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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调研报告格式(优秀9篇)

时间:2023-09-30 11:15:27 作者:书香墨 最新法律调研报告格式(优秀9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至*月,组成调研组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站点建设、走访受援对象、召开座谈会、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法律援助队伍基本形成。成立了*县法律援助中心,行政机构副科级建制,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名,隶属县司法局管理,建立了*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值班室。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共有工作人员*人,其中,公务员*人,公益岗位*人。承担着全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登记、审查受理、任务派分、考核管理等工作职责。全县共有两家律师事务所*名律师(其中一所*年*月才成立)、*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名法律工作者,共同承担受援对象免费代理、辩护等法律援助业务。

(二)便民服务网络覆盖全县。在县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接待大厅和*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落实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值班接待、登记、咨询和转办等工作;
在县总工会设立*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每天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并提供咨询服务;
在妇联、残联、总工会、团县委、看守所、各镇办等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个,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待登记和初步审查;
在*个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负责业务引导,基本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全覆盖。

(三)工作管理制度比较规范。我县目前实行“四统一”工作法,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同时,还在实践中完善了法律援助重点案件评查、旁听庭审、案卷检查、群众咨询接待、受援人回访等制度,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都制定下发《*县法律援助工作要点》,明确法律援助年度目标任务并与全县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评比、年末有考核,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多维宣传影响逐步扩大。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普法宣传、“法治六进”等工作紧密结合,利用司法工作会、普法宣传月、法制宣传日、送法镇村行等有效宣传机会,现场发放《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便民指南》等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提供咨询*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集市、工地、学校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和便民指南,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政策、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咨询 *余人次,提升了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

(五)法律援助成效日趋明显。一是对重点对象应援尽援,始终把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案件作为法援工作的重点,做到了应援尽援。二是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人中的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将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军人军属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三是突出抓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主动参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其中:办理妇女援助案件*件,未成年人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万余元,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一是法律服务力量还很薄弱。目前我县只有陕西胡军、陕西诺灵*家律师事务所和*县*、乾佑、凤镇*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名法律工作者承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每年应当承担*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而在实际上我县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件左右,他们每个人都承担着两倍以上的援助工作任务。县法律援助中心内部没有一名专职律师,而与我县条件类似的延安市黄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拥有*名公职律师,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名公职律师。二是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业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有挑拣现象,对重大疑难、工作量大而回报低的案件,承办态度不积极;
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又难以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法律援助任务艰巨。随着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面不断扩大,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上升和法律援助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凸显,偏远地方的群众维权之路依然相当困难。

(二)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司法救助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部门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作来实现。目前,除了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就办理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外,法律援助中心和检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只是减免了受援对象律师服务费,有的受援对象还常常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使法律援助效果大打折扣。对一些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在侦察、起诉阶段,相关部门法律援助意识不强,法律援助介入较少,往往耽误了最佳取证时机。《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在实践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时,对当事人提供的镇、村(社区)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无法一一查证。

(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偏低与专项资金闲置并存。一方面,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低。省市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财政补助标准为:市内刑事案件*-*元/件,县内*-*元/件,民事案件市内*-*元/件,省内县外*-*元/件,复杂疑难案件*元/件。去年我县办理法律援助*件,每个法律工作者人均办案*件以上,工作量很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调查取证的实际费用往往超过了案件补贴标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赔钱办案,影响了做好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省下达我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连年有节余,三年来中省共补助我县*万元,实际使用*万元,使用率只有一半,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结余量大。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资源整合,增强法律援助的联动力。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逐步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壮大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力量,最大限度地缓解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建议参照黄陵县做法,在法律援助中心招聘*至*名公职律师或专职法律工作者,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二是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动、信访等部门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团队建设,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完善协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一是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维护司法公正有机结合起来,合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问题。建议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部门联合,就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之间的相互衔接制定出台统一的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使受援对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申请、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享有方便快捷的服务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库。借鉴宝塔区经验,由法律援助中心将全县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等各类救助对象进行登记建档,方便查对核实。

(三)强化经费保障,提高援助办案的积极性。建议司法财政部门在积极呼吁上级主管部门提高补贴标准的同时,制定出台更加灵活的奖补激励政策,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给予奖励补贴,以充分调动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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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二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因进入该系统的挂牌企业多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俗称“老三板”),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是国家科技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关村管委会落实^v^、^v^科技创新战略,以金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助力成长性高新企业,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大举措。

2006年1月23日,世纪瑞尔(430001)和中科软(430002)登陆新三板,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篇章,新三板作为场外资本市场的典范,从此风生水起。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在科技界、产业界和证券市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得到了各地高新园区的关注和广大中小企业的翘首以盼。究其原委,不外乎新三板审批时间短、挂牌程序简便等特色,更确切的说是新三板吻合了中小企业发展成长的轨迹,以一种易于适用的方式而倍受青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票上市发行实行审核制,企业登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要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业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这就意味着上市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费用成本均较为昂贵,而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挂牌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在协会的严格监管下,实行备案制,形成了以协会自律性管理为主导,政府及券商相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制。

备案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主办券商需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召开内核会议,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备案;

协会对备案文件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

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较大的推荐责任。

备案制的特点是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享有主导权和判断权。主办券商的内核会议类似发行审核委员会,内核会议依据《公司法》、《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核查拟挂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备案文件的可靠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拟挂牌公司自身的质地优良,行业发展前景、科技创新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利好是拟挂牌公司的制胜之处,主办券商的有力推荐则是助推剂,二者有效结合,对于公司顺利挂牌至关重要。

新三板业务的挂牌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股份制改造

新三板市场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目前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根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拟挂牌公司需成立满两年,为保证公司业绩的连续性,拟挂牌公司应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公司进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主办券商针对拟挂牌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至少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各一名,并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拟挂牌公司之间的关系。跟进项目进度。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项目小组复核《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公司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理顺关系,与拟挂牌公司、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彻底解决拟挂牌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协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本运作观念,把握企业的营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可持续正常潜力等亮点并制作《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申报材料。

3证券公司内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重要环节。主办券商内核委员会议审议拟挂牌公司的书面备案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挂牌。

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前述项目小组完成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关注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公司进行了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发现拟挂牌公司存在的仍需调查或整改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同意推荐目标公司挂牌的。向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4报监管机构审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决定性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查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协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核查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试点办法和挂牌规则等规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无异议的,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协会要求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到主办券商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协会对备案文件经多次反馈仍有异议,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向主办券商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5股份登记和托管

依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投资者持有的拟挂牌公司的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应托管在主办券商处。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辅助拟挂牌公司在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综观来看,新三板的挂牌速度较快,通常意义上讲,如拟挂牌公司需进行股改的,大约需要2―3个月;主办券商进场尽职调查及内核大约1―2个月;协会审查(包括反馈时间)需要2个月;经协会核准后可以进行股份登记挂牌,全部流程预计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当然,如果企业自身存在法律或财务等某方面的障碍需要整改的,前述时间会随着整改进度而有所调整。

新三板为迎合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融资需求而创设,以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为试点形成了场外资本市场的典范。发展初期以备案制和简便的挂牌流程而引领风骚,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的发展,会逐渐在全国其他高新园区乃至全国范围的中小企业大力推广,新三板的制度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趋于成熟,其发展也不会仅仅局限于一时的惹火,而是会越走越远,造福更多的中小企业!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三

第一条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含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接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珍视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违反法律服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法律服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不得暗示、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有关人员有特殊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唆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承办超出业务范围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区(县)城区外的乡镇法律服务所除外,但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权益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自觉维护法律服务执业秩序。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四

20xx年6月。

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xx年春节期间,对大通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大通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五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知识,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xx年7月16日——8月5日在大兴区xx派出所进行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中国xxx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举行,xx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不久后,九届xxx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xxx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所面临的时代主题,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则是深刻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实现农村的和谐才能全名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农村的稳定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正是因为“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倘若解决失当,则有可能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社会稳定的瓶颈。之所以选择法律意识这个角度来观察农村,了解农村的现实法律状况,既与此地区的整体社会状况紧密相连,又促进或限制这一地区整体的社会发展方向和速度。

从农村法律意识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调研,通过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力图分析总结农村法律施行的现状,并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可见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屏障。但是相对的,农村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这是社会文化、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影响的结果,单从法律的角度说,则是关于农村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出现了问题的结果。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加大完善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力度,能够改变目前法律发展上的城乡不平衡的状态,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切实的保障,早日实现新农村建设。

目前城市和农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的情况差距还是很大,在城市尤其是发达的大城市,市民法律意识很强,融入很深,读法懂法,善于运用,基层农村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受教育的程度及环境不同,法律意识及运用有所不及,但较实施法治建设前有着长足的进步,比如我所调查的镇,镇政府经常组织群众开展法律讲座,积极贯彻实施xxx建设法治社会的方针。

一:现状

1.封建社会时期过长。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想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广大劳动人民的心中。正如我以上所说,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不与外界打交道和盲目的排外思想,使得墨守陈规的农民在经历了跨时代的改革开放以后,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危机。改革开放确实给农民带来了许多物质收益,但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对农民精神文化也就是思想观念的更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需要同步发展,缺了哪个都得栽跟头。正如xxx所说“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1.法律意识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在我印象中,以前邻居或者村民之间有摩擦或者纠纷,大多喜欢通过争吵甚至暴力来解决,既伤感情又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自从实施法治建设后,现在遇到了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都习惯性的想到通过打官司告状的方式来解决,由法律公正判决。

2.对法律认识不够,知晓不足

邻居们忙碌完喜欢聚在一起聊天,讨论国家大事,通过与他们的聊天,发现他们对法律懂的很少,大多是通过电视或者别人口中了解的,也有人对于法律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只维护那些有权势的人的权益,这种看法对于法治建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虽然法律意思增强了,但是实际运用还很少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逐渐了解,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会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很少,比如打架或者交通肇事,多数都是赔偿私了,的确,私了解决起来很迅速,但是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赔偿金额多,具有敲诈嫌疑,赔偿过少,又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尽管如此,多数还是不愿司法机关介入干涉。

4.农民诉讼案件少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农民很少,这也说明,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5.农民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有顾虑

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心里还是存在顾虑的,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得罪人,招致打击报复,因为农民总体属于弱势群体,感觉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不被重视,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打赢官司。

二. 解决方案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六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20xx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七

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需要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围绕襄阳市司法局“规范、发展”要求,本人依据多年从事基层工作的经验并通过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深感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市场监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其设立主要为弥补当时律师、公证人员不足。设立伊始,基层法律服务便定位于立足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接受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委托,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活动。20多年来,我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服务宗旨,在推动全区改革开放,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满足基层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和国家政策调整不及时,当前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尤其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小窥的问题,本文试图以襄州区为例在对这些问题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发展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概况

xx年前,我区法律服务所均挂靠镇司法所,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为镇政府内设机构,按事业法人组织列编,除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外,还承担基层司法行政职责,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等工作。xx年,依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文件精神,我区法律服务所全部与司法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服务所由初期的28个、发展到最高峰的30个、随着襄州区的乡镇合并到现在整顿保留为16个。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从最高峰的130多人整顿保留到现在的76人。

二、当前法律服务执业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二)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健全、不规范。一些法律服务所制度虽然挂在墙上,却没有得到执行。从受理案件到立案、代理、收费、取证等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案件卷宗材料不齐全,办理完毕后没有将办理情况归档备查。如:办案材料都在承办人手里,没有由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办案上还存在小作坊模式,单兵作战、个人主义比较突出。

三、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对策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要自觉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和发展,自觉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格局,不断深化服务所体制机制改革,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城市街区和乡镇农村为服务重点,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加强行政、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努力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搞好服务。

(一)实施人才战略,强化教育培训,全面强化队伍建设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八

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调查主体

相关社会背景和主要目的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十分严峻。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

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道

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调查对象的选择与简要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的是天津理工大学在校及刚刚毕业的学生。

调查方法与过程

此次调查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法,在校内展开不记名调查,共征集问卷139份。

调查内容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特进行本次问卷调查活动,本次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

调查结果及分析

你的性别

你的你所在年级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本次调查覆盖面比较广,男女比例较为平均

你对法律方面的问题

a很重视

b一般关心

c无所谓

你为我们大学生的总体法律意识情况如何

a很强

b一般

c较弱

d很弱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觉得法律与你的联系程度怎样

很紧密

c几乎没有

被调查去的大学生平时对于法律方面,报以为所谓态度的是少数,但是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多数同学都只报以一般关心,并且同时认为总体法律意识也只是一般。重视程度不够,总体意识不强,这就是当代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zui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同学的法律知识来源于课本与电视,课本上知识过于局限,过于书面化,没有与实际生活很好的联系。而电视上的,虽然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专业性不够,甚至有可能还有错误,对接收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着很大的限制。

对于结果的评价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根据调查数据来看,大学生都或多或少地知道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每个学子从小到大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教育,对法律基本知识早已耳濡目染,尽管受到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但是我院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还可以的,这里所说的只是基本常识,而不是深沉的理论,当今我院大学生也没有必要对法律学习得面面俱到。

知法并不代表能运用法律,它们是两码事,运用主要是以知道为基础,由于当今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少,社会经验不足,再加上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如行动容易冲动,易受别人的煽动,追求时尚和个性,好面子,在处理具体一件事情上到底很少正确使用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

而维权更不用说了,当今大学生遇到侵犯个人权益时,大部分的学生会选择回避,忍让,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没有真正的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没有真正的挖掘法的精神,法的价值,缺少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法的信任程度低。

美等多方面的教育工作,从而培养出高素质,全方位的人才,来迎接世界科技迅速发展的挑战.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意识的培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高校进行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当前社会发展对高校教育提出的迫切任务.当代大学生肩负着民族发展的重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代表了我国年轻一代的精神面貌,反映了我国参与世界竞争的实力.众所周知,素质教育是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

法律调研报告格式篇九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 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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