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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优质5篇)

时间:2023-09-23 00:07:58 作者:影墨 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优质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 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 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三

原告: ,男,汉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男,汉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 。

被告:,女,汉族,1x年x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购房定金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

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分别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取款xx万元付给被告作为购买此房的定金。之后,被告改变卖房的主意,单方违反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并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和腾房做准备工作,而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已5个月有余,原告即无法拿回支付的定金款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已使原告在财产上和精神上蒙受了巨大损失。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中明确的约定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四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元/天,(由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______区____楼____门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_____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_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__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______住宅房屋指导租金》_______区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_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五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赔偿金_____________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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