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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工作汇报

时间:2023-07-30 06:13:15 作者:曹czj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暖工作汇报篇一

我是赵小葵,系本市幽蓝镇秀美村书记。回顾历史:我村于20xx年通上暖气,这些年来一直享受着暖气带来的福养。

一方面,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川融化、北极熊南迁、企鹅脱皮等重大自然变化影响下,我秀美村每年冬季的平均气温从20xx年的零下6度上升到了如今的零上7度,气温一路走高,冬季最热的时候气温达到了17度。

另一方面,暖气的费用十分昂贵。暖气资源基本能源来自煤炭,而我市的煤炭资源不多,所以暖煤基本是依靠向外省市采购,这导致了暖气收费价格居高不下,从20xx年的0.6元/小时上升到了现在的2.8元/小时。这样的价格实在是我村大部分村民所无法承担的。

考虑到现在正值夏季,县市供暖所正在对各乡镇街村进行冬季暖气需求调查,我村也想趁此机会向县市供暖所提出暂停供暖气的申请,以此最大限度节省减轻贵所工作,避免给供暖所带来工作上的不便。

希望供暖所领导根据我村实际情况,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供暖工作汇报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

为保障供暖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二、收费价格为每平方米(政府指导价)_____________元,其中阳台、储藏间及楼道公摊面积按半价收取。

三、取暖费由乙方收取,乙方收齐经甲方核定后存入银行机构建立一个专门账户,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交费取暖户名单供暖,供暖后银行凭甲乙双方签字的结算清单按月把取暖费拨给甲方。

四、个别因未入住等原因未交取暖费的用户,由甲方采取措施停暖,甲方不得以取暖费未收齐为由拒绝或拖延供暖,否则乙方扣除延迟期双倍的取暖费;取暖户盗暖的甲方可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有协助甲方查处盗暖行为及作证的义务。

五、供热期间在房间正常封闭情况下,甲方应保证取暖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阳台、储藏间及楼道公摊面积除外)。取暖户发现室温低于16摄氏度时,要及时告知甲方和乙方,乙方要把取暖户投诉时间及甲方解决结果等详细情况经三方签字记录备案,并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非故障原因致使取暖户投诉供暖达不到标准的,甲方要及时提高供水温度并在2小时之内达到供热标准,且保证在24小时之内不出现第二次类似情况的前提下,可免扣取暖费,否则,乙方在结算取暖费时,按每出现一次这种情况扣除当年取暖费总额的1%。

2、如供暖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组织人员抢修,4个小时之内恢愎供暖且一个月内出现故障不超过三次的,可免扣取暖费;如果4个小时内未恢愎供暖或一个月内出现故障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的,乙方在结算取暖费时,按实际停暖天数扣减取暖费,每次停暖超过4个小时而不足一天的部分按整天计算(意在促使甲方经常检修尽量少出故障维持正常供暖)。

六、乙方扣减取暖费应提供有取暖户及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投诉记录或故障记录。遇取暖户投诉或是供暖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在乙方提供的记录上签字,如果甲方既不应诉解决问题也不在记录上签字,故意造成乙方扣减取暖费证据缺失的,取暖户或乙方可请公证人员到场对甲方的违约情况进行公证,公证书可作为扣减取暖费的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并由乙方在结算时从取暖费中扣除。

七、此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供暖工作汇报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供暖公司(热力公司供热站等)

乙方:____________业主(业主委员会等)

为规范冬季采暖,维护供需双方的正当需求和合法权益,依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制定本合同。

一、鉴于冬季供暖涉及人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质量,甲方应当尽心尽力,保证按规定时间温度等本地惯例,向乙方提供热力供应服务,并保证持续的热力供应,不得中断,不得以用户未交、迟交供热费用而拖延、中断热力供应。

二、供热的质量约定:

(1)温度。按有关规定或惯例,供热后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也就是指:24小时内的任何时点,在住户的每一个安装有暖气片、热风口等供热设备的房间的任何一个位置测量,温度均不得低于16℃。

(a)按户计算。以用户为一个计量单位,每与16℃相差1度,每天甲方向用户支付50元,温度每降低1度,加付1倍。如15℃时,为每天50元,14℃为100元,依此类推。

(b)按每户取暖费计算,温度每差1度,为相应期间取暖费的2倍。如平均取暖费为每天30元,每差1度为30元,差2度为60元,以此类推。

(4)遇燃料等涉及供暖成本的因素发生较大价格变化调整时(以原来为基数变化超过50%),双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协商供暖的价格。如双方在价格上协商不成,取暖费暂按上年度的50%的比例或按燃料下跌的比例计算收取,用户有权选择其中的一种计算方式。

无论用户与甲方就取暖费的价格是否能达成一致,甲方必须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向各用户供暖,否则按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按上一年度的取暖费标准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三、供热的时间约定

(1)按惯例本区域的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但如出现寒流的侵袭,使气温低于_____摄氏度,甲方应提前或延长供暖的时间,提前或延长一周以内的,不再计收取暖费,超过一周时间的,按实际增加的天数计收取暖费。多计收的取暖费可以当年收取,也可以在来年一并收取。供暖公司发生更换变化的,由双方协商计收的办法。

(2)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期供暖,每迟延一天或提前结束一天,按每户_元或按取暖费各户日均的三倍向用户支付违约金,?由用户选择以何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温度的确定以_____或各地方气象台电视台发布的气温预报为依据。当几年气象台、电视台预报的气温不一致时,以最低的预报为准或经用户同意以级别高的气象台、电视台的预报为准。

四、供暖的计价

(1)每年供暖期开始之前,甲方应与用户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区域业主联合组织等)协商取暖费的价格,在协商之前,如果用户提出,甲方应向用户公布期详尽的财务资料,包括原始的发票、单据、及其维修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的标准,以验证甲方供暖的成本,以保护用户的知情权,使协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用户可以联合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

在协商没有结果前,如果供暖期开始,用户应按上年度供暖期的一半向甲方预付本年度的供暖费,以保证供暖的顺利进行。

(2)取暖费可以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采用串联供暖的,用户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取暖费,采取并联分户供暖的,用户还可以结合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取暖费,如在按建筑面积计算取暖费的基础上,用户可以选择三个月、二个月等供暖时间,并按相应的比例计算取暖费。甲方应尽可能地采用分户供暖,按供暖量计算取暖费的技术,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合理负担取暖费用。如更换新的计量设施,用户房间外(指用户房间外墙外)的设备设施支出应由甲方负担,在按各个计量标准计量取暖费的结果不一致时,用户可以选择计量结果最低的标准计算取暖费。

五、如果因为价格等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时,用户有权选择其他供暖公司的服务,用户所必需使用的管网等用户有权随时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止,如甲方干涉用户对供暖公司的选择,应按所涉及的用户每迟延一天,向每户赔偿_元或按各户日均取暖费的三倍向用户支付违约金,由用户选择以何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用户应该于每年的?日前向四方支付取暖费,但在达成取暖协议的前提下,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每迟延一天用户应向甲方支付取暖费________%的滞纳金,但总额不得超过每个用户取暖费的20%。

七、用户的其他责任,

不得非法取暖,破坏供暖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户外或楼外的供暖设施,如因用户的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和供暖的中断、延期,由用户自己承担并向其他用户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不得使损失扩大,在甲方不能证明损失与用户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责任由甲方负担。

供暖工作汇报篇四

“在各部门领导努力协调下,我们地税小区的民生问题解决了。现在供热管道改造完毕,我们每家每户已经接上了暖气,大家心里充满喜悦。”供暖季,一名来自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的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发来感谢信,对满洲里市委、市政府帮助群众解决取暖问题表达感谢。

今年年初,这名网友留言反映满洲里市一道街市政小区地税家属楼暖气不热,室内温度只有16℃~18℃左右。收到网友留言后,满洲里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到网友家进行了测温。网友家中温度为18.1度,确实较低。

经核查,网友所居住的小区为老旧小区,原有供热管道已经老化,不能维持正常供热温度。满洲里热电厂方面如盲目加压极易形成区域性供热管道破裂,造成供热事故,所以只能按照正常供热指标进行供热。此前,满洲里市住建局与满洲里热电厂、小区业主代表协商,计划将原有上供下回供热系统改造为分户供热系统。在社区就改造方案向业主委员会征求意见时,业主意见不统一,因此该计划未能实施。

今年5月起,满洲里市住建局针对供热质量差的问题进行了排查,并将包括网友所居住小区在内的29个小区45栋住宅楼列入供热管道改造计划。6月至9月,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针对供热区域居民小区热网不均衡等问题,启动了技术改造项目,共投入资金1550万元。20xx年度冬季供暖期(9月20日)前,网友所在的一道街地税家属楼改造供热系统事项全部顺利完工,从根本上解决了该小区的供热不足问题。

“感谢各位工作人员的付出,给居民家中测温、及时反馈、出改造方案,才能让我们顺利完成改造工作,为民着想,谢谢你们!”网友告诉记者,经过改造,目前室温有了明显改善。

供暖工作汇报篇五

一、高质量完成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本年度供暖安全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我所辖区内有大量的老旧小区,其地沟内情况复杂,各类管道交错,长期无人管理维护,供热二网管道老化腐蚀相当严重,造成供热期间管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能及时解决各类供暖设备及管道的故障,提升应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效率,我所制定了《供热事故应急抢修预案》,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应急抢修队,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热。本年度供热期间,我所先后发生供热管网爆管、跑水、漏水等事件二十余起,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修队反应迅速,协同得力,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供热,将影响降到最小,得到了辖区用户的好评。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及管理

我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人员及供暖设施的安全,我所狠抓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供热站的供热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安全平稳供热。与此同时,通过在办公场所悬挂安全标语,定期举办安全生产黑板报等形式多样的安全主题活动,牢固树立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在供热设备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业安全规则,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禁酒后上岗最新20xx年热力公司工作总结最新20xx年热力公司工作总结。通过各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积极工作,本年度供热期内,我所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及人员受伤情况。

四、强化服务质量,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为保证市民投诉渠道畅通,及时解决用户反应的问题,客服维修人员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对于各站接到的投诉,所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带领维修人员上门,摸清用户暖气不热情况,供热站能调节的及时在站内调节,如若是物业公司责任,则联系物业负责人,现场协商解决。建立用户投诉反馈回访机制,不定期的对投诉用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服投诉处理效果,改进客服服务质量。根据分公司相关指示,本年度供暖期间,我所加强了入户测温的频率与数量,全面准确的掌握了各小区的供暖情况最新。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原因,测温人员认真听取用户意见,并向用户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解释,取得用户理解。通过大量的室内测温统计,所长组织业务骨干分析用户不热原因,相应调节各个小区的供回水流量,尽量争取使得各小区供暖温度平衡,保证群众的供暖质量。通过实实在在为用户服务,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任与支持,树立了公司良好形象。

五、积极推进节能降耗

本年度结合分公司提出的节能降耗指示,我所对各站实行能耗指标量化管理,将各供热站的水、电消耗量按供热面积平均分摊,建立了每平方米供热面积所需消耗水、电量的范围,将各站能耗指标具体化。每天晨会,所长认真查看分析各供热站前一天的能耗数据,对能耗异常的供热站做出相应的措施处理。在平时的供暖工作中,参照室外温度的变化情况,积极调节各供热站一网二网供回水流量,在保证用户供暖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供热能耗成本。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仁:

最新20xx年热力公司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带着一份眷恋、一份期盼,迎来了充满希望与挑战的20xx责任年!20xx年我站项目建设昼夜兼程,维修改造披星戴月,优质服务品牌升级,手册修编激情澎湃。正是这些工作的付出,才使我站每个人都心存感动、心存自豪、更心存感恩。缅怀逝去的20xx年,心中无限感慨。我从一名默默无闻的“小兵”走到了站长的岗位并比较圆满的完成了公司及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这里我要首先感谢所领导对我的信任、支持、教导、关怀、爱护以及帮助,使我能够快速的成长起来,更要感谢我站的全体员工,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才使我站渡过了一个又一个艰难时期。在这里我对所有曾经支持和帮助过我站的领导及员工致以深深的谢意,感谢你们不吝赐教;感谢你们敬业、忠诚的精神;感谢你们的细心呵护让我能够快速成才。

供暖工作汇报篇六

您好!

201x年春节即将来临,在此先预祝您春节愉快!

我司定于201x年x月xx日下午举办公司年会,为期半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服务电话将转接到值班人员手机,您可正常拨打。

问题解决时间可能会较平时稍有延长,对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感谢您多年来对关注与支持,全体员工,祝您:工作爱情双喜临门,新朋老友心心相印,财运和您纠缠不清,福运和您形影不分,吉祥之年事事如意,步步高升!

特此通知。

供暖工作汇报篇七

法规规定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环境。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供热企业形象。下文是包头市供暖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四十一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第四十二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八条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九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五十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供热保障

第五十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六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第六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六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六十二条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集中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 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联片

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

区域

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

城市

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

供暖工作汇报篇八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采取“辖区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的办法,深入排查整治出租屋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卫生、幸福的良好居住环境。

为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文明示范小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流动人口办,具体负责协调统筹各单位做好创建活动的各类实施工作,及时整理信息及数据资料进行报送。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底前完成)

由镇流动人口办与消防大队视察我镇符合创建条件的出租屋小区,报专项领导小组研究后拟定消防安全文明示范小区创建试点位置。经领导小组商议及现场视察,目前选定三乡镇大布西门口大街新址出租屋小区为试点。

(二)措施落实阶段(7月-8月)

1.成立由小区出租屋业主(代理人)、流动人员代表(每户出租屋至少1名)、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出租屋安全文明小区工作组,设组长、联络员(负责与职能部门联系沟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不断完善小区内治安、消防、卫生等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小区管理水平。此项由流动人口办负责。

2.小区内应设立流动人员意见收集箱,方便流动人员向工作组或服务站反映意见和建议,同时小区内出租屋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出租屋免费中介服务,并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宣传栏公布出租屋租赁信息。此项由流动人口办负责。

3.发动小区出租屋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屋主自行筹措物业管理经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同时,小区应设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小区卫生、治安等。业主委员会还应不定期组织小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活跃小区居民生活。此项由流动人口办、大布村委会负责。

4.小区制定有流动人员动态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员进行信息化登记管理。小区内出租屋安装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出租屋主(代理人)如实在系统中录入租住人员信息,并及时向小区工作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承租人员各类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对出租屋内流动儿童的监管,我镇流动人口办将探索建立出租屋流动儿童动态信息库和推广出租屋消防温馨提示铃系统的安装工作,全面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此项由流动人口办、公安分局负责。

5.小区出租屋必须全部符合安全文明出租屋消防标准,出租屋及小区范围内不存在电线、弱电线等乱拉乱接现象;出租屋内配备灭火器、应急灯;4层及以上出租屋的疏散楼梯须直通屋顶,无疏散楼梯直通屋顶或公共通道等设有防盗网的,应在明显便于疏散的位置开设逃生、救援出口,并应设置辅助疏散设施(如逃生绳、逃生软梯、缓降器、室外铁梯或铁爬梯);出租屋不存在违章建筑或结构安全隐患。具体消防整治措施标准、硬件配置要求、人员培训由三乡镇消防大队提供、指导。此项由镇流动人口办、消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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