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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情况报告(汇总15篇)

时间:2024-01-13 17:31:42 作者:影墨

情况报告的写作需要尽可能准确地还原事实,避免主观评价和不必要的个人情感色彩。对于那些需要写情况报告的人来说,下面是一些可供参考的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恢复生产秩序,保护土地生产。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其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再有,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1、转包。经村社赞成,在农民集体经济构造内部,承包农户将地皮策划权以不超出残剩年限转包给第三方,本身仍保存承包权,转入方具有益用权,两边签订合同,明了各方权力与任务,而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公约践诺两边的权力、任务。这类方法如今较为广泛,触及农户1500户,5000余人,地皮面积20xx余亩(紧张是田),约占流转面积的12%。

2、租赁。集体经济构造或承包农户,将地皮利用权出租给社外的业主从事农业开辟,并与之签订响应的地皮租赁和谈,由业主向农户或集体付出房钱。全县最具代表性的是##镇南阳片区(原3#乡)的南阳村、川山村、石桅村、南峰村和凤阳村,地皮被成都桃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现租赁面积亩,公司筹划三年间在%%片区租凭地皮1万亩,独资策划50年,成长伏季生果、种草养畜和成长旅游业。本地农民不但可以直接从地皮上每亩收益100-300元房钱外,还可在该公司务工,人平年劳务收益可达3000--5000元。该种流转式样触及农户6000余户,20000余人,地皮面积14000亩,约占流转面积的82%。

3、借用。承包农户将地皮承包策划权无偿借给他人利用,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付出地皮承包策划权的利用费,农业税仍由原承包人负担。触及农户500余户,1500余人,地皮面积1000余亩,约占流转面积的6%。

4、入股。承包农户在自愿的根本上,将具有的地皮利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出产要素相联合,组建股分制或股分互助制企业。如双河镇铜锣、佛头、大佛、笔架、犁头、杨柳等8个村社,经过议定地皮入股,建立股分互助制茶场,策划收益在扣除应交税费和本钱后,按股分红,农户还可应聘进企交易工,获得工作工钱。

5、拍卖。紧张是对那些闲置的“四荒”地,由乡镇、村社以果然招标的方法,对其年限的利用权进行拍卖。如竹海镇益心村集体有荒山40亩,原以每亩10元/年的代价分户承包给农户策划,因为农户策划本领弱,效益低下,承包费从未收齐过,后村两委经承诺对荒山利用权进行果然招标拍卖,每亩25元/年,30年一次付清,既强大了集体经济,盘活了闲置资产,农户又可就近打工,增加收益。

6、互换。农户为便利耕耘或流转,与集体或其他农户在自愿互利的根本上,对各自的地皮策划权进行互换。如今全县互换地皮触及农户100余户,200余人,100余亩地皮,约占流转面积的12%。

从如今环境看,我县地皮流进展制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整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对进步农民构造化水温和农业综合效益起了自动效用。但因为地皮利用权流转政策性强,触及面广,当前在一些处所仍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题目:

(一)政策宣扬不到位,大众思维认识有待进步。一些乡镇当局异国把促成农村地皮流转放到促成农业财产布局调整和增加农民收益这个大局来认识。对地皮流转政策的宣扬不敷深切,大众对地皮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紧张表现为一些农户和部分地皮承包业主对促成地皮流转还存在“三怕”:一是部分农民怕地皮转包出去后,本身损失了地皮策划权,异国了糊口生涯的最低“保险线”,是以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后,甘心肠皮荒凉也不肯转包出去。二是部分业主怕政策不稳,当局收回地皮承包租赁权,不敢斗胆投入。三是部分业主怕市场前景不佳,承包无效益,不敢大范围搞开辟。

(二)地皮流转的办理机制、办事机制不健康,制约了地皮流转的进程。当前地皮流转大都是大众的自发性行动,贫乏束厄狭隘力和典范性,当局在地皮流转上贫乏应有的办理、指导和办事,制约了地皮流转的范围和速度。一些乡镇和村社异国认识到地皮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的现象,在地皮流转题目上采纳“一刀切”的大略化操纵方法,个别村社强行要求农民退出承包地联合转包给业主,大众对此不满意,乃至激发了新的干群矛盾。

(三)地皮集结成片流转难,业主开辟难陈范围。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地皮分户策划的分散性、随便性与地皮流转的筹划性、范围性之间存在矛盾。因为践诺地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业主在履行地皮范围流转时,每每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而使地皮范围化流转难以告成,从而导致地皮流转比较分散,制约了范围经济的成长。

(四)融资坚苦,业主开辟资金贫乏,制约了地皮流转的范围。大面积承包地皮从事高效农业开辟必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地皮承包大户平常异国贷款包管单位,又不能将地皮利用作为贷款典质,是以很难从银信部分贷到贷款,加上一些处所交通等根本办法和天然根本前提较差,更难筹集资金或引进资金,导致部分业主在地皮开辟上存在紧张的资金坚苦,范围难以扩大,效益难以进步。

(五)部分地皮流转公约不典范,简单产生公约胶葛,感化农村社会、政治巩固。凸起表现为一是公约的主体同等法,《农村地皮承包法》明了法则家庭承包策划地皮流转的主体是农户,集体“四荒地”流转的主体是农业社,而部分业主承包地皮时不论是何种地皮,同等与村社直接签订和谈,致公约的主体同等法,不能见效。二是公约承包期限同等法。和谈中签订的地皮流转的期限超出了第二轮地皮延包期的残剩期限,导致公约没法践诺。三是部分业主借地皮流转变化了地皮扫数权的性质和地皮的农业用处,导致公约同等法。这三种表现式样都会造成维系农户与承包策划户、业主之间地皮承包干系的和谈没法见效和践诺,加上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受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排他性的感化,使作为农民最终糊口生涯底线的地皮,必定是农民的最终选择,从而构成农民与承包户间的矛盾,紧张的乃至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障碍地皮流转进程,感化农村巩固。

(一)解放思维,变化见解,切当办理好认识题目。

地皮流转是农村财产布局调整的重点内容,是兑现范围农业、效益农业,鞭策农业产化策划的前提和根本。地皮是最根本的出产要素,地皮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是以,办理好农民的思维认识题目,冲破制止地皮适度范围流转的思维镣铐尤其紧张。最终,冲要破死板的小农经济意识,抛却“搞地皮流转便是搞地皮私有化、搞本钱主义”等思维见解,牢靠建立成长的见解、立异的见解、市场的见解、效益的见解。其次,当局要切当变化见解,要把地皮流转放促成农业财产化策划和成长农村经济这个大局来认识,精确指导典范,强化办事意识,改革工作方法,切当将农民的自动性保卫好、阐扬好、指导好。

(二)加强指导和典范,切当办理好地皮流转的办理机制、办事机制的题目。

精确指导和典范是加快地皮流转速度的关键。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康地皮流转的办理机制、办事机制,增进地皮流转的健康急剧成长。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地皮流转政策的宣扬力度,切当作好地皮流转树范工作。在划1、自愿、互利原则下,经过议定公司加农户、业主加农户等方法,鼓励、赞成、指导农民斗胆试点,以点带面,动弹成长,进一步加快农业财产化策划。同时,要坚定杜绝“一刀切”、“活动式”、大略化的操纵处理。二是要环境促。加强软硬环境构筑,对应用地皮流转进行优势财产和新兴财产立项开辟的,赐与资金、技巧、税费等方面的倾斜。同时,要抓好市场构筑,疏浚流畅关键,收缩小出产与大市场之间的间隔,让农民、业主有想头、有干头。三是要办事帮。加强信息办事、科技办事,为农民、地皮承包户供给精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自动做好政策、法律的询问和教导调整工作,指导地皮流转步入正轨。

(三)科学筹划、兼顾安排,切当办理地皮流转的范围题目。

当代经济愈来愈朝着范围经济的方向成长。异国范围,就异国效益,也就异国市场竞争力。加快地皮流转速度,凸起范围效益的关键是要办理好地皮难以集结成片,不容易形陈范围的题目。办理地皮流转范围题目,最终,处所乡村两级在美满地皮承包策划责任制时要联合筹划,科学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地皮的查看和统计,在此根本上超前筹划,公道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开辟,非耕地的广度开辟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富裕恭敬农民自愿的根本上,以地皮托管为载体,对撂荒地皮进行联合筹划和开辟。建立地皮信任办事中间,对拟流转的地皮集结联合办理,使之形陈范围开辟。当局要自动指导,健康地皮流进展制,富裕阐扬农民、业主的自动性和自动性,依托资本优势,阐扬比较优势,凸起地皮流转的范围策划,表现范围效应,增进地皮公道、有序流转。

(四)加大资金搀扶,切当办理好业主开辟资金贫乏的题目。

出产开动资金贫乏是障碍地皮流转进程的紧张身分之一,是以必须从多方面加大对地皮流转所需资金的搀扶力度。一是加大银信部分的贷款赞成力度。对利用流转地皮搞范围开辟,比较效益高,优势明显的项目,要在政策和资金上赐与搀扶,银信部分要自动赐与贷款赞成。二是自动向上篡夺专项资金。当局要加大农业资金投放力度,对利用流转地皮搞高效农业、范围农业的优先投放资金。三是经过议定公司、业主的投入办理资金题目。采纳承租反包、购买地皮利用权、股分互助等模式,让公司、业主和农户互助投入资金搞高效农业、特点农业,从而低落业主和农户风险,有效办理地皮流转资金难的题目。

(五)加强对合同的典范办理,切当办理好地皮流转合同不典范的题目。

当前,农民与承包策划户、业主之间的承包干系都是用合同来维系,并且大部分合同又具有不典范性、不巩固性和松散性。是以,在促成地皮流转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合同的典范办理,进一步明了承租两边的责、权、利,指导承包方和农民服从公约和谈,自动做好法律询问和法律办事。另外一方面,要切当加大《公约法》、《农业法》、《农村地皮承包法》等法律标准的宣扬力度,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典范两边的践约行动,增进地皮流转健康有序成长。

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全县各地在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引进业主,不断探索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有效地促进和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为深入了解全县土地流转和经营状况,对全县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目前土地流转中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截止目前,全县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7000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涉及29个乡镇112个村314个组8500余户33940余人。全县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业主共有108个,其中土地承包经营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业主共有个,承包经营面积达5000亩的个,业主共投资1326万元,年创造产值5060万元,年收入3100万元,农户年获益896万元,年人均增收29元。土地流转的年限一般为30年,短的二、三年,最长的达到50-70年(主要是荒山、荒坡),其中,土地流转年限30年以上的约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

1、转包。经村社同意,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以不超过剩余年限转包给第三方,自己仍保留承包权,转入方拥有使用权,双方签订契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而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方式目前较为普遍,涉及农户1500户,5000余人,土地面积20xx余亩(主要是田),约占流转面积的12%。

2、租赁。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社外的业主从事农业开发,并与之签订相应的土地租赁协议,由业主向农户或集体支付租金。全县最具代表性的是##镇南阳片区(原3#乡)的南阳村、川山村、石桅村、南峰村和凤阳村,土地被成都桃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现租赁面积亩,公司规划三年间在%%片区租凭土地1万亩,独资经营50年,发展伏季水果、种草养畜和发展旅游业。当地农民不但可以直接从土地上每亩收入100-300元租金外,还可在该公司务工,人平年劳务收入可达3000--5000元。该种流转形式涉及农户6000余户,20xx0余人,土地面积14000亩,约占流转面积的82%。

3、借用。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农业税仍由原承包人承担。涉及农户500余户,1500余人,土地面积1000余亩,约占流转面积的6%。

4、入股。承包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如双河镇铜锣、佛头、大佛、笔架、犁头、杨柳等8个村社,通过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茶场,经营收入在扣除应交税费和成本后,按股分红,农户还可应聘进企业务工,获得劳动报酬。

5、拍卖。主要是对那些闲置的“四荒”地,由乡镇、村社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其年限的使用权进行拍卖。如竹海镇益心村集体有荒山40亩,原以每亩10元/年的价格分户承包给农户经营,由于农户经营能力弱,效益低下,承包费从未收齐过,后村两委经批准对荒山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每亩25元/年,30年一次付清,既壮大了集体经济,盘活了闲置资产,农户又可就近打工,增加收入。

6、互换。农户为方便耕种或流转,与集体或其他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对各自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交换。目前全县互换土地涉及农户100余户,200余人,100余亩土地,约占流转面积的12%。

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土地流转机制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当前在一些地方仍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些乡镇政府没有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放到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大局来认识。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户和部份土地承包业主对推进土地流转还存在“三怕”:一是部份农民怕土地转包出去后,自己丧失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线”,因此部份农民外出打工后,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二是部份业主怕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赁权,不敢大胆投入。三是部份业主怕市场前景不佳,承包无效益,不敢大规模搞开发。

(二)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当前土地流转大都是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缺乏约束力和规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转上缺少应有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一些乡镇和村社没有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的现象,在土地流转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方式,个别村社强行要求农民退出承包地统一转包给业主,群众对此不满意,甚至引发了新的干群矛盾。

(三)土地集中成片流转难,业主开发难成规模。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性、随意性与土地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业主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而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从而导致土地流转比较分散,制约了规模经济的发展。

(四)融资困难,业主开发资金匮乏,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户一般没有*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土地使用作为*款抵押,因此很难从银信部门贷到*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等基础设施和自然基础条件较差,更难筹集资金或引进资金,致使部份业主在土地开发上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规模难以扩大,效益难以提高。

(五)部份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突出表现为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集体“四荒地”流转的主体是农业社,而部份业主承包土地时不管是何种土地,一律与村社直接签订协议,致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不能生效。二是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协议中签定的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了第二轮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是部份业主借土地流转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这三种表现形式都会造成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加之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受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排他性的影响,使作为农民最后生活底线的土地,必然是农民的最终选择,从而形成农民与承包户间的矛盾,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阻碍土地流转进程,影响农村稳定。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解决好认识问题。

土地流转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是实现规模农业、效益农业,推动农业产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因此,解决好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打破阻止土地适度规模流转的思想桎梏尤为重要。首先,要打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摒弃“搞土地流转就是搞土地私有化、搞资本主义”等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发展的观念、创新的观念、市场的观念、效益的观念。其次,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要把土地流转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村经济这个大局来认识,正确引导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引导好。

(二)加强引导和规范,切实解决好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的问题。

正确引导和规范是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的关键。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公司加农户、业主加农户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大胆试点,以点带面,滚动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要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简单化的操作处置。二是要环境促。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对运用土地流转进行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立项开发的,给予资金、技术、税费等方面的倾斜。同时,要抓好市场建设,疏通流通环节,缩短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距离,让农民、业主有想头、有干头。三是要服务帮。加强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为农民、土地承包户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动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引导土地流转步入正轨。

(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土地流转的规模问题。

现代经济越来越朝着规模经济的方向发展。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也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突出规模效益的关键是要解决好土地难以集中成片,不易形成规模的问题。解决土地流转规模问题,首先,地方乡村两级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要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土地的调查和统计,在此基础上超前规划,合理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开发,非耕地的广度开发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托管为载体,对撂荒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对拟流转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使之形成规模开发。政府要积极引导,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业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托资源优势,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体现规模效应,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

(四)加大资金扶持,切实解决好业主开发资金匮乏的问题。

生产启动资金匮乏是阻碍土地流转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加大对土地流转所需资金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银信部门的*款支持力度。对利用流转土地搞规模开发,比较效益高,优势明显的项目,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银信部门要积极给予*款支持。二是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政府要加大农业资金投放力度,对利用流转土地搞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优先投放资金。三是通过公司、业主的投入解决资金问题。采取承租反包、购买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等模式,让公司、业主和农户共同投入资金搞高效农业、特色农业,从而降低业主和农户风险,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资金难的问题。

(五)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好土地流转契约不规范的问题。

当前,农民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的承包关系都是用契约来维系,而且大部分契约又具有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和松散性。因此,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承租双方的责、权、利,引导承包方和农民遵守合同协议,积极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合同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至20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04年至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801件,20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通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落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躲避计划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委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接受流转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认定事实困难。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瑕疵。一些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权利凭证。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从卷宗反映的情况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

(3)土地流转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或交由他人长期代耕后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有的以收取流转费的收据代替协议。有的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手写字迹不清。有的仅有一份流转协议,因字迹不清双方说法不一难以辨清。有的协议未标明签订日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大多转包、互换、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

(4)缴费票据瑕疵。有的票据上未载明缴费人姓名。有的票据缴费金额只有小写无大写数字。有的票据未写明缴费明目。有的票据未标清缴费年度。有的票据未写清缴费日期。有的票据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5)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证据内容不详。

(1)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条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不明。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

(4)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案件争议涉及土地面积,而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不一致。还有的经丈量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与前两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证人证言随意性大。有的证人碍于邻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证言,经出庭质证反映出其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有的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尔后拒绝出庭作证。

3.举证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三、五十年。长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转方为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多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调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遗失相应证据,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影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影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不清;长期风沙作用使原本作为土地承包边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农户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没后地界被毁;有的农户私自移动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四)适用法律不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不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不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不少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有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般都会找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有权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虽然政策明确规定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是对欠税户确权确地还是受到欠税等问题的干扰。尤其是有能力缴纳税款却逃税者,这种“钉子户”现象已经违背了大部分农民心目中对于公平观念的认定,超出了农民的伦理界限。政策满足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考虑,但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要么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发包方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么变更被告。若按合同纠纷诉讼则以村委会为被告,若按侵权纠纷诉讼则以实际占有者为被告,只能二者择一,尔后根据原告的选择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农户弃耕或撂荒后,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回乡要地时村委会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农户不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调剂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中何者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原承包户作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其他农户原来签订的承包原承包户享有经营权的土地的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审理方法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对于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注意方法,尽量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决纠纷。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二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做到慎审快结。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着重做好判后息访工作。法院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信息网络和层层负责的信访责任制,全面了解和协调此类案件审判状况。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不解或误解并通过各种途径信访的,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长和主管副院长逐级接待处理,做好释法工作,直至信访人员满意息访。

七是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判决生效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所有回乡要地的人都给予土地,势必打破现有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转包的集约趋式,对农村的经济长远发展不利,并且在村集体没有足够空余机动地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更大纠纷。因此,对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要地,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对于确实回乡种地的农民,要确保其有地可种,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对于只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回乡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打算实际耕种的农民,在确权确地的同时,应帮助其与实际耕种者签订租赁合同,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维护了现有耕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有利于实际耕种者收回土地投入,尽量减少对任何一方权利的侵害。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转移农村劳动力人口。

一是着力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开发、广度开发进军,发展(感觉不对)农业;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进一步引导、鼓励各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将农民转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既可以获得打工收入,又可以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

二是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合作组织。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土地承包中介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农村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化的农村承包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防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还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村的善治。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农民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维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联动性的特点,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土地纠纷情况汇报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已经成为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2006年以来,我镇土地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上升幅度高于同期其他各类纠纷,其中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主。如何有效调处此类矛盾纠纷,已成为当前我镇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按照调研通知要求,现就我镇土地纠纷相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镇耕地面积5.05万亩,人均耕地2.2亩。自2006年以来,全镇出现了大量的农区土地纠纷案件,经不完全统计,全镇各类土地纠纷共涉及农户400多户,土地2000多亩。从矛盾纠纷分布来看,土地纠纷集中发生在近年来有土地征占行为的行政村如*村、*村、*村,以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多发的*村、*村。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协调,但目前仍有部分没有妥善解决。

二、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签订合同不规范。土地矛盾纠纷案件中,小部分案件是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个别村合同乱签乱发,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土地承包合同签发不规范,出现“一地多证”的现象。

(二)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由于历史原因,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书只写明总承包亩数,具体土地四至不明。1998年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也只是延续了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土地之间没有固定界址,只是指手为界或以某一点作参照物,随着时间推移,参照物自然遗失或被毁,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世,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认定困难。

(三)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土地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流转。但在实践中,因农户间流转随意,流转不规范,手续不完善,大多数农民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没有见证人,也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

(四)土地纠纷具有矛盾激化性。土地纠纷往往涉及多人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村民反映强烈,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农区社会稳定。

三、土地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村委会在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土地四至不明,部分村民将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而村委会对承包合同管理混乱,致使部分承包合原始凭证遗失,发生土地纠纷时无法取证,成为引发土地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乡镇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部门上划,许多涉农管理机构触及不到农区,特别是专门针对农区土地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管理执法机构,造成管理上的缺位,这也是土地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引发矛盾纠纷。以前种田效益不高,且有各种税费,农民负担沉重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弃耕、转包或由他人代耕代种。现在不仅没有了税费,而且国家实行了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补贴政策,原承包户见有利可图回来索要土地,但因土地弃耕后由其他农户耕种,即便是流转和代耕代种大多数也只是农户间口头协议,权责不明,没有第三人见证。即使有的签订了合同,也未告知村委会和镇政府备案,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

(三)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纠纷。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用地加快,我镇周边经济迅猛发展,一些项目建设征用了村民土地,而资金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农户间土地权属不明补偿款由他人冒领等引起纠纷。

(四)由土地开发引发纠纷。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我镇盐碱荒地较多,同时由于黄河改道形成了大-片河滩地,部分村民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盐碱荒地和河滩地进行开发种植。因为开发的是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也没有核实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四、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我镇在处理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时,在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丰富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对于一般矛盾纠纷,主要由镇、村两级负责调解。对村镇调解无效的,主要采取听证调解的方法予以解决。听证调解即:由土地纠纷一方提出申请,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取证通知送达纠纷另一方,30日后召开由区农牧局、区司法局、国土资源分局、镇政府、土地纠纷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听证调解会。听证调解会上,土地纠纷双方分别陈述各自观点,出示各类证据。双方陈述举证完毕后,与会各相关单位进行合议,形成土地纠纷裁决书,并将裁决书及时送达到当事双方。对于听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对裁决不服的,引导纠纷双方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结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受理18件,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20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全县各地在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引进业主,不断探索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有效地促进和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为深入了解全县土地流转和经营状况,对全县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目前土地流转中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全县实有耕地45.03万亩,其中家庭承包耕地30.36万亩。目前全县土地流转面积21016.7亩,土地流转的面积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8%,涉及123个村,农户12795户。其中:

(1)流转期限5年以下的涉及村数90个、农户数7553户、面积10524.9亩;。

(2)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涉及村数33个、农户数5242户、面积10491.8亩。

禄丰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包350亩;。

(2)出租20432亩;。

(3)互换168亩;。

(4)转让66.7亩,分别占总流转面积的1.7%、97.2%、0.8%、0.3%。农户自发流转的土地面积12771.3亩、涉及农户数7422户;基层政府及村级组织引导组织的土地流转面积8245.4亩、涉及村数40个、农户数5373户。农户间自发流转的面积13827亩,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的面积4500亩;流转5年以下的面积4220亩,占流转面积的23%,流转5-20xx年的面积9850亩,占流转面积的54%,流转20xx年以上的面积4257亩,占流转面积的23%。

截止20xx年底,全县签订流转5655份,其中签订书面规范流转合同份数4343份,占流转合同的77%。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流转面积13905亩,占流转面积的76%。

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土地流转机制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当前在一些地方仍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些乡镇政府没有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放到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大局来认识。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户和部份土地承包业主对推进土地流转还存在“三怕”:

一是部份农民怕土地转包出去后,自己丧失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线”,因此部份农民外出打工后,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

二是部份业主怕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赁权,不敢大胆投入。三是部份业主怕市场前景不佳,承包无效益,不敢大规模搞开发。

2.2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当前土地流转大都是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缺乏约束力和规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转上缺少应有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一些乡镇和村社没有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的现象,在土地流转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方式,个别村社强行要求农民退出承包地统一转包给业主,群众对此不满意,甚至引发了新的干群矛盾。

2.3土地集中成片流转难,业主开发难成规模。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性、随意性与土地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业主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而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从而导致土地流转比较分散,制约了规模经济的发展。

2.4融资困难,业主开发资金匮乏,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户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土地使用作为贷款抵押,因此很难从银信部门贷到贷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等基础设施和自然基础条件较差,更难筹集资金或引进资金,致使部份业主在土地开发上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规模难以扩大,效益难以提高。

2.5部份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突出表现为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集体“四荒地”流转的主体是农业社,而部份业主承包土地时不管是何种土地,一律与村社直接签订协议,致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不能生效。二是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协议中签定的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了第二轮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是部份业主借土地流转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这三种表现形式都会造成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加之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受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排他性的影响,使作为农民最后生活底线的土地,必然是农民的最终选择,从而形成农民与承包户间的矛盾,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阻碍土地流转进程,影响农村稳定。

3.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解决好认识问题。

土地流转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是实现规模农业、效益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因此,解决好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打破阻止土地适度规模流转的思想桎梏尤为重要。首先,要打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摒弃“搞土地流转就是搞土地私有化、搞资本主义”等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发展的观念、创新的观念、市场的观念、效益的观念。其次,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要把土地流转放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村经济这个大局来认识,正确引导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引导好。

3.2加强引导和规范,切实解决好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的问题。

正确引导和规范是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的关键。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公司加农户、业主加农户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大胆试点,以点带面,滚动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要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简单化的操作处置。二是要环境促。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对运用土地流转进行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立项开发的,给予资金、技术、税费等方面的倾斜。

同时,要抓好市场建设,疏通流通环节,缩短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距离,让农民、业主有想头、有干头。三是要服务帮。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加强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为农民、土地承包户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动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引导土地流转步入正轨。

3.3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土地流转的规模问题。

现代经济越来越朝着规模经济的方向发展。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也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突出规模效益的关键是要解决好土地难以集中成片,不易形成规模的问题。解决土地流转规模问题,首先,乡镇和村两级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要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土地的调查和统计,在此基础上超前规划,合理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开发,非耕地的广度开发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托管为载体,对撂荒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在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对拟流转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使之形成规模开发。政府要积极引导,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业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托资源优势,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体现规模效应,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

3.4加大资金扶持,切实解决好业主开发资金匮乏的问题。

生产启动资金匮乏是阻碍土地流转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加大对土地流转所需资金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银信部门的贷款支持力度。对利用流转土地搞规模开发,比较效益高,优势明显的项目,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银信部门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二是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政府要加大农业资金投放力度,对利用流转土地搞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优先投放资金。三是通过公司、业主的投入解决资金问题。采取承租反包、购买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合作社等模式,让公司、业主和农户共同投入资金搞高效农业、特色农业,从而降低业主和农户风险,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资金难的问题。

3.5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好土地流转契约不规范的问题。

当前,农民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的承包关系都是用契约来维系,而且大部分契约又具有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和松散性。因此,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承租双方的责、权、利,引导承包方和农民遵守合同协议,积极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合同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20xx最新)》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促进我县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农业发展,更是影响现阶段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就当前审理涉及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

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不论从合同签订、合同内容,还是从合同履行上看,都应当严谨、合法,但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从合同签订主体看,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不合法、不规范,导致双方主体资格混乱。二是从合同签订内容看:1、标的不明确,如土地、果园四至不明;2、承包基数及承包费交款时间掌握不好,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仅凭少数人粗浅体会或者对市场变化因素估计不足,基数过高影响承包者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基数过低引起群众红眼病,影响社会稳定;3、违约条款约定不合法,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起不到惩罚作用。三是从合同形式看不具体、不完善,农村承包合同一般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但由于农村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有限,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有的只是村干部口头说了算,没有书面合同,有的村干部不把合同当回事,随手丢弃,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四是发包程序上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些达不到法定人数,有些不召开村委会,还有的不征得村民代表同意,造成群众缠诉上访。五是从合同履行上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承包人不按期缴纳承包费;有的承包人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种植条件;有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转包,而发包方也以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影响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实行土地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到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的稳定性及双方利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制度,未经该部门审查的,人民政府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民主议定原则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重大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基础是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依照所有权人集体意志行事。近几年,从我院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来看,有三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签订合同,未经民主议定原则。作为土地管理者的发包方违反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的,人民法院不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合同有关内容适当调整。”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该条“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理由认定为合同无效。该解释规定的“适当调整”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没有必要进行事后调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部署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抗辩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期限较长,承包人投入较大,各种客观情况发生可能性极大,如物价增高、通货膨胀等,审理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更能够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性和对抗性,有利于社会和谐。

四、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条规定了三种解决的办法:一是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权属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请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当事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行政裁决。三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类诉讼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见,需要由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属于行政案件,一方对行政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土地权属已明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需要先由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处理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这个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用益物权,该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此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法的实施,为农村多元化解决土地矛盾纠纷建立了良好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面向农村,快速解决纠纷,灵活简便,是农村土地纠纷很好的解决途径,同时也避免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涌向法院,建议先引导矛盾双方当事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应为民事诉讼。

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接到市政府研究室的通知后,我县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政府办、农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调查组,深入到各乡镇,通过召开乡村干部座谈会、走访农户、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这个主题,切实把推动土地流转作为促进“三农”工作的重点来抓,强化引导,注重规范,使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了较好的态势,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五个特点:

1、流转规模日趋扩大化。我县耕地总面积**万亩,其中水田**万亩,旱田**万亩,人均耕地面积6.15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并且多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但自20xx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壮大,农民的择业渠道日益拓宽,许多农民离开土地,走出家门寻找致富门路,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加之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下岗职工等纷纷进入农业领域创业开发,扩大了对流转土地的需求。20xx年我县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1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1.1%,20xx年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16.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2.2%,同比提高了1.1个百分点。

2、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从调查看,我县的土地流转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转包型。指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目前这种形式是我县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20xx年全县转包土地面积达x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x%。二是租赁型。就是农户将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20xx年以这种形式流转土地的面积达x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x%。三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或发展规模经营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原承包关系不变。20xx年以互换的形式流转土地x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x%。四是入股型。就是农民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公司结成共同体。目前全县有x亩土地以入股型进行流转,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x%。

3、流转主体日趋多元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的主体也主要是农户。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农户外,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城镇居民等都纷纷下乡租地、包地开发农业。20xx年农户间的土地流转面积为13.7万亩。非农业户参与土地流转达到300多户,流转面积达x万亩。

4、流转用途仍呈单一化。从调查的情况看,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基本都是用于种植业生产,搞其他行业的较少。20xx年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业生产的达x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0.3%,20xx年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业生产的达x亩,占流转总面积的88.6%.

5、流转效益日趋综合化。从调查的情况看,土地流转对于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提高了农产品品质。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形成规模经营,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统一了粮食品种,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节约种粮成本。土地经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生产者可以对规划决策、组织生产等各方面进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精确计算,从而实行科学种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从调查的情况看,土地流转之后,对促进农民增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转出方增加了地权收入。20xx年,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土地经营权收入达x元。另一方面,转出方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劳务获得新的收入。仅20xx年,我县外劳务输出实现总收入x万元,拉动农民人均增收650元。再一方面,转入方形成规模经营,增加收入。据统计,20xx年,土地流转的转入方平均增收x元。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县的土地流转仍处于较低层次,流转范围较窄,流转的规模较小,流转的层次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五多五少”。

一是农户间转包的多,租赁、转让、拍卖等流转形式少。全县转包土地x亩,占土地总流转面积的x%,其收益普遍偏低。土地租赁的收益较高,全县土地租赁总面积x亩,仅占总土地流转面积的x%。农村土地转让、拍卖等流转形式发展缓慢。

二是流转给一般农户的多,流转给专业大户的少。全县土地流转共涉及x户,其中流转给一般农户的达x户,而流转给专业大户的仅有x户,占总户数的x%,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三是流转期短的多,期长的少。20xx年全县土地流转期5年以下的土地面积为x亩,占流转总面积的x%;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面积为x亩,仅占流转总面积的x%。这种情况容易出现短期行为,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是口头流转的多,书面流转的少。调查中发现,多数农户在土地流转时,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即使有的签订了书面协议,内容也很简单,形式不规范不健全。由于落实“一免两补”政策使土地增值,部分转出土地农民借合同不规范的机会索要回土地经营权,引发了很多农村土地纠纷,给农村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五是农户间自发流转的多,经村集体组织流转的少。土地流转多以农户自发的流转为主,经过村集体统一组织或上报经村集体备案的很少。20xx年全县土地流转的x亩土地,经过村集体组织或报村委会备案的只有x亩,仅占x%。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提高土地集约化使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选择。结合**的实际,我们认为要加快土地流转进程,提高土地流转质量,需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要把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是加快土地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政策法规。要大力宣传《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要加大典型引导力度。乡镇和涉农部门要充分发挥外出创业有成人员和种田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转变思想观念,投身非农产业,加快土地流转。

2、要把加强管理作为根本,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一方面,要加强土地转出方的管理。对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行为,教育引导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并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要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挠农户自愿合理地流转土地。另一方面,要加强土地转入方的管理。为防止土地投机行为,已流转的农村土地,受让方不得进行再流转。土地流转年限不能超过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流转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土地流转协议。应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组织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农业公司,农户间以土地使用权为股权,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

3、要把加快劳务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不断拓宽农村土地流转的空间。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为农民外出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术、技能培训,搞好信息服务、政策服务、法律服务和组织管理,为农村劳动力永久性、实质性向二、三产业转移提供条件,让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能够出得去,挣到钱,留得住,使大量的农村人口离开土地,离开农村,向城市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必然条件和有效空间。

4、要把提供优质服务突出出来抓,为农村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环境。一要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要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当地的土地流转工作。二要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要注意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三要认真解决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是农民土地流转后的遗留问题,如果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土地流转工作。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实际,县、乡两级应建立强有力的专门仲裁机构,着力解决土地纠纷工作,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排除隐患。从绥棱的实际看,应该抽调农委、信访办的人员和公、检、法部门的退休人员,组成土地仲裁委员会,专门研究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四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要加强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障的现象转向依靠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上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放心走出去,进而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

婚恋纠纷化解情况报告范文

(2011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护稳定工作,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预防,通过总结街道综治维稳办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维护稳定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我**街道办事处综治维稳站就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积极深入基层进行了了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基本情况和特点。

(三)辖区单位。街道辖两个公安派出所(**、**),有较大机关企事业单位35个,其中辖区县处级以上的单位6个(主要集中在部队),其余均为中小型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此外街道四周和辖区内还有二千多家从事餐饮、洗浴、自行车、小食品、五金建材、电器、家具批发等商服店铺,三产业十分发达。

(一)加强“三个建立”,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一是建立机构。首先在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街道主任、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设在街道综治维稳办。其次在社区依托综治维稳工作站成立调解室和人大政协工作室,社区一把手兼任室主任。

土地三项整治情况调查报告

“三项整治”活动是指空军用3年左右时间,在军事训练领域开展以“整治思想作风、思想观念,整治技术基础、专业能力,整治组训能力、模式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整治”活动。空军开展“三项整治”,是空军党委积极贯彻落实“推进机械化训练向信息化训练转变”指示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对空军军事训练阶段性特征和内在规律的科学分析与研究论证,着眼提高空军训练水平、核心军事能力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提出来的,既是对训练领域的一次自我变革,又是源于对形势判断、发展责任和使命任务的觉醒,更是对现实和未来的深切忧患。最终实现训练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标。

空军在军事领域开展“三项整治”,是空军党委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经过对空军军事训练阶段性特征近一年来的深入调研和科学分析,着眼提高空军核心军事能力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提出来的,既是对训练领域的一次自我变革,又是源于对形势判断、发展责任和使命任务的觉醒,更是对现实和未来的深切忧患。

空军在军事领域开展“三项整治”,是把中心工作与科学发展理论结合起来,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科学平台和载体,推动军事训练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变,是迈向信息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三项整治”的实质是一个改革、一场变革,基本思路就是从理念和技术入手,带动思想观念转变和人的能力素质提高,带动制度和管理的改革,带动作风和文化的创新,引发空军各领域、各行业、各项工作的深刻变化,用新的标准新的手段新的模式,推进空军全面建设科学发展。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合同。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

规章制度。

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乡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镇综治中心职能作用,将群众接待、矛盾调解、民意调查等与法律咨询、诉调对接、信访维稳、治安巡逻等工作紧密衔接,通过整合网格化、信息化社会治理资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以“小网格”构筑“大平安”、服务“大民生”,切实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有效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一、“一站服务”打造社会治理“综合体”。镇综治中心按照“功能定位科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网格服务精细化、运行机制高效化、工作手段信息化”五化目标,设立网格化监管指挥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建成群众来访接待室、矛盾纠纷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室、心理疏导室、警务室,并整合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职能,实行对综治维稳、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便民服务、法律服务等事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目前,按照省、市、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要求,**镇已建立镇级综治中心1个,村级综治中心43个,覆盖率达到100%。

二、“五制联动”构筑矛盾调解“主阵地”。一是建立快速预警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村居排查走访,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根据不同类型和特点,归类梳理,认真制定方案,对排查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不安定因素进行快速预警,及时摸清产生的原因,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二是建立精准排查机制。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并将重大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纳入工作重点,限时办理。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注重超前防范、关口前移、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周研判、双周联席、月会商会议制度,商讨重大事项,解决疑难问题。建立“三向对接”通道,全面对接派出所出警信息,及时介入调解。对接12345民声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收集的社情民意信息,将矛盾纠纷化早化小。在综治中心设立诉调对接窗口,做好诉讼与调解的相互衔接。四是完善群众自治机制。先后推出菜园村“公众评判庭”、纸坊村“都来评评理”、申官目村“百姓议事厅”等特色矛盾纠纷调解品牌,为群众搭建公平对话、评法析理的平台,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速度和效率。

三、“一网覆盖”细耕基层治理“责任田”。建立健全“村党组织—网格员—党员”组织架构,吸纳辖区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乡贤等多方力量及时进“格”,高效推动网格划分,快速形成协同能力。全镇共划分43个村级网格,有100余名网格员、党员被纳入网格中。依托网格化管理,细化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充分运用广泛的群众基础,构建“人在格中走,事在格中办”的排查机制。排查工作坚持在“细”字上下功夫,从点和面上深入分析排查,做到“三结合”,即结合社情民情排查,结合重点时段、敏感时期工作排查,结合人居环境整治、扫黑除恶、乡村振兴等当前重点工作有针对性排查,重点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的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置,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同时,利用“智慧网格”一体化平台,让网格内的各级负责人、属地和部门网格员、志愿者等能够“点对点”沟通。平台上的“网格地图”可分类、分层直观呈现,让网格人员通过平台了解网格概况、人员分布,线上进行信息沟通和事项办理,让基层治理实现权责明晰、信息共享、管理精细、运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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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摸清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积极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新路子。县委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的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县家庭承包耕地面积481654亩,承包农户83341户。截止20xx年7月底,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16567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3.4%。流转出土地的农户2466户,占承包总户数的3.0%,其中已签订流转合同的1060户,占流转出土地户数的43%。现对我县土地流转情况分析如下:。

4、按流转的组织形式分:农户自发流转面积2834.7亩,委托乡村组织流转面积13732.3亩,分别占流转面积17.1%、82.9%。

5、按流转的期限分:流转期限30年以上10207亩,10年以下6360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61.6%、38.4%。

(一)土地流转以出租为主,转包为辅。从调查情况看土地流转有三种形式,出租、转包、互换,分别占流转面积的75.8%、24.1%、0.1%,由此看出我县土地流转以出租为主,转包为辅。转让和入股等形式的流转还没形成。

(二)流转面积虽然不大,但已形成规模经营。尽管土地流转面积仅占总面积3.4%,流转面积较小,但土地大部分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了规模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如xx集团租赁秦xx乡10000亩土地从事种植和养殖。xx有限公司租赁xx乡1394亩土地发展观光农业。xx公司以每亩900元价格租赁xx镇农民565亩土地建立蔬菜基地,产品加工后出口国外。

(三)土地流转时间长期化。从调查情况看流转期限30年以上的面积10207亩,占总流转面积的61.6%,流转时间出现长期化现象。

(四)土地流转动机发生变化。前些年,一些村级组织和农户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或避免土地撂荒受罚,把土地无偿甚至“倒贴皮”转包给别人,土地使用经营权不仅没有收益,反而成为一种负担。近年来,中央对新农村建设实行了“多给予,少收取”的政策,特别是取消了农业税,实行了粮食贴补政策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高涨,加快了结构调整和土地流转步伐,土地产出效益明显提高,不论是村社集体组织规模流转,还是农户自主进行流转,其动机都是为了增加收入,因此,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比过去有所提高。

(五)土地流转的范围不断拓宽。中央实行一系列惠农政策后,农民种田的'成本进一步降低,惜地意识提高。流转的土地由当初主要是撂荒地扩展到良田。土地流转从农户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发展。土地流转的对象由原来的村内进行,扩展到龙头企业。经营内容从种粮为主转向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一)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处于初级阶段,缺少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信息不畅,乡镇办农经人员缺少指导而忙于其他事务,思想上不够重视,导至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大部分土地流转没有到村和乡镇办备案。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书面协议很少,双方的权责利没有明确约定,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协议纠纷。

(二)流转文书管理不完整。所有乡镇办没有建立流转台账。即使有的签订了合同或协议,也没到村备案,更没有到乡镇办农经部门鉴证、存档和备案,至使农经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真实情况难掌握,一旦发生土地纠纷,由于无依据,无法进行审核,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

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为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的工作作风,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群众观念,2019年初,万年县委、县政府要求全县干部结合“创业服务年”活动,下乡进村入户做群众工作。万年县人保局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局干部分成三组分别到**村,通过民情调查、上门访谈等形式宣传党的基本政策及法律知识;发现矛盾与纠纷,积极协助基层干部进行调解,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基层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围绕提高群众收入水平这一中心,为发展出谋划策,促进群众增收。配合基层做好防灾减灾、项目推进和群众工作。本文为局干部在对**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后形成的。

调研报告。

地处梓埠镇东南方,东面、北面与接壤,是进入梓埠镇的东大门。全村辖10个村小组,800户,农业人口4000人。实有耕地面积**亩,山林6000多亩。近年来,该村根据《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精神,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率先在全县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村土地流转始于2019年,在全县属于较早实行土地经营权转包的行政村。经过6年来的不断探索,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和转包为主。在全村土地流转中,以出租形式流转1210亩,占流转面积的46%;以转包形式流转1420亩,占流转面积的54%。

2、土地流转类型多为耕地流转。到目前为止,全村3420亩耕地面积,用于土地流转面积达2630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77%;涉及全村719户农户,占家庭承包户的93%。从土地流转的类型上看,主要是耕地流转,占流转总面积的100%;6000多亩林地和“四荒地”流转较少。

3、土地发包以党员“首议制”制度集中发包。该村在土地经营权转让中按照“党员先酝酿、支委定方向、两委拿意见、群众作决定”的党员“首议制”原则集中发包,增加了土地转包过程中的透明度,土地租金逐年提高。2019年,土地转包租金平均达到300元/亩。

4、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维权意识较强。流转合同都以书面形式签订,据调查统计,全村所有流转耕地均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合同,占总流转面积的100%。

1、促进了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农民专业化。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村小组,由村小组统一发包给经营大户。土地经营权的转变,既解决了土地季节性抛荒的难题,又使土地经营权向大户集聚。随着规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批新型的专业农民正在形成。

2、促进了村集体事业建设,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椒源村在土地流转中实行土地租金归集体所有,国家对土地的补贴归家庭承包户所有,使村集体建设有了经济来源。全村2630亩土地参与流转,每年给全村带来70多万元的财务总收入,村里把这部分钱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全村10个村小组都对道路进行了硬化。几年时间,使乡村道路变通畅了、环境变得优美了。如:椒上村建起了村文化广场、老人活动中心、硬化了近10公里的村内道路;毛公山村建起了村小组办公场所。

3、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村内劳动力持续稳定地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可能,越来越多的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就业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农民一是外出务工。全村外出务工人员达860多人,每个务工农民一年可增加收入近万元;二是从事养殖业。该村养殖20头母猪以上的家庭有30多户,成立了生猪养殖协会,带动了生猪养殖的发展;三是从事废品收购。在村废品收购协会的帮助下,目前从业人员已达600多人,遍布省、内外十多个城市,已成为椒源村民重要的创收渠道。通过土地流转,村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2019年的2700元年增到2019年的4600元。

1、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指导。调查中发现,在所有的承包户中还是依靠较为传统的方式种植,大多没有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农民种田、养殖的科技水平还比较低。要建设现代农业和繁荣农村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2、缺乏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我县目前尚无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更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渠道少而不畅。

3、规模经营效益不高。目前,承包户规模还不大,20多家承包户共承包了2630亩耕地,最多的承包了210亩,最少的只有10多亩。承包户不敢大规模搞农业开发,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不高。

4、种植品种较为单一。据调查,全村转包的土地中种植的农作物大多是水稻,蔬菜、花卉等其它高产值的经济作物种植较少,土地收益率不高。

5、租赁期限较短,投资回报率不高,不敢大胆投入。全村所有出租和转包的土地期限都是一年时间,期限短,承包户不敢加大投入,特别是水利设施得不到有效建设,影响土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既是当前我县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规模效应,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解决农民收入不高、增长不快的关键所在。不仅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推动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效益和农业生产比较收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进村、科技和信息进村,农村劳动力出村、农产品出村的“双进双出”,实现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1、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组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时提供和更新土地流转、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消息,确保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畅通。

2、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签订书面协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流转。

合同样本。

并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明确双方的责、权、利避免因此造成的纠纷隐患。

3、建议制定全县土地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暂行办法,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4、借鉴外地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鼓励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企业或合作组织,提高土地收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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