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计划>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范文(21篇)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范文(21篇)

时间:2024-05-07 20:05:04 作者:FS文字使者

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取决于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情况的及时性。以下是一些应急预案的经验总结和教训,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2、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经营场所按规定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经营、生活场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区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设有疏散标志。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经营产所不得存放危化品。

7、严格执行用火安全制度,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点附近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8、严格控制野外用火。不得随意丢弃烟蒂,不得在野外使用明火。未经允许不得在景区内使用明火取暖、烧烤、篝火等。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2、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管委会

为确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镇政府成立应急消防小分队,对经营户电路、煤气等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户和游客的安全。

二、消防安全人员在值班值勤时,做到“三不”一不喝酒,二不私自外出,三不打瞌睡。如有违规发现,严肃查处。

三、各渔家经营户建立相应安全消防员,保管好各类消防设施,对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渔家经营户不准私拉电线安装超负荷和大功率电器。如有工作特殊需要,应预先通知消防安全员。

五、各渔家经营户发现火情应及时向消防安全员汇报,并组织有关安全员及时灭火,把损失降低最底程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邢台县龙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风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  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  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 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 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 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 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 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旅游景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使用、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个人是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旅游景区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天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的旅游景区应坚持昼夜防火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八)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开展定时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旅游景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在游客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保护,确保景区时单位转产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如下:

1、景区内一切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护、维修均由景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内协调单位(商铺、酒店)应积极协助,并有义务、有负责配合共同做好景区的“四防”工作。

2、景区内所有大小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上级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景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或随意乱拆乱建。

3、景区内各单位所设的饮食旅馆业、娱乐场所必须经有关单位(部门)严格审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四防”条件的准予经营。

4、景区内游览(开放)区和植物核心(禁区),设有明显的告示牌,景点危险地段设置护拦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措施

景区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好景区在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措施分为:

1、要做好宣传防火工作,利用广播、横额等,加强防火宣

传教育,禁止在景区内燃烧香烛、禁止庙内小卖部出售烟花炮竹或易燃易爆物品。

2、在雨季来临时段,认真做好对景区内的水库、道路两旁山坡、桥梁定期、维修保养以及加大对景区内道巡擦是否有危险,保障景区内的安全。

3、在秋季来临时段,对景区公路两旁杂草和防火界进行铲除杂草,避免山林火灾的发生。

4、为了加强对景区文物资源保护以及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庙内设立了7个执勤点确保了景区的安全。

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制度

1、各自管辖的地段负责落实照明、安全、护线和各种警示牌、标语、指示牌、宣传标志等。

2、险段执勤人员做好个人路段责任。

3、视情实行单行线,指导游客按指定线路行走。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景区内各商业网点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严格管理,保障安全,落实“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层级安全责任制。

1、景区领导的领导下,加强工作责任心,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

2、遵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景区和社会秩序。

3、各门店对新吸收的“临工、帮工”等要结合本店的实际进行防火安全,治安防范教育。

4、严禁销售“七害”物品、严禁销售伪劣、过期变质及“三无商品”,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5、严格使用电炉、电饭煲等非指定使用炉具,注意用电安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迁移或增设水电线路和电器,不得擅自搭建可燃物架等建筑物。

6、严禁在非指定范围门店出售,存放和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存放有毒和腐蚀性的物品。

7、熟悉周围的环境,掌握店内物品存放情况和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并做好保管,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8、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增设电器,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用电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9、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店内的线路、电插座要经常检查,如有松动或损坏要及时报修人离开时即关灯、关电掣、封炉火、关水、关门窗。

10、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有接触不良,绝缘破损、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和发热等问题,必须立即通知电工维修或更换。

11、严格按景区规定执行,不得储存过多液化石油气瓶,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

12、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门店的防火安全情况及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村进行检查,对各种电器设备进行检测。

13、禁止拒绝、违难消防、安全监督人员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景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14、在工作中发现险情隐患应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六无:

(1)无痰涕、纸屑

(2)无堵塞

(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

(5)无蛆蝇、臭味

(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

(1)墙壁、门窗净

(2)间隔净、无损坏

(3)便槽净

(4)地面、立面净

(5)蹲位净

(6)公厕周围净

三好:

(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3.2.6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3.2.7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2.8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3.3施工现场安全。

3.3.1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3.3.2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外出活动安全,现提出外出活动安全责任,请各带队及每位成员自觉遵守。

5、注意食品卫生,后不得喝生冷饮料;。

6、外出不得带贵重物品。以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7、山高坡陡,员工不得推搡嬉戏、跑着下山;不得在危险地带拍照、下河;。

9、外出旅游以安全、休闲、快乐、修养生机为主,切不可乐极生悲。

责任人:xuexila。

日期:20xx月xx日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2.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3.与美景有约,与安全同行。

4.读万卷书知识就是财富,行万里路安全更系生命。

5.共建安全旅游,共享旅游安全。

6.提高景区文明程度营造优美旅游环境。

7.珍爱世界遗产共创旅游文明。

8.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全面推进世界旅游精品建设。

9.讲文明树新风做文明公民创文明景区。

10.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11.认真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13.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14.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15.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台帐化,纳入档案工作。

2、各类安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落实。

3、台帐的'制作和填写必须规范化,书写端正。

4、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5、台帐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台帐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督促相关工作。

6、台帐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

7、安全管理员和台帐管理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学习他人经验,努力搞好安全台帐管理的改进工作。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批准,在各校区和学生公寓内不得点蜡烛,不得焚烧物品或动用明火。

2.不要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蒂,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3.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非救火需要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

4.在寝室内不得擅自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和天然气灶具等可能发生火灾的器具。

5.在寝室内使用台灯时,不要靠近枕头、被褥、蚊帐等,以免发生火灾。

6.要学会红车载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还要学会使用酸碱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

7.要学会逃生的基本方法,正确使用逃生器具、以及在逃生中进行自我保护方法及注意的事项。

出门的具体安全防范。

1.要自觉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在马路上行走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

3.横过马路,须走斑马线。通过由交通信号控制的行人横道斑马线,须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

4.乘公共汽车、电车或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5.不准在车行道逆向或者隔道招呼出租汽车,不准在非停车站电和行车道上拦截乘坐公共汽车。

6.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深处车外,车未停稳不准跳车。

7.不要骑自行车违章带人,不要骑自行车追逐嬉闹,不要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以免发生危险。

8.在旅途中不要当众频繁地打开钱包,以免暴露给他人。

9.在旅途中当你已经知道谁是作案者或有可疑人时,要及时大胆地向车、船、飞机上的公安人员或乘务员报告、检举,并争取其他旅客的支持。

10.当有人在你背后跟踪时,你要注意他可能是坏人要对你下手的征兆,要立即改变方向,并不断向背后查看,使跟踪你的人知道你已经发现了他的企图,要朝有人、有灯光的方向走,到商场、潮湿、逐户、机关等人多的地方寻求帮助并记住跟踪人的体貌特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11.大学生无论在何地、何单位实习、见习,要服从该单位的领导,虚心向技术人员、工人师傅学习,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防止损坏仪表、仪器和机械设备,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12.每到一地实习,要注意了解当地治安状况及风俗习惯,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13.注意保管好各类重要资料、图纸,防止丢失或泄密。

14.在旅途中如果住宿时有不相识的人同住一房,既要注意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又要提高警惕,不轻信人言。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幼儿园能够紧急、有序、高效的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园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以上各种安全预案。

一、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2.后勤人员组成灭火行动组,积极协助专业灭火人员的工作;

3.各班教师、保育员负责疏散引导幼儿;

4.保健大夫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工作。

2.幼儿在园活动时,活动室前后门、走廊门必须处于打开状态,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3.食堂操作间、加工间保持通风。排油烟机要定期清洗,不留油垢;

4.要加强对幼儿和工作人员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做到会使用灭火器。结合教育内容进行防火演习,使其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

2.报警同时,开启消防电源,打开应急照明设施和安全疏散标志;

3.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由灭火行动组尽力控制火势蔓延;

7.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保持道路畅通,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9.不得组织幼儿灭火;

10.紧急报告主管单位领导。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美景在眼底,安全在心中。

3.景点警示记心上,旅游安全有保障。

4.荡起安全桨,驶向幸福岸。

6.足行千里路,眼观八方景,处处平安情。

7.安全意识多一分,快乐旅游增十分。

8.美景处处收眼底,安全时时记心里。

9.处处小心,安全是金。

10.风景在路上,安全在车上。

11.安全旅游,文明旅游,和谐旅游。

12.同铸平安,快乐旅游。

13.走路不看景,留神您脚底;看景不走路,驻足观美景。

14.构建和谐环境,关注旅游安全。

15.安全意识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赏。

安全预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应急处置为中心,侧重具体操作,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并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自下而上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下而上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以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企业厂区范围、企业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或危及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划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导,密切关注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及时介入或接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原则上企业内部按管理层级(车间、生产厂、公司)、政府按行政层级(县、市、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和应急能力依次展开响应。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现场指挥部设置及组成、现场指挥权转移、警戒疏散、交通管控、应急资源调度、相邻单位应急联动、后勤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做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落实上述衔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办公会议审议,以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发布,以部门文件发布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应急处置卡由车间、班组等基层组织办公会议审议,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并留存签收记录,同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

第三章  预案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接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必要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建筑施工等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但应将备案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源头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沿途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签收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公布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1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车间、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后立即开展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主管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性评估。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三)审批、公布、备案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情况;

(五)演练评估总结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六)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完成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负责险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单位进行总结。

事故调查组对被调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下列内容:

(一)应急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信息报告与处置情况;

(三)应急响应启动及调整情况;

(四)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

(五)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应在评估反馈后的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进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需要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在评估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完成修订备案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查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工作重点进行检查: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总结评估情况;

(五)各类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七)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与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衔接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

(七)未按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配置应急物资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

(二)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的;

(三)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并调整应急响应的;

(四)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落实保障措施的。

以上情形,如果贻误事故救援、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203班家长及小朋友的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杜绝旅游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们在旅游期间安全、愉快,特制定旅游期间安全责任如下,请大家按要求做好监护和自我保护工作。

1.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常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

2.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4.选择安全的住宿场所,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6.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7.旅游期间,请家长们管好自己的孩子,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告诉组织者,有情况要及时告知。

8.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9.旅游期间,各位家长都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组织者有监管责任,所有参与的大人小孩都是自愿参与旅游,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都自己负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203班家长及小朋友的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杜绝旅游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们在旅游期间安全、愉快,特制定旅游期间安全责任如下,请大家按要求做好监护和自我保护工作。

1.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常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

2.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4.选择安全的住宿场所,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6.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7.旅游期间,请家长们管好自己的孩子,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告诉组织者,有情况要及时告知。

8.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9.旅游期间,各位家长都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组织者有监管责任,所有参与的大人小孩都是自愿参与旅游,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都自己负责。

责任人:xuexila。

日期:xx月xx日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保暖很重要!

冬季,很多山区、空旷地、水域附近土地的气温都会很低,所以御寒衣服(羽绒服、帽子、手套、围脖)一定要穿好。

需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减少皮肤暴露的部分,防止冻伤。最好是随身携带一些必备药品(如防冻膏、维c等)和保温杯(可以用来暖手)。如果带着相机和手机出行,一定要注意相机和手机的保暖。这是因为在低温的环境下,电池的耗电量会增大,甚至有些手机会出现冻关机的现象。因此最好是随身携带备用电池,或者借助体温来保暖,这样就既可以美美的拍照,也可以在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第一时间打出电话。

出行要注意防滑!

冬季许多景区的地面会有结冰积雪的现象,所以一定要穿具有防滑鞋底的鞋子。在这里,还有一个小技巧教给大家:每次下车时先注意脚下是否有水或冰面,迈步子时膝盖微弯曲,保持重心向前,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摔倒的几率。

如果是驾车旅行,则要特别注意当天的天气情况,以防路面结冰而导致车滑,所以冬季驾车旅行防滑胎也是必备的哦!

野外玩耍要注意雪盲症!

如果是在晴朗的`天气里来雪地,一定要注意雪盲症现象的出现。雪盲症是由于白雪地对紫外线吸收较少、反射较强,从而导致强烈的紫外线摄入人眼发生光化作用的一种现象。雪盲症会导致眼睛畏光、流泪、有异物感、不能睁开、有剧烈灼烧感,是多见于冬季的一种疾病。

故大家在冬季出行时,不要贸然进入未开发地带和偏远地带,如果选择徒步在雪地行走,切记一定要带好相应的越野设施。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3.讲究卫生杜绝病从口入,注重消防远离火魔侵袭。

4.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旅企的财富。

5.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6.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7.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发出安全生产最强音。

8.安全生产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9.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普及全民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10.培养安全习惯,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安全素养。

11.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

12.良药苦口利于病,旅游安全利于行。

13.您因旅游美景而心醉,风景因您安全而更美。

14.景区风景美,开车莫陶醉。

15.一草一木点头笑,文明安全最重要。

16.旅游安全人人参与,快乐安康家家幸福。

17.风景处处美,安全时时记。

18.加强旅游安全,建设美好安徽。

19.旅游持续发展,安全主题永恒。

20.皖风徽韵永难忘,文明安全是保障。

相关范文推荐
  • 05-07 岁幼儿演讲稿我的梦想警察(实用17篇)
    梦想是人们内心深处的渴望和追求,它代表了个人对于未来的希望和向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它可以指引我们前进,给予我们力量和动力。梦想的追求是一段艰辛的旅程,需要
  • 05-07 西游记第六回读后感悟范文(21篇)
    读后感是进行主观性评论的机会,可以表达自己对书中内容的赞赏或批评。以下是一些读者对经典文学作品的读后感,希望它们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迪和思考。《西游记》是我国四
  • 05-07 遵章守纪心得(优秀18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写心得体会有所启发。作为交警,遵守交通法规是我们的职
  • 05-07 课文心得体会三年级大全(16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和所学的事物的深入思考和感悟,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实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在这里,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
  • 05-07 小学生的班会教案及反思(优秀19篇)
    优秀学生不仅仅注重学习成绩的取得,更注重全面的素质培养和个人的成长。小编带来了一些关于优秀学生的案例分析和评述,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1.知道日常生活中的
  • 05-07 为教育奉献演讲稿(实用12篇)
    演讲稿需要根据不同的场合和听众进行调整,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希望这些范文可以为正在准备演讲的大家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尊敬的领导,同学们:老师,是这个世界最美丽的一
  • 05-07 独家合作协议条款(实用17篇)
    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努力,共同完成一项任务或达成一个目标的过程。合作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和成员的个人发展。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的总结和
  • 05-07 教师观看安全教育片心得体会(实用17篇)
    通过写下教师心得体会,教师可以更好地总结教学经验,找出自身不足,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以下是一些教师撰写的心得体会,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教育教学的一些关键问题。
  • 05-07 小学二年级生一件后悔的事范文(17篇)
    优秀作文是在表达能力和语言运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一篇篇文章,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写作的技巧和方法。在这里,小编准备了一些优秀作文的摘录,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共鸣和启
  • 05-07 建筑钢材出售协议书范文(15篇)
    建筑的风格和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同的地域和时代呈现出各具特色的风貌。最后是一些关于建筑修复和保护的经验分享和技术教程,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导。发包方:(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