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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优秀16篇)

时间:2024-04-11 07:33:04 作者:ZS文王

规章制度有助于维护组织内部的秩序和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精心收集了一些规章制度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解决方法,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饭店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6) 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员工酒店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9) 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要补休,当水累计达3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积极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经部门经理室核查,情况属实的;

(11)完成任务好,当月受到公司领导表扬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现突出,在部门进行的评选活动中,被评定为部门优秀员工的;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好,服务优良、当月受到酒店书面表扬5次(含5次)以上的;

(2) 拾金不昧,及时奖物品上缴并帮助查找失主,金额在3000元以上;

(3) 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各种破坏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5) 当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9) 爱护公物,在设备维护保养、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0)一贯工作表现突出,全年被评为区域优秀员工达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12)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令嘉奖并考虑申请晋升工资;

(1)在年终优秀员工评比中被评选为酒店优秀员工的;

(2)在酒店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作优异成绩,受到酒店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维护酒店利益,使酒店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5)拾金不昧,及时、主动地将物品上缴部门或归还失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书面表扬10次以上,事迹突出的;

(7)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奖励的。

第二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九条   违反公司及餐厅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处以罚款。  

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月发生违章违 

纪行为2次及其以上的给予加倍处罚或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处以书面警告及罚款:

(1) 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员工证的;

(2) 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

(3) 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 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 缺少酒店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 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礼貌用语的;

(7) 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8)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或旷工一天以内的;

(9) 当月上下班不按规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的;

(11)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的;

(12)穿工作制服离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随身带包进店离店、不主动地向保安展示包内携带物品的;

(15)当班时擅离岗位的;

(16)当班时用酒店联系私人事务或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5分钟的;

(17)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8)参加会议无故迟到的;

(19)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的;

(20)攀越围墙、栏杆、门窗的;

(21)在更-衣柜内存放酒店用品的;

(22)下班不离开酒店,无故在酒店逗留的;

(23) 本部员工在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

(24)在工作岗位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25)当班时间收看电视或收听收录机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

(27)工作粗心,出现轻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头投诉的;

(28)管理人员、督导不力,产生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29)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遭到投诉的;

(30)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 伪造病假单,骗取病假或编造理由,骗取其他假期的;

(3) 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的;

(4) 损坏公物和客人物品,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5) 对宾客不礼貌,与宾客争辩的;

(6) 拾遗不报,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7) 服务质量差,业务技能不熟练,未能及时为客人提供满意服务,遭到客人投诉的;

(8) 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的;

(9)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行上级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1)违反操作规程,给酒店造成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给酒店成损失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14)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15)当班时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6)携带酒店物品离店的;

(17)上班时睡觉的;

(19)使用酒店电脑玩游戏的;

(20)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

(21)铺张浪费,不节约水、电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22)在酒店工作和生活区域乱写乱画的;

(23)损坏酒店及餐饮部声誉和形象,情节较轻的;

(24)违章违纪不接受教育或处罚的;

(25)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

(26)其他类似于上述情节应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在营业场所吵闹,扰乱酒店秩序的;

(2) 涂改、伪造单据和证明的;

(3) 工作粗心,出现工作或服务质量的事故的;

(4) 对检举违章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 拾遗不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6) 工作中与宾客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 劳动纪律松散,当月被口头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

(9)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10) 不按规定收发,登记保密文件的;

(11) 工作消极怠工,当月工作失误或完不成工作任务2次(含2次)以上的;

(12)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13) 遇到坏人坏事或他人求助时,有意躲避的;

(14) 发现损害酒店及餐饮部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15) 违反消防规定,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16) 丢失工作制服或员工饭卡或更-衣柜钥匙,隐瞒不报的;

(17) 背后对领导和同事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列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的;

(18) 造谣生事,写匿名信,诬蔑陷害他人的;

(19) 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同事的;

(20) 其他类似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

(1) 工作严重失误,给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带来损失的;

(2) 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5) 参与或变相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6) 在酒店打架、斗殴的;

(7) 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录像的;

(8) 酗酒、吸毒的;

(9) 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10)借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

(11)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

(12)恶语伤人、侮辱谩骂或殴打客人与同事的;

(13)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1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

(16)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

(17)当月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8次(含8次)以上的;

(19)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酒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

(2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21)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予辞退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餐厅的奖励和处罚工作由部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经理应本着高度

第十九条       各区域根据所在部门奖罚条例对员工进行奖罚,奖励或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由区域自行决定,报行政办公室备案;50元以上报由行政办公室核准,下发奖罚单。

第四章       申诉和申诉的受理

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保证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建设银行“商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是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评价员工职业行为的标准,是规范建设银行员工内外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银行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行为规范,并抓好所辖部门的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全行员工言行应遵循行为规范,共同塑造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建设银行全行员工,包括全行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和从事本行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行为规范的解释权在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章银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银行各级领导干部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坚持原则,坚定信念。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上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第二条执行政策,依章办事。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严守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操作,维护建设银行荣誉。

第三条作风民主,严格管理。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健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五条顾全大局,团结进取。维护团结,自觉维护领导集体威信,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六条公道正派,襟怀坦白。执行政策,处理公务应公正清明,奖惩得当。

第七条关心员工,团结员工。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员工政治上的成长,事业上的进步,生活上的疾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第八条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工作实践中考察、选拨干部,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九条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要增强竞争意识,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二、银行职工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一条加强纪律,执行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政策,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和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敢于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做斗争。

第三条精神饱满,着装整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向社会展示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客户第一,信誉至上。属守信用,秉公办事。守约有信,尊重客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艺术,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

第五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对客户和蔼可亲,服务耐心细致,展示良好的行风行貌。

第六条爱行爱岗,敬业尽责。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认真办事,忠于职守,为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勇于奉献。

第七条团结同事,协力工作。相互理解、关心同事,乐于助人,服从大局,服从工作分配。

第八条提高警惕,维护安全。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树立防范意识,保护资金安全。

第九条勤奋学习,精通业务。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严守机密,维护信誉。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建设银行及客户的机密,维护建设银行在客户中的信誉。

第三章银行员工职业形象要求。

员工职业形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仪表、举止、语言、纪律、卫生及服务态度。

一、着装整洁、仪表大方。

第一条着装整洁。建设银行员工上班时应着装整洁,保持服装洁净得体,衣扣整齐,不敞胸露怀,不挽袖挽裤。因气候和办公条件限制,各地方行制定着装要求时应因地制宜。

男员工应穿深色皮鞋、袜子;女员工应穿黑色或白色皮鞋、穿裙子时避免露出袜口。

第二条发型大方。头发应整洁,发型大方得体,经常洗理。不得染异色。男员工不蓄长须长发;女员工不得有怪异发型。

第三条装饰得体。女员工可适度化妆,不得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能佩戴过多过于耀眼的饰物,每只手戴的戒指不超过一个。男员工应保持面部清净,不能留小胡子,不得戴有色眼镜从事工作。

二、举止大方,行为端庄。

第一条站姿挺拔。站立时应保持收腹挺胸,不弯腰。男员工站立时双脚分开,与肩同宽;女员工站立时双脚并拢,双手自然下垂,交叉于腹前、背后。

第二条坐姿文雅。坐时臀部应坐在椅子的三分之二处,胸口与桌面平齐。伏案书写,应以肘撑起上身重量,姿态端正,不倾斜。不要趴在桌子或斜躺在椅子上。

时不要勾肩搭背,不要并成一排。遇有紧迫事情,可加快步伐,但不可慌张奔跑。

第四条行为文明。在客户面前或工作场合不能剪指甲、化妆、抠鼻子、剔牙齿、挖耳朵、打哈欠、脱鞋、颤腿、伸懒腰。

三、语言文明,言辞得当。

第一条语言文雅。说话时音量适中,语句清晰,并注意在不同场合运用适当的语言及称谓。

第二条在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

第三条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四条在各场合中用语文雅、礼貌。在使用电话、办理业务、接受咨询时语气平和,坚持使用“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接电话时应主动自报单位——“您好,_银行”。

日常文明用语示例:

(1)与同事、客户相遇时:“您早”、“您好”。

(2)得到别人帮助时:“谢谢”。

(3)要求别人做事、帮助时:“请您……”。

(4)向别人表示歉意时:“对不起”。

(5)他人向自己表示歉意或谢意时:“没关系”、“别客气”、“不用谢”。

(6)与他人道别时:“再见”。

第五条对同事、客户用语平和,语言规范,不讲粗话、脏话,在公众场合不要叫他人的外号、小名等。

四、纪律严明,工作有序。

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

1.不擅自代班岗,不迟到早退,不串岗离岗。

2.不聚众聊天、嘻笑打闹。

3.不得在公务时间和禁烟场所吸烟。

4.工作时间不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电视,不占用电话聊天。

5.非工作或接待需要,不准在午休或工作时间饮酒。

员工宿舍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的管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寝室长负责制的管理办法,寝室长配合人事行政部实施奖惩制度。

一. 员工宿舍被褥叠放整齐,个人物品摆放有序,统一标准。有专人保管好房卡,如有丢失按原价赔偿。

二. 员工入职后由本人申请,人事行政部登记并安排住宿,员工不得随意自行安排和调整房间,违者罚款50元。

三. 员工请假需争得本部门经理同意,填写请假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如有外出不归寝的情况需争得部门经理签字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如外出未争得部门经理同意私自外出视为旷工),外出期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酒店概不负责。

五. 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六. 人事行政部有权合理安排和调整人员房间,任何人不得拒绝;有异议可向领导反映。

七.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 垃圾随时清扫不得堆放.乱丢果皮纸屑、个人衣物、鞋子或乱倒赃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八. 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挂,起床后被子叠放整齐,违者第一次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

九. 各房间基础的保洁工作由房间在宿员工负责清理,人事行政部不定期抽查,卫生抽查不合格者,按50元/人罚款。

十.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高能器具。 十一. 宿舍内禁止发生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 打架 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并予除名。 十二. 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在宿舍留宿,宿舍住宿员工要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归寝时间为22:30,逾期影响他人休息者罚款50元/人。

十三. 严禁宿舍员工出现混寝.窜寝,违者罚款50—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十四. 因员工作息时间不同以免打扰到已经休息的员工,故任何时间段禁止员工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大闹打闹,进入宿舍后要做到语气轻、动作轻,违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按50-100元/人罚款。

十五. 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立即3 报告直属部门经理,视情节严重性是否需110报警,一经查实,给予偷盗者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为确保所有在职员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请大家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章制度。

目的.:为使员工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休息环境,根据公司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入住

1. 本公司员工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是否在公司宿舍居住,公司有权审核员工是否适合住宿公司宿舍和管理公司宿舍。

2. 但本公司宿舍只提供给本公司员工居住,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如有需要进入宿舍的一律在企管部进行登记。

3. 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者,不得住宿,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 住宿舍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房间和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住或私自更换床位、房间。凡是住宿公司宿舍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管理和遵守《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若有违反者,公司将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最高可取消入住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所有住宿员工因事退房或离职时,到企管部办理取消住宿手续,并交清钥匙、用具等交接手续。在正式离职之日起的2 天内在企管部或宿舍长人员的陪同下搬离宿舍。

6. 每晚门卫22 :00 准时锁公司大门。22 :00 后非重大理由(出差、重病等)不得出入,如有需要出入的人员必须在警卫室的《外出人员登记表》登记,并由门卫签字批准后将大门锁好。

二、宿舍规定

1 . 严禁在 休息时间22:00-06:00 宿舍内大声喧哗、练习乐器、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 ,晚上22 :30 前所有宿舍必须关灯。

2.  严禁自行改装电源插座、更改线路电制。 自觉节约用电,注意用电安全,除手机充电器之外,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热管、电炉、电饭煲、电壶、电暖器等其它家用电器。凡发现宿舍存放有以上等高耗器具的,均视为正在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予以罚款。

3.  严禁拉帮结派、挑衅、起哄闹-事。

4.  严禁私藏公共物品,贮存有毒、易燃、易爆、凶器、武器及其它违禁物品。

5.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盗窃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7. 严禁无故摆弄和自行移动消防器材。

8. 严禁翻弄他人的行李及衣物等,违者视为偷窃行为。

9. 最后离开宿舍的员工必须将灯管、门窗关好。

10. 严禁饲养任何动物。

三、卫生值日

1. 公司宿舍实行宿舍长负责制 , 宿舍长由住宿舍的员工推举并报公司同意后产生,宿舍长负责安排宿舍卫生值日表 , 监督卫生值日员工作,检查房间设施 , 申报日常维修 , 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安排入职人员床位 , 清点离职人员物品,组织宿舍定期卫生大扫除等。

2. 宿舍全体人员按照宿舍长安排的值日表轮流充当卫生值日员,卫生值日员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和保洁,提醒各员工按要求整理个人床铺、物品,力求整齐划一。

3. 公司办公室每月不定期进行宿舍安全、卫生等方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卫生死角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处理完毕。对检查中连续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全体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住宿资格。

四、物品管理

1. 宿舍配备的设施物品, 由宿舍长进行监管。入住后由公司指派专人进行清点后与宿舍长进行确认,确认文档一式两份, 公司存档一份, 宿舍张贴一份。

2. 宿舍内非私物品由宿舍长负责保管,员工不得私自拆换、占用、损坏。

3. 宿舍内非私设施, 非自然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不能明确责任归属的由宿舍内人员平摊赔偿费用,自然损坏及时报公司维修。

4. 宿舍内非私设施, 未经宿舍长批准, 不准私自搬离宿舍, 否则从工资中作价扣出。

5. 宿舍内个人物品须按规定摆设,贵重物品和证件等(如现金、贵重饰品及其他物品)自己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自觉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禁止在地面、墙壁、阳台上乱贴、乱挂、乱涂、乱画,禁止私自凿洞、打钉、拉线等。

6. 辞职或解聘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三日内须搬离宿舍,离职人员搬出宿舍时,由宿舍长组织相关人员在场,确认均系个人物品,给予放行,汇报公司,予以结算工资。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2015-3-1 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补充完善。

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了考勤处罚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上下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结算工资、福利补贴等提交准确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总经理以下全体员工。

三、考勤:

(一)考勤时间:

1、作息时间: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00

2、每月考勤时间为当月1日起至当月30日(月小或月大以最后一天截止)。

(二)工作制度:

1、公司除总经理外,均应在打卡考勤之列。早晚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2、未按规定正常打卡者,于2日内在行政部《非正常打卡情况登记表》上登记并请直接上级签字确认(主管及以上人员在表上予以登记,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月底前签字确认),在次月1号前仍未登记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早上未打卡视为上午半天旷工,下午未打卡视为下午半天旷工。

3、一般人员上班时间需外出办事时,应征得直接上级同意;所有外出人员外出前应在前台处《外出登记簿》上予以登记,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如遇特殊情况未在登记簿上登记的,由行政助理询问外出人员直接上级后代为填写(主管以上人员询问本人)。

4、行政人事部根据打卡记录、《请/休假申请表》、《未打卡情况登记表》,一并审核并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报财务部作为薪金计算依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考勤记录不全的,以考勤记录为结算依据。

(三)公司遵守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

(四)考勤设置及基本定义:

全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出差、加班等。

1、全勤:员工工作时间内全部正常出勤。

2、迟到:指未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公司规定工作时间打卡上班延迟30分钟(含)以内的行为。

3、早退:指未办理相关手续,比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含)以内离岗;

4、旷工:以下情形之一均视旷工

(1)未办理妥善请假手续、外出手续而私自离开岗位或不到岗位;

(2)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手续的行为;

(3)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5)被公安部门拘留的;

(6)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不能到岗的;

(7)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不足2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

5、请假:因个人行为或个人因素不能在岗位上持续工作,且按照规定请求办理手续离开岗位之行为。可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年假、换休假、考试假等。

6、加班: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工作,并由部门主管指定必须继续工作的行为。

7、出差:因公司公务或领导指派外出,不能在办公室或指定岗位持续工作,且按照规定请求办理离开公司之行为。

四、请假管理:

(一)请假流程:

1、一般人员请假流程:

2、其他部门一般人员请假流程:

(1)三天以内(含三天):

(2)三天以上:

3、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流程:

(二)员工请、休假的.相关注意事项

1、所有假期审批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按以上流程报批,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处置。若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须电话请假或在上班后半小时内致电于直接上级口头请假得到同意,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在到岗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除遇不可抗力或经权限人批准外,请、休假期满而不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假应安排好职务代理人或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经批准方可离岗。员工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公司内部联系。

4、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经核实属实,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处置。

5、《请/休假申请单》由行政部存查并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办理销假手续。

6、请病假2天以上者必须在上班后一天以内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7、无直接上级的,审批人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

(三)出差:

员工外出出差的,凭《出差申请单》到行政助理处予以登记;如时间有调整的,需在行政人事部《未打卡(非正常打卡)情况登记表》上登记并请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四)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计划内的工作不计加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以下流程之一进行确认:

1、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每月由行人事政部根据《加班申请单》进行统计、核定,以此作为加班计算的书面依据。

2、加班计算单位为:小时/次,1次加班不到1小时不计加班。

3、加班统计:加班时间以行政人事部核定后的《加班申请单》为依据,以打卡记录为准,以小时为单位进行累计。

4、加班可安排在阶段性工作后换休,换休假当年有效(春节假前)。

(五)考勤扣款标准

1、无故缺勤(包括迟到、早退和旷工等)等情况,按如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行为:

1.1员工每月上班迟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2次不计迟到,2次以上的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扣发工资5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发工资30元/次。

1.2员工每月上班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扣发工资5元,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发工资30元/次。

1.3当月内迟到/早退达3次公司将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之方式对员工进行教育,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及以上的,扣罚工资50元/次,以后每次迟到/早退累加50元罚款。迟到早退一个月内达5次及以上者,公司要求其责令改正,对于屡教不改、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达到30次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加倍处罚或对其作出辞退处理。

(2)旷工:

2.1按照旷工实际时间扣除两倍的工资和各种补贴,并由行政部给予警示。

2.2累计旷工2次及以上的,由行政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倍处罚。

2.3连续旷工两天以上(含两天),累计旷工3次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辞退处理。

2、病假:

(2)病假原则上一次性不得超过一个月。

3、事假:

扣除当日薪金全额及当日补贴。原则上事假单次不得超过5天,请假时必须有工作接手人,续假不得超过2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4、未打卡:

未打卡又无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委托他人代打卡:

一经发现,委托人和代打卡人各扣罚款50元。违纪一次以上(含一次),公司有权取消员工本次晋升、加薪机会;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

(六)固定休假

休假种类: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年假、调休、考试假。以下全薪均指薪酬体系中的工资部分。

1、每周公休假日(全薪):每周休息二天。

2、法定节假日(全薪):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放假。

3、婚假(全薪):

符合晚婚年龄(女年满23 周岁,男年龄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3)婚假须提前3天向行政部申请,并出示结婚证书原件,婚假不能分段使用,当年内有效。

4、丧假(全薪):

(1)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死亡,享受丧假3天;其他非直系亲属(祖父母、胞兄弟姐妹)去世,给予1天带薪丧假。

(2)员工到外地办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增加最多不超过2天的带薪假。

5、产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准生证、出生证等):女员工产假为90日。

(1)产假以产前、产后休假累计;(原则上产前15天)

(2)已婚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奖励晚育假15天。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婚后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产假:流产给予7天产假,引产给予15天产假。

6、陪产假(全薪):男员工配偶生小孩,可享受陪产假3天。

7、工伤假(全薪):若因公受伤,工伤医疗期内薪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支付。

8、调休(全薪):调休可以抵扣病、事假。

9、年假(全薪):

(1)年假不可隔年使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连续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以享受10天;满20年的每年可以享受15天。

10、考试假(全薪):公司鼓励员工个人参加有助于本职工作的进修和培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凭准考证原件,经部门和行政人事部批准,可于工作时间参加考试。考试假全年不得超过3天。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胸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消防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员工胸卡管理制度规定

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温州亚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办公室人员。

3.1员工仪表及卫生。

3.1.1出入办公室必须衣冠整洁,举止要大方、得体,讲求礼貌。

3.1.2办公室必须做好“6s”现场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整理:留下必要的,其他都清除掉。

整顿:留下的摆放整齐,并加以标识。

清扫: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全清扫干净。

清洁:维持清扫的.成果,保持干净亮丽。

素养: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习惯,有美誉度。

安全:一切工作以安全为前提。

3.2办公纪律。

3.2.1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应经主管批准,填写《外出报备单》,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中途外出1小时内罚款1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3.2.2接听电话用语:“您好!亚润贸易有限公司,请问您找谁。”

3.2.3上班时间严禁高声喧哗、说粗话、聊天谈笑,违者每次罚款10元。

3.2.4不得公话私聊,一经查出处以通话费用的2倍罚金。

3.2.5上班时间严禁在公众办公场所吸烟,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2.6办公人员出差办事,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及去向、联系办法放置办。

公桌醒目处。

3.2.7办公室人员应作好资料保密工作,非本公司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

室,如有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严重处以50―1000元的罚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并予以解雇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2.8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拷贝、打印、复印、翻阅他人资料罚款10元,严重者予以记过处分。

3.2.9公司公休日,非加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做私事。

3.2.10不得利用办公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录像,违者每次罚款10元。

3.2.11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存有重要资料(档案、帐册等)柜子等下班前应锁好门窗及关闭各类电器。

3.3办公用品。

3.3.1爱护办公设施,节约办公开支(用水、用电、复印、打印等)。

3.3.2办公设施出现故障,应请专业人员予以修复。

3.3.3办公设备使用:办公桌、椅、抽屉、物品、电脑等固定后,未经他人许可不得随意串用、挪用,公物不得占为己有。借用办公用品必须经过主管同意。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被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聘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应当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结论或者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者追回有关待遇;对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外,还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企业或者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省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计发基数。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治疗期间死亡、旧伤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其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前款规定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1.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 单位事故报告

5、 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

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医院需将工伤人员的医疗有关资料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4.3.6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4.4工伤申报及认定

4.4.1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安全环保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内部认定,对确定为工伤事故的由劳资科负责组织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和申报。

4.4.2劳资科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4.5 工伤认定

4.5.1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4.5.2员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4.5.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安全环保科出具的《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职工事故报告单》;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词(二人以上);

6)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6 劳动能力鉴定

4.6.1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6.2劳资部负责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委员会报送员工有关资料;

4.6.3申请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4.7 待遇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5.1《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认定相关表格。

5.2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为规范公司管理,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按以下要求严格执行员工打卡考勤管理。

一、考勤打卡管理:

1、全员出勤实行考勤打卡记录制度;。

2、所有工作日人员按上下班作息时间上班前和下班后必须到指定打卡机上进行打卡;。

3、打卡机的监督管理:前台负责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考勤设备,凡故意破坏考勤设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处以二倍考勤机价格的赔偿。

4、打卡其它事项管理:

2)录不到指纹时,必须有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过的相关手续交行政处存档或主动到前台处登记进公司时间。

3)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不执行打卡考勤。

1.迟到:晚于公司起始上班时间的视为迟到;。

2.早退:早于公司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领导审批同意的,视为早退。员工无故早退视为旷工处理。

3.脱岗: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视为脱岗。脱岗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将视为旷工。

4.旷工:按日常工资的二倍进行处罚,当月累计旷工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忘记打卡者由本人申请,主管领导签名可算有效考勤;代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当事人双方各扣罚100元/次。累计出现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20xx年12月1日起开始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可能需要对上述规定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公司保留根据法律规定随时修改、增补、废除上述条款中任何一项的权利,员工将以书面的方式收到条款修改等方面的通知。

核准人:制作人:行政部。

20xx年11月20日。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吸毒的;

(5)提供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00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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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

离职处理。

3、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

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xx-xxx-x电子。

生产部。

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各项目、各部门:

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所有部门、项目,所有员工(除个别人员外)上下班必须打卡考勤。

在“有度政字第0905号”通知基础上,新增以下条款:

1.每位员工迟到3次(含)以内,扣款1元/分钟;。

注:一个月内累计警告3次以上者,公司在原有薪资待遇上进行调整。

望广大同仁引起注意!

特此通知。

有度公司行政部。

年12月28日。

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各中心站所办:

在节日气氛渐渐远去,春耕生产、镇林场土地承包、××基地建设、××2、3队排浸工程实施在即的关键时刻,全镇上下都必须把思想和精力转移到工作上来,严格执行政府工作规则和各项议事制度,严肃上下班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镇机关干部考勤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考勤表、请假、加班请示单等情况,对机关干部、工勤人员二月份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并函告有关单位。

××年二月份大部分机关干部、工勤人员都能自觉遵守党委政府考勤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按迟到一次扣罚现金10元,早退一次扣罚现金10元,无故旷工一天,扣罚现金50元,值班一次不到扣罚30元。希望被扣罚的同志能提高思想意识,积极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党委政府的相关制度。

今年工作目标任务已十分明确,镇党委政府要求全体镇机关干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集中精力搞好工作,以高昂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和清正廉洁的干部形象,全面推进“××林场土地承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点评”以及“××基地建设”、“粮食创高产示范方点建设”和“××2、3队排浸工程”等各项重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年二月份干部考勤汇总表(略)。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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