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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申请书(专业15篇)

时间:2024-04-23 01:16:02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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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申请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中心幼儿园。园址: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驻地。

第三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至6周岁,为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可开设6个班,招收180名幼儿。第四条:办园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本园在山东省沂南县教体局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园所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发挥教职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七条:幼儿园设园长2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班主任负责制,教职工实行量化考评制、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等。

第八条:园长履行下列职责:(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

(二)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

(三)招生收费:按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招生,严格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四)保育、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挥,把握办园方针。

第九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檔,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条: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教职工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北京大学创立于18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改为现名。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职能。

第八条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人员。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幼儿园章程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侵占本园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本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将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损害本园财物、人员的单位、个人将依法追究赔偿。

第四十六条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八条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园长领导下开展财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本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2届党委会第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北京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9月3日。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学校章程关涉学校全局,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确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条件。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全面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人事、财务、后勤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我校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并充分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三章学生,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七章附则。本章程符合学校实际,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可行性,特报请教育局核准。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汪清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于20xx年3月开始起草《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学校章程(试行稿)》(以下简称《章程》),经过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推敲,多次修改,现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对本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体制、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问题,依法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我校拟将于批准之日起实行《章程》。

以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施行。

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

20xx年9月21日。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xx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报贵处核准。

幼儿园章程申请书【精选】

第一条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为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宝山幼儿园;地址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环城西路288号;邮编为315200;官方网址为宁波镇海宝山幼儿园;注册域名为b;微信号为zhbsyey;微信公众号为灵动宝山。

第三条本园由镇海区人民政府举办,经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由招宝山街道属地管理,业务主管是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第四条本园为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计规模为18个班级。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幼儿。

第五条本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51万元。办园经费由街道财政全额拨款。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六条本园遵循“人文为本,生命成长”的办学理念,潜心打造富有活力的家园、乐园、创想园,致力于让幼儿在更为“自然、自由、自主”的绿色教育环境中和谐成长。

第七条本园发展目标:“塑灵动宝幼,享幸福教育,育稚趣孩童”,让幼儿园尽显生命之“真”灵性,让教师体验成长之“真”幸福,让幼儿乐享童年之“真”快乐。

第八条幼儿的培养目标:我们鼓励每个幼儿--在自我尝试中养成习惯,在自主探究中萌发智慧,在自然观察中生成兴趣,在自由交往中体验快乐;我们的愿望--给每个幼儿一片本真、适宜的成长天空,让每颗童心舒畅,让每份童趣盎然,让每个童颜绽放。

第九条教师的发展目标:凸显两个园本化--师资培训园本化、课程实施园本化;弘扬三种精神----爱岗敬业、务实创新、追求发展;瞄准四个目标----积累丰富经验、练就多元技能、促成反思研究、造就专业能手。

第十条本园以“科艺”为特色文化主元素,通过“科艺启童阅”、“科艺诱童趣”、“科艺展童健”、“科艺亮童辉”、“科艺呈童秀”等载体,使科艺扎根幼儿心田、伴随幼儿成长。

第十一条本园园标:确定《太阳?月亮?我的家》为园歌。

第十二条本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本园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本园教职工大会监督。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本园保教、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本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本园秩序;

(五)负责本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和谐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镇海宝山幼儿园党支部在本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本园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全园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六条本园建立全体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及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过。

第十七条本园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园党支部和街道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协助行政搞好教职工的`浮福利,支持配合幼儿园行政实施各项工作规则。筹备教职工大会。工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原则组建。

第十八条本园设置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行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园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园长、副园长、党支部书记、工会负责人、年级组长组成。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本园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借助园长信箱、园长热线、工会等途径,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职工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园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本园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高校章程核准申请书

高校章程核准申请书该如何写,高校章程对高校来说很重要,下面的高校章程核准申请书范文,欢迎借鉴。

中国人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学校党委会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xx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xx年11月16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报贵处核准。

附件:1.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情况说明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xx年1月6日

序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

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生

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

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网址是http://。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吉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1号)的要求,为做好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我校启动了大学章程修订工作。

学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长春理工大学修订大学章程工作方案》。章程修订过程中,多次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对章程中的关键问题以及反馈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经反复论证完善,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已形成《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

大学章程是我校按教育部统一部署所完成的“长春理工大学宪法”,意义非凡而重大。现向贵办提交《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请予核准。

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第一条为做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市属本科学校)章程核准工作,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合法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负责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稿的评议。

核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省教育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担任。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第三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xx大学章程〉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与其他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学校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应一式10份。

章程起草说明是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四条学校章程报送申请核准后,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组织专家初审,初审意见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反馈。

第五条经学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政策法规处提交核准委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与通讯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核准委员会评议意见对章程核准稿做出修改,并就修改情况作简要说明。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七条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通报会议意见。学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确认单;学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

第八条经学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省教育厅厅长签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后正式生效,各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和社会公开发布。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省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市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市教育局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章程核准及修订章程报请核准时,适用本办法。市属高校章程的核准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完成的时限,做好章程的制定和送审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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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教研组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文档为doc格式。

申请书公司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xx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认缴出资额: x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xx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xxx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 月 xx 日

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书

xx市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xx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总则;

二、管理体制;

三、学籍管理;

四、教育教学管理;

五、财务后勤管理;

六、卫生及安全管理;

七、教师和学生管理;

八、附则。

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取公司章程申请书

调取公司章程申请书顾名思义就是调取公司章程时使用,以下的调取公司章程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协助。

此致

敬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5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xx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

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认缴出资额: xxx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资方式:xxx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xx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xxx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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