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留住文化根脉,托起民族未来。
2、保护文化遗产,珍惜历史精华。
3、保护昨天的遗产就是保护明天的文化。
4、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财产,我们应该保护我们的财产。
5、祖先的超自然力量是惊人的。
6、保护文化遗产和精神家园。
7、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和谐精神家园的共同愿望将惠及每一个人。
8、文化遗产让中国更有吸引力。
9、文化永存,不遗于世!
10、文化传承文明,传承不再遗憾。
11、文化遗产是不可多得的财富,一旦被破坏,将会后悔终生。
12、中国文化,世界遗产。
13、保留文化古迹,给子孙留点回忆。
14、让文化遗产完好无损,让中华文明源远流长。
15、它在文泽的天堂和人间代代相传。
16、保护文化遗产靠大家,保护文化遗产是为了大家。
17、分享文化遗产,展示遗产魅力。
19、人人参与保护中华民族遗产,人人传承中华传统文明文化。
20、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21、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增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2、保护文化遗产意味着保护我们的历史。
23、我们仍然需要努力保护文化遗产。
24、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25、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6、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7、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28、千年文明博大精深,后人倍加珍惜和传承。
9、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30、留下历史,保护古迹。
文物保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我国的文物保护的指导原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下文是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近现代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的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一)长城、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建筑。
(二)彩陶、简牍等馆藏文物。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
第七条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措施。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方案。
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市(州)、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九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和公布,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记录档案,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不得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并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经批准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落实移建地址和经费,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像等档案工作。移建工程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同步进行,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和设置生产用火,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关的文物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地区进行勘查,经核实后划定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内擅自?挖掘和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因自然原因发现地下文物,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发现人报告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并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七条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构成文物灭失或者损毁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 考古发掘中的重要发现如需对外公布,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一)有固定的场所、库房。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有相应的文物保存柜架,一级文物和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有专柜。
(四)有与文物收藏、陈列、展出等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并?达到安全防护级别要求。没有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不得陈列、展出文物,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的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片等档案,并建立馆藏文物核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馆藏文物的级别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交换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交换双?方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交换。
馆藏文物交换双方应当对文物交换情况予以记录,对文物档案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应当?提供不低于所借文物估价的相应担保。出借方应当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收藏的文物或者图片资料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对展示的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公开展出的文物,参观者可以拍摄留念?。不能拍摄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处置不够入藏标准的文物和标本,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依法收藏文物。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将其文物收藏清单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志,不得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销售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 文物商店应当对购买、销售的文物作出记录,并于购买、销售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拍?卖的文物作出记录,并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使用。
第三十四条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更改?拍摄计划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内擅?自挖掘和进行工程建设,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挖掘和工程施工,?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志,销售未经审核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收缴非法摄、录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举办大型活动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7、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
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自
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8、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9、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曲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局(盖章)乡(镇)(盖章)
曲阳县消防支队(盖章) 村(盖章)
曲阳县宗教局(盖章) 使用、管理单位或人员
年月日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文物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普查登记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实行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映本省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游艺活动和民俗仪式的文献、典籍、契约、手稿、谱牒、器具、用具、服饰等具有代表性的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与本省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等相关、具有地方特点的专题博物馆。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布,并留存相关的图片资料,建立记录档案。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其保护范围分别由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其保护范围分别由原核定公布单位划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修缮、安全、利用、保护设施、环境整治等内容。
第十一条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线路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5日内,将情况报告有处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火、防爆、防盗、防其他责任事故的文物安全责任书;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签订。
文物安全责任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避雷设施。在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坏。
发生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时,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妥善保养,受到损坏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变更已经批准的修缮方案,必须报原审批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对发现的文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文物保护方案,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保护措施列入建设工程规划。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购买、征集、移交、接受捐赠、拣选文物的入藏、保管及定期核查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其收藏的珍贵文物。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有文物的,应当具备收藏国有文物的条件,并根据收藏的国有文物等级建立档案,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复制品应当有表明复制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贴审核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文物审核标识。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申请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拟拍卖文物的名称;
(二)拟拍卖文物的图录;
(三)拟拍卖文物的来源说明;
(四)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应当征求有关文物鉴定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拍卖条件的,应当作出审核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拟拍卖的文物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拍卖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避雷设施的;
(三)发生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在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涂改文物审核标识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报告不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是享誉世界的文明古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创造了宝贵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目前,我国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国家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118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处。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遗产4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国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余件(组),还有大量文物收藏于其他国有单位和民间。
我国现有博物馆3415座,其中文物系统博物馆2384座,行业博物馆575座,民办博物馆456座,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博物馆为龙头,省级博物馆和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类型多样化,办馆主体多元化的博物馆体系。根据《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市、县还设有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馆、纪念馆、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等文物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的文化遗产调查、发掘、研究、保护以及文物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我国历史悠久,古迹众多。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已经遭遇到了破坏。
有的名胜古迹因为为了庆祝游览过此地在墙上乱写乱画,例如:“x x到此一游”,我还发现有人在古迹里乱扔果皮、矿泉水瓶、一次性筷子……这些都是损坏古迹的行为。作为一名文明古国的中国人,这些事情多么不应该发生啊!
我是一名环保意识极强的人,我要去古迹里进行宣传,捡拾垃圾,让这些古迹恢复原来的模样。在这里,我还要提出一些建议。
一、 学校要经常组织一些捡拾垃圾的活动。
二、 让大家多了解一些保护文物上的事情。
三、 让局增派人手,加强管理……
大地啊,海洋啊,所有的人们啊!觉悟吧!不要再向大自然发出挑战啦!让我们手拉手保护文物,保护我们的文明历史吧!
1. 站长:全面负责广播站工作。处理日常事务。播音人员与内容安排,节目制作,稿件审编,考勤,播音设备管理维护与开关,组织主持每次会议、活动并做好记录。广播室与广播站活动室卫生。
值班前一天中午到广播站活动室主持广播站第二天的预备工作,安排好值班日的栏目内容,检查各栏目主持人与主播的稿件、主持词,准备幸运奖品。值班日提前进广播站,做好开播准备,中午放音乐并说开播语,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做好考勤登记。播报临时通知。督促整理、检查广播站资料与各栏目本的记录。督发幸运奖品。
3. 新闻主播、英语时间、经典时间、点歌台、有奖知识问答、一周精彩、名师风采、校园小明星、大秀场、安全健康专栏主持人:负责本栏目的主持、组稿、播音。
4.小记者:负责撰写新闻稿,投送本班稿件与点歌单,收集师生铭言。
开学领取稿纸、点歌单。撰写新闻稿件,交班主任修改,在规定交稿的当天第四节课前将新闻稿件投入广播站稿件箱。平时向同学介绍广播站栏目,带领同学收听,鼓励同学参与有奖问答、投稿与点歌,收集师生铭言。
被广播站播出的新闻稿,每日记录,每周一小结,每月一公布,期末加分,每篇加班级分 分。
5.总负责人:
上半年以来,我所积极加强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先后指导并完成了xxx·江山印、中投·xxx五期、xxx市xxx专业学校新校区等5个项目的文物勘探。经勘探,共发现古墓葬20多座,灰坑陶窑多处。
为我市重点项目xxx开遂线新店镇三赵村至大陈村段工程项目出具文物调查及文物保护规划报告,积极组织沿线调查并多次与相关负责人沟通,提供解决方案。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今年春天,我所组织人员对近年来在文物调查中新发现的胡庄遗址等14处文物点进行了实地核实,填写了基础信息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工作提供了依据。
在勘探的基础上,经省xxx批复,受xxx省考古研究院委托,我所组织工作人员对西城区xxx二期项目进行了考古发掘。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该工地共发掘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发现灰坑37个,墓葬40座,窑址5座,沟3处,出土陶器、瓷器、铜器200余件,年代跨度由汉代至清代,此次发掘年代跨度广,出土器物种类多,考古价值丰富。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配合省考古院对xxx大厦、xxx两处项目进行发掘,发掘面积共2200平方米,其中浙商大厦项目发掘700平方米,绿钻发掘1500平方米,共清理灰坑、墓葬、水井、路面、夯土等遗迹现象94处,出土有陶罐、瓷碗、铜釜、铁销、玉环等一批文物。这两个项目的发掘为“古城遗址”战国至汉代时期西城墙、城壕分布提供了重要佐证。
对全市11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示碑进行安装并已验收合格。
在考古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所荣获2018年xxx系统先进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是考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年度,我所结合自身工作实质,以文物安全为核心,以工人安全为根本,制定了工地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恪守各项安全制度,遵守工地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对考古所库房的消防安全进行了隐患排查,制定各项制度,定期对重要地点进行定期检查,严格责任到人。制订完善安全保卫预案,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对所内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了每周查,每周报。
今年是深入纠“四风”持续转作风三年行动的第二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相关要求,我所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方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领悟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扎实实开展整治行动。围绕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作风纪律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实现全覆盖,零容忍。以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凝心聚力,以作风转变推动能力提高、效能提升、工作落实、事业发展。
纪律是红线,规矩明底线。守纪律,讲规矩,历来是我们考古所的风纪要点,也是我所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端午”期间由局机关组织的工作纪律突击检查行动中,我所因管理规范、制度明确受到上级肯定。
多种形式开展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利用勘探、发掘工地给民工及周边群众讲解文物保护办法及重要性。特别是6月8日,我国第十四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我所配合市文物科积极参与文化遗产宣传进校园活动。在漯河二中设置文物保护与宣传展板,为在校师生讲解文物知识。这次活动对文物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爱护文物从学校做起,积极响应习xxx文化强国理念。
积极为xxx区打造的党建观摩试点单位——xxx村委古城历史文化展厅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并义务开展文物鉴定和定名工作,获得社区称赞。
1、凡广播站成员应遵守广播站的制度、纪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参与工作。
2、广播站的会议,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站长请假。如无故缺席二次或迟到三次者将作自动退出处理,并扣该班分数1分。而工作认真的同学每周每人加班级分1分。
3、广播站成员须一切行动听指挥,顾全大局,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调动节目的内容和时间,如有违反,将做严肃处理。
4、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各种设备,非工作需要,未经同意,不得随便带非工作人员进入播音室。
5、各播音人员应经常保持联系,善于反思,总结、积累经验,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
6、站长要经常留意广播播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须及时准备,必要时可以试播。
为加强文物本体保护,安排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和展示工程项目43个,杨开慧故居现状整修工程等7个项目已竣工,尚有圣经学校旧址修缮展示工程等36个项目正在实施中。
为加强文物本体安全保护工作,安排安防、消防、防雷设施提质改造工程项目18个,寻淮洲故居安防工程项目等6个项目已经竣工,尚有_纪念馆消防提升工程等12个项目正在实施中。
为加强对珍贵文物的保护,安排珍贵文物修复项目3个,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馆藏油画修复工程项目等3个项目均正在实施中。
为加强文物保护方案及规划方案编制,实排文物的前期规划、方案编制项目3个,长沙市简牍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数字化保护方案编制、长沙一师范旧址保护规划编制2个项目已完成,尚有全省文物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项目正在实施中。
为抢救性保护文物资源和保护好遗址项目,安排考古勘探项目2个,浏阳市古港镇古城遗址考古勘探项目已竣工,尚有渠江大安村及茶园茶人古墓葬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正在实施中。
根据保护保护需要,安排其他项目2个,项目正在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