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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分论论文题目有哪些(汇总5篇)

时间:2023-09-23 13:51:35 作者:琴心月 最新合同法分论论文题目有哪些(汇总5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分论论文题目有哪些篇一

摘要: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法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在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时,对其强制执行是保证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但是强制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违背了其良心自由、侵犯了侵权人的人格权,无法实现强制执行的效果。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必须谨慎地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赔礼道歉良心自由强制执行

我国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起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都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目前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赔礼道歉适用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着作权的侵害、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侵害以及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允许类推适用,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也被法官自由裁量用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情形,如相邻关系、医疗事故纠纷等。作为我国具有独创性的实践经验总结的产物,赔礼道歉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弥补及对社会正义的弘扬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因涉嫌对侵权人人格权的侵犯而遭到诸多诟病。文章认为将赔礼道歉从道德话语上升为法律强制无论从赔礼道歉的本质还是从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来看都是欠妥当的。

一、确认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基础及争议

赔礼道歉最早通过《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被确认为侵权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这一具有原创性的规定作为我国民事传统司法实验的总结,被视为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色。因为在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的侵权纠纷中,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有时并非金钱赔偿所足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真诚的赔礼道歉能有效地平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出法的教育作用,使社会其它民众的行为得到指引和规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对于行为人来说,由自己过错而产生的内心忏悔和不安也通过这一方式得到表现和抒发,其先前行为形成的社会不良评价也部分甚至完全得到消解。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过错方自愿赔礼道歉的基础上。

强制执行性是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只靠道德自律来实现,法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便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侵害人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时,法院以侵权人的名义向公众发布赔礼道歉书、谢罪广告从而实现强制执行的情况。但“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即赔礼道歉是基于行为人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批判性认识而对受害人作出的表示,以弥补道德良心上的不安,其作为行为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侵害人良心自由的体现,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不具有可被强制执行的特质。在侵权人没有同意进行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名义通过媒介公布赔礼道歉书的方式实际上侵犯了侵害人的人格权,是法院知法犯法的体现。当赔礼道歉从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并被当然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然会损害过错方所拥有的人格权。而支持赔礼道歉作为法定形式存在的学者则认为,“将是否能强制执行当作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的观点并不正确,因为在我国现行法上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都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并且惩罚“都是会侵害人的自由,以是否限制自由来评价损害赔偿与赔礼道歉何者更为人道并不恰当”。基于人权保障以及赔礼道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其是否应作为侵权责任法定承担方式便引发了争议。

二、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人的良心自由

侵权人真诚的赔礼道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平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并有效地恢复社会正义。但将之列为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使之从单纯的道德范畴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对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会因违背过错方的良心自由而失去正当性。

良心自由不同于普通的人身自由,它是基本人权保障的'内容之一,“是近代自由权体系的价值核心”,“是自由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只要是惩罚都会侵害人的自由,因此以是否限制自由来评价赔礼道歉是否人道是不恰当的。如果按照这样的观点,则无疑可以得出明显错误的结论,即无论法定的惩罚方式有多幺不人道,只要已经成为责任承担方式,便不会因为侵害自由而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因为不同的承担方式客观上都会产生限制行为人自由的后果。而事实上惩罚方式正当与否不应看是否侵害了过错方的自由,而应看是否侵犯了基本人权所赋予的自由。基于法律应有的利益衡平的功能,“侵权法在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侵权法应当以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和安全作为基本的功能”。强制赔礼道歉恰恰过分限制了侵权人的基本自由。

赔礼道歉的基础是侵害方对自己行为的过错产生不安、羞惭情绪而对受害人表示出悔恨的自发性与道德性,重心是在于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而不是对受害人的同情。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是因为其在良心上感到内疚,通过这一方式表达懊悔以实现道德和良心的救赎,对于行为人来说,排解良心上的不安与内疚才是赔礼道歉的直接目的,对受害人精神创作的平复只是源自内心的歉意表达而产生自然的结果。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不仅违背行为人意愿进行了扭曲表达,更侵犯过错方的良心自由。良心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在价值位阶上是相较于受害人一般的诉讼目的而言更为根本而重要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在分析强制赔礼道歉的必要性时,我们实际上是就赔礼道歉对受害人、侵权人以及社会的作用所进行的一次权衡。当从受害人角度和社会角度考量,若仍有必要进行赔礼道歉,那就应当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即使这种赔礼道歉为被告所不自愿。”这种说法忽略了在利益平衡体系中的更根本的利益。就算相较而言,侵害人的良心自由并不优于受害人得到补偿的情感需要,也不能因此作出以牺牲一方成就另一方的制度选择。特别是在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中,对行为人的自由保护经常处在被漠视的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说,“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的这一显性价值很容易被人们认识到也容易被舆论夸大,而保护行为人行为自由的隐形价值常常被忽略”。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而不在于惩罚加害人,法律既要求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也不因此而使侵害人承担与其过错不相应的过重的责任。构建一个正义的责任承担制度必须保证其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是均衡的,不能以通过损害侵害人的人格尊严、良心自由来维持受害方本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实现的利益。

三、赔礼道歉本身无法被真正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礼道歉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等公开判决文书主文的方式予以代替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也还存在法院直接以侵权人的名义发布赔礼道歉书或刊登谢罪广告的强制执行方式。

如前所述,法院违背侵权人意志以其名义发布道歉书的方式是对人的内心世界、道德观念的强制,违背公民的良心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同时,因为这并非侵害人发自内心对受害人作出的真诚道歉,因此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其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弥补,其与侵害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也不可能因为这样的“赔礼道歉”而恢复到和谐的状态。而社会民众误以为道歉书为侵害人所作从而提高对侵害人的社会评价不仅不能实现社会正义,反而造成了更加恶劣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采取的公告、登报等公开判决书的方式能否完全代替赔礼道歉是值得商榷的。赔礼道歉有其自向性和道德基础性,真诚和自发是赔礼道歉的应有要求。通过公开的判决文书主文,公众所了解到的只是法律对侵权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并不能从中得知侵权人本身的态度,公告充其量只能起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作用,并不能代替赔礼道歉。

合同法分论论文题目有哪些篇二

拟写论文提纲也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说从此进入正式的写作阶段。

其次,要对掌握的资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通盘考虑众多材料的取舍和运用,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可靠,论证有力,各部分内容衔接得体。

第三,要考虑论文提纲的详略程度。

论文提纲可分为粗纲和细纲两种,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点,不涉及材料和论文的展开。对于有经验的论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对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

执笔写作标志着科研工作已进入表达成果的阶段。在有了好的选题、丰富的材料和详细的提纲基础上,执笔写作应该是顺利的,但也不可掉以轻心。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内容当然要充实,但形式也不可不讲究,文字表达要精炼、确切,语法修辞要合乎规范,句子长短要适度。

特别应注意的是,一定要采用医学科技语体,用陈述句表达,减少或避免感叹、抒情等语句以及俗言俚语,也不要在论文的开头或结尾无关联系党政领导及其言论或政治形势。

论文写作也和其他文体写作一样,存在着思维的连续性。因此,在写作时要尽量排除各种干扰,使思维活动连续下去,集中精力,力求一气呵成。对于篇幅较长的论文,也要部分一气呵成,中途不要停顿,这样写作效果较好。

合同法分论论文题目有哪些篇三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就如同我们的生活一样,一旦被扰乱,就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伴随着人口的增多,人际关系的复杂化。

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问题,对受害人实行法律的救援,还要兼顾社会的利益。

为了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平衡,需要国家的干预。

侵权责任法主要用来解决此类问题,当然还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它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出现一些不能解决的体系之外的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工伤事故等。

这就需要社会法、经济法等其他的法律来共同发挥作用。

纵观我国的情况来看,侵权责任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人们一直比较的医疗问题等,简单来说就是赔偿问题与损害问题。

因此,如果要完善侵权责任法,就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与社会关系法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

为了达到公正与有效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需要兼顾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出现了一些与其本来的司法性不同的规范的体质。

在这一背景下,公法也逐渐介入进来,侵权责任法开始呈现出社会化趋势。

通过了对其他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无不体现着社会的团结与安全的思想。

比如被告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为了对原告给予帮助及同情,被告应帮助其分担一部分的损失。

公法的介入必然引起私法制的变迁,同时其内部的体系也受到影响。

因此,民法典逐渐分化出来一些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作单行法。

单行法与民法典的规则是不同的。

目前,各个国家都相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单行法。

二、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

对于大多数打工者来说,合同法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

但还有很多领域,是合同法无法涉及的,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是最好的承诺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都市化和工业化也不断完善,然而事故涉及到的问题也就更加广泛了,不再是单纯地人与人之间,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环境与社会。

受害人可能在被侵害之前就已经被这些因素所侵害,最后事故的发生,从某种程度来讲,可以说它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不能再单纯地把责任归结到人的身上。

这就让问题有些复杂化了,我们很难明确的说出谁错谁对。

从某种程度而言,侵权者也是受害者。

所以,单纯地对侵权者进行教育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简单来说就是把个人集体化,即针对赔偿问题,要在制度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

但现在还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在逐渐削减。

因为它不再能满足社会的不断增加的需求,并且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

在未来,社会的灾难和事故还有很多,并且向着复杂化,大规模化演变。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任务应该从解决冲突,转移为警觉冲突,在冲突发生之前能够有效的进行预防。

三、社会法的地位

社会法与侵权责任法会之所以有此联系,是因为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涉及社会的多方面。

侵权责任法在社会扮演着非常复杂的角色,一方面是一种规范,另一方面还是文化的表现。

因此,社会法也充当着一定的`说服者的角色。

它能提升侵权责任法对于受害人的救济能力。

于此同时,它也在某种程度帮助了侵害者,使其避免被无尽的制度约束的难以脱身。

这么多年以来,侵权责任法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不是偶然因素决定的,而是现代的法律系统对合作、团结的要求的必然趋势。

并且,这种变化又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心理的变化。

心理的变化离不开文化的基础,这种趋势需要的是安全感,责任心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这种信任的维护,不同于家庭的维护,是需要制度的,而这些制度主要还是由社会法制定。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法体现的是社会,这二者虽然对于社会的安定一直共同发挥着作用,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又非常的复杂,模糊。

那么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社会被划分为多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有着各自的功能,不仅是法律,还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

法律体系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动其制度和规则,从而确保了法律的功能能有效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不能完全说这个观点是完美的,它也可能会出现弊端,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中国法学.(03).

[2]冯丹丹.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49条之规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01).

[3]程敏.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一点理解[j].东方企业文化.(20).

[4]石冠彬,魏振华.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场域区分说”的主张[j].社会科学研究.(04).

合同法分论论文题目有哪些篇四

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

2、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

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7、论我国法律监督

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

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

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14、法律程序的意义

15、论法律移植

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

17、纠纷的解决原理

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

19、法与利益

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

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

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

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25、论程序正义

26、论法律解释

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28、论沉默权

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

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

二、法律史学

1、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

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3、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

4、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

5、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

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

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

8、论情理法与冤案

9、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

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

11、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

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

13、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

14、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

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

16、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

17、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

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

19、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20、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

三、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宪法学

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

2、论宪法的制裁性

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6、宪政的中国语境

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

8、宪法司法化研究

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

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

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

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

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

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

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

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

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

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

24、论公民的住房权

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30、弹劾制比较研究

合同法分论论文题目有哪些篇五

2、商法的国际性

3、独资企业转让后的法律责任

4、商号的性质分析

5、商号的。转让

6、公司投资者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

7、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缺点

8、一人公司与公司社团性的矛盾

9、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问题分析

10、公司利益最大化与公司社会责任

11、公司发起人、发起协议的性质分析

12、先公司交易

13、公司设立瑕疵

14、公司转投资的突破

1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6、公司出资限制问题

17、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认定

18、股东诉权

19、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问题

20、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21、股东中心主义到经理层中心主义的演变

民商法(三):《合同法》论文选题(指导老师:王艳芳)

1、论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2、论合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3.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4、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中的地位探讨

5、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6、论缔约过失责任

7、浅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8、浅析《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

9、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0、浅议违约救济中的违约金制度

11、论可撤销可变更制度

12、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13、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14、网络拍卖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15、论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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