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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保障双方的途径,基金协议书包括私募基金协议书等。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私募基金协议书的样本,仅供参考。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或“受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股权出让方/(创投机构):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鉴于: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 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
2.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引进股权投资者,出让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3.回购方同意如出现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出让方的投资股份,出让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投资股份转让(沽售)给回购方。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出让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在 个月内未能在a股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的回购价为: 万元??
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投资额到帐后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6) 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出让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备案须知:(六)【穿透核查投资者】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备案须知:(七)【投资者资金来源】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1、备案须知明确了私募基金穿透核查投资者的标准,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投资者相关事项当前备案反馈较多。投资者为机构(非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建议提前准备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等;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建议提前准备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明细等。
这里有一条备案反馈:“补充意见:请上传所有90后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认定是协会比较关注的。
地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管理公司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证券账户资产,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资产金额为:__________,证券经纪商为:_______________,管理服务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义务:
1. 提供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以及合同约定金额数量的资产给乙方;
2.于合同签订之日足额缴纳合同约定金额千分之八的手续费给乙方;
5.保守乙方商业机密;
甲方权利:
1.对该账户资产盈亏享有知情权;
2.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证券账户;
4.享有证券账户除去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账户出现亏损或盈利低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
乙方义务:
2.若管理证券账户出现15%的亏损,及时联系甲方,移交账户,终止合同。
3.对证券账户盈亏状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证券账户信息,保证证券账户的安全;
5.不承诺保底收益;
乙方权利:
1.收取本合同规定费率的手续费;
2.收取证券账户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
3.不承担证券账户的亏损;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自愿签订;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投资决策, 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 甲方只需要随时查询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_(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第一条?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本协议”指《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合伙企业法》”指《_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普通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
“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_元)。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条所述含义。
“缴付出资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付款日为准。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日。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条所指含义。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决策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可供分配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项目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项目公司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注册地址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______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如果经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普通合伙人权利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3)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_____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可_____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合伙费用
(1)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_____用;
(4)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津贴;
(7)税收和政府_____;
(8)托管费;
(9)管理费;
(10)诉讼费和_____费;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1)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名录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
有限合伙人名录
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
认缴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元)。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号码
认?缴
缴付期限
出资额?(万元)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合伙人登记册
缴付出资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逾期缴付出资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单方解除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______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4)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有限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_____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_____;普通合伙人有权_____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6)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本协议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
2)每次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应分配收入时,应分配给该违约合伙人的收入金额以其减半后的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
本和条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或滞纳金之合伙人的出资额。
(1)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违约合伙人包括违约未能缴付出资当期开始的所有后续出资的缴付义务及权利,并将该免除部分从有限合伙企业之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
(2)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规定的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条?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普通合伙人管理职能,具体管理职责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确定。
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_____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免责保证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普通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______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第五条?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身份转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其己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如有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6)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3)其向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适用)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项下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有限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人。
第六条?投资业务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或吉林省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航天航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投资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获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临时投资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决策委员会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任决策委员会_____,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
(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事项;
(2)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4)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6)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讨论并决定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1)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通过:
(7)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金额人民币______仟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_____召集。会议通知期为______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不可靠,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一般都是机构投资者,他们的投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回报,因此他们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这也增加了私募基金的风险。因此,购买私募基金虽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但风险也非常高,需要投资者谨慎考虑。如果您需要进行私募基金投资,建议您选择正规的机构和渠道,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
非公开: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采取对外公开方式寻求投资者,而是借助私下征询等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售。所以说,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我们对于私募基金的了解就会比较少,这就增加了我们的投资风险。
操作灵活: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加灵活,私募基金经理人的操作自由度大,而且不像公募有严格的监管机构登记、报告、信息披露等,投资策略等私密性高,所以说,如果基金经理的能力比较强,那么我们就能获得更加稳定或是较高的收益。
但同时这也加剧了我们资金的安全风险隐患,所以说,我们要想找到靠谱的私募基金,就需要选择正规的基金公司推出的正规的基金产品。我们也要对该基金公司的风控体系有一个认知。
门槛高:由于风险会比较大,所以说私募基金的门槛会比较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然后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投资者要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总的来说,投资私募基金的门槛较高,私募基金的管理会更加灵活,在有获得更高收益的同时我们也要具有更加强大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这对投资者来说,要求会比较大。至于是否靠谱,主要还是看具体的基金产品,以及我们挑选基金的能力。
p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快乐购”为2015年1月21日上市的企业,对于目前的穿透核查标准仅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并且,西藏弘志作为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并不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但是仍受到证监会的关注,其特殊性在于西藏弘志属于发行人在等待审核过程中因受让发起人股东的股份而新进入发行人的股东。说明在一定程度上,ipo的核查并不以股东的持股比例及重要性作为其参考标准,而是存在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核查标准。
2、根据“久吾高科”的案例,其作为现在待审核的ipo企业,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根据笔者对其公告文件的核查,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在2014年6月19日的首次申报文件中即对“青骓蹑影”、“维思捷朗”进行了穿透至自然人、国资部门的核查及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如笔者对于“久吾高科”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查验情况,上述穿透的各主体既属于经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存在“成立时间较早,且不属于单纯投资于发行人的持股平台”的解释理由,但中介机构仍然对其进行了穿透核查并披露,其原因可能在于:(1)该两名股东属于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2)经查验,发行人全部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部门核查后的股东人数仍不超过200人的红线,穿透核查与否并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在该案例中的穿透核查为中介机构的自主披露,不属于经证监会关注后的应对措施。
3、针对“指南针”、“凌志软件”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企业申报ipo的情形,目前市场予以了普遍关注。主要是基于“4号指引”中对于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在经过了证监会非公部的审核之后,是否可以得到ipo审核部门的认可,并是否具备推广适用的作用。根据已经公开披露的相关挂牌企业ipo申报文件,相关企业对于其股东超过200人的过程予以了披露,并对证监会相关部门对历次超过200人情形的审核结果予以了说明。通过证监会对相关企业的申报文件予以正常受理的情况来看,说明了证监会对该种情形给予了一定的认可,但目前仍需要继续关注后续的反馈情况,以明确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融资后实施ipo方案的可行性。
相信大家都有感觉,尽管当前合同版本众多,但从合同框架到文本内容不会有太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都参考了2016年7月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合同指引发布实施前,市场没有相对固定可参考的合同版本,合同形式多样化,合同指引的发布实施,规范了各类合同的文本形式、条款章节等。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6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1月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2018年11月等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简称备案须知)
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
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 (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从管理人主体、基金产品的募集、投资、运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备案须知,市场解读较多,其从托管要求、风险揭示书、募集完毕、封闭运作等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规范,影响较大。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但其中相关要求亦值得管理人充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