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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资金监管协议书(模板22篇)

时间:2023-11-21 11:54:44 作者:ZS文王 借贷资金监管协议书(模板22篇)

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书,它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下面提供的一些标准范本。

资金监管协议书

丙方:__________。

为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xx〕237号)、昆明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的通知》(昆铁财〔20xx〕181号)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乙方在丙方开立临时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途仅限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有关的款项往来,至工程竣工清算结束时终止。

2.乙方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建设期内,专户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对于其它方面的资金拨付,须专题报告甲方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必须保证专户存款余额不低80万元。

4.每月22日至25日,乙方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填报《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甲方审批后,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5.乙方按照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用款,严禁超计划付款。对于超用款计划的资金支付,乙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丙方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6.丙方作为资金监管的协议银行,负责协助甲方对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丙方承诺向甲、乙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丙方根据甲方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对乙方的每一笔付款,必须与甲方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进行逐笔核对,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对未在用款计划内的资金支付申请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甲方。

8.丙方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建立台账(附件二),及时登记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于次月5日前将台账复印件和明细对账单送甲方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监管服务的有关情况。

9.乙方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将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授权甲方及其上级部门使用,由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动态进行监管。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用款计划,严禁故意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逃避资金监管。丙方应及时核对乙方网上银行支付的款项是否符合用款计划,发现乙方超计划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款项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10.乙方及下属单位不得参加上级单位或部门组织的资金归集,乙方发生的内部债权挂账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

11.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对因本协议的签订所获得的关于乙方经营或财务资金状况、资料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上述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乙方(本级项目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管负总责。乙方(本级项目部)及下属单位汇出云南省的资金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程序报甲方审批。

13.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5条、第9条和第10条超计划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

(2)乙方违规转移、挪用结算户和专户存款,用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并向甲方支付转移挪用金额2‰的违约金。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转移、挪用的存款,甲方可暂停拔付建设资金。

(3)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4)丙方违反第7条为乙方超计划付款办理结算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0.1‰的违约金。丙方违反本协议对结算户和专户资金监管不力,经甲方要求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丙方资金监管资格。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15.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和丙方各持贰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印章)。

乙方:__________(印章)。

丙方:__________(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丙方:

为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xx〕237号)、昆明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的通知》(昆铁财〔20xx〕181号)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乙方在丙方开立临时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途仅限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有关的款项往来,至工程竣工清算结束时终止。

2、乙方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建设期内,专户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对于其它方面的资金拨付,须专题报告甲方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必须保证专户存款余额不低80万元。

4、每月22日至25日,乙方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填报《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甲方审批后,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5、乙方按照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用款,严禁超计划付款。对于超用款计划的资金支付,乙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丙方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6、丙方作为资金监管的协议银行,负责协助甲方对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丙方承诺向甲、乙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丙方根据甲方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对乙方的每一笔付款,必须与甲方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进行逐笔核对,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对未在用款计划内的资金支付申请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甲方。

8、丙方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建立台账(附件二),及时登记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于次月5日前将台账复印件和明细对账单送甲方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监管服务的有关情况。

9、乙方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将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授权甲方及其上级部门使用,由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动态进行监管。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用款计划,严禁故意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逃避资金监管。丙方应及时核对乙方网上银行支付的款项是否符合用款计划,发现乙方超计划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款项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10、乙方及下属单位不得参加上级单位或部门组织的资金归集,乙方发生的内部债权挂账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

11、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对因本协议的签订所获得的关于乙方经营或财务资金状况、资料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上述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乙方(本级项目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管负总责。乙方(本级项目部)及下属单位汇出云南省的资金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程序报甲方审批。

13、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5条、第9条和第10条超计划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

(2)乙方违规转移、挪用结算户和专户存款,用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并向甲方支付转移挪用金额2‰的违约金。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转移、挪用的存款,甲方可暂停拔付建设资金。

(3)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4)丙方违反第7条为乙方超计划付款办理结算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0、1‰的违约金。丙方违反本协议对结算户和专户资金监管不力,经甲方要求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丙方资金监管资格。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15、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和丙方各持贰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合同号为中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20____年)第号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合同.

监管费用为______元,甲方支付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元。

4.1本合同应自乙方将交易金额一次性全额转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到甲方履行过户和交付义务并收到全部监管金额为止。

4.2按照合同号为约定,监管期限暂定为月,如果甲方不能如期完成过户义务,则丙方自动将监管账户内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打入乙方原转账账户。

4.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延长监管期限,则需甲乙双方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

甲乙双方在签订(20____年)第号合同后日内,由乙方将付款金额1680万(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由乙方账户(账号)转账支付于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的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5.1乙方转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由丙方先行监管,甲方该账户余额为不可用余额。监管期限,按客观预估为月,如果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无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限,甲方未履行全部过户义务则,丙方将监管账户的本金以及产生利息归还给乙方转出账户。

5.2甲乙无论乙方构成违约,对本协议导致无法履行,则丙方所收取的监管费用不予退还。

5.3在甲乙双方共同持过户后的新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到丙方办理取消监管程序时,丙方应当在一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能办理视为违约。

5.4在甲方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丙方银行,取消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如果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可向丙方提交申请,由丙方向乙方负责人发出书面确认,乙方确认后也可取消管控。该合约视为履行完毕。

甲方在乙方转账后日内需履行完成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中土地使用权以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义务。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如果丙方违约将监管账户的款项提前取消监管,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取的监管费用予以退还,并需支付所收取监管费的两倍费用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本协议。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法向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签订地点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协议自三方单位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推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的全面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说明。

1.1投资人:指在平台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的个人客户。

1.2借款人:指在平台进行贷款申请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

1.3p2b:指peer-to-business,个人对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p2b网络借贷平台是作为一种中介的模式,投资人能够在平台上找到合适的投资目标,能够很好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4p2p:指peer-to-peer,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贷款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作为一种中介的模式,投资人能够在平台上找到合适的投资目标,能够很好的解决个人用户的资金需求问题。

1.5平台运作原理:投资人和借款人在乙方提供的平台上自主实现资金撮合,由投资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贷款,贷款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一种互联网p2b及p2p的商业模式。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为加强对平台流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真实、合理、安全划拨,由甲方对乙方运营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户名:账户号:开户银行:监管期间,乙方不得变更、撤销该账户。

2.2投资人通过乙方运营的平台进行标的认购,其认购资金全部进入资金监管账户,平台确认撮合交易成功后,乙方通过平台向甲方发起划款指令,甲方核对乙方划款指令的真实性后,按划款指令将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2.3借款人偿还支付的借款本息、平台管理服务费等到资金监管账户,由乙方统一管理,乙方再将属于自己的平台管理费转入乙方自己的普通账户。

2.4投资人如果拟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到期或已取得的本金和利息,在向乙方下达提现请求后,乙方通过平台向甲方发起支付指令,甲方在核对指令的真实性后,按支付指令将等额资金由监管账户划入投资人的指定账户。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负责对资金监管账户的合理监管,以保障该账户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3.2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接入银联在线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以支撑平台的在线充值功能。

3.3甲方负责接收乙方平台传输的交易数据,该数据由甲乙双方共同保存,并对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甲方以此数据进行资金划拨,且数据准确性以甲方保存的为主。

3.4在乙方平台进行充值的客户,其充值对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全部同步提供给甲方,由甲方进行信息备份并保存。

3.5若甲方清算系统发生故障,甲方应于次日内告知乙方;若由于未及时告知导致甲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1提供给甲方接入乙方系统的接口规范,确保甲方系统能够正确连接乙方的业务平台。

4.2负责本方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4.3保护用户的交易传输安全,若因为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员工道德风险等导致用户资金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4若乙方平台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应于次日内告知甲方;若由于未及时告知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5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交易信息的安全性,由此产生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4.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平台交易真实性的检查。

第五条保密条款及其它义务。

5.1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协议结束以后,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5.2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本方从事该项目合作的员工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本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5.3如果任何一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该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保密信息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保密信息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保密信息提供方承担。

5.4未经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和商标用于合作范围以外的商业宣传和广告。

第六条争议解决及其它事项。

6.1因本协议的履行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除有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6.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方可有效。

6.3本协议有效期为xx年(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且协议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协议期满后,如无任何一方书面提出终止要求,可自动延续壹年,累次有效。

6.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结算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商联卡发行资金管理和结算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关键名词。

1.卡:符合乙方业务及技术标准,能在乙方发展受理商家使用的有统一标识的磁条卡、ic卡以及网上交易的信息载体。

2.交易:指持卡人使用商联卡在受理商户进行的消费行为。

3.特约商户:指与乙方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书》,能够受理商联卡用户交易的商户。

4.结算监管账户:指为实现商联卡交易资金清算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5.资金监管:甲方对乙方的“结算监管账户”借方交易额进行监管,该账户资金仅用于与商联卡业务相关资金结算。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限于乙方销售商联卡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由甲方代为资金管理和结算的商联卡资金运营模式。

三、账户的开立。

乙方遵照甲方相关规定以乙方的名义在甲方处开立商联卡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开户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结算监管账户”)。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结算监管账户”的开立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

2.甲方受乙方委托对“结算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结算监管账户”用于存放乙方出售商联卡的资金,付款仅限于与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和乙方收入、利息及手续费、及过期资金等的划转。

3.甲方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各类结算服务,并提供业务资料交接及传递相关凭证,做好各类金融服务。

4.若甲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双方协商后同意乙方变更服务银行的,则甲方应配合做好乙方账户中资金的划转、账户的注销或转移等善后工作。

5、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合作方如需乙方出具银行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甲方应配合出具相关材料。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商户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结算流程及结算手续费减免优惠等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结算监管账户”,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2.乙方应按时将商联卡出售所收到的资金存入“结算监管账户”。

3.若乙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关于资金结算。

甲乙双方协商采取以下一种资金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与特约商户签署的结算周期,定期提供交易清算数据及商户结算信息等报表给甲方,作为委托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委托指令,由甲方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甲方应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资金结算不成功的,甲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结算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因被有权单位采取停止支付、冻结等原因不足以甲方执行乙方委托指令的,或因乙方提供的有关交易清算报表的不准确、不完整,如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缺失等原因造成甲方代为进行资金结算不成功的,乙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并为此有权通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纠错处理,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商联卡交易清算数据后当日将资金划至甲方已留档的各相关特约商户账户中。

六、争议解决。

1.因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银行结算制度出现变更,甲乙双方。

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如有分歧、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等事由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该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宜。

七、保密条款。

1.双方均保证,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任何涉密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方)或用于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须对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情况保密。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以及乙方所做的查询除外。

八、协议的履行及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提前解除外,本协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本协议每一次到期后自动向后延长6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内提出不再续签。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解决善后事宜,甲方应当配合把剩余的资金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此之间已经进行但尚未完结的商联卡结算业务仍需继续履行,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而终止。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7.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书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

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

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

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四条 ____ _____。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结算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商联卡发行资金管理和结算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关键名词

1.**卡:符合乙方业务及技术标准,能在乙方发展受理商家使用的有统一标识的磁条卡、ic卡以及网上交易的信息载体。

2.交易:指持卡人使用商联卡在受理商户进行的消费行为。

3.特约商户:指与乙方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书》,能够受理商联卡用户交易的商户。

4.结算监管账户:指为实现商联卡交易资金清算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5.资金监管:甲方对乙方的“结算监管账户”借方交易额进行监管,该账户资金仅用于与商联卡业务相关资金结算。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限于乙方销售商联卡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由甲方代为资金管理和结算的商联卡资金运营模式。

三、账户的开立

乙方遵照甲方相关规定以乙方的名义在甲方处开立商联卡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开户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结算监管账户”)。

“结算监管账户”用于存放乙方出售商联卡的资金,付款仅限于与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和乙方收入、利息及手续费及过期资金等的划转。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结算监管账户”的开立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

2.甲方受乙方委托对“结算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

“结算监管账户”用于存放乙方出售商联卡的资金,付款仅限于与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和乙方收入、利息及手续费、及过期资金等的划转。

如果乙方签约的特约商户要求乙方支付保证金(包括保付函)的,应从“结算监管账户”资金中进行划拨。

3.甲方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各类结算服务,并提供业务资料交接及传递相关凭证,做好各类金融服务。

4.若甲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双方协商后同意乙方变更服务银行的,则甲方应配合做好乙方账户中资金的划转、账户的注销或转移等善后工作。

5、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合作方如需乙方出具银行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甲方应配合出具相关材料。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商户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结算流程及结算手续费减免优惠等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结算监管账户”,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2.乙方应按时将商联卡出售所收到的资金存入“结算监管账户”。

3.若乙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关于资金结算

甲乙双方协商采取以下一种资金结算方式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1.乙方按照与特约商户签署的.结算周期,定期提供交易清算数据及商户结算信息等报表给甲方,作为委托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委托指令,由甲方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

甲方应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资金结算不成功的,甲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乙方结算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因被有权单位采取停止支付、冻结等原因不足以甲方执行乙方委托指令的,或因乙方提供的有关交易清算报表的不准确、不完整,如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缺失等原因造成甲方代为进行资金结算不成功的,乙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甲方并为此有权通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纠错处理,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商联卡交易清算数据后当日将资金划至甲方已留档的各相关特约商户账户中。

资金划拨手续费优惠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六、争议解决

1.因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银行结算制度出现变更,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并对本协议作相应调整和变更。

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如有分歧、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等事由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该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宜。

七、保密条款

1.双方均保证,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任何涉密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须对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情况保密。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以及乙方所做的查询除外。

八、协议的履行及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提前解除外,本协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

本协议每一次到期后自动向后延长6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内提出不再续签。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规定的,未违约一方除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解决善后事宜,甲方应当配合把剩余的资金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此之间已经进行但尚未完结的商联卡结算业务仍需继续履行,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而终止。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7.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为推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的全面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说明

1.1 投资人:指在xx平台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的个人客户。

1.2 借款人:指在xx平台进行贷款申请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

1.3 p2b:指peer-to-business,个人对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

p2b网络借贷平台是作为一种中介的模式,投资人能够在平台上找到合适的投资目标,能够很好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4 p2p:指peer-to-peer,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贷款模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作为一种中介的模式,投资人能够在平台上找到合适的投资目标,能够很好的解决个人用户的资金需求问题。

1.5 平台运作原理:投资人和借款人在乙方提供的xx平台上自主实现资金撮合,由投资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贷款,贷款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一种互联网p2b及p2p的商业模式。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为加强对平台流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真实、合理、安全划拨,由甲方对乙方运营的xx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2.1 资金监管账户

户名:账户号: 开户银行:监管期间,乙方不得变更、撤销该账户。

2.2 投资人通过乙方运营的平台进行标的认购,其认购资金全部进入资金监管账户,平台确认撮合交易成功后,乙方通过平台向甲方发起划款指令,甲方核对乙方划款指令的真实性后,按划款指令将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2.3 借款人偿还支付的借款本息、平台管理服务费等到资金监管账户,由乙方统一管理,乙方再将属于自己的平台管理费转入乙方自己的普通账户。

2.4 投资人如果拟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到期或已取得的本金和利息,在向乙方下达提现请求后,乙方通过平台向甲方发起支付指令,甲方在核对指令的真实性后,按支付指令将等额资金由监管账户划入投资人的指定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负责对资金监管账户的合理监管,以保障该账户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3.2 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接入银联在线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以支撑平台的在线充值功能。

3.3 甲方负责接收乙方平台传输的交易数据,该数据由甲乙双方共同保存,并对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甲方以此数据进行资金划拨,且数据准确性以甲方保存的为主。

3.4 在乙方平台进行充值的客户,其充值对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全部同步提供给甲方,由甲方进行信息备份并保存。

3.5 若甲方清算系统发生故障,甲方应于次日内告知乙方;若由于未及时告知导致甲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6 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资金监管账户本身及账户内资金变动产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提供给甲方接入乙方系统的接口规范,确保甲方系统能够正确连接乙方的业务平台。

4.2 负责本方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4.3 保护用户的交易传输安全,若因为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员工道德风险等导致用户资金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4 若乙方平台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应于次日内告知甲方;若由于未及时告知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5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交易信息的安全性,由此产生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4.6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平台交易真实性的检查。

第五条 保密条款及其它义务

5.1 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协议结束以后,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5.2 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本方从事该项目合作的员工范围内知悉。

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本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5.3 如果任何一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该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保密信息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保密信息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保密信息提供方承担。

5.4 未经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和商标用于合作范围以外的商业宣传和广告。

第六条 争议解决及其它事项

6.1 因本协议的履行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除有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6.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方可有效。

6.3 本协议有效期为xx年(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且协议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期满后,如无任何一方书面提出终止要求,可自动延续壹年,累次有效。

6.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20__年月日签定的《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_____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保荐机构)(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a: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b: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书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二条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第四条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四条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资金监管协议书

乙方(操作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设立在丙方的资金帐户,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及股票交易的正常进行,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对甲乙双方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的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二、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委托乙方的投资范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及国债)。

一、由甲、乙双方分别在丙方开立共管帐户。

1.甲方开设帐户:户名_________;帐户号码:_________(此帐户为甲方开设并委托乙方管理的帐户,但乙方只有操作权无提款转帐权,以下简称共管帐户)。

2.乙方开设帐户:户名_________;帐户号码:_________(此帐户为乙方开设,以下简称保证帐户)。

本协议签订时,三方确认甲方开设帐户内资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现金)、乙方开设帐户内资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现金)。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帐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帐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帐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帐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二、受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对共管帐户享有独立的操作权。甲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资金市值状况进行查询,甲方如需要了解共管帐户市值及其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帐户项下的资金情况,应事先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反映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的市值状况。但为保障乙方操作的独立性,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共管帐户的具体交易品种。

三、为确保本协议安全的履行,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对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进行监管。丙方承诺,没有甲乙双方的共同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动用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内的资金(乙方进行买卖操作除外)。丙方并负责对乙方在该帐户项下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有价证券)进行监管,但对该帐户项下买卖有价证券的盈亏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合同期结束前一周内,乙方必须卖出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内的全部有价证券。合同结束后第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此投资结果确认书必须得到丙方的盖章确认后再由甲方确认。

五、乙方承诺以保证帐户上的(_________元)作为保证共管帐户资金期末市值不低于_________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后,期末市值低于期初市值部分,乙方授权丙方从乙方保证帐户上拨转到共管帐户。

六、甲、乙双方保证共管帐户在合同生效之前和合同生效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发生透支、质押、担保等情形。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某方若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必须保证于纠纷发生之日即向本合同的另外两方通报,不得隐瞒。甲方由此纠纷而引起共管账户上的损失,不在乙方保本责任范围之内。

七、共管帐户期末市值高于期初市值的部分,为投资利润,甲乙双方协议按照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的比例分配,乙方所应分配利润,由丙方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投资结果确认书”,从共管帐户拨转到乙方保证帐户。

八、甲方必须保证共管帐户资金的合作使用期限,不得中途退出,如有变动须经协商,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在委托期限内,除非出现以下第十条所述情况,甲、乙双方均无权对共管帐户和保证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

十、共管帐户及保证帐户内有价证券市值与保证金之和小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卖出共管帐户中的证券,账户市值比期初市值减少部分,由丙方从乙方保证账户上划拨回共管账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辨,并同意由丙方协助办理。

十一、丙方作为监管方,有责任监管甲、乙共管帐户及保证账户,在监管时间内,不能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有责任按本协议以及由甲乙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指令协助办理帐户内的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及指定交易等证券业务,并在共管帐户和保证账户合计市值低于_________元时,由指定专人通知甲乙双方。

十二、丙方对符合本协议及委托书的书面指令的执行,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甲、乙双方的异议均不影响上述指令的执行。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一、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即自行解除,本协议终止。

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解除双方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协议终止。

三、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三方仍愿意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定协议书。

四、甲方、乙方的开户资料,甲方对乙方的不可撤消授权委托书,以及甲方填报的卖出委托单等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附件1),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取得监管银行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3、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天予以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表》规定栏目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盖章后,返回两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一份用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经备案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新的资金账户账号,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同时解除原监管协议、注销原资金账户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报原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批准文书;。

4、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第十五条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条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监管项目在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前已经申请到的贷款,应当在该项目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后10日内,相关银行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的贷款资金余额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账号。不能如期划转的,其贷款的全部金额不能利用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账户的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证明(见附件4)。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预售项目累计收缴的预售资金超过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13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工程监理单位对调用超出部分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申请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当提供:

3、收款方缴费通知书以及账户账号。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用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超过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应当支付的证明,如合同、缴费通知书以及收款方的账户账号(首期工程费用在监管账户账号设立之前已经支付的,可以持已经支付的凭证申请核销)。

(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报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附送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商品房监管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

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申请后,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手续后,应当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撤销备案表后,材料齐全的,要当场予以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

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

置:,土地证证。

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

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预算清书总额:万。

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资金账户。

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为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

称:,帐号:。

该专用账户账号是本协议项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收款款账户。

三、监管方式。

预售资金的收取第一文库网、使用和违约责任,严格按照《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一)向晋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六、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取、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市房产市场管理处是秦皇岛市城市区具体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督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实施机构职责:。

(三)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设立监管账户金融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监管项目的名称、座落、建筑幢号、建筑面积等;。

(四)监管账户的名称和账号;。

(六)预售资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预售资金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

第六条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2.《承诺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规划总平面图;。

7.总投资计划表及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

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审核预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应向预售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三)开立账户。预售人持实施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及开户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监管账户。每个拟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开立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在秦皇岛日报发布开立监管账户公告,并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和《公告》交实施机构备案,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人应将监管账户在预售场所公示。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

(一)预售人与承购人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载明预售资金交付方式,开户金融机构和监管账户,明确交款的时间和金额。

(二)承购人交款后,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时备案。预售人与承购人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备案。

(一)承购人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1.承购人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单》要求,将购房款交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交款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3.承购人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交款单回执或金融机构进账单(交款回单)向预售人换取交款票据。

(二)承购人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承购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贷款交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售人或承购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贷款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2.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购人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预售资金交款及贷款到账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预售人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机构应予办理支取手续。支取的资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费用、税金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已投入工程建设资金的90%、其他相关费用。(预售人利用监管项目、土地等抵押贷款的,应将贷款数额从已投入资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请。预售人提交《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用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支取建安工程费的,按照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并结合“拟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进行支取,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实施机构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每个项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请支取土地出让费用,应提交预售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税款的,应按开发企业当月总售房款的12%支取税款。

4.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按每次支取建设工程费的20%同时计提。

5.每月末由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资金核对,如资金账目信息不一致,报请实施机构进行账户余额的核定。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同时将电子信息传输给开立监管账户的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为预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

(三)支取资金。开户金融机构凭实施机构开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支取给预售人。月末,实施机构、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账目核对。

第十条预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请的资金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预售资金未及时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它违反《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资金情况的。

第十一条预售人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的程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按法律规定确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人提交《变更监管账户账号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

(二)经监管金融机构同意,并经实施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出具《变更监管账户账号通知书》,开户金融机构予以变更。

(三)变更后的监管账户,预售人应及时在预售公开场所张贴、实施机构应及时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第十二条预售人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转入新设监管账户。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办理网签合同业务和预售资金的支取手续。

第十三条预售人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在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实施机构提出解除账户监管的申请。

(二)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预售人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在秦皇岛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一)预售人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审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备案手续和承诺的;。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

(六)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遇退房退款情况,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冻结监管账户资金时,以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书》时点前的资金额度为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税务部门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的信息通告机制,划转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后,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及时将划转信息通告给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预售人须将《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向承购人公示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附件1),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取得监管银行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3、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天予以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表》规定栏目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盖章后,返回两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一份用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经备案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新的资金账户账号,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同时解除原监管协议、注销原资金账户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报原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批准文书;。

4、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第十五条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条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监管项目在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前已经申请到的贷款,应当在该项目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后10日内,相关银行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的贷款资金余额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账号。不能如期划转的,其贷款的全部金额不能利用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账户的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证明(见附件4)。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预售项目累计收缴的预售资金超过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13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工程监理单位对调用超出部分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申请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当提供:

3、收款方缴费通知书以及账户账号。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用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超过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应当支付的证明,如合同、缴费通知书以及收款方的账户账号(首期工程费用在监管账户账号设立之前已经支付的,可以持已经支付的凭证申请核销)。

(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报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附送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商品房监管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

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申请后,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手续后,应当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撤销备案表后,材料齐全的,要当场予以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之前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缓解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不足的困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被广泛采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盲目扩大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房款挪作其他项目使用,或者欺诈消费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再抵押后携款而逃,时有出现消费者交清购房款后却不能按期入住或者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甚至买的是无法交付的“烂尾楼盘”的现象。预售楼款监管的无政府状态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严重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秩序,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选择和资金监管内外部法律关系分析角度出发,试图探讨一条切实可行的监管之路。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这种监管对象的重点是资质信用不高的开发商,对于资质信用良好的开发商自然没有监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限监管豁免的原则。笔者建议对于资质信用高的发展商,通过申请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实行监管豁免,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在这里,两个因素必须考虑,一个是专业技术问题;一个是法律责任问题。从专业技术因素上讲,一方面预售资金的监管必须由具有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做到有效地防止发展商抽逃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预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资的性质,对融通的资金的监管应该有具有相应知识能力的金融商业机构参与。对此,208月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监管主体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上的权威性,能够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发展商抽逃或挪用预售资金;后者是与商品房预售有直接联系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银行本来就通过商品房按揭贷款加入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者以其他贷款形式与开发商建立借贷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和购房者一样非常关心着自己的资金的效率与安全,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银行适宜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由以上两者主体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切实保证工程进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责任因素上。

[1][2][3]。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是详细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三)《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九)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十)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十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付款后,之后每次申请付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应票据。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十五)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时,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用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十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支付。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八)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二十)杭州市主城区11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37号)、昆明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的通知》(昆铁财〔〕181号)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乙方在丙方开立临时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途仅限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有关的款项往来,至工程竣工清算结束时终止。

2.乙方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建设期内,专户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对于其它方面的资金拨付,须专题报告甲方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必须保证专户存款余额不低80万元。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一律存入结算户,乙方只能用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严禁挪用、调剂、串换、占用、截留、转移、隐藏工程项目资金。

4.每月22日至25日,乙方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填报《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甲方审批后,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5.乙方按照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用款,严禁超计划付款。对于超用款计划的资金支付,乙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丙方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6.丙方作为资金监管的协议银行,负责协助甲方对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丙方承诺向甲、乙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丙方根据甲方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对乙方的每一笔付款,必须与甲方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进行逐笔核对,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对未在用款计划内的资金支付申请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甲方。

8.丙方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建立台账(附件二),及时登记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于次月5日前将台账复印件和明细对账单送甲方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监管服务的有关情况。

9.乙方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将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授权甲方及其上级部门使用,由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动态进行监管。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用款计划,严禁故意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逃避资金监管。丙方应及时核对乙方网上银行支付的款项是否符合用款计划,发现乙方超计划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款项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10.乙方及下属单位不得参加上级单位或部门组织的资金归集,乙方发生的内部债权挂账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

11.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对因本协议的签订所获得的关于乙方经营或财务资金状况、资料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上述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乙方(本级项目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管负总责。乙方(本级项目部)及下属单位汇出云南省的资金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程序报甲方审批。

13.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5条、第9条和第10条超计划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

(2)乙方违规转移、挪用结算户和专户存款,用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并向甲方支付转移挪用金额2‰的违约金。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转移、挪用的存款,甲方可暂停拔付建设资金。

(3)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4)丙方违反第7条为乙方超计划付款办理结算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0.1‰的违约金。丙方违反本协议对结算户和专户资金监管不力,经甲方要求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丙方资金监管资格。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15.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和丙方各持贰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丙方:(印章)。

专项资金借贷协议书

借款方:________。

双方经协商签订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_。

____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_。

________项目,(主要内容)_。

____总投资_____万元,其中自筹____万元,其他____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_____贷款_____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货款_____万元。

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__台(套)_____万元;。

土建_______平方米______万元;。

其他_____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___%。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__年_月__万元、__年__月__万元、___年___月__万元、___年___月___万元__年__月__万元、__年__月__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_____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___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度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___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___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___万元;。

6.其他资金________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

合同正本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副本四份:报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借款方(单位)_。

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

_____(签章)。

贷款方(单位)_。

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

_____(签章)。

保证人(单位)_。

__________(公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合同号为中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20____年)第号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合同。

监管费用为______元,甲方支付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元。

4.1本合同应自乙方将交易金额一次性全额转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到甲方履行过户和交付义务并收到全部监管金额为止。

4.2按照合同号为约定,监管期限暂定为月,如果甲方不能如期完成过户义务,则丙方自动将监管账户内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打入乙方原转账账户。

4.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延长监管期限,则需甲乙双方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

甲乙双方在签订(20____年)第号合同后日内,由乙方将付款金额1680万(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由乙方账户(账号)转账支付于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的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5.1乙方转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由丙方先行监管,甲方该账户余额为不可用余额。监管期限,按客观预估为月,如果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无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限,甲方未履行全部过户义务则,丙方将监管账户的本金以及产生利息归还给乙方转出账户。

5.2甲乙无论乙方构成违约,对本协议导致无法履行,则丙方所收取的监管费用不予退还。

5.3在甲乙双方共同持过户后的新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到丙方办理取消监管程序时,丙方应当在一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能办理视为违约。

5.4在甲方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丙方银行,取消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如果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可向丙方提交申请,由丙方向乙方负责人发出书面确认,乙方确认后也可取消管控。该合约视为履行完毕。

甲方在乙方转账后日内需履行完成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中土地使用权以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义务。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如果丙方违约将监管账户的款项提前取消监管,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取的监管费用予以退还,并需支付所收取监管费的两倍费用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本协议。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法向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签订地点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协议自三方单位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签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乙方提交***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证明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甲方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丙方应将监管资金中的人民币万元划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帐号:)。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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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借贷协议书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___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___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担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一、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拆迁项目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的资金额度为___________(大写)。

二、乙方将上述专项资金存入丙方为其单独开立的资金专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上述资金专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乙方_________________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乙方必须持转帐拨付凭证及甲方签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交丙方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四、丙方负责资金的监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甲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丙方不得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资金到位后,丙方再次出具当日的存款证明。

六、以下三种情况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1)出具虚假资金证明。

(2)未凭甲方开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拨付资金。

(3)不及时拨付资金。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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