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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全教育与监护责任承诺书,望家长全力合作,强化教育管理,担负起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与管理,及时掌握子女在校或在家的思想行为动态。
3、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饮食、用电、用气、防火、防骗、防盗、防抢、防暴、防溺水等安全教育,增强子女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行为动态,杜绝子女利用节假日私自或结伴进入不安全场所(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室、网吧、江河湖海、深山沟涧等)活动,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5、禁止子女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禁止子女驾驶机动车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对子女早恋、旷课、逃课、吸烟、喝酒、夜不归宿等不良现象应严加管束。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8、家长应教育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中途离校的,家长或学生应向班主任或值日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签名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子女不听教育,未经请假离校或私自旷课、逃课、翻墙出校而在校外引起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9、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和纪律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与学生家长签订本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家长委托的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进行监护和教育,其监护关系和责任不因学生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纪律的教育。
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请假、无故逃课、旷课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3、学校坚决杜绝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车况不好的车辆、“三无”车辆、农用车辆、超载车辆及电动车、摩托车。家长要教育孩子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更不能带孩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或车况不好的车辆及“三无车辆”、农用车辆。骑自行车等外出,不遵守交通规则,说笑打闹,飚车拐弯、抢行、带人;骑电动车、摩托车和不安全车辆外出,由此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
4、在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5、学生私自玩火、电、水、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私带锐刀钝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没有向老师、班主任、学校领导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用暴力解决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6、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7、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8、家长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殊疾病,隐瞒和未告知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及病状等学校概不负责。
9、学生在校外商店、摊点等购买食品,发生的饮食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10、学生翻越或推拉围墙、栏杆、门窗,私自进入施工区,私自下河(塘)游泳,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11、学生因违反学校明文规定禁止的有关条款,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学校与家长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学期。本协议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依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为准。
甲方(学校盖章):
乙方:(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
学生(签字):
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学校家庭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与家庭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责任。现就学校与家庭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甲方(双兴小学)
1、把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2、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状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人或监护人并与其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5、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7、适时向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8、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9、学校不得随意变更法定教育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1、乙方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时间以外的情况。
3、经常对子女进行各方面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其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游泳郊游等)。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6、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现象应严肃批评,并加以管教。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如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家长责任自负。
9、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保存备案。
学 生 姓 名:双安镇双兴小学
家 长(签):班主任(签):
联 系 电 话:年月日
甲方:———————【学校或幼儿园】
乙方:——————【学生(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在学校,学生是家庭的孩子;在家庭,孩子是学校的学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和每一户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安全,确保学校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特签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二、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乙方,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三、乙方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关监护职责:
(一)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子女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二)教育子女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玩火,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孩子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不在外面过夜;不跟陌生人接触,不与社会上行为不良的人员来往,学会机智巧为、自护自救,防止受骗。
(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车辆;不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未满十二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乙方发现子女吸烟、酗酒、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迷恋网络游戏、网上聊天、进入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厅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
(五)教育子女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不让子女在校园以外的非法摊点买小吃或就餐。
(六)教育子女不擅离校园,远离危险地带,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预防和制止子女到大海、水库、河流、沟渠和池塘洗澡、戏水、钓鱼或玩耍。
(七)乙方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做童工;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八)教育子女不带管制刀具进校园;不准参与打架斗殴;不准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不准偷窃、故意毁坏财物;不准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九)发现子女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十)教育子女熟悉报警电话,但切忌随意拨打。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四、学生或其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 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五、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甲方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范围,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得无理信访,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和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
甲方(学校):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2、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学校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发现对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5、对学生旷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加强寄宿生管理,对夜不归宿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并协助寻找。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因个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8、适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9、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10、经常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游泳、郊游、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旱冰场等),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禁止子女骑车上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6、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合法权益。
8、教育孩子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由家长自负责任。
9、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不听教育,经常违纪(如打架、逃学等),学校无法保证其安全时,家长要带回去教育、监护一段时间。
10、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不听教育,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出生日期:
班级:家长/监护人:
班 主 任: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有效日期:从至有效
致家长的一封信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从我作起,为了你的家庭幸福,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我们希望学生及家长紧密配合,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子女在上学期间如果与同学发生矛盾,要首先及时向老师汇报,请老师调解,不要使矛盾扩大、激化,不得叫社会青年出面解决,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泳遇险时的自救、逃生常识以及施救和报警方式的教育,确保孩子的生命安全。
3、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对游泳安全所做的规定。学生未经家长同意,不得私自或擅自结伴外出游泳或水边游玩,如发现其他同学私自外出游泳或到水边游玩,要及时制止,并向家长或老师报告。
4、节日、假日及离校期间,家长应密切关注子女的行踪,做到知去向,知归时,知同伴,知活动内容,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消除隐患工作。
5、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活动安全以及台风、暴雨、雷电等天气出行安全等各类安全教育,增强自我防范及自救自护意识,确保每一个孩子平安、健康成长。
6、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不骑车上学,不乘坐违章、超载的车辆,禁止子女乘坐“三无”(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营运证)车辆。
7、教育子女讲道德、讲文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严禁子女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营业性歌厅、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室、桌(台)球室、网吧)及旱冰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地方。
8、教育子女注意防暴力事件和防“黄、赌、毒”的侵害,不参与打架斗殴,不要寻衅滋事,不要抽烟喝酒,不看黄色书刊音像,不参与赌博,远离毒品等。
9、教育子女注意防暑、防火、防盗,不要到烈日下暴晒,不要随意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不要带过多的钱财等。
10、督促子女安排时间认真复习功课,按时完成假期作业。
此致
敬礼!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摘要
学校有责任12条规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无责任有关规定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或者为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员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教育系统安全教育宣传口号
1、动员起来,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2、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服从安全第一原则。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安全意识家喻户晓,安全责任深入人心。
5、增强师生防范意识,营造校园安全环境。
6、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
7、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8、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一生才安全。
9、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