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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4-03-30 09:01:04 作者:GZ才子

有了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防止内部的信息泄露和不当竞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臵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臵。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臵。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建立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带给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礼貌和物质礼貌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务必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务必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务必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一天空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1、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2、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中心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市场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管理中心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市场管理中心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

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

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扶锡农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村团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市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要进取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市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所以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规章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坚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市场管理中心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景,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景,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市场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景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管理中心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职责。

(五)市场管理中心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

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

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四、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则,做到礼貌管理,礼貌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费。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执法水平。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销售商品,在规定摊位范围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

8、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集镇治安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理,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

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一条农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八条农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五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第六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一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七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

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

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

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

(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

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2、监督经营户每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

(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

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二)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

5、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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