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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6篇)

时间:2023-10-11 01:10:52 作者:琉璃 最新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6篇)

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体现。如何将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和运营紧密结合,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以下是一些企业在塑造企业文化时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合同文档以产品类别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2、合同编号规则:产品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jyjt-201102-001(绝缘接头2011年2月份第1号合同)

3凡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市场部部备案。

4、各相关部门和总经理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6、合同承办部门和市场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市场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

(4)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5)合同所附资料;

(7)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7、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市场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news/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1、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3、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款。

四、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市场部存档。

2、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

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市场部

2012年05月14日

各产品编号(名称首字母)

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1月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公示和证照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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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1、当月考勤记录10%

是否按公司制度要求出勤

有无无辜请假及矿工情况

是否按照公司请假流程执行

在私事于公司利益冲突时,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

能否按部门领导安排按时到岗

2、遵守规章制度20%

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如出现无故抵触公司管理的

出现消极怠工的、欺瞒领导的按情节

是否安全文明施工

是否有从事损坏公司名誉的事情

3、工作责任感10%

自律性: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听从领导工作上的安排

主动性:无须督促,自觉完成份内的工作

责任心: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协作性:积极主动地与他人合作,共同有效地完成工作。

4、工作能力20%

是否足以胜任本岗位所要求的操作能力

能否看懂施工图纸,并准确无误进行施工

工作有计划性,并能根据实情的轻重缓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是否能合理地安排工作,较好地协调与他人的'关系

根据客观情况快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5、完成个人工作任务和质量20%

是否按时完成公司部署工作

去施工现场是否着装工服、工牌及安全帽

是否按工程安全施工标准施工,出现违反规定的情节

是否出现故意浪费工程材料或者损坏公司财产的

6、岗位技能和熟练程度20%

自己主动工作,并按时完成日常安排的工作

是否按图纸要求施工,并无出错现象

施工过程中,有无安全隐患。

施工计划的完成率

五、考核周期

定期考核:月度

六、考核形式

1、明查:自查、互查、联查

2、暗访:上级暗访、第三方暗访、社会监督

3、量化指标

七、考评结果及作用

1、考评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奖金的依据。

2、考评结果应向本人公开。

3、考评结果作为员工年终优秀员工的主要依据。

注:注:如遇客户投诉,调查后是员工的问题,每次扣款50元,如跟业主发生争吵,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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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为顺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规范销售管理,特制定如下公司销售考核办法。

一、公司对销售部门人员实行收入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考核制度,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分两类:销售业绩考核和市场拓展业绩考核。

二、销售业绩考核指销售毛利考核,本处销售毛利=项目销售收入-项目采购成本-项目销售费用(所有费用和用户折扣)。以上收入和成本均以不含增殖税计算,并按回款情况进行考核;市场拓展业绩指销售人员按所负责的行业进行市场培育、日常用户拜访和信息收集等用户拓展业绩。此项考核由销售主管制定销售人员日常用户拜访活动与书面汇报要求。

三、项目销售费用的.控制。项目销售人员控制的费用额度为项目金额的0。5%(按项目进销差价为20%进行折算直接按差价5%计算),公司销售负责人控制的费用额度为项目金额的0。5%。在以上费用范围内,相应人员可自行安排费用的发生,超出费用额度,先请示后发生。用户折扣报西区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销售人员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中50%按月发放,50%实行与业绩考核挂钩。考核内容中销售业绩考核占80%,市场拓展业绩考核占20%。市场拓展业绩考核由销售部门主管和公司销售负责人共同考核。市场拓展业绩考核部分按12个月平均考核,销售业绩考核部分分季考和年考,季考占年薪考核部分的50%,按季度考核平均发放,年考占年薪考核部分的50%,年底考核后发放。

五、公司按如下档次确定公司销售人员的贡献与收入关系。

a类:销售毛利》=300万,年薪24万手机费:800元/月交通费:600元/月

a1200万,

b类:销售毛利》=150万,年薪15万手机费:600元/月交通费:500元/月

c类:销售毛利》=100万,年薪10万手机费:500元/月交通费:400元/月

d类:销售毛利》=50万,年薪5万手机费:350元/月交通费:300元/月

e类:销售毛利》=25万,年薪2。5万手机费:200元/月交通费:150元/月

注:e类为考察类

公司销售人员可根据自己行业的开拓情况,向公司销售负责人提出自己的年薪档次和理由,由销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销售人员年薪档次也实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未完成相应利润目标的,年薪及费用档次相应下降,某季度累计完成相应利润目标的,可同时补发年薪和相应手机费和交通费费用。利润目标超过年初确定数的,年底按超额毛利部分的10%奖励销售人员,不再增补费用。销售考核未完成d类目标的,公司对相应销售人员进行能力考察一个季度,可享受e类待遇,一个季度后业绩无好转的,公司有权决定改变其工作或劝退。手机费和交通费实行按月凭票报销,节约50%归己,超支从当月工资扣除。

七、公司允许销售人员配合打单,利润分配自行商定,(书面交上级主管公司备案?)

八、销售主管年薪考核部分包括个人业绩、部门业绩、市场拓展业绩三部分,比例为7:2:1。部门业绩按部门销售考核总额进行比例考核,季度完成部门销售考核总额80%以上的,可全额拿到考核部分,超出部分,按超额比例计提,未完成部分,按缺额比例倒扣。

九、本办法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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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一、考核目的:

通过员工对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努力程度进行正确的评价,积极利用调动、晋升、调配、薪资调整及教育培训等人事管理,提供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考核原则

1、绩效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绩效考评应以规定的考评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绩效考评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客观评价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三、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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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六

为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素质,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部门招聘使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临时用工计划和设岗情况进行,不得超编。必须严格招聘手续,使临时用工管理更加严格科学、规范,更加适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管理职责

(一)组织人事科:

1、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具体需要负责制定公司临时用工计划,并按岗位设置临时用工名额。

2、负责对全公司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3、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

4、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合同的签定和管理及必要材料的备案登记。

5、对各部门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

7、负责审核临时工考勤,制定临时工工资表。

(二)临时用工部门:

1、根据本《管理办法》,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

2、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组织人事科。

3、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具体管理,包括工作纪律、劳动秩序,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

4、负责临时工考勤的报送。

5、负责临时工工资的领取和发放。

三、临时工录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3、年龄:年满 18 周岁以上,男性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本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须持《待业证》;本市农村户口的,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

7、属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有《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健康证》,工种为技术岗位的应有《职业资格证》。

8、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上岗证。

四、临时工录用手续

1、用工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招录临时工,必须提前一周向组织人事科递交用工申请报告。

2、组织人事科对用工申请报告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3、临时工本人须出具《身份证》及复印件、体检表或《健康证》、街道(乡)以上证明材料交公司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1、临时工如被录用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组织人事科签订用工合同。

2、公司可以依照合同有关规定解聘临时工;临时工也可按照合同规定辞职。

3、没有依据用工合同条款而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五、临时工工资

1、临时工工资:一般实行日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每月实际出勤天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由用工部门负责考勤。

2、技术工种工资标准可根据用工部门实际规定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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