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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休管理制度(热门12篇)

时间:2023-12-13 06:07:08 作者:文轩

公司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从中获得利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希望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1、离退休职工的各种协会是离退休工作处直接领导下的为广大离退休职工服务的群众组织。有关文体活动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协会负责协助实施。

2、各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委员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为大家义务服务,活跃离退休职工的文体生活。

3、协会会长由委员会选举推荐,离退休工作处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

4、各协会会员要服从协会组织的安排,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各协会平时可在校内自行组织开展一些日常性活动,有关活动的具体事宜,由各协会会长(或由会长指定负责人)直接与处分管文体活动的领导联系落实。

6、各协会活动原则上不出外进行,自行组织的外出活动一切后果自负。

7、上级对口部门组织培训或比赛活动,可根据情况由处上酌情给予适当的资助。

8、每年年底各协会应将本协会的活动情况书面总结报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

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一)公司员工退休年龄将按照国家现行退休年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法定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退休人员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办理完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工资将由当地社保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核算和统一支付。

(一)公司为保证人员结构(年龄、学历、技术职称)配置的合理性、提高整体人力资源配备的水平,且依据经营管理需要,需聘用高级职称技术专家或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已退休人员在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聘用条件

1.退休返聘人员最高工作年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超过75岁,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不超过65岁,公司特别需要的超过上述年龄的技术或管理人才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并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后可一年一聘。

2.退休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满足工作岗位对身体条件的基本要求,拟返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后方可签订退休返聘合同。

3.公司将每年定期组织退休返聘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如出现癌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和老年性智力障碍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公司可终止与返聘人员的返聘协议。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1、返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分为固定薪酬和基本薪酬加绩效奖金两类,具体待遇依返聘人员意愿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2、返聘人员依法不再缴纳社保、医保等法定保险费用。

3、返聘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四)聘用程序:

1.公司高管岗位如需聘用退休人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公司关键技术或管理岗位如需聘用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交公司高管会审议决定;

3.各生产所(含控股公司、分支机构)需聘用退休管理人员,需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年龄和健康条件执行聘用,并及时将聘用情况提交综合行政部备案。

4.公司将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返聘流程:

(1)自愿返聘:如意欲在公司继续工作,需提前90天或以上向综合行政部提出返聘申请交综合行政部进入返聘审批流程。

(2)公司聘用:公司欲主动留用的将退休人员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后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或相应分管高管与其协商留用,将退休人员同意后由综合行政部完善返聘协议等手续。

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根据学校的经费计划,合理安排离退休人员的.全年福利。

二、 组织进行离退休人员的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的福利工作。

三、 做好离休干部的元旦、春节的慰问工作。

四、 做好离退休厅局级(含享受)干部的元旦、春节的慰问工作。

五、 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及离休干部、离退休厅局级(含享受)干部的元旦、春节慰问均按年度进行;当年退休人员按经费划拨时间进行发放。

公司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2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2.3.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3.2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2.3.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3.5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1每年10月,人力资源部统计下一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做好人员规划及储备。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退休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1个月,各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员工提前休息。

3.2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员工面谈,表达公司对其辛勤工作的肯定,安排小范围的欢送活动并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移交。

3.3员工应按照部门内工作交接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具《工作移交清单》。移交手续包括:交还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结算各项财务费用等。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将《工作移交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

3.4办理退休手续时,员工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

3.5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4.1岗薪工资、月奖:至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员工岗薪工资全额发放。

4.2季度奖、年终奖:季度形式发放奖金时,按员工当季实际出勤月数于季度末核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时,按员工当年实际出勤月数于年终核发。

5.1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增加发放一个月工资和月奖(以退休前12个月工资月奖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

5.2公司给予退休员工每人每月xxx元补充养老金。

5.3公司组织退休员工每年一次体检,个人申请不参加体检的,由公司发放xxx元体检费后自行安排。

5.4重阳节、春节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公司组织对部分退休员工的慰问。

退休员工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会作为公司与退休人员沟通的桥梁,要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思想,关心退休员工的健康、生活,组织活动等。

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但订有服务协议期限的雇佣契约者和临时工除外。

3.1申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3.1.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岁。

3.1.2服务满15年以上。

3.2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3.2.1年满60岁。

3.2.2因工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3.3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如其主管因业务需要而认为必需留用者,经呈请项目总经理核准,酌情延长或反聘为顾问。

4.1退休金为一次性给付形式。

4.2员工的退休金以退休职员最后服务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乘以工作年份一次性发放退休金。

4.3退休职员最后一年的奖金按在职时间比例仍予一次性给付。

4.4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可经项目总经理提请董事局核定,酌情加发退休金。

4.5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4.6因工伤而接受命令退休者,除一次性给付退休金外,其余工伤赔款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给付。

4.7人事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时,应协助办理社保养老金领取手续。

5.本规定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董事局。

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河南省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员退休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退休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1、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员工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1、员工向公司借款尚未还清的。

2、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尚未赔偿的。

第五条: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出生时间为准。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员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员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六条:员工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90天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对公司负有债务清偿义务、损失赔偿责任的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其义务。员工逾期未完成债务清偿、损失赔偿的,公司将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

人力资源部提前60天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经财务部、法务部确认无异议后,交员工所在部门领导会签,人力资源部经理确认,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审核,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填写意见,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完成《员工退休审批表》审批流程后,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员工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在员工退休次月,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协助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员工自退休次月起可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已满足本规定退休条件的在岗职工,自规定实行后办理退休离岗手续。

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在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后,均应对其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直接发放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形式,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方便、安全。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分为基本形式和过渡形式。基本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或社区服务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过渡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或邮局设立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并与企业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由企业退管组织从专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再将基本养老金分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过渡形式是为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要创造条件尽快向基本形式转化。

第五条对居住外埠的离退休人员也要通过银行联网或邮局邮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增设送发养老金业务。

第六条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同银行、邮局签订必要的协议,以保证资金安全、核算准确、发放及时。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违反协议的社会服务机构撤销其委托发放的资格。银行、邮局等部门应为离退休人员开设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并适当增加发放网点,方便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做到热情服务。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对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录入、汇总等几个环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库应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个人帐户储存额、离退休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第八条建立业务流程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全省统一业务流程,结合本地区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实际,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制度,实现社会化发放科学、规范、平稳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配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四行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其发放养老金的文件,加强同委托银行、邮局的联系,取得设备配置、软件开发及数据录入等资金的支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全省的统一要求,从事计算机管理和硬件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水准,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抓紧进行培训或予以调整。

第十条建立生存状况调查制度。生存状况调查可以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委托银行和邮局帮助调查及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等三种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可采取走访慰问信、请离退休人员邮寄户籍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照片的办法。委托银行、邮局帮助调查可采取要求离退休人员每季或每半年亲自来银行领取养老金、邮局工作人员直接同意退休人员见面等办法。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可采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家居外埠的离退休人员按市、县(区)排列名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办法。对三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其基本养老金。生存状况调查还应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支持。

实行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鼓励,对冒领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建立查询服务制度。查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查询服务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组建社会化发放服务部门,专门负责接待退休人员查询,设立值班人员面对面解疑答难,为离退休人员可随时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查询;三是开发语音查询系统,可通过电话查询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投诉监督制度。为加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同委托的银行、邮局和其它委托机构区同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投诉监督制度。制度应明确投诉监督受理机构,受理及处理程序、处理规定、处理结果的公布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建立评估检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情况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各环节的运行及退休审批、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评估检查办法按辽劳合字[]30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统筹项目外的补贴由企业负责发放。同时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企业和任何部门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要制止滥收费。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一律不得向离退休人员本人收取任何费用。语音查询只允许按市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向外埠邮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邮寄费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设立专门的社会化发放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强化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内部处(科)室设置,组建专门的社会化发放处(科)室。要充实力量,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和岗位责任制,教育每位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退休干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退休干部,是指福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管国有企业所有退休干部职工。

第三条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考核为主,原单位配合;其他退休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对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退休干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退休干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五)结合实际对本部门(单位)表现优秀的退休干部进行表彰。

第五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因失职失责、教育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当年综合考核不得评为“第一”等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况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

第六条退休干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积极支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拥护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注重家风家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六)及时向原单位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异地居住人员要主动与单位对接,定期交流思想动态及生活情况。

第七条退休干部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六)组织、参与非法集会、集体上访,或为缠访、闹访者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兼职兼薪,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个人的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

第八条退休干部当年获得中央、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当年年度生活慰问金标准分别增加0.4、0.3、0.2、0.1个系数增发年度生活慰问金;获得中央、省、州所属老干部管理部门或从事参与工作行业部门表彰的,按当年年度生活慰问金标准分别增加0.4、0.3、0.2个系数增发年度生活慰问金;为福泉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当年年度生活慰问金标准增加0.1个系数增发年度生活慰问金。退休干部出现第七条其中1款的,降低0.1个系数核减发放年度生活慰问金;出现第七条其中2款的,降低0.2个系数核减发放年度生活慰问金;出现第七条其中3款及以上的,取消年度生活慰问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九条退休干部违反本意见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四)宣布决定。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向受到处理的退休干部本人宣布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向市委组织部报备处理情况,依情况作出下一步处理决定。

第十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退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部门单位“人权财权事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

1. 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重大财务问题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一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

2.计财科具体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机关财务收支预算、审核、报销。

3.局机关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都要无条件的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帐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配,严禁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及时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

5.资金使用实行计划审批制度,由业务科室提出详细的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核。财务支出时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由经办人签字、报请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账;对1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报请分管财务的领导和主要领导会签才报销,对于1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实行会签。

6.工作人员往来款项每季度清理一次,当年无法还回、欠款数额较大的按当期贷款利息加收滞纳金。

7、局机关资金使用年初要做出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分管财务的领导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财务开支情况,所有开支每月由主要领导审核一次,计财科每月要向分管财务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提交财务报表,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二、差旅费报销管理

1. 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甘财行发[1997]第001号)执行。

2.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控制人数和时间。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费用等,均由个人自理。

3.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原则上一律乘座火车或汽车,县级干部到外地出差一般不带小车、不乘飞机、尽量减少工作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带小车或乘飞机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准许。

4.严格控制住宿标准和交通费用。无特殊事由,超标准费用由个人负担。

5.工作人员出差需借差费或临时周转金时,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借支,借款额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6.出差人员在返回单位一周内报销差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司助人员差费、车辆维修费、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每半月报销一次,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下乡补助按月报销,不得累计到年底一次性报销。

7.严格差旅费报销程序,出差人员在报销差费时,应先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计财科审核签字,须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三、办公用品购置管理

1. 局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2.各科室如有需要采购的物品,每季度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属于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由计财科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办公室负责采购。

3.物品采购严格按计划进行,严把质量关,尽可能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4.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消耗品由各科(室) 按计划每月统一领取一次,局领导可由办公室安排通讯员领取。借用库存物品时要履行审批手续。

四.资产管理

1.财产物资管理严格执行验收、登记、领用制度。局机关采购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由计财科统一入账,办公室配备专管人员,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登记、领发、调拨、保管、检查、维修等工作。

2.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由三红公司负责管理。

3.专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流动式专用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实行登记借用制度。

4.财产物资的报废处置,严格履行研究、报批、评估程序,公开进行处置。报废的财产物资,领用科室及时进行清理,上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使用者和管理者造成财产毁损和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5.使用科室变更及使用个人调离、退休,应向单位交清财产、开具证明后,方可由人事科、计财科办理手续。

6.财产使用和管理科室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油墨、纸张等易耗品要厉行节约,控制用量。严格执行计划购置、领用登记、年终清查核算制度。

退休教师管理制度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做好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离退休党员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制定如下制度。

一、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单独设立,在局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定期召开会议,并组织离退休党员开好组织生活会。支部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除局机关党委统一安排外,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可根据老同志的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三、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根据局机关党委的.安排,研究制定离退休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计划。老同志的政治理论学习一般每月集中一次,遇有中央和省委部署的活动,随时组织集中学习。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和组织生活会的离退休党员,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应帮助离退休人员党支部送学上门。

四、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积极组织老同志参加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加强与老同志的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局机关党委反映老同志的合理要求。倡导老同志在社会需要、就地就近、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发挥作用,为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五、局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要重视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要把有精力、有热情、有经验的同志选进支部班子。要加强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按照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保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做好办理离退休手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关心新转入党支部的党员,按规定收缴党费。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干部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并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制度:。

1、离休干部阅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老干部以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活动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3、集团公司举办的重大活动,邀请离退休干部参加。

4、根据老干部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实际,限额为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

5、每年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两个文明建设新成果。

6、集团公司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定期由集团公司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一次e主要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1、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文件和规定出台,及时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

2、协助e医院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定期巡诊、体检工作。

3、对离退休干部住院,协助其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报告。

4、每逢重大节日,对离退休老同志分别进行走访慰问。

5、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春节前看望老干部遗属。

6、不定期地向离退休干部征求意见,了解并掌握有关情况。

1、集团公司为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为老干部提供专门服务。

2、离退休干部看病和遇重大活动,安排车辆接送。急诊就医,随时安排车辆接送。

3、离退休老同志因私事用车,收取一定的汽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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