即便被答辩人不认可双方已经实际解除了该《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得到支持。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九条之规定,本案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订完出售合同’。即如果该合同依然有效,那么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答辩人所有,依据不动产转移的原则,则被答辩人只能要求答辩人继续履行该合同而不能要求解除该合同。

2、被答辩人的第3项诉讼请求要求答辩人支付赔偿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的支付必需依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被答辩人主张赔偿损失,其损失也仅仅只能按照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同时,即便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其赔偿金额也应当依据该《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合同甲方)如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时,答辩人(合同乙方)的赔偿金额以总房价的0.01%计算。何况该赔偿的计算与本合同第二十条答辩人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时被答辩人赔偿给乙方的赔偿金额表述一致,应当予以认可。

本案中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是被答辩人提供和格式合同,如果该格式合同中出现相互冲突的条款,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选择对答辩人有利的条款,即《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适用总房价的0.01%计算赔偿金额。

3、该《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九条明确写明该房屋办理的是‘小产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禁止买卖交易,那么该《商品房出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答辩人应当退还答辩人已经交纳的全部购房款。

4、该《商品房出售合同》明确约定如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约定,本案中被答辩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已经通知答辩人的证据emn快递单上的地址只是答辩人身份证上的地址,并非答辩人的实际居住地,更何况该快递单上只有‘保安’或‘同事’的代签,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名,在被答辩人不能出具答辩人已经授权他人代收信件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答辩人明显不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受到了该所谓的‘通知’.同时被答辩人也不能够证明其向法庭所提交的快递单内的文件就是其所称的‘催告函’、‘通知’等文件。

综上,在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既与事实不符由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与刘于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年与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xx法院。

答辩人:刘。

x年3月18号。

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_)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诉讼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童和平、钟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邹瑜)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请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童和平、产权登记为“自权字0017035”号,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为24.96平方米。以上事实由自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予以证明,至今,涉案房屋的产权没有做过任何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故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诉人童和平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1987年左右,被上诉人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远县向义镇务农。因涉案房屋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紧挨着的,故被上诉人将房屋交于其父母进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诉人童陆刑满释放回家,因无居所,被上诉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诉人在居住该房屋时没有经过被上诉人的允许擅自拆除了被上诉人建于涉案房屋顶上堆放木料的偏间,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了争执,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1000元,双方之间的争执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诉人搬离涉案房屋时,也从未向被上诉人表达过要购买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更没有打算将其房屋卖于上诉人,故双方没有房屋的买卖合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及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没有转让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转让登记。

2、上诉人主张于1995年向被诉人支付的1000元是购房款,是明显不成立的。

被上诉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当时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诉人花了近一两年的时间打造的石头,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费和修建时的人工费(价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时的造价也不只800元,况且经过长达十多年的时间,若被上诉人要把房屋卖给上诉人,其购房的合理对价是远远超过1000元的。故1000元显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对价,不应认定为购房款。

3、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不能充分说明其是因为购买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诉人与被上人是亲兄弟,被上诉人把房屋借给上诉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长情的。其次,被上诉人因长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交给其邻居母亲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诉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从其母亲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也是完全可能的。

2、童树槐的证言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真相,其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为其并没有亲身经历感知事实的经过,只是听王淑明说的,其证言属于传闻性的、推测性,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3、童玉仙的证言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童玉仙述称其只记得原告出了1000元钱给被告购买房屋,但却不能述清楚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事件发生的原因,而且当时连涉案房屋由谁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称原、被告买卖房屋是亲自在场缺乏真实性。

4、童玉梅的对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其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所做的证言具有传闻性和推测性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同时童玉梅在不在场情况下对1995年上诉人与被上诉发生争执的经过陈述的过于详细,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其陈述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二)上诉人至今都享有自贡市贡井区的廉租房住房补贴,其给行政机关提高的档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此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进行拆迁,上诉人想着被上诉人离家多年,户籍也迁走了,上诉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诉人想独自侵占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曾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被被上诉人拒绝。故上诉人许诺童玉仙、童玉梅、童树槐以经济利益,让其提供伪证,捏造房屋买卖的事实,想从中谋取利益。上诉事实由上诉人也亲口述说,如果被上诉人在现在承诺把房子卖于上诉人,上诉人可以分一部钱给被上诉人,但被被上诉人断然拒绝,其可以合理的推测出上诉人与各证人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之嫌疑。

故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答辩状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张,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xx市满江片区“别墅区号”,身份证号码:5329。

被答辩人:,男,1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号,身份证号码:5329。

因原告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难,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赵,男,白族,x年02月14日生,xx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xx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xx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xx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xx.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9月20日。

离婚诉讼答辩状

本准则是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和基本行为准则,是规范员工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工作规范。

1、员工在办公时间及办公区域内必须佩带工牌。

2、公司提倡工作用语为普通话。

3、办公时间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串岗、聊天。

4、严禁在办公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违者视情节转重,给予不同形式的处分。

5、严格办公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域和办公时间内就餐、吃零食或进行其他工作以外的活动。

6、不得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7、员工打电话,用语应量简洁、明确、减少占线时。

8、公司严禁员工在公司拨打私人长途电话和区间电话,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分,因工作需要拨打长途电话的,到综合管理部统一拨打。

9、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不许打私人电话。

10、员工参加正式会议、培训等应严格遵守会议时间及秩序,主动处理好手机,不得发出响声,每响一次,扣工资50元。

11、严格文印、传真管理。

(2)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5)文印室对送来打印、传真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

(6)文印室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形式的处分。

三、形象规范。

1、员工着装。

1)工上班时,着装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因对外工作大原因,有交往需要的公司领导可视工作情况着装。公司若有统一着装要求,则按具体着装规定执行。

男员工着装要求:。

2)洁、无污迹、无汗味、无破损、扣子齐全;系好领带,衬衣衣襟套进裤头,袖衫应扣好袖扣。穿戴统一,合符标准。

3)服表面平整,长度适中。不得露胸或披挂,衬衫必须束于裤腰或裙内,男士不得将领带拉开。

4)一鞋袜颜色。皮鞋光亮,不穿颜色鲜艳的袜子,禁止使用夸张的配饰。

5)给员工的工号牌须随身携带,工号牌在工作时间内须按规定标准佩戴。员工在设施设备维修,油污较多的情况下,可着装旧工作服或自备服装或特殊作业劳动时,也视情况可不着装工作服,但必须佩带工号牌。

6)理人员有权监督员工着装。

7)号牌佩戴端正,位置统一。

8)作服非因公不得穿出公司,下班后,须将工作服存入更衣柜。

2、员工仪表。

员工应保持手、面部、头发的清洁整齐。女员工:发型整齐,不披发,不得遮面,不染异色;提倡淡妆上岗,不化浓妆,不涂指甲,首饰佩带适度。男员工:不蓄长须,不留长发。

四、行为规范。

1、员工之间相互平等,彼此应建立真诚、友爱、互助的工作合作关系,不得挑拨是非、散布谣言,恶意诋毁攻击他人,更不得吵闹、打架、否则按照公司制度处理。

2、原则上工作时间不接待私人来访(特殊情况除外)。如有公务客人来访,先由综合管理部前台接待员将客人引领至会客区或会议室,倒好茶水,再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对所有工作来访客人,接待人员应礼貌周到、举止得当。

3、员工如有投拆或反映意见,可通过口头或局面向主管领导陈诉,如意见涉及主管领导,可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或更高层领导陈诉。公司鼓励员工表达不周意见和想法,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坦诚沟通。

4、公司所有职员应做好相关单位的服务工作,严禁利用工作关系刁难业务单位,原则上不得接受业务单位的宴请及礼金、礼券、礼品。

5、员工对外交往应热情诚恳、礼貌周到,廉洁自律,严禁任何人收受回扣,损害公司利益。

五、用语规范。

1、文明用语。

(1)请!请坐!

(2)您好!谢谢!

(3)对不起!

(4)请稍等。

(5)请问您找谁!

(6)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7)您好走。

(8)谢谢合作。

(9)请原谅我们这儿不能抽烟。

2、服务禁语。

(1)不知道!不清楚!

(2)不是我管,找去。

(3)没看见我正忙吗?到别处问去。

(4)怎么还问?

3、员工在接听电话时,一律用普通话。接听礼貌语为:。

(1)你好!上河物业。

(2)请问你有什么事?

(3)请问你找谁?

(4)请稍等。

(5)有什么事可以转告吗?

(6)谢谢,再见!

公司将对礼貌用语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六、环境规范。

1、员工严禁在公共办公区内吸烟,确需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室进行。

2、各部门所有区域、墙壁空间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布置,不准随意张贴、悬挂物品。

3、办公区域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

民事诉讼答辩状

被答辩人:李。

就被答辩人李与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一案,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已被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泗水县社会保险处支付了被答辩人工伤待遇,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答辩人支付。该认定既是事实,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被答辩人混淆了答辩人欠缴工伤保险费与工伤赔付责任主体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辩人是x1年12月x日出现的工伤事故,正是发生在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被答辩人提交的泗水县社会保险处生育保险科出具的答复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在欠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缴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该答复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意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被答辩人系于x2年x月2x日自愿辞职,自己书写了辞职报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如固执地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原劳动仲裁裁决书早已因被答辩人起诉而不生效,被答辩人未能审时度势,值此时机再去刻舟求剑,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双倍工资支付问题。

被答辩人已经明确提出双方早在x年x月1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x1年x月31日。被答辩人曲解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初始用工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其计算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本案中,被答辩人已经与答辩人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该情形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要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若一再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无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x3年x月x日。

代理律师.律师。

行政诉讼答辩状

所在位置:首页诉讼文书样式文书样式。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附: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政诉讼答辩状

为陶、包不服xx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金行初字第xx1x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x4年x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1xx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系xx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x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x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建设局(盖章)。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男32岁汉族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8月2511作出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15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15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2015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15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某。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王某,男,汉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县人,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x3428,联系电话:136x9159。

被答辩人(原告):代某,女,汉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县人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03019xxx8528。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代某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婚生长女王某、次女王某丽、子王某军。结婚后,被答辩人在家照顾小孩,答辩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家人把被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2、被答辩人称双方自婚后长期分居,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x6年开始,答辩人、被答辩人为了生活,分别出外打工,小孩交给答辩人的哥哥照料,答辩人每年支付生活费。夫妻俩每年春节期间都回家团聚。

3、答辩人考虑到自己比对方年龄大,且顾及到被答辩人身体稍有残疾,婚姻期间双方为了生活琐事偶尔也有争吵打闹,答辩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让的态度。答辩人作为丈夫、作为父亲,承担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担,对家人尽到了照顾义务,几个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为了孩子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挽救一个完整的家庭。对被答辩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x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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