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3. 母公司: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4. 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7. 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
8. 非上市公司: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9. 本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公司法人
10.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以外公司
导语:证券自营是证券公司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在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从事以赢利为目的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证券买卖的行为。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要点 | 内容 |
证券自营业务 的监管措施 |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3)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5)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7)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8)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
(2)业务隔离。
(3)明确授权。
(4)风险监控。
(5)报告制度。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其他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多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已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 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多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已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 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2008年4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 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 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巾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中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遵循方便投资者和优化配置账户资源的原则。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市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对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活动进行监督。开户代理机构违反业务规则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暂停、取消其开户代理资格,并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汪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掌握其客户的资料及资信状况,并对其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巾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处理,并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及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查看汇总:2016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汇总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法合规原则: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
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独立运行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岗位应当独立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监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包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主要包括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客户的申请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客户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应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以记载和保存。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客户的选择
客户选择标准: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导语: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考试内容你知道多少?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内容,需要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