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总结>最新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实用7篇)

最新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实用7篇)

时间:2023-10-02 09:39:41 作者:JQ文豪 最新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实用7篇)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篇一

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其重要作用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然而,实际中也存在一些工会存在虚化、浮于表面、过分依赖单位等问题,影响了其正常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工会测评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监控手段。参与测评的职工可以通过检视工会组织的活动、工作成果、社会影响等方面,全面审视工会工作的强弱项,从而促进工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测评还能促进职工参与工会工作

参与工会的职工数量以及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参与程度,是衡量工会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在工会测评中,职工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设计考核项目,激发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检视时还能直接面对职工,听取职工对工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这种双向互动的模式,能够促进职工对工会工作的理解和认知、加深职工对工会工作信心和支持度。

三、测评能增强工会的组织性

测评的过程与方式决定了其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度。在测评中,是否有一个严密科学的体系、是否有确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是否有严格执行测评程序,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可靠性。测评结果的准确和公正,需要工会本身具备一定的组织性和职业精神,而测评过程的反复印证和总结,也能进一步加强工会的组织性和向心力。

四、测评需要在自我反思中寻找进步和改进方向

通过测评的过程,工会组织不仅要发现问题,更需要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发现问题的本质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测评更多地是一种启发性的、自我反思式的评估方式。在测评反馈中,职工协会应该诚恳地接受职工和基层组织的指正、批评和建议,寻找自身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找到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的关键所在。

五、测评需要以质论胜,真正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工会测评的目的,不在于排名和评优,而在于通过比较和评估,找出优点和差距,进一步增强工会的自我改善和服务水平。职工协会工作的质量高低,影响着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单位的稳定发展,没有什么好处来自虚夸、夸大,如果用各种方法充数就缺乏只能的作用,无异于自欺欺人。因此,工会测评需要把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上,以此实现职工对工会组织工作的信任、满意和支持。

综上所述,工会测评是一种全新的、科学的、有效的工会监控方式,用于有效地发挥工会的作用,提高工会的组织水平。测评是一个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过程,要以质量、效能、服务为导向,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以实际行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

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篇二

通过学习,使我了解了我国工会发展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丰富内涵的理解,它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又使我对学校的工会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体会到上级领导对我们工会会员的关心、期望和要求,更加体会到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在这次学习中,我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明确了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教职工要精心投身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服务教育、服务学生,为学校的发展积极工作,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工会会员。

不错,但是我们的教工也可能因为家庭和其他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我们基层工会要把帮困帮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贫困的职工及职工家属,做到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帮扶,这就是在大局中找准工会的定位。所谓的群众观,不仅是要走群众路线,进入群众的中间,还要始终明白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工会的身份意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会干部不能和职工搞对立,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的,面对个别职工对我们工作误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权益要求时,工会必须履行好教育引导的职能,让职工明事理、识大体、知进退。这其中就包含工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让职工明白形势与任务,讲清做法的依据所在,努力让职工支持学校党政的工作,从而凝聚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要落实“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方针,这就要求我们协同支部和行政做到“政治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利益上维护、作用上发挥”,大力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技能比武活动、学习班组文明岗位创建活动等,提高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发展。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主动、科学、依法维权是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观。现阶段,工会所能够依法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权: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四民: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评议。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组织要着手规范民主建设,努力探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让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情、明理、参与、支持学校各项事务。

生存权: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如学校规定教职工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5%、学校接待费用不超过公用经费的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年度考核和是的考核方案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等等。

发展权:文体活动、教师的培训提高等。这些权利的维护,最好是在事前维权,在事关教工的制度方案出台前就充分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理解和心理接受能力,避免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局面,以校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教师,要熟悉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在维护自己权益中的问题;要学会与职工交流与沟通,配合学校做好教改方针的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教育改革的信心,坚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信心。

1月20

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篇三

工会对于职工来说既是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保障信任。在入职时会被告知同事和工会是你可以信任和依靠的人。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什么是工会、工会的定位、工会的职责和工会如何运作。因此,本文将分享一些关于工会的知识心得体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工会活动。

第二段: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由同一职业、同一行业、同一企业、同一地区或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根据自愿原则、代表权原则、民主原则、奋斗原则和独立自主原则组成的群众组织。工会是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权益保障、职业发展、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机构。

第三段:工会的职责

工会的职责非常广泛。它既是职工的代表,又是用人单位的合作伙伴。工会主要职责包括代表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教育、参与企业改革、发挥政治协商、文化建设和社会服务功能。特别是在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中,工会的作用尤为重要。

第四段:如何参与工会活动

如何参与工会活动?首先要了解工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其次,可以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关注工会信息,了解和反映工会组织、职工福利、劳动保障等问题。最后,可以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共同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第五段:结语

工会知识与工会活动息息相关,了解工会知识不仅可以保障职工权益,也可以提高自身职业素养、获得职业资格认证。希望职工们能够深入理解和参与到工会组织的活动中来,共同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企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委员、工会组长的自身建设,提升他们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履职能力,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11月27日下午,无锡市特殊教育学校工会组织全体工会委员及工会组长学习新《工会法》。

大家主要围绕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能、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怎样履行职责、工会经费使用等方面展开学习。

通过学习,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要紧紧依靠党支部开展工作,要热情为工会会员服务,工会干部要热爱工会工作,要带领广大职工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会上大家还就如何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学校党支部张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殷切期望各位工会委员、工会组长秉着热心为大家服务的宗旨,做好党和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工作,积极维护教职工权益,为凝聚广大教工合力、积极发挥正能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信开展类似的学习培训,一定能提升我校工会干部队伍素质,为更好服务教职员工,维护教职工利益,有效地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篇五

广东实施工会法(全文)

广东省为实施工会法制定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

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对其登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工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查处理。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的,责令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文章推荐阅读:

1.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16

3.工会法工会经费

4.工会法最新

5.工会法最近哪年修订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释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8.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10.最新《工会法》解读第三十一条

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篇六

工会研讨是一种互相交流与分享经验的平台,为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权益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日,我参与了一场工会研讨会议,从中受益匪浅。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重点关注工会的角色和功能、会议的重要性、研讨会议中的交流方式、工会研讨的必要性以及对员工权益保障的价值。通过这次研讨,我更加深入了解并重视工会所扮演的角色,也明白了我们每个员工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共同的目标。

首先,工会在企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功能。工会作为员工的代表,为员工争取利益和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工会不仅仅是一个权益保障的组织,还是一个促进员工发展和增强凝聚力的平台。通过与企业合作,工会能够提供培训机会、交流合作等方式来促进员工的成长和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工会的角色和功能远不仅限于维护员工的权益,还可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工会研讨会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研讨会议提供了一个与其他企业的工会代表交流的平台,促进了各方之间的合作与分享。通过参加研讨会议,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其他企业的运作经验和取得的成果,还能通过交流和互动,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此外,研讨会议还可以加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增强代表们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第三,研讨会议中的交流方式至关重要。在这次研讨会议中,我们采用了多种交流方式,如小组讨论、座谈会、演讲等。这些交流方式不仅让代表们能够主动参与,还提供了更多的表达和分享的机会。小组讨论可以促进代表们间的深入交流和沟通,座谈会则可以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展示每个代表的意见和看法。而演讲则可以更好地传递信息和观点,激发其他代表的思考和讨论。通过多种交流方式的运用,我们不仅获得了更多的信息,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

第四,工会研讨是非常必要的。工会研讨会议的目的是增进各企业工会代表之间的合作与共识,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在这次研讨中,我们注意到不同企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有共性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研讨会议共同思考并寻求解决方案。只有通过交流和研讨,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最后,工会研讨对员工权益保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企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时,工会可以作为员工的代表,与企业对话和协商,争取更好的待遇和权益。参与工会研讨会议之后,我深刻体会到了个体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共同的目标。只有通过工会的力量和组织,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员工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总之,工会研讨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学习和分享的平台。通过这次研讨,我对工会的角色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工会研讨会议的重要性也有了更直观的感受。同时,研讨会议中的多种交流方式也给我带来了新的启发和灵感。最重要的是,工会研讨会议凝聚了员工的共同利益,并推动了员工权益保障的进程。我相信,通过工会的努力和工会研讨的不断推进,我们将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幸福努力奋斗。

工会职工心灵驿站工作总结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摘选: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标准与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及标准。

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有利于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增强阶级友爱和阶级团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0.5%缴纳。

第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这里所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作为主管工会的经费来源之一,用于弥补工会活动经费的不足和发展工会事业。

第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五,其他收入。是指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60%留在企业工会,40%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

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拨缴2%的经费给工会,并允许从成本中列支,主要体现着国家财政对工会的扶助。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已作出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同的规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工会法规定了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即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列入成本,由此减少了相应的税收,体现着国家的支持。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并规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的开支标准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和县以上工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执行。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体现了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和工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原则。制定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有关开支标准。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保证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

1992年工会法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全国的'经费收缴率大约为55%左右。主要原因有:第一,1992年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对私营企业的工会经费问题未涉及,这些企业是否应当拨缴工会经费尚无法可依。第二,法律对缴纳工会经费无强制性规定,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故意少缴,或者拒缴工会经费。第三,部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有实际困难。

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工会法既然规定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均要按照2%拨缴经费,就应当有相应的手段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就要保证经费的收缴。因此,工会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令。如果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则进入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办理。

这里应当指出,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拨缴工会经费,在采取强制拨缴措施时应对这一情况予以考虑,因此,工会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对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予以特殊考虑。人民法院对工会申请的强制执行也可以进行审查,经审查,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免予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经费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工会独立管理经费是历史形成的,是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的。在旧中国,工会筹集经费并独立进行管理是工人阶级开展斗争的需要,也是工会赖以生存的需要。建国以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地位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才能用工会的经费,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工会经费独立原则,主要表现为工会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制定,建立自己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预算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工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通过经费预算,可以把资金的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促使工会工作和事业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工会经费预算由三部分组成,即基层工会经费预算,它是工会经费预算的基本环节;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的县、(市)以上各级工会的预算;单位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和县以上工会机关的经费预算;工会财务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工会决算是工会预算执行的总结,它反映着年度工会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工会活动在财务上的集中反映。通过编制工会决算,可以从财务上总结一年来的工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主要经验和问题,为工会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信息。因此,在年终认真及时编制决算,是整个工会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工会决算的组成与预算的组成相一致。工会决算的编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进行年终清理,要检查收入,核实支出,以确保数字完整、准确。

工会经费审查制度是指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它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审查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各项财务制度是否坚持;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工会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该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是:第一,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第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在进行经费审查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追究有关责任。第五,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及时审查,对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第七,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会财务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八,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三、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工会的经费要接受工会外部的监督,这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规定。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既然法律规定了政府要给予补助和企业必须拨缴经费,就应当规定对工会的经费要接受外部审计监督,不能自己审计自己,建议增加有关审计监督的规定。这一款中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应当说,国家监督的形式是多种的,其中对经费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是国家审计监督。依照审计法的规定,除了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还规定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审计的也在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因此,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的审计监督,当然也还应当包括其他的监督形式。

更多精彩文章推荐阅读:

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16

3.《工会法》释义:第一条到第八条

4.工会法最新

5.工会法最近哪年修订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释义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文)

8.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解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版

10.《工会法》解释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