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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优质5篇)

时间:2023-10-02 07:39:05 作者:雅蕊 最新劳动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优质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一

委托代理人:张*帆  单位:河南律师事务所  电话:153****355

被申诉人:新乡商业学校

住所地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诉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请求被申诉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1912月至今的工资。

3、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年12月至今社会保险费;

4、请求被申诉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7年8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诉人被被申诉人指派到新乡商业学校工作,1997年申诉人因为偷窃被拘役3个月,拘役期间工资停发。1997年年底期满释放,申请人向单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被申诉人说目前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适的工作就给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就信以为真,这一等就是十几年。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一直由申请人缴纳。申请人由于没有了生活来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饭,多年积压成郁导致现今患上了心脏病,并做了手术,已无法维持生存,现只好付诸法律,请求归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1997年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被申诉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1997年12月至今的工资,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7年12月至今社会保险费;请求被申诉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综上所述,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想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敬请贵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作出公证裁判,满足申诉人诉求。

新乡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申诉人:张*

05月13日

附:证据:

1. 申请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工资汇总表

4.单位王某的证言

5. 律师代理费收据

劳动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二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 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 执行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 所有的 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和 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 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 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前文论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及常见的类型。但是实践中还有其他非常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类型。

(一)基于租赁关系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其法理基础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同,本文不做赘述。具体的规定条文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限内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此种案外人执行异议主要审查:1、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物之前;2、必须为书面的合同,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同口头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口头合同并不能阻却执行;3、并已经实际占用不动产,这里的实际占用必须发生在查封之前,而且必须的实实在在的占用,而非形式上的占用。同时在该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应注意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基于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提出的异议

关于不动产的预告登记,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条,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的不动产登记。在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是纳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第二是预告登记时的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了物权效力。具体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三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详细解读该法条,发现预告登记仅仅是对于法院停止处分该标的物,不能排除执行。而只有符合物权登记条件的,才能真正排除执行。

(三)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的异同

仔细研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可以发现,最高院对于执行监督机构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标准。对于形式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主要规定在第二十五条,具体为: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这体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效率原则,毕竟审查的期限仅为15天,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只能依据登记的内容。但是通过该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仅仅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办理过程中,当然要结合该规定,但是更要审查涉案执行标的物的真实权利状态。

2、实质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了基于不动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实质审查标准,这两个条款前文已经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个条款并没有但书的规定,因此在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述的条文规定进行判断。

劳动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三

业精于勤,而荒于戏。形成于思,而毁于随。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律师的专业知识,要在不断得,深入学习研究法律知识。司法动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意见。并对相关案情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对症下药,制定针对性的法律维权策略,下面是本人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意见,制作的证据清单和赔偿清单。执业实践中将复杂问题简洁化,法律化,专业化,使司法人员一目了然,非常清晰得了解整个案件的焦点及法律的重点。往往可以受到很好的司法效果。

下面是本人在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针对具体案情制作的证据清单和赔偿清单

二、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不服裁决,二审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平原县xxx号。

被上诉人:德州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住所地,

上诉人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49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49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经济补偿元。

二、请求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由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事实认定不清。而未支持上诉人请求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明显错误。

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是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依据。 但是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并没有具体审查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导致1.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查清。2.假设是认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查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的原因。因此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劳动合同是哪方主动解除劳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情况下而判决不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明确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则错误。用人单位主张是上诉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严重错误。

(一)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明书,来证明是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明确错误。

1.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形式上不具有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效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证据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

2.此证明所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者试用用期提前3天通知解除。这种解除原因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唯一性。明显并不是针对上诉人记载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

(二)用人单位主张的是因为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来查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严重违悖证据规则。

既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提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一审中上诉人方曾多次提醒法官就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分配举证责任,请求法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是一审法庭对于上诉方的请求置之不理。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完全充分的证明责任,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否则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即便劳动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末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而且一审法院也查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上诉人提供的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事实错误,没有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所称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严重违悖证据规则。一审法院不支持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判支付上诉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劳动者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篇四

请求事项:

2。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3、请注意以下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劳动者何时入职,从事什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劳动纠纷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五

申诉人:(申诉人如为个人,则此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法定住址,联系地址,电话;如为单位则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被申诉人:(同上)

请求事项:(此处填写争议事项中申诉人的要求,要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资3000元;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事实与理由:(填写争议事项发生的事实经过、争议内容,支持申诉请求的理由)

区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单位所在地确定在哪个区,具体可与法院联系确定)

申诉人:(此处个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遇到纠纷去法院,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有些纠纷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劳动纠纷,在我国,有一个专门先于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叫劳动仲裁,也就是说遇到劳动争议类纠纷,你的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最快的当庭即可出判决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劳动纠纷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1、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也就说开庭后2个月之内要出判决结果。

2、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但要经院长批准。开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个月,也就说开庭后3-4个月之内要出结果。无论法院采用哪种程序审理,无论当庭出判决还是择日出判决,反正不能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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