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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

时间:2023-08-02 16:40:30 作者:江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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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一

以下的“甲方”指为服务发包的拉法基瑞安公司贵州bu相关企业, “乙方”指提供该服务的合同方企业。

甲方:

乙方:

以下职业健康、安全基本要求是为在拉法基瑞安公司工作的乙方(合同方)及其分包商所制订。本要求意味着遵守适用的当地政府机构制订的条例和规定、强制性的协定和合同文件要求。每一个合同方都必须保证它及所雇佣的分包商(如有)满足这些要求,以及在本样本条款中列出的其它可适用要求。乙方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防止伤害人员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一、合同方(下称乙方)的安全责任

负责在我公司(下称甲方)现场工程施工或服务期间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工作人员完全遵守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的违约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施工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甲方现场工程施工或服务安全文明生产,确保无伤亡及机械设备安全事故。

在施工或服务开始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甲方提供的安全培训。经安全培训合格,并与甲方对应部门授权负责人、安全人员一起进行工作风险分析后,方可施工或提供服务。

在每天工作开始前,乙方必须通知甲方授权人员。在获得甲方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或提供服务,禁止不通知甲方人员就私自进入工地开始作业。

对于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在风险未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前,乙方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作业。

对于甲方授权人员的错误指挥或工作安排,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授权人员的上司,在影响到安全时,还应立即通知甲方安全部门。

如果有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方面未通过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安排其在甲方进行施工或提供服务。

乙方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结束后凭培训签字到甲方指定部门办理出入证。没有出入证的人员,如无甲方授权人员许可,不得进入甲方场地。

在开始工作前,乙方必须按照工作风险分析的要求,落实每项保护措施并获得工厂安全部门认可之后,方可以施工作业。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配置符合甲方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的安全帽、带钢头的劳保鞋、反光工作服、防护眼镜。甲方有权拒绝穿戴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个人进入甲方施工/服务场地。

在进入甲方厂区或施工场地,乙方必须确保其工作人员佩带好所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对于未按照甲方要求佩带个人防护用品的个人,甲方有权按照其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等)。

乙方必须确保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具有完成相应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对国家要求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具有合法或有效资质证书(如电工、焊工、架子工等)。

乙方不得雇佣不具备作业所要求的生理条件的人员在甲方从事作业。乙方不得雇佣童工。

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状况可靠的设备。对法律法规要求校验的设备应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乙方必须确保其工作人员进入甲方生产区或施工区域时,必须配戴好使用状况良好的安全帽、工作鞋;在离地1.8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全身式,高处有移动时需有双挂钩);在粉尘、嘈声大的地方应按照要求戴好口罩、耳塞;在焊接、切割作业须戴好专用防护眼镜、焊工手套。

甲方可根据施工/服务的特性,要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乙方不得拒绝。

如果乙方在甲方有脚手架作业,乙方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架设,所用木板合格并且两端固定在脚手架上。乙方必须按照架设作业规范进行。架设完成后必须认真检查并经甲方确认,挂绿牌方可使用。

在具有危险能量的设备、工艺系统上工作前,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执行上锁挂牌验证制度。

乙方工作人员只能在甲方指定的施工作业区域开展工作,不得在甲方其他区域随意走动或触摸现场设备。

乙方工作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甲方和国家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措施杜绝任何违章行为的发生。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作业,不得在工作现场睡觉、打闹。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从空中向下抛扔钢管、脚扣等物体,以免砸伤下面的人员。

对于甲方规定的高风险的作业,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设专人指挥和管理。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安排其工作人员或代表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安全会议或安全培训,并且将甲方的安全会议行动计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规范。每天作业结束后及时将现场产生的废物清走,无明显的安全隐患。

施工完后乙方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将施工垃圾运至甲方规定的地点。

乙方车辆进入工厂生产区时,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甲方限速要求。车辆必须停在甲方指定的区域,乙方司机进入施工区域时,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品。乙方不得雇佣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进入厂区。

对于违反本协议以及违反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金额将根据其行为、影响、频率和态度等根据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对于严重违反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替换,乙方不得拒绝。

对于违反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甲方厂区或施工区域。

对于在作业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整改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并获得甲方认可。

对于不按照甲方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并不积极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甲方作业现场或厂区,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获得合同或定单时,必须为其工作人员(或雇佣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为乙方安全事故导致的任何经济赔偿。

乙方原则上不得将甲方的作业项目外包给其他方,对需分包的工作,需要获得甲方的同意和认可(包括安全认可)。

乙方雇佣的分包方,安全管理和安全要求等全部遵守本安全协议的所有内容,乙方承诺其分包方接受并遵守本安全协议的所有内容,并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

乙方在施工中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保留对乙方追究损失赔偿的权利。

二、甲方的安全责任

为乙方提供入厂安全培训并办理出入证。

根据乙方的要求和询问,解释甲方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检查和监督乙方以及乙方雇佣方的安全方面的工作(包括设备、人员等)。

任命对应部门授权负责人,并协助乙方开展工作风险分析。

及时认可乙方的保护措施并安排和指导乙方工作。

协助乙方开展安全风险、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调查和分析。

三、安全保证金

作为签订合同和本协议的安全承诺,根据施工项目风险程度,乙方须缴纳1000—100000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专项安全保证金。以上钱款交到甲方财务部保管。

履行合同期间,如乙方有下述条款三的违章行为,将会被处罚,罚金在乙方安全保证金中抵扣。如罚金总额超过保证金,将从合同款中扣除差额,或要求乙方现金补足。

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将退还安全违章处罚后剩余的安全保证金。

四、违章处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违章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处理依据有:

本协议。

集团和拉法基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处理办法:

对乙方人员的安全违章处理包括:警告、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终止合同。

安全违章罚金单,经公司安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到财务部门执行。

严重程度

违章次数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违规造成事故

第一次书面警告书面警告500~5000元

对于乙方多人同时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每人次处罚1000元。同时,对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对于乙方频繁出现不遵守安全规定的合同方,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整顿。

如果乙方人员出现三次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要求乙方将该员工调离甲方现场或辞退。

其它奖惩约定:

以上安全违约处罚并不表示为甲方对的乙方、乙方雇佣人员或乙方的分包方或乙方分包方的雇佣人员的全部违约处罚条例,甲方将根据其公司安全制度,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处罚,乙方不得拒绝。

上述安全违约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订单的效力,双方购销合同或订单的解除、终止、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乙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二

分包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为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对分包方文明安全施工进行管理、监督,有效地预防、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北京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达成如下协议,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办理。

一.分包项目开竣工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管理目标

杜绝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杜绝因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文明安全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三.安全管理责任人

总承包单位: (岗位证书号: )全面负责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岗位证书号: )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分包单位: (岗位证书号: )全面负责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岗位证书号: )为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四.协议内容、双方责任

总承包单位

1、签定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同时,向分包方提供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份,供分包方组织学习。

2、坚持教育领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根据参施人员的思想动态、安全知识、操作技能情况,对分包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参施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参施人员了解、熟知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在涉及现场用火或消防安全的分项施工前,对分包单位承担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总包方有权对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分包方的违章、违纪和安全隐患进行纠正和处罚,并责令整改。分包方整改不力或不进行整改,有权停止分包方施工。

5、根据施组中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现场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施工生产和生活责任区,划分到分包单位,按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

6、总包方应为分包方单位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临时用水设施、大型机械设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完全因总包方的安全设施、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应由总包方负责。

7、协调各分包方之间配合,安排施工时间、作业区域和机械设备使用。

8、总包方有权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分包单位

1、分包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出具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其资质相符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工程的经济组织。

2、分包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3、分包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依据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将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个操作人员,经常对所属工人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自检,及时发现、纠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5、分包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分包工程的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安排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消防检查。

7、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或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8、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的消防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9、分包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10、分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分包方必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2、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的违章指挥。

13、分包方不得使用超过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年龄(五十五岁)及身体有残疾、缺陷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参加施工,禁止使用童工。

(一)进场手续

1、进场后提供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施工安全许可证、外地企业进京注册备案手续、人员花名册、专业管理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报总承包单位备查,并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责任协议。

2、按照北京市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工人相关证件。

(二)现场管理

1、按照总承包单位划分的施工责任区、生活区、加工区,按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管理所属区域。

2、施工使用的材料按照总包单位指定地点,负责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5米),设有明显的材料标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设专库存放,确保安全,严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3、执行总承包单位的生活区(含食堂、宿舍、厕所)管理制度,认真搞好卫生,保持整洁干净。严禁在生活区使用“电热器具、煤炉”等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器具。

4、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置现场消防栓和消防器材。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库)周边,必须设置消防水源或足够的消防器材,以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自救使用。

5、在施工程高度超过20米的,必须设置临时消防立管,管径要求不小75mm,建筑物每层设消防栓口,配备水龙带和水枪。临时消防立管应在正式消防系统使用后方可拆除。

6、未经总承包单位批准,严禁在工程内住人或设仓库,现场严禁住宿非施工人员或家属(老人、女性、小孩),违反此项规定总承包单位有权停工和处罚。

7、严禁挪用、破坏、损坏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损坏的负责维修,严重的要赔偿或接受处罚。施工中需拆改以上现场设施,必须报总承包单位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施工。

8、施工现场范围内严禁吸烟,分包单位坚持日常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安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人违章进行教育、处罚,杜绝类违章。

9、根据总包单位要求,在现场重点消防管理区域和消防设施设备处,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牌。

10、施工用水不得使用消防系统,防止消防系统失压不能正常使用。

(三)施工管理

1、现场动用明火施工作业(电气焊、喷灯等)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按要求配备监护人和消防器材。现场开具的动火证当日有效,施工区域和作业项目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开具动火证。

2、现场动用明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已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申请动火证时出示原件审核后方可开具动火证。

3、未经总包单位批准,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煤或其他燃料动火取暖或施工使用。

4、分包的焊机、气割设备、防水喷灯等涉及动火作业的机具设备,进场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性能完好。防止因机具设备引发事故。

5、现场防水、油工作业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不得在在施工程内存放大量上述材料,携带当日或当班工作使用量。作业时必须与动火作业项目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垂直方向同时进行交叉作业。

6、现场的结构临边、洞口动火作业,必须对临边洞口采取有效防护、兜挡措施 ,防止火花、焊渣坠落引发火灾。

7、分包单位使用的电焊机一、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两头接线处使用压线设备接牢,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一二次线端必须有良好的防护罩和接地装置。电焊机必须使用焊机专用漏电保护器。

8、分包单位使用的氧气、乙炔瓶焊割设备必须使用具有相关资质供货单位的合格压力容器瓶体和焊割具,保证使用过程中,气瓶的压力表、气管、回火防止阀性能良好,无破损情况。

(四)生活区管理

1、分包单位的食堂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图纸进行布置,使用的燃气设备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合格产品,燃气瓶与大灶不得在同一房间内,应存放在操作间以外的房间。

2、食堂使用的大功率电气蒸饭车或燃气蒸饭车要确保安全,电气蒸饭车要有专用的开关箱控制,按照“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标准设置。燃气蒸饭车的燃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房间内。

3、食堂及储物间内严禁住人,严禁使用炉具或电热器具。

4、宿舍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用火,此部位的用火作业不予批准。严禁使用炉具或电热器具。

5、宿舍区用电实施日检制,总包单位的安全人员、电气工长、分包单位的安全人员、电气工长要每天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发现“私拉乱接”违章用电情况,立即进行拆除和处罚,保证用电和消防安全。

6、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宿舍楼要设置消防安全通道,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保证发生火灾时的人员逃生和自救。

五、违约

1、根据本协议约定,若分包单位违约,总承包单位可要求分包方立即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充完整,直到符合协议约定条件。

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3、因总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总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4、当总、分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六、奖惩

1、施工过程中违章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总承包单位根据北京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可视情节和造成损失情况给予20-50000元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总承包单位杜绝了事故发生的、发生事故抢救人员和物资的有功人员总承包单位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七、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

分包方必须并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分包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总包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分包方须积极配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分包单位人员发生意外伤、残、亡事故,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由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当总包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时,总包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做好善后工作。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签章) (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三

我们住的房子使用的年限久了,经常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质量安全问题。关于房子的问题该去找谁理论呢?下面,小编分享一篇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给大家!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全文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七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工作。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建筑装饰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 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不良信息,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户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因对共有部分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

第十二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城建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对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

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

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方案。

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还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章以及注册结构师执业章。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住宅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巡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等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现场巡查,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

第二十条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费用补贴。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报告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整幢房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本条例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幕墙的设计使用范围。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

第三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包含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等内容。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规定的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应当明确买受人承担的建筑幕墙安全使用维护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建筑,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的检查、检测、维修。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上限。具体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规划实施。

危险房屋原址重建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缩短审批时限,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难以确定的,由责任人平均承担。

第四十条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第四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遭受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第四十二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一)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房屋抢险工程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缴纳白蚁防治费用。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以及咨询等服务。

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房屋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住宅装修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相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鉴定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四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一、乙方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进出校园的施工车辆,必须主动在门卫室登记,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合理建议,服从门卫同志的管理。

2、施工车辆(挖掘机、材料运送车等)进出校园时,必须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km,禁止鸣笛,做到车辆主动让行人。

3、学生行课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施工方进出的车辆在进出校门的时候,施工方必须事先派出1-2名工作人员随车引导车辆前行,制止师生围观追逐车辆。随车引导人员及时做好开关校门的工作。

4、中午休息期间(每天12点-14点40分)、下午放学后(每天下午6点后)及节假日、周末双休日期间,施工方要及时自行做好在施工车辆进出校门后的开锁校门的工作,不得把学生和闲杂人员放进校园,也不得让学生和闲杂人员围观追逐车辆。

二、 甲方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给乙方施工车辆的进出提供方便,协助乙方教育师生在施工车辆进出校园的时候注意安全,不准围观追逐,远离施工车辆。

2、对进出校园的乙方施工车辆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乙方整改。

三、 安全责任的追究

违反协议规定,在校内因工程车辆造成师生安全事故或其它财产损失,按事故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四、 协议的终结

施工工程结束后自行终结协议。

五、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五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一、常见的建筑材料有哪些?

结构材料: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植物材料、合成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等。

装饰材料:涂料、油漆、镀层、贴面、瓷砖、玻璃等。

专用材料:用于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材料等。

二、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可能会产生的状况

1、外墙质量较差会出现凹凹凸不平、脱落、渗水等问题,劣质墙砖维护不当容易脱落,并且一般不环保。

2、顶部石膏板质量较差会导致出现顶棚变形、下垂等问题。

3、劣质涂料容易被污染、变色、开裂,不仅质感差、寿命也较短。

4、门窗质量较差可能会导致挤压变形、出现裂缝。

5、内饰产品质量较差会产生刺激气味,影响居住者身体健康。

6、放射性材料的危害。有一些石材、砖、水泥和混凝土中可能会含有放射性元素如镭,镭可蜕变成氡,氡无色无味,容易通过墙缝、窗缝等进入室内,如超标会增加肺癌发病率。

三、购房者注意事项

1、如何查看建筑材料相关信息?

建筑方要在材料使用前严格遵守先检后用的原则,且要将建筑材料写进购房合同。因此购房者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进行查看。

2、精装修房屋如何检查瓷砖是否有辐射?

首先查看合同中瓷砖的品牌是否为正规品牌,其次质量好的瓷砖一般吸水率低,因此可以将水滴在瓷砖背面,观察扩散程度,吸水慢的好。第三查看瓷砖表面是否有粗细不均的针孔。

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六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工程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工程分包人基本情况

2.责任范围: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3.双方的义务

3.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3.2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3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4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5施工现场各自必须配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负责对乙方进行总分包安全技术交底,督促乙方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2负责向监理单位申报乙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并督促实施。

4.3负责协调同一施工现场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4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和安全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4.5有权审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无证上岗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

4.6有权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纠正,必要时进行内部经济处罚或要求停工整改。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和经批准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当地政府、监理、建设等单位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违章或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2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操作人员入场前、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避险措施,并督促施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应当书面告知本单位危险岗位人员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3根据所承担工程的特点,负责制定、实施所施工工程和区域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方案,并针对分项工程和作业环境实际,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指导、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

5.4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胶鞋等)和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施工、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5.5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资源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或设置障碍。

5.6接受甲方比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5.7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如登高作业等)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保险义务。

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非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非工作时间和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5.8对本单位施工、操作人员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配合甲方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家属的安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9不能雇用未成年人进行施工作业。

5.10所有参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的各项管理

规定,不得在工地、宿舍和工地以外打架斗殴或参与外部违法事件,若发现违法事件,应及时与当地派出所或公司保卫处及时取得联系,并控制事态的发展,对违法者及时送公安部门处理。

5.1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工地的治安工作检查,乙方应经常对工地进行检查,工地宿舍各处严禁有赌博、卖淫、淫娼,禁止随便留宿外来人员。

5.12乙方人员在校内外发生的各种违法事件,由乙方负责。

5.13对工地使用的民工要做到人数清,情况明,禁止男女混住。

6.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同《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7.协议的份数及资料性附件

7.1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7.2本协议书的附件。(由乙方提供)

7.2.1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

7.2.2派驻现场项目经理的法人委托书,加盖乙方公章。

7.2.3派驻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七

一、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在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决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特大恶性事故,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保证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正确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1、 乙方必须由班长亲自担任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措施具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 乙方必须加强本班组工人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 乙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每周至少一次),且要有书面记录。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 倒链葫芦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及轮轴是否有损伤,传动部分是否灵活,链条自锁装置是否起作用,确认各部分情况良好后,方可继续工作;用手拉动链条时,应均匀缓和,不得猛拉,不得在与链轮不同平面内进行拽动,以免造成跳链、卡环现象,如一人拉不动,应检查原因,不宜几人猛拉,以免发生事故,齿轮部分应经常加油润滑,棘爪、棘轮和弹簧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更换,防止制动失灵使重物自坠。

4、张拉前应检查锚具、夹片等是否牢靠,张拉时两端应有防护装置,防止钢绞线弹出伤人,张拉结束后立即进行灌浆。

5、使用电动工具前应检查电源电压,必须经过二级漏电保护,电源线不得有破皮,电动工具移动时,不能硬拉电线,更不能在钢筋和其他锐利物体上拖拉,防止割破拉断电线而发生触电事故。

四、防火、防盗及用电安全管理

1、 施工现场和宿舍的电器、电路均须由专职电工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2、 工地与宿舍的用火均应由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火灭。

3、 本班组所用设备、材料等须安排专人看管,谨防盗窃。

五、安全生产考评办法

1、 本责任书实行月度考核制,甲方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隐患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落实。

2、 乙方应缴纳风险金20000元,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及时的将一票否决,甲方将没收全部风险金并取消其它考核奖励;考评基本合格不奖不罚;考评良好返还风险金,同时给予适当奖励。

3、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乙方若在本年度内出现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人员死亡事故,甲方将按所交风险金的200%予以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安徽省路港工程公司黄塔(桃)高速公路 张拉班组

01标项目部(甲方) (乙方)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管局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房屋安全管理协议篇八

一、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在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决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特大恶性事故,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保证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正确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1、 乙方必须由班长亲自担任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措施具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 乙方必须加强本班组工人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 乙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每周至少一次),且要有书面记录。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2、 电工必须参加学习,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3、 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即1kv以下不小于6m,1kv以上不小于7m.。

4、 支线架设时,配电箱下引出线不得混乱,电线不得破皮漏电,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处必须穿管保护,不得乱拉乱拖,防止电线被车撵物压;低压电线架设时,电杆、横担要有绝缘子,电线不准架设在脚手架上、树上等。

5、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6、 电箱内电器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 所有移动电具,都应字二级漏电开关保护之中,电线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9、 动力线与照明线要分开设置。

10、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3m。

11、仓库内不得使用超过60w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取暖、烧水。

12、各类电动工具要管好、用好,经常清洗、注油,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各类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13、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器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四、防火、防盗及用电安全管理

1、 施工现场和宿舍的电器、电路均须由专职电工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2、 工地与宿舍的用火均应由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火灭。

3、 本班组所用设备、材料等须安排专人看管,谨防盗窃。

五、安全生产考评办法

1、 本责任书实行月度考核制,甲方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隐患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落实。

2、 乙方应缴纳风险金20000元,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及时的将一票否决,甲方将没收全部风险金并取消其它考核奖励;考评基本合格不奖不罚;考评良好返还风险金,同时给予适当奖励。

3、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乙方若在本年度内出现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人员死亡事故,甲方将按所交风险金的200%予以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电工组

项目部(甲方) (乙方)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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