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是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即将告别学生时代,迎接新的人生阶段。在这段时间里,我们经历了很多挑战和成长,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回忆和经验。现在是时候回顾过去,为自己的毕业写一篇文案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顶尖文案范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1.英美法。
2.大陆法和国际公约。
3.我国法。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
2.价值性。
3.管理性。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1.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
2.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
(一)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1.保护隐私权理论。
2.保密合同理论。
3.侵权行为理论。
4.财产权理论。
5.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三)启示。
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
(一)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
1.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
2.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
3.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四)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二)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
2.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
3.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
4.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
5.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三)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
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2.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3.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4.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
6.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四)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
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监督水平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人民的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
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
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
“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
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
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
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
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
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但地方党委并不受监督;(2)地方甚至出现反其道而行的现象,即党委监督人大,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这种突出的矛盾导致不良监督现象的出现,使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了严重的阻力。
如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也不是常委,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党委书记兼任,还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监督政府的工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还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的境况,与其监督不了,还不如不去得罪人。
于是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
正如当今社会上群众戏说的“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监督认识,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地方人大要提高自身的认识。
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并对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工作,要有充分的自信和胆略,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监督;要充分运用评议、调查、视察以及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要加强责任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而没有必要时刻考虑党委的意见、意图、是否越权等,要认识到监督是法定权力与法定义务,切实履行监督指责才是对党的意志的最好贯彻,而如果不监督,就是失职、渎职,甚至是对人民群众和对社会的犯罪。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不断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其次,“一府两院”也需要强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不但要认识到人大的监督职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构成,而且要认真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有关人大监督职权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主动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使监督成为一种自然和习惯,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二)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的不完善,一方面是上述监督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受到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较重、传统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第一,重视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从思想上为监督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
第二,监督应突出重点。
坚持共同享有的原则,要把老百姓最现实、最迫切、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和焦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重点、活动开展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点、调查视察有重点,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对监督各尽其能的和谐相处局面。
第三,强化公民的法治思想,使人民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觉行使监督权,逐步形成全民监督意识,使监督权实现由高层化向文化性、民众性、民主性管理的转变。
营造有利于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对财政计划和预、决算的监督。
财政是进行各项事业和计划的基础,笔者认为人大工作要做好监督工作,必须认真把好财政监督这一关键点,从而提高有效监督。
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项工作内容早就列入了人大监督的范畴并在实施,但这些监督到目前为止,都有程式化的倾向。
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就有相关的专门议程,定期召开的常委会也有相关的议题安排。
譬如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查,可以说,一次人代会开下来,代表们虽听了相关工作报告,但对财政的钱怎么花的,花到什么地方去了,没有几个代表真正清楚,因为报告的内容十分粗略,但鲜有不通过的例子,这样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因此,在财政监督中,需要加强《监督法》中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提高监督措施的强硬性,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报总账与查细账的关系、原则审查和绩效审查的关系、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和审计审查的关系。
对不执行预算方案和不配合接受监督的,果断先立案,后处理。
只有这样,《监督法》才能得到全面实施,才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党和政府在执政过程中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减少腐朽,才能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再迈出更为坚定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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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x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5.毕业论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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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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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张燕玲: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法学论坛,第20卷第5期。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
(二)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二)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三)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
(三)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
(一)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
(二)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
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
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
(一)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
(二)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
(三)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
(四)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
(五)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
第二部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
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单独立法。
(二)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
(三)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
(四)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
第三部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
(二)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
(三)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
(四)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六)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
(一)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三)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五)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109、个税监管问题。
110、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
111、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两大法系的走向。
112、英国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
113、陪审制度考。
114、试论违宪审查制度。
115、欧洲法院审刑程序分析。
116、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7、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8、明治维新时日本法制发展的影响。
119、1787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120、行政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
121、试论债的相对性。
122、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123、债的保全制度分析。
124、最高额抵压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25、我国《担保法》和主要缺陷及修正建议。
126、试论契约目的落空制度。
127、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28、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29、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30、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131、略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13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35、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136、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137、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138、证券民事赔偿的救济制度研究。
139、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140、证券业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
1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142、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及解决。
143、遗产税若干问题研究。
144、劳动权利的保障与劳动法的完善。
145、劳动安全保障法制探讨。
146、职业病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147、劳动合同法制完善之探讨。
148、行政机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分析。
149、劳动监察制度之完善。
150、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讨。
151、农民工就业政策改革问题探讨。
152、劳动权的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研究。
153、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行政救济。
154、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155、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156、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57、培训合同研究。
158、论竞业禁止。
159、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60、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161、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之探析。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但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取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个性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此刻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取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取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取具体的题目。
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第一,选题要小。
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明白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资料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但是,要选取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仿佛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取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资料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思考到,思考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资料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资料,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好处。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好处。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好处。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好处,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取,在别人都没有选取过的空间当中选取。在此刻的理论研究中,超多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能够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取这样的题目,我以前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十分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取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取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能够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取:“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能够用这样的方法,选取专著的题目,也能够用这种方法。此刻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取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取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能够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能够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保密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资料,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能够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综合法”。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但是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明白,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贴合要求。
三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能够选取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取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此刻,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取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潜力,就能够选取这个题目。此刻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取题目的。个性是选取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久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但是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能够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能够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取具有理论和实际好处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要求选题立论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贴合规范的写作格式并同时到达必须的字数(5000字左右)。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写出的、有独立见解的学术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应尊重导师,虚心学习,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贴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来源。
论文选题基本原则。
1、选取学科方向。
学生能够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取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2、选题的原则。
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在选题时要充分思考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好处,包括理论好处、实践好处。个性期望学生透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必须的实际问题;所选取的题目能够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3、选取题目。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取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取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学生在选题要注意避免:大题小做,选题陈旧。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的选题,诸如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之我见;一些理论强度较深,不适合专科阶段学生写作把握的论文,例如我国物权制度研究;孔子法律思想探析等推荐学生不予选取。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2、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7、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0、占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四、刑事诉讼法方向。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30、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7.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文档为doc格式。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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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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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06。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
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
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
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
6、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
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20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内容摘要:(小四号宋体字)。
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字)。
2.法学论文格式要求。
3.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5.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b、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t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