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是人们生活中的一大支出,它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未来的发展。通过阅读以下购房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加深对购房的理解,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乙方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说明书、合格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交货:
1、交货日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个工作日。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货费用。
3、交货地点:。
四、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2年。
2、乙方提供年维修,如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到达甲方现场,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性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
3、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4、产品的风险自收货之日起转移至甲方。
五、设备的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设备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包装上注明货物品种及数量。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与设备一起发送。
3、设备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发货,乙方通知甲方准备接货。
六、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
1、甲方对乙方所交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由甲乙双方现场安装调试,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由甲方负责人签收书面验收合格单并加盖甲方公章(验收合格单具体格式由乙方提供),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签收。
七、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
2、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甲方在检验符合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数量、规格、型号后5个工作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
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并经甲方签订验收合格单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八、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调试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等。
九、禁止商业贿赂和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1、双方负有谨慎保护对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披露、自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xxxx;位于第xxx层xxx户,房屋结构为xx,房产证登记面积xxx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xxx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xxx。
第二条价格: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xxx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xxx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xxx元整,小写:xxx,余款xxx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x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同时,本房屋目前尚处于出租状态,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意愿解除原租赁关系或把租赁权转给乙方。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xxx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xx%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xxx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xx%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15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如退休人员,原单位有社会保险人员,个人帐户缴交社会保险人员等,甲方将不负责缴交社会保险。乙方可选择以下缴纳社保方式:
甲方承担(个人部分自已承担);自已安排。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所在楼总层数为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___________。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共有权人本人在签署时需到场)。
(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第____种: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出租情况为第_____种:
1、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2、卖方已将该房屋出租,买方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买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方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1、全款支付,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元人同币,年月。
日前支付元人民币。
2、贷款。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方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买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
(2)买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买方对卖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年月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方名下。
买方和卖方对房屋目前的质量状况表示认可,卖方保证没有隐瞒房屋潜在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卖方在退还款项时,可直接将违约金扣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质量状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在双方正式交接前,如果房屋质量出现明显变化(如遭受水淹、火灾、车辆撞击等),双方对合同价格重新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状况是由于一方故意造成,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卖方/买方缴纳。
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方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承担已付款的%作为违约金。买方不退房的,自买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卖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_______日起,卖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2、双方确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3、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方确认,本合同中书写的联系方式作为各方日后联系的依据,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他方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时,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卖方_______份,买方_______份,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份,_______份。
卖方:买方: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共有权人:
___年___月___日。
售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重庆市自建房。
2.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房屋走向:,房屋形状:,用途。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万千百拾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
东: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税费分担的方法。
七、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一、本协议壹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
乙方: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平方米。详见(证明价格的证件或条款)。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并约定在:(交易地点)一次性付清全款并签定本合同,甲方将全部交款证明交于乙方。
甲方不配合,导致产生滞纳金等费用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七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赔偿现金叁千元整。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七_日内向乙方赔偿现金六千元整。并将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三十天后合同长久生效,双方均没有违约权。
第五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各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见证方:鉴证机关: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3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货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含税)备注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空格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原制造厂出厂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
按原厂家包装。
七、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以生产厂家技术指标为验收标准,需方提出异议为收到货物当天。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如拖延付款,从超过之日起,需方应按未付款的_____‰/天支付滞纳金给供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九、争议解决。
出卖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店铺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店铺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店铺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店铺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店铺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元),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店铺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第四条、店铺交付前的其他事项。
店铺具备交付条件以前由出卖方继续使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进出货等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受买受方干涉。
作为出售本店铺的附加条款,本店铺内的所有商品由买受方买下,购买价格以出兑之日的相同或相近商品进货价格为准,商品出兑价款与店铺销售的全部价款在第四条的期限内一并交付给卖方。
第五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收到该店铺全部价款和商品出兑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店铺付给买受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买受方逾期未付清房款及商品出兑价款,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买受方所预交的定金不予以退还,抵作甲方损失。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向对方支付与定金数量等额的赔偿金。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店铺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店铺所有权转移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承担。
第八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店铺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出卖方、买受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鉴于甲方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已拆迁,根据甲方与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将获得位于的房屋作为补偿,但该房屋目前尚未交付。乙方意欲购买甲方拆迁补偿所得房屋的其中一套,面积,位于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屋买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购买该拆迁补偿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价款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该房屋交付使用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如甲方不予协助办理,该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万元整。
六、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价款,则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万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如甲方违约,拒绝将该房屋卖给乙方,则甲方应该支付违约金____万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甲方违约,乙方重新购买房子的,相同房屋的差价以及为购买房子所花费其他费用。
八、待甲方的拆迁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可就该房屋买卖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将房屋的地址,面积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____式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____份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南岛中线是指海榆中线224国道沿线,交通方便、旅游开发比较成熟的中部部分地区,包括保亭和五指山的部分景点。中部地区因为地处深山,交通闭塞,人口稀少,多数景观尚未开发,旅游者光顾也较少。
沿途景点:
五指山。
五指山风景区是海南第一高山,是海南岛的象征,也是我国名山之一。
呀诺达雨林景区。
这里是中国唯一地处北纬18度的热带雨林,堪称中国钻石级雨林景区。
2、文昌东郊至龙楼旅游公路。
东郊至龙楼旅游公路为一级公路,也是文昌航天发射场配套道路。全长19公里,设计时速为80km/h,双向四车道。
沿途景点:
这里的海防林可以说是目前海南省最宽、保存最完好的海防林带之一。登上铜鼓岭之后可以俯瞰月亮湾的全景。如果走近海湾去欣赏的话,可以享受这里的原生态沙滩气息。
东郊椰林。
海南文昌东郊椰林风景区,在绵延十里的建华山海岸线上,葱翠的椰林,组成一条一望无际的林带,可谓海岸线上一道天然绿色屏障。
3、火山口大道。
火山口道路两边保留原始地貌、绿化树、火山石头等自然景观基础上,新栽种三角梅、大叶龙船、彩叶植物等,被网友在朋友圈赞为“高颜值”大道。
沿途景点:
属地堑一裂谷型基性火山活动地质遗迹,也是中国为数不多的全新世(距今1万年)火山喷发活动的死火山群之一。
4、万宁石梅湾旅游公路。
这条被誉为“会讲故事的”旅游公路,南起石梅湾高速路出口,北至大花角,全长35.24公里。
沿途景点:
石梅湾。
石梅湾是一片原始的南国景观,三面环山,一面向海,山形秀美,石梅湾长长的海滩两端,各向海中伸出两座峰峦。
神州半岛。
神州半岛弯弯曲曲10多里的海水与两岸婀娜的椰林、挺秀的木麻黄,翠绿的青山,构成一幅美丽的山水画长卷。
5、昌江棋子湾旅游公路。
一路驶向大海的昌江棋子湾旅游公路。昌江棋子湾段旅游公路路面不宽,但很有情调,公路此起彼伏,路边的牛羊闲然自得地吃草,驱车平稳,感觉特别轻松舒服。
沿途景点:
棋子湾。
此湾东倚昌化岭,西连大海,东西长约20公里,呈s状,石多沙白浪静。该湾水清见底,沙细质软,洁白如银。
第二十条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或者配合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由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酬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安排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具体位置和面积由有关部门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信报箱的补建、维修和更新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设置、维修和更新信报箱。
第二十八条民航、海运、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安排运输,并在运费方面给予优惠。
机场、港口、车站应当妥善安排邮件装卸的固定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运递邮件的专用车辆报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邮政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减收或者免收柴油车车辆通行附加费。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执行投递任务的邮政从业人员通过渡口、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在运递邮件过程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交通民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优先放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当场放行的,交通民警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协助现场保护邮件安全和转运邮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检查、扣押、拦截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___元/月。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受聘者)姓名: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并接受乙方查询和敦促。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非法扣除或以任何形式拖延支付。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五)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六)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情况下,不干涉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不要求乙方从事有损人格尊严的工作。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如实提供个人有关资料,不得有欺骗讹诈行为。
(一)工作范围。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种)负责_________工作(兼做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工资额_________元。
(三)工作时间和超过工作限制。
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实行5天工作制之后从新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如需乙方加班加点,须征得乙方和工会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且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
(四)工资的给付。
1.甲方以货币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总额不低于_________元。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
2.停工工资:非因乙方过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甲方应发给乙方停工工资。停工工资费不得低于乙方平均工资的70%。
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支付一笔相当于通知期乙方正常工作可实得收入款数的费用予对方,作为代替通知金。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终止执行。
续订劳动合同,双方要在合同期期满前30天协商确定。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和终止、解除合同后可获得的有关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金),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本合同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经济责任。
1.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强制乙方加班加点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须付给乙方两倍于加班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临时拒绝的,须按预定加班时数付给相当于两倍加班工资的违约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资,除付清所欠工资外,须按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所欠款额1%的违约金。
4.在合同期内,甲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在本企业服务年限长短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服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5.乙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付给甲方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合同期未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违约法律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须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
第十三条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十五条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七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提出设立省级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拟设立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
申请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报送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确定。
报送的申请设立材料应当包括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时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级别,每次从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九至十五名单数专家,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评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同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生态系统,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三条省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设立相应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已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已经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自然衰退并且无法恢复,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失去保护价值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提出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机关,应当提出撤销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撤销的程序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设立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撤销原批准设立的相关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办理权属登记和证书。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省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站点、巡护道路、巡护码头、防火瞭望台、生态定位监测站、宣传教育场馆、宣传牌等管护设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相关单位等建立共管机制,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标明自然保护区区界,设置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三十一条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
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开展符合前款规定的活动确需建设设施的,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将其活动形成的图表、照片、标本、论文等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土、挖沙、开矿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改变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九条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和影响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破坏扩大,并报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相关资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定期评估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提起自然保护区调整、撤销申请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和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引入和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的;。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批准修建设施的;。
(四)引入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
(五)拒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尚未组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机构组建和规划编制。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