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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精选17篇)

时间:2024-01-08 23:11:52 作者:书香墨

在写报告范文时,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词汇,以免让读者产生困惑。推荐阅读以下这些精选的报告范文,它们涉及了各个领域的重要研究成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9)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调研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引言。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进,根据改革精神,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处置,通过清理关闭“僵尸”、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企业,脱钩剥离与高校教学科研无关或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后,将与高校教学科研密切相关的企业保留,高校担负起对保留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亟待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国有资产价值,更好地服务于高校。

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所属企业是服务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高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聚焦科技创新,专注核心领域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促进高校所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所属企业要结合高校学科建设优势和企业产业基础,全面提升科研能力,拓宽企业增长潜力,支撑企业主业发展,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1.管理中存在事企不分,管理越位、错位的现象。

事企不分主要是指高校和所属企业在财产所属关系、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和人员考核等方面权限不清晰,边界模糊。高校忽视所属企业的独立法人性质,使用的是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方式,直接使用行政管理或命令对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套用学校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忽略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例如,高校直接任命相关企业负责人,校内某些职能部门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管理,负责人员考核,代为行使董事会及下设的薪酬管理委员会、企业经理层的相关职权。

2.以管企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亟待转变。

随着经济体制发生变化,高校所属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公司的股权架构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改变,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逐渐开始分离,不再是同一属性,国有资产因企业股东的多样性,不再局限于国有全资、控股,还囊括了民营企业、自然人等其他形式的股东参与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因此演变出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两者的差异,具体体现在管理的对象、方式和内容等方面。为了适应上述变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势在必行,由管理企业向管理资产进行转变。

3.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资产存在流失风险。

现代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体系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来源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另一种是企业本身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流于形式,机制不能有效运行,相关的资产清查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相关部门职责清晰度不够,无法有效发挥监督实效。内部监督机构不健全,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机制需要完善,问责机制有待健全,无法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中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效力。

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存有问题的对策。

1.实行事企分开,促进和保障高校所属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

维护出资人权利,确保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的权利。站在企业的角度,高校的身份由直接管理者变成出资者,以企业股东的身份行使对企业财产监控的权力,降低由于使用行政手段决策失误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1)以公司章程为基础构建公司治理体系。公司的章程是企业的根本大法,在公司治理体系中,以公司章程为根基和核心,在此之上构建企业现代化制度体系,制定决策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司其职,既相互独立又能协调统一。法无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行干预,通过相关改革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对于一般事项表决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引入外部独立董事制度,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性的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关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要保证完整和议案真实完整,加强落实董事会决议,跟踪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事后评价。

2.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以管资本为主转变职能。“管企业”强调的是直接参与管理企业经营的管理行为,“管资本”则偏重站在出资人或股东立场实施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权。坚持将高校的事业资产与企业的法人资产分开,通过出资人或股东行使相关权利,而不是向企业直接发出行政命令,明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的权限,转变管理理念。优化调整企业内设机构,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法律保障,将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尊重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公司章程或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营体制中真正独立运营。

(2)改进和加强外派监事会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对所出资企业按法定程序派出监事,深入企业开展实地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监督闭环,对国有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开展专项调查和责任认定,严肃问责追责,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保障。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改革,调整相应的责权利清单,重点关注对资本的布局,规范化运作资本,注重防范风险,在保证资本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提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通过加强监督管理,谨防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发生重大风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通过专业化、法治化的监管体系,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和资本。

专业化是指监管过程中有的放矢,将专业性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级次,在企业战略目标制定、财务内部控制、经营目标考核等环节,体现监管的全方位和全过程性。法治化是指监管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的现代化。

企业投资融资环节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完善相关流程。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新机制,将国有资产监管融入其中,创建评审模型。瞄准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控重大专项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协同学校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校内巡视、审计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共享各方监督成果,检查巡视意见反馈的整改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利用自身和社会公共平台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化,置身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定期发布国有资本总体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各项监督和检查情况。

健全监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防范企业的投资和筹资风险,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首先,高校要对资产经营公司加强监管,完善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高校是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履行股东职责。高校通过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权利,通过委派高校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担任董事、监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独立董事,通过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相关权利,体现高校意志,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高校利益。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高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权限决策涉及出资人权益、重大发展规划等事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统一领导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对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占有优势且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激发企业的活力,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最后,资产经营公司应侧重在企业中所持国有股权的份额,对所属企业分类实施监管。对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委派董事、监事,选派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体现国有股东的意志,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对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话语权比例小,只能通过公司章程有效行使相关权利,资产经营公司派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同时依据公司章程对参股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相关人员依据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对参股企业进行有效监管,重点关注企业运营中对外投资、举债和担保等重大事件,控制财务风险。

监事会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履职事项的监督;

高校的相关职能部门,例如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和财务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增强执行力度,加大问责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财务内部控制,对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对重要部门和岗位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权力滥用。

(3)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涉及国有资本相关事项的行为,注重发挥监事会作用,明晰监事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企业全过程的监督,使专项监督和审计工作常态化。按国有股权的所持比例,明确对全资、控股、参股的监管目标和重点,分类实施监管,高校的纪检监察和巡视范围同时要覆盖全资和控股企业,落实对监督和巡视意见的整改工作,有效形成工作闭环。

(4)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高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效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通道畅通。

管资本转变,构建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激发高校所属企业活力,推动高校科技产业统筹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接受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四)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第六条企业发生第四条所列经济行为的,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或决定程序后,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直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或由产权持有单位报经所出资企业同意,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第八条选择并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国家资产评估资格管理机构批准的资产评估。

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且连续三年无违规记录;。

(四)涉及上市公司的,必须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

(五)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单项资产评估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评估资格;。

(六)没有承担被评估项目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财务顾问业务;。

第九条省国资委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择确定可被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并在部门网站公开,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省属企业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的名单中公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特殊情形,经项目核准或备案机构同意,可以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公布的名单中公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

市、县属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委托范围,可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比照确定。

第十条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当严格遵循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相接近的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或间接转让项目时,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所出资企业应组织内部初审、公示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初审应由所出资企业产权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财务、审计、规划、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形成内审书面意见并签字。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原则,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公示和公示的范围。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经济行为依据、评估范围、方法、评估结果以及特别事项说明等重要事项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为7天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内部初审提出和公示收集的意见进行核实、完善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经内部初审和公示后,所出资企业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研究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企业改制、重要子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三)经所出资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核准或备案。

市县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可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和要求: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备案;。

(五)企业报送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规定;涉及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无瑕疵。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三)相关附件,包括: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2.经签字的企业内审、公示、集体决策等事项的文件材料;。

3.所涉及的企业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5.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6.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相关备案材料。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三)与经济行为相对应资产范围的审计报告;。

(四)资产评估方法以及相关技术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

(六)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等。

企业报送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材料齐全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议或其它方式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予以核准。企业报送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企业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科研院所以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费用,由评估管理部门年初提出预算,经审核后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预算暂未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项目归属由相应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符合上述规定需核准或备案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按管理权限下达核准文件,或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盖章。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产权持有单位办理产权变动、股权设置、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是产权持有单位发生经济行为的资产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仅适用于评估报告所描述的评估目的。

第六章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选择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评估工作;明确内部审核责任主体,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申报时限规定。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是资产评估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签字背书终身负责制度。各工作环节包括基准日的确定、机构选聘、内部初审、公示、集体决策等,由责任人签字背书。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承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责任,对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签字背书。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和备案;对企业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予以退回;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执业,对其出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建设、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企业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和抽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检查和抽查的结果通报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和企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造成评估费用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四)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政策以及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实行“黑名单”管理,企业不得委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原《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147号)同时废止。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绪言;(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六)评估基准日;(七)评估依据;(八)评估方法;(九)关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十)评估假设;(十一)评估结论;(十二)特别事项说明;(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四)评估报告日;(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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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用。

1)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价值意见。

2)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

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4)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资产评估报告不仅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的总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资产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是公众投资者得以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国际上对资产评估报告有不同的分类,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将评估报告分为完整型评估报告、简明型评估报告、限制型评估报告、评估复核。而我国由于尚未健全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因此对资产评估报告种类还缺乏系统研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2.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原有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资产评估报告制度不仅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也同样适用于非国有资产的评估。

3.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

5.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根据要素和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规范的重要评估准则。

6.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定于7月1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以下介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制度。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并定于207月1日起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该指南。金融企业【颁布《金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从07年12月31日实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第六章是“披露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其中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1)绪言;(比《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多出的一条)。

(3)评估目的;。

(4)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6)评估基准日;。

(7)评估依据;。

(8)评估方法;。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评估假设;。

(11)评估结论;。

(12)特别事项说明;。

(13)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5)签字盖章。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

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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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国有资产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然资源的勘察、开发和利用一直十分重视,也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自然资源的市场属性和管理从观念和管理上都有待加强,尤其体现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导致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流失严重和过度开发利用等一系列问题。现试作以下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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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管理或乱不作为、乱作为,容易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和浪费。而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多以行政法为主,处罚措施多以罚款方式,收益成本大于违法成本,起不到法的规制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明确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概念、范围、种类、性质、权属、评估体系、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同时,要对现有单行的资源行业部门法进行修改,与宪法相宜,这样有利于防止各类法律、法规之间产生矛盾和抵触,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便捷途径。

者或经营者。

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要厘清部门职责,建立纵横交错、分工明确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内,负责抓好本行业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对国有资源的转让、收益、环保、治理和公平公正性负直接责任。国土、水利、林业、市政、城建、交通、旅游、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准入关、程序关、收入关,确保资源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实物管理,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实物登记制度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完整、系统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实物登记制度,才能以此为指导,了解当前辖区国有资源的存量分布情况及流量变化情况。实物登记制度有助于保证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完整,有利于明确经济责任,使企业在开采利用各种资源时根据数量、品质付费,可以杜绝一些小企业和低效率企业对资源的滥采行为,确保资源性国有资产实物的安全和完整。

--。

资金一方面来自社会公益捐款,另一方面来自财政预算拨款和经营型企业的环保税。经营性企业的环保税作为税种之一,是专门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公司承担的一种负担,这种税收可专项款用于环保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鼓励人们对资源的爱护,解决国有资源取得、交易、保护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冲突,体现出法的人文价值。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四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三:“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附四: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供参考)。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供参考)。

×××公司(单位):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法规)。

国有资产调研报告

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制约着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削弱了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截止底,全州共有28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盐湖化工、煤矿开采、民爆生产、水利发电、粮油购销等行业,分布在全州8个行政区域和州级各部门。28户企业注册资本29267万元、实收资本93953万元、资产总额274951万元、资产负债151739万元、利润总额4505万元。

全州28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为274951万元,大部分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企业产品单一,有些企业已名存实亡,且分布在全州8个行政区域和州级各部门。

因州国资委成立不久,各县、市、行委(格尔木市除外)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主体缺位,管理松散,规模小,效益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难以落实。同时,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刚刚起步,目前州国资委正在开展此项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国有资产家底还待进一步清查。

由于产权市场极不活跃,产权信息极不均衡,管理体制极为呆板,思想观念普遍保守,因而造成县级国有资产大片闲置,并且难以盘活。致使闲置资产承受着功能性陈旧、实体性陈旧、经济性陈旧的贬值外,还花费着一大笔的保管、维修、管理等费用,不仅得不偿失,而且妨碍着国资管理与经营工作的开展。

在我州三县三行委基本上没有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场交易无从谈起,因而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存在的问题很多:一是没有任何处置程序,处置极不规范,缺乏制约机制。二是确立了拍卖程序与方式,但执行得不理想,欠规范。

由于历史原因,我州国有企业没有形成给国有资本分红的习惯及制度,国有资本分红只是一句空话,根本得不到落实,各占有单位和使用单位总是强调种种主客观原因,拒交、少缴、拖欠国有资产收益,使国有出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困难。

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完成对全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国有资产分布状况,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为今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可靠的数字依据。

目前州资产运营公司控股的民爆物资公司和巴音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企业已基本走向成熟,如何利用现有存量资产做强做大企业。一是民爆物资公司,将目前的流通模式转变为产、供、销一体的集约化模式。二是巴音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州内的存量资产,以收购和兼并的方式扩大资本存量,扩大生产规模。

一是对经营管理水平差,设备落后,产品单一,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及国有资本影响力、控制力、带动力不强的领域,国有资本要坚决退出。对管理水平先进,符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行业,在继续保留国有资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二是用有序退出的股本及收益,引导社会资本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集中,进一步加快国有资本布局转换。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开拓思路,充分发挥园区内的聚集、辐射、带动作用,依托资源优势,提高国有资本在园区内的集中度,引导国有资本在园区内合理流动,促进国有资本运作方式的多样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州国资委要加强对各地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是对经营效益好,产品市场稳定的企业,在保持原有企业状况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加大投资,逐步扩大企业规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对经营困难,规模小的企业,可采取改制、出售、转让等形式,将国有资产逐步退出。三是用退出的国有股本进行再投资,可选择一个或几个市场稳定,经济效益好的产品进行再投资,也可在条件允许时,可投资证券或基金,使国有资本有效的流动起来,达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产运营主体,完善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统计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积极探索适合我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相关办法,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体系建设。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资流失,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等均具有积极作用。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州市联办、政企联办等形式,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问题,尽快建立泛柴达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积极争取省、州两级政府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严格措施,强化制度,依法管理国资。在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中,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转移、收益计提等等,都是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严格的措施并依法遵循,是很难管理的。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认真分析研究运营及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用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国资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国有资本调整的新思路,通过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力、带动力和影响力,大力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现对国有资产更有效的监管,以有效的制度和法律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xx市财政局、审计局xx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财政局、审计局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局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对我局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盘点。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局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账外资产问题;

2、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3、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4、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5、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6、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7、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8、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9、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局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五、完善规章制度

我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专项负责

组 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 周宝平

成 员:王根基 张水利 薛锋 张峻峰 薛飞

二、自查内容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 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 平米,年租金 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三、自查时间

2015年5月27日-29日

四、自查汇总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2015年5月29日

市国有资产领导小组:

根据樟树办公室樟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19号文件关于《樟树市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场的自查工作,我场成立了以场长为组长,分管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场的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让)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场于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场没有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樟树市试验林场

2011年3月15日

根据凤财发{2015}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校于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情况;

2、资产处置情况;

3、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五、整改措施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015年4月15日

槐北示范小学

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自查报告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

自2015年12月9日,瑶海区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全面启动,全区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市清理规范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秘〔2015〕*号)文件精神,顺利完成了前期的国有资产项目登记、项目公示、自查自纠等阶段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启动以来,我区按照市里的工作要求,召开了全区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区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印发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由区监察局牵头,**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开展此项清理规范工作。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就项目登记、项目公示、自查自纠等阶段重点工作安排发出通知,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印发了《****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登记公示工作暂行办法》。

(二)全面开展项目登记

构筑物、土地、大型专用设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重点登记产权转让和实物资产转让、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在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全区62家单位完成了全区国有资产项目登记工作,摸清了家底,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扎实开展项目公示

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公示阶段,严格按照**政办秘〔2015〕*号文件要求,建立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登记和网上公示目录编码管理制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增设“国有资产处置”子项,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家单位、**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了逐单位、逐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网上公示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每个季度进行定期更新。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对于自查自纠工作,我区要求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与项目登记、公示工作同步实施。3月中旬,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街、镇、开发区及部门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整改落实到位。截至目前,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了国有资产处置项目问题排查工作,对查找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详细说明,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按时上报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二、自查自纠发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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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单位自查和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房产土地产权证照、账面价值不完整。一是部分房产土地相关产权证照不全,此类资产主要是原市属、区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街道管理中包含的国有房产土地,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照;其次是旧城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等新建大建设安置点配套商业房产等国有资产,目前产权证照正在办理之中。二是部分资产缺少账面价值,此类资产多是早前经划转、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接收时就没有反映价值,之后也没有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未反映账面原值。

(二)部分经营性资产出租未公开招标。各街、镇、开发区和区直少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租资产未公开招租问题,资产出租事宜多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没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其主要原因是单位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对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把握不准确,业务流程不够熟悉,仍按照以前的.政策认为产权证照不全的资产不能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公开招标,从而造成出租资产公开招租比例不高。

的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我区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收入目前均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因此部分单位对租金收入纳税的意识不强。

三、整改情况

针对发现的问题,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进一步加强指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区国资办加强政策指导,人员培训,定期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资产专管员的业务会,督促各单位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台账,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清查,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对于产权证照不全的资产,要求做到产权明晰,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办理资产证照。对于因历史原因目前难以办理证照、完善账面价值的资产,必须统一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做到登记准确、完整,单位财务账与资产账及时核对,确保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业务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市里相关文件精神,对于新招租或租赁到期的资产,一律进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和租金增长机制,严格控制出租期限,加强合同、履约和收益管理。2015年度,我区将街、镇、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责任意识。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目前全区各单位已严格执行,对新发生的资产招租业务规范程序,做到进场公开交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这一阶段的自查和整改,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已经得到整改,各单位的资产状态已经明晰,处置程序逐步规范。为进一步巩固此次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取得的成果,下一步我区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大督查力度,规范全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拟对各街、镇、开发区和区直相关单位2015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清查、公示,重点督查国有资产出租是否严格执行市、区现行相关文件规定。

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对区国资公司开发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推广至各街、镇、开发区统一使用,规范全区经营性资产运营,实现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动态化。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全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长效机制。针对市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项管理制度,配套出台我区国有产权转让、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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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

工作报告。

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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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调研报告

xx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自2005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肇庆市国资委的指导下,以中心为依托,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不断研究、探索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使之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共事业建设的良性循环。到目前为止,全市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单位共有136个,账面资产总量达15.8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存值12.24亿元。几年来,全市实现国有资营运收益达10.24亿元。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整合政府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城市经营发展,这是xxxx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一项重要新举措。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经营性资产收益出现坐收坐支等问题。由于管理不严,部分单位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朽的隐患。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成立之后,特别是2006年以来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实施了对全市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并对如何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主要是坚持“改革、规范、盘活”,注重“建机制、强管理、打基础”,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目标”。即:坚持“资产所有权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管理模式。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使用,防止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节约、高效配置使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职能的通知》,市编委会印发了《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赋予了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运营、调配全市国有资产、资源。二是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并组织实施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四是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工商、市政、计划、建设、房管、监察、审计、规划、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城市经营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各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确保城市经营、规划、建设的目标、方案、项目及可行性经营方式、方法、办法等得以研究论证、贯彻落实,使城市经营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财政部〔2006〕35、36号令,结合xxxx市实际,研究制订了《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和《xxxx市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拍卖的若干规定》,市政府还批转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交易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步搭建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系列制度框架。

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分管的市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是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其次是制定《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性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清查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按照“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实、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接收或登记”三个步骤,对全市国有资产实施全面的清查,通过清查核定资产,明晰产权,与资产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入账的或账面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重新评估,核实价值。并要求资产使用单位将全部土地证、房产证移交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接收管理。真正摸清了国有资产“家底”,为科学、规范管理国有资产打下坚实基础。

近年来,xxxx市“三个五”城市建设品位显著提升,工业园区建设日趋完善,2006年至xxxx年,xxxx市连续5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县市,xxxx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xxxx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达到11.38亿元,财政综合增长率居全省第六;在全省67个县(市)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排名中跃居第三名,实现了历史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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