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见证单位留存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风险提示:
一)经营部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同(书证
二),合同规定:原告为__________(被告
一)经营部属于__________(被告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1、本诉状副本2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1份;
3、书证复印件3份。
——欠款民事起诉状格式及
作为本案被告(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整个庭审,进行了质证、辩论,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时予以采信。
一、被告要求法院撤销该争议的2个条款,自认为是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
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该协议条款不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而且也得必须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其主要构成要件:该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并且必须是等价有偿的,没有等价有偿就不存在显示公平。本案中被告是无偿代为收取安装费用的,并没有获利一分,故不存在什么显失公平。
作为一个普通一般善良人,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涉及大量资金,在购房时会一定多处看房进行比较和鉴别的,特别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肯定是比较慎重的。对自己所购房的位置、层数、各种设施、总价款、合同的每个条款都会了解详情后才痛下决心,才签订该购房合同的。所以说,原告在诉状中所讲的什么,该诉争的2个条款是在被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要求撤销该二个条款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且也违背人们通常的交易习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上的理由。
二、原告在辩论中所讲,合同第14条约定的燃气、暖气、地热水设施,属于双方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其建设费用已计入房屋开发成本,属于商品房售价范围是非常错误的。
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第14条的约定,只是被告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正常运行的承诺,承诺有关公司安装作业完毕后交付使用日达到使用条件。并没有说明和约定天燃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这些安装费的费用有谁来承担的问题,更没有说明和约定其安装费用已经计入开发成本,属于房售付范围。显然,原告为达诉讼目的,无中生有,偷换概念,偷梁换柱,白纸黑字,第14条非常清楚,请法庭明查。
三、被告没有违反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与有关房价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则、细则和办法。
被告没有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585号,4月16日。该通知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v^各部门的乱收费问题进行整顿,并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共47项,其中没有包括什么“初装费”什么基础设施费,有关政府部门无论是否执行,都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原告对该通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意见,请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
被告没有违反《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没有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和商品房总额外归自己所有,没有加收任何费用归自己所有,没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的规定,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该规则,请按该“规则”第17条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证据进行举报,可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和本案诉争的2个协议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该撤销无关。
被告更没有违反《河南省商品房买卖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被告已作到销售明码标价并一房一价。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为12月17日,而该细则实施日期为5月1日,且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四、被告没有违反《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
1.被告购房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中明确了收取的是天然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地热水初装费,并不是原告在辩论所讲的收取的是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或其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初装费或城市配套费,显然,原告在辩论所讲的是非常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按开封市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配套费的用途是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说,道路、桥涵、公用消防、园林绿化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小区内的这些设施。也就是说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全等于小区内基础设施。城市道路不等于小区内道路。
3.按此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也就是说从207月1日开始,建设单位必须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通知单,到财政局核准城市配套费的多少,并交费后,凭财政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到开封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被告并没有违反开封市此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合同时与附件是同时所签,没有在合同签订后另行所签任何补充协议,没有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作为合同整体的不可分割一部分附件四——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天然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初装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这些初装费是在合同中又进一步的细化明细而已,是一种促销手段和策略,而且,也并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市的管理办法。
5.该管理办法第8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不交城市配套费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是在12月17日,已经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该管理办法年7月1日实施之前办理的。所以说,该管理办法没有溯及力。
退一万步讲,如果说按原告所讲的,在房价款之外,被告又收取原告的燃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安装费的话,被告也不违法。也不违反开封市的这个管理规定。
其理由有二点:其一按该规定,将说的是“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而被告所收取的这些安装费。是代燃气等有关公司收取的初装费。也就是说,这些安装费是有关公司收取的,被告只是代收而已,所收取的这些费用用于交到有关公司,被告并没有扣留归自己所有,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城市基础设施并不完全等于小区内基础设施也包括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不等于所购房内的基础设施安装费,城市道路并不等于小区内道路。城市配套费并不等于该商品房内配套费安装。城市配套费是用于小区内外的公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而该商品房内配套安装费,是用于进入自己房内的私用配套设施安装,配套费并不等于安装费。也就是说,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只进入到小区内或楼道内就完成了,至于再进入自己房内的私用设施安装费用自己肯定要出钱的。
在我们河南省地域内,在整个开封建筑安装领域内,在整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业,在整个燃气、暖气、地热等公共公用行业在进入私人房屋内安装其有关设施费有哪家是免费的?而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被告,为了整个小区、整个楼的业主利益,为了整个工期的按时完成,为了与各个业主所签的购房合同,按约定的时间交房,有开发公司统一代收取燃气、暖气、地热水、等安装费,交于有关公司后,进行统一安装。这也是多年惯例,也是多年的交易习惯,而且该交易习惯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61条规定,按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而这种交易习惯是受法律保护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五、原被告所签“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合同外另有约定,是合同约定的特别条款,该诉争的二个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且该案已依法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其一,签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三,签约程序完备。是在双方认真审阅了合同条款含义、明确其全部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约的。且已按规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原告与被告就天然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的安装费,代收事宜达成合意,是约定的特别条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即为合法有效行为。应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履行,且双方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原告未诉请撤销整个合同及其附件,只诉请撤销对附件中的两个条款,则应按有效合同履行,故被告收取上述费用合法有据,未构成消费欺诈,更不存在胁迫行为,且从三原告提供的各组证据来看,都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补充协议时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签。
六、本案是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绝对不是什么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原告认为本案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采用格式条款,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系重复收费行为,请求撤销其中的二个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不是《合同法》所述真正意义上的格式合同(仍留有诸多空白栏目供签约双方自行协商填写),该合同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设厅共同监制的,对行政管理的相对方都是平等的,其解释权赤属该两部门,不是被告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反复使用的合同。作为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对代收条款的约定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本案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其内容,且合同中也具有特别提示。在“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并没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双方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被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所签购房合同及附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有关代收安装费的行为,不被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所禁止。本案纠纷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复收费及可撤销的法定条件。同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故应适用《合同法》和其司法解释》为依据来审理本案。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信。
代理人:郭永军
2012月8日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_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
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起诉书应明确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甲方在镇路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完成,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的一切用具等。乙方施工人员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工人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装饰室内粗粉刷、后沿外墙面粉水泥砂浆、顶层层面起脊,同时作好防渗透水处理。
三、承包价格
总价人民币大写:___元()。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预留元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
六、质量要求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乙方应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日/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须在年月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2天或3天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以及责任。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章):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供方): 第一条 采购清单:
甲方(需方): 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 到货地点、运输方式、运杂费及其他费用约定:甲方 施工现场。汽车运输,确定运费为/吨。 第五条 随货物必备品: 乙方随车带此批货物对应的有效材质单。
第六条 计算方法:钢筋依据理论值换算计重;盘圆依据过磅检斤计重。
第七条 包装及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绑扎。验收货物做到无弯曲,无锈蚀。试验结果以甲方试验室复检报告为准,不合格品乙方无条件退场。
第八条 结算方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货物在数量和质量上无问题,货款全额支付无拖欠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和双方义务: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供货期限或质量标准或其它要求履行交货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甲乙双方每月进行对账并签认,乙方按对账结果开据合法有效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签订数量为工程量约算数量,供货与结算按现场实际需用量为准,如超出合同签订数量的10%时双方需另附补充协议。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安全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根据_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1、保安人员必须服从校方提出的安全保卫要求和门卫管理制度。 保安人员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对学校的安全保卫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门房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保安人员要认真守护学校的防火、防盗,负责校内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案件应立即报告110,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3、保安人员实行全年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 保安人员必须对校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做好防盗工作。 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负责的精神,按学校规定,值班时间定时开关大门,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持有教师批准的请假条,否则一律不得放行,杜绝发生因学生逃学在校外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校的应及时劝阻、教育,并立即报告。
4、保安人员对非本校学生有权不让其进入学校。上课时间包含自习因迟到要进入学校的学生,必须在确认身份后才能进入,并做好登记。对骑车、溜车、穿拖鞋、染发、衣冠不整、奇装异服进入的应及时制止,劝其立即纠正或通过班主任要求学生及时纠正。
5、非本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外来人员确需进入者,按要求填写好登记表,经被访者确认后方可由被访者带入校内。
6、保安人员在学生上、放学时应按时在校门口巡查,看护学生进出校门。
7、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要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严禁闲杂人等在校门口周围逗留、大声喧哗。对校门口聚众吵闹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现象,予以劝阻,对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应立即报告学校和110,并协助处理有关事情。禁止在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任何车辆无故乱停乱放,保证大门口畅通无阻。校门口交通堵塞时,应及时疏导。发现学校门口学生打架斗殴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8、保安人员禁止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确实因工作或其它需要,经学校领导同意,验证许可做好车牌登记后方可进校。
9、保安人员应认真学校交办的临时任务。
10、保安人员若本人生病,工作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由本人承担。
民币1500元。(寒暑假期除外)
1、 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2、 工作失职造成守护目标损失。
3、 工作散漫、不负责屡教不改。
4、 当班期间擅自离岗。
5、 邀约他人在保安室酗酒打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