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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转岗安置方案大全(17篇)

时间:2023-10-29 22:28:17 作者:GZ才子 最优转岗安置方案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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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搬迁安置方案

蕉城区虎贝乡新亭甲地自然村位于虎贝乡西北面,共有28户122人。根据20xx年x月x日至x日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和蕉城区地质调查组的现场勘察甲地自然村存在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为了甲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搬迁异地安置。因此特制订虎贝乡新亭甲地自然村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地灾点的状况:滑坡体后存在一条长约40m,宽约60m,土方量约9600m3,滑坡方向98°,甲地自然村位于滑坡体的下方。

二、开展动员宣传:召开甲地自然村全村户主大会,向群众讲解该村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及后果,但在筹备动员搬迁过程中遇到最大的阻力是由于群众经济存在差异有的肯搬有的不肯搬,针对这种情况,把村两委成员和国土所所长、村建所所长、民政办主任、新亭村包村干部分成三个动员小组,包户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向他们宣传地质灾害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党委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政策,经过动员群众都同意搬迁并与村委签订了协议书。

三、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文书,国土所所长、村建所所长、民政办主任、新亭村村民主任、新亭村包村干部为组员的搬迁安置领导小组。

四、确定搬迁对象:新亭甲地自然村28户122人。(具体名单附后)。

五、筹集资金拼盘:安置点的建设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据测算总投资应268万元,自筹200万元,缺口资金68万元。

六、搬迁计划安排:搬迁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4月底完成安置点的平整,7月底完成地基,10月底至少完成一层的建筑结构,x月底整村搬迁完毕。

七、搬迁安置点: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就近选择在前甲地旁处安置,该安置点的土地是水田,“五通”比较方便。经规划拟建房层数统一为二层;第一层为砖混结构,第二层为砖木结构,同时做到人畜分开建设。

八、迁后土地整理:整村整迁后进行旧村土地整理,实行复耕,预计可整理土地20余亩。

村庄搬迁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一步改善农村社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根据管委(区政府)及街道村庄改造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八里庄)社区由政府部门统一审批以及社区统一批地,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平房。

二、正房附房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旧房搬迁安置

1、社区根据居民原住宅正房的合法间数(不论面积大小、新旧)给予楼房置换安置,每间正房无偿置换26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楼房、按优惠价购买14平方米楼房(优惠价为10q0元/平方米),每间正房合计应安置40平方米楼房。

2、每处平房在拆迁安置时,无偿分配安置楼地下车库一处。

3、居民选择户型搭配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若因户型搭配原因超出或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由被搬迁入与社区居委会两相找差;因设计、建设原因,超出或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搬迁入与社区居委会按综合成本价格两相找差。

(二)旧厉搬迁补偿费

1、正房搬迁补偿费,原合法正房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所测绘的面积为准),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院内所有附房(含耳房、厢房、南屋、地下室和一次性建设后外接部分,下同)及其它所有设施的补偿,按对应的合法正房问数8000元/间给予补偿。

不愿采取上述附房补偿方式的被搬迁入,可向社区提出对附房的评估偿书面申请,由社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院内附房及其它设施进行建造成本(不含装修)评估,评估手续费和评估风险由被搬迁入承担,不论附房建造成本的评估值高低,一律按评估值给予补偿。院外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20**年3月1日后建设的院内所有附房及其它设施不予评估补偿。

正房、院内所有附房及其它设施的搬迁补偿费不直接发放到户,计入被搬迁入账户,主要用于按优惠价购买楼房的费用,待最终结算时与社区居委会两相找差,期间不计利息。

三、速签、速拆(迁)等奖励及过渡租房费标准

(一)速签、速拆(迁)等奖励

1、速签奖励。被搬迁入在社区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原合法正房每间2000元或按原合法正房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速签奖励。

2、速拆(迁)奖励。被搬迁入在社区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拆除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且经社区验收合格的,按原合法正房每间3000元或按原合法正房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速拆(迁)奖励。

被搬迁入在超出社区规定期限一个月内,拆除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旦经社区验收合格的,速签、速拆(迁)奖励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被搬迁入超出社区规定期限一个月后拆除旧房的,不享受速签、速拆(迁)奖励。

3、鼓励奖。为鼓励居民尽快搬迁腾房,调动搬迁居民的积极性,按照合法正房间数每问1500元设定鼓励奖,在社区规定期限内第一天完成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拆除且经社区验收合格的,发放金额鼓励奖;在社区规定期限内其他时间完成旧房拆除的,每晚拆一天按照正房间数每间减发50元鼓励奖。

上述三项奖励直接发放到户。

(二)过渡租房费

按合法正房每间12.5元/天(四间正房1500元/月)计发过渡租房费,自拆除旧房之日起至社区居委会组织分配楼房后书面通知的回迁之日止。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在安置一套楼房后,剩余的过渡租房费减半计发。

(三)其他费用

1、搬家补助费。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搬家补助。

2、电话与有线电视(含宽带网)移机费。原房屋已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由被搬迁入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3、空调与太阳能迁移费。原房屋已安装空调、太阳能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由被搬迁入自行迁移。

4、暖气补偿费。原房屋已安装暖气设施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800元补偿。

5、经营性补助费。对利用合法房屋进行合法经营,工商、税务等执照齐全并有实际纳税登记的,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元经营性补助费。

四、安置楼房户型确定

(一)安置楼房分为高层和多层,每处旧房最多安置一套多层楼房。

(二)安置楼房的户型一般分为55±5㎡、75±5㎡、80±5㎡、90±5㎡、105±5㎡、120±5㎡六种,具体面积以审批的规划设计和最终建成面积为准。

(三)安置楼房的户型设计、户型比例及面积:安置楼房户型结构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社区发放《居民安置楼房户型登记确认表》,由居民按规定填报户型搭配并签字按手印,社区根据居民填报户型比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居民安置楼房户型登记确认表》作为楼房分配依据,居民填报后不得变更。

五、回迁安置结算

(一)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搬迁入按市场价交费。市场价的确定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市场价确定的时间以当年安置楼交房时间为准。

(二)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且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由社区按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价,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搬迁入。

(三)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不足无偿安置面积时,不足无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优惠价购买部分按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价,均由社区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搬迁入。

六、楼房分配

(一)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统一组织拆迁居民以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分配时被搬迁入先抓顺序号,然后按抓阄顺序号再抓楼房号。

(二)安置楼房公开抓阄分房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抓阄后一律不予调换。

七、钥匙发放

安置楼房分配结束后,分配两套及以上安置楼房的,可先领取一套安置楼房钥匙用于居住,剩余安置楼房钥匙待被搬迁入与社区双方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后领取。否则,社区不发放楼房钥匙。

八、其它事项

(一)被搬迁入如不同意本办法,可申请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

(二)被搬迁入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不拆除旧房及附属设施的,不享受速签、速拆(迁)等奖励的待遇,由社区按居民自治有关规定强制给予拆除。

(三)安置楼回迁期限自安置楼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社区在与居民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内,不能按期分配居民安置楼房,社区将超出约定回迁时间后的过渡租房费标准增加至2倍。

(四)本办法所列补偿费、奖励等,除正房补偿费、附房补偿费计入被搬迁入结算帐户外,其他奖励等费用据实付给被搬迁入。

(五)本办法所涉及的评估机构需具备法定评估资,由社区按相关程序确定。每项评估只能选取一个评估机构。

九、本社区《村庄改造平房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社区全体党员、居民代表会议于二o**年七月十四日讨论并一致通过实施。本办法由社区村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里庄)社区居委会

二o**年七月十四曰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是省委、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委、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5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

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

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

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

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

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

集中建新村安置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

二、扶持范围

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列入扶持范围,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省财政给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给予补助。

(二)有关要求:1、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未结婚的与父母共作一户;已结婚的单独作一户;全都结婚的,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一户。

2、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并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

3、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经核定后在村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凡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

县级扶贫办应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

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

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

(二)宅基地。

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安排;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乡镇国土所认可。

搬迁农户的宅基地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另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管理。

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安置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的迁移落户手续。

搬迁农户入户后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社会治安、就业培训等方面均由安置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

搬迁农户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工商企业的,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扶持,优先发给经营证照。

搬迁村中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搬迁农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规定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搬迁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列入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

(一)财政部门负责按时下达、发放扶持资金。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下达补助资金。

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下拨县级。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安排到户,并根据搬迁农户的建房进度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搞好房屋基础发给一半补助资金,第一层封顶发给全部补助资金。

(二)水利部门对集中安置新村修建自来水工程,按其已列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范围的人数予以补助。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进村公路建设。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给搬迁村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和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给集中安置的新村搞好规划和设计,及时发给乡村建设许可证。

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六)林业部门办理搬迁农户宅基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搬迁户子女在安置地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同等待遇,免缴义务教育借读费,并在两年内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政策。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搬迁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作为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重点,纳入智力扶贫范围。

户籍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优先纳入智力扶贫范围,享受免费入读技工院校等国家助学政策。

优先免费吸收搬迁农户家庭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

(九)供电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通电设施建设,免收增容费,原则上把低压线路拉到农户电表前,表后线路及相关设施由农户出资解决。

其他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扶持工作。

六、组织领导

整村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取得实效。

(一)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摸清需搬迁村庄的情况,逐村进行搬迁安置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扶持搬迁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抓好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

(二)搬迁村所在的乡镇政府是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协调落实安置地点,解决建房宅基地,协调建设规划部门做好新村规划和设计,指导搬迁农户建房,协调有关部门扶持新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各级扶贫办(老建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掌握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的情况,拟订扶持搬迁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镇、村抓好搬迁安置落实等工作。

县级扶贫办(老建办)要对全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造册登记,逐级上报省扶贫办;要加强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供电、自来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的年度搬迁计划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扶贫办。

省扶贫办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程序确定年度安排计划方案。

搬迁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决定征用胜利村40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河源工业技术学校开发建设用地。为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成立河源工业技术学校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河敏(源城区副区长)

副组长:张石志(市拆迁办主任),叶恩胜(市教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伟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观发、李伟雄同志任副主任。

为使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设立如下三个业务工作组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宣传政策,房屋、附属物、公共设施等的核查和丈量,签订协议、核对补偿等工作。

第一组 组长:李伟雄,组员:赖悦生,曾永亮,镇、村干部各1人。

第二组,组长:赖少雄,组员:凌伟东,刘锋,镇、村干部各1人。

第三组,组长:廖志波,组员:肖志诚,何立新,镇、村干部各1人。

拟拆迁的土地位于源南镇胜利村,河职院对面,总用地面积为40万平方米。房屋62幢,建筑面积9700平方米,占地面积5700平方米。

拆迁期限为2008年6月26日至2008年10月26日,要求基本完成40万平方米拆迁工作任务。

(一)拆迁补偿及安置,按《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文件执行。

(二)拆迁管理费及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1%直接在预算资金中提取。拆迁工作人员的出勤、误餐等费用每人每天80元,由市拆迁办直接在拆迁补偿预算资金中支付。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2500万元,多还少补,完成任务后结算。

(一)农民安置公寓规划用地面积2.6万平方米,其中一期为1.7万平方米,二期为0.9万平方米。一期建设住宅8幢,每栋层数均为6层,底层架空停车。内设住宅220套,分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两种户型,每种户型为110户。一期规划安排门店75卡,每卡面积约60约平方米。二期建设住宅6幢,共120户。

(二)农户的临时居住问题,由农户自行解决,拆迁人自农户搬迁之日起直至交付安置房使用之日止,给拆迁户住房补贴。签订协议时预付过渡房租1年。

(三)被拆迁农民的房屋经丈量签名确认并搬迁后,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资金,由市拆迁办在15天内一次性拨付给被拆迁的农民;以“产权置换”形式补偿的,市筹建办(或市重点办)必须在18个月内将建好的安置房交付给农民使用。

(四)回迁安置房办证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河府[2005]114号文执行。

(二)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的界定和处理由市规划建设局界定并按《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若干规定》、《河源市查处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补充规定》和《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执行。

(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一方按国家有关法定程序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四)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形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房屋的权益状况,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价估价标准(以新建房屋普通装修为计算标准,旧房按河府[2005]114号文规定折旧计算)(详见附件)

经批准开办的养鸡场、养猪场及其它养殖场按市场建筑价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

1、实行“产权置换”的,拆迁户选择2种房型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折算补偿面积。拆迁户安排安置房面积与实际折算补偿面积的差额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计收房款;超过10平方米的(不含1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计收房款。房款在交付房屋使用时必须一次性付清,否则不予交付房屋使用。拆迁户实际折算补偿面积超出其安排安置房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15天内支付。

此次“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铺位供拆迁户选择,铺位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2.5折算,铺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每户只能置换1个铺位。

2、拆迁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拆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二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

3、建筑年限的折算方法:房屋建筑时间10年以下(含10年)按100%补偿;11年至20年按95%补偿;21年以上(含21年)按90%补偿。

4、住宅房屋补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建筑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拆迁人。

5、产权调换楼层选择按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拆迁人应将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高度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给予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基础及未居住的老祖屋、闲置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安置补偿方案字

拆迁方:(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__县__街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乙方位于。

产权证号为的房屋建筑属于拆迁范围,并根据《__县__年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进行了评估,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费共计元。其中: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元(详见评估清单);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元;十二个月安置补助费元;公告期内按时搬迁的奖励元;电话、电脑移装费元;闭路电视移装费元;其他费用元。

二、乙方在腾空房屋、经甲方验房并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相关拆迁补偿及奖励等费用。

三、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主动与甲方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规定享受按时搬迁。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四、乙方搬迁时不得将已评估补偿的设施带走,违者按带走部分的评估指导价在房屋补偿费中扣除,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郑州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计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性质,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工龄截至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实际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职职工经济补偿。

1、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按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郑州市20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元标准计算),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3、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4、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转军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正常上班职工经济补偿。

1、非正常上班职工指待岗、停薪留职等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含内退)。

2、经济补偿标准:

(2)凡已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给与经济补偿。

3.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

(2)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员。

(四)职工内退条件和待遇。

1、原已与公司办理过内退手续的职工,改制后维持其原内退待遇不变。

2、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可选择内部退养或领取经济补偿金。选择内部退养者,其内退待遇按本人现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3、内退职工待遇改制后由新公司按月发放,并正常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避险搬迁安置方案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县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敬东明为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尼郎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和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应急搬迁安置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渠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搬迁户应以搬迁紧迫程度和较迫的村民为主,严格按照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渐落实搬迁安置,遵循村民自愿搬迁的原则,逐户落实,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实施方案进行,不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对违反规定进行搬迁的,不验收不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一切后果由自行组织实施方案的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广泛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让受灾害的群众明白此次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广泛的思想共识,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2、避险搬迁安置地点。我县洛须镇、虾扎镇、呷依乡、奔达乡满真寺、真达乡洞古村、麻达村、温波乡、瓦须乡四村结合当地情况,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纳入当地相关规划建设。

3、实施工作程序。拟避险搬迁户书面申请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国土资源局逐户审查合格后下达指标—各乡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协议—各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会同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到搬迁户。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纳入县政府对相关部门考核目标内容,今年安排84户的应急搬迁安置;应于20xx年10月30日前完成后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他用等现象,确保民生资金落到实处。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根据国办发[]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两个月内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搬迁安置方案

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

算办法和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青岛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

二、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六)搬迁企业在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前,可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接受事前政策指导,确保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有序、合法、合规。

(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八)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欠费的具体解决时限。

(九)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企业概况。

企业情况简要介绍,包括搬迁企业性质及拟搬迁去向等内容。

2.搬迁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与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况的职工如何安置等。

4.职工欠薪欠费处理情况。

主要是明确职工欠薪欠费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十)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搬迁企业可制作《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安置方案相关问题说明》,对方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情况向职工说明,以利于职工更好理解方案内容,顺利推进职工安置工作。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十二)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式四份(无主管部门的一式三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

(十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审核(十五)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十六)搬迁企业在土地补偿资金清算前应如实核算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该额度进行核定,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

(十七)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安置职工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时据实扣除。

(十八)搬迁企业使用职工安置资金,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一份,并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一式四份,职工花名册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各一份。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

企业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可核定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职工安置资金。

核定一次性拨付的,企业须保留职工安置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核定分期拨付的,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十一)自申请拨付第二期职工安置资金起,企业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如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申请提交之日。

(二十二)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可直接由市财政资金平台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十三)搬迁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的,企业须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按照《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规定向市搬迁申请支取。

(二十四)企业资金使用须按照企业所报搬迁方案和资金申请实施,如有不符,须提交证据说明原因。

资金未正常用于搬迁的,市搬迁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暂停资金的核定拨付。

附件:1.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2.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使用情况统计表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意见》(汉发〔20**〕23号)和《汉台区20**—20**年移民搬迁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安置点布局靠城、靠镇、靠园区并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区十年搬迁规划和安置完成实际情况,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20**年度全区积极开展跨区域安置和土坯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程,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0**年市上下达移民搬迁安置任务1000户,全区计划完成集中安置900户,分散安置100户。

其中,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率90%,城镇安置率90%,统规统建率90%;受地质和洪涝灾害威胁的农户安置不低于全年安置总户数的30%;五保户和特困户安置不低于全年安置总户数的10%;群众对移民搬迁工作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上年度集中安置移民户入住率达到当年集中安置总户数的75%以上。

共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3个,其中计划在七里和谐新城安置移民500户,安置全市范围内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有自主创业和就业技能,有意愿进城落户的农业户籍居民;计划在铺镇新兴·汉水紫薇小区开展移民搬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融合试点安置移民200户,主要安置铺镇范围内五大类型移民搬迁对象;计划在河东店褒河新城安置200户,主要安置河东店、宗营山区群众、特困户及土坯房对象等“两困户”;计划在各镇、办分散安置100户,主要安置全区土坯房改造对象。

二、移民安置对象

搬迁对象主要是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它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居住高寒边远山区、水电路不通、生存环境恶劣的村、户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村、户;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三、职责分工

(一)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区财政局:做好各类移民搬迁资金筹措、划拨,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区农业局:做好农业园区建设,为移民户农业产业发展和就业做好支撑;

区林业局:做好生态移民搬迁户的评估审定和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区扶贫办:做好扶贫搬迁移民户的审定、扶贫搬迁项目申报及落实工作,协调争取相关项目资金。

(二)相关镇办工作任务。

1.负责集中安置任务的组织落实,移民对象审批,资料上报等工作。

2.负责分散安置计划安排、信息录入、组织实施、验收入住等相关工作。

3.负责土坯房改造与移民搬迁结合安置项目的组织、建设、实施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镇办要高度重视移民搬迁工作,充分认识到推进移民搬迁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促进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现代化结合,加快推进汉台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各相关镇、办要将移民搬迁工作等工作推进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将各项工作抓紧抓牢,确保完成年度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二)严格考核奖惩。

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移民办、政府督查室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推进缓慢的部门和镇办,要严格实施问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

移民对象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操作程序,做到三级审核三次公示,上下一致,准确无误。

要严格按照移民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不允许坐支、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

不允许有弄虚作假和优亲厚友的.行为。

对移民搬迁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汉台区20**年度移民任务分解表

附件

汉台区20**年度移民任务分解表

单 位任务数(户)备 注

汉王镇100

徐望镇200

武乡镇150

龙江办事处100

宗营镇150特困户20户

铺镇250

北关办事处50

老君镇150

七里办事处300

河东店镇50特困户80户

合 计1500特困户100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全县20**年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洛南县陕南移民搬迁工作20**-20**年规划》,结合实际,特制订20**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县委十八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坚持移民搬迁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原则要求,围绕城镇建设、产业支撑、移民搬迁“三位一体”目标,以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工作水平为主线,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探索示范、突破难点,统筹规划,推动移民搬迁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迈进,全力促进全县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创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到位的移民示范新区。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科学选址。

坚持“三为主”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向城镇聚集,着力推动城镇化安置、引导搬迁农民向市民转化,提高全县城镇化率。

集中安置点要选择在经济、文化、教育、交通、卫生条件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城镇规划区,在住房建设规划上,要严格控制平房建设,鼓励楼房化安置。

2、突出重点,稳步实施。

在统筹兼顾陕南移民搬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依据搬迁安置分类型,区别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分期分批搬迁,优先搬迁受各种灾害影响严重和生存条件恶劣的群众。

3、有业安置,突出特色。

坚持城镇安置原则,突出移民搬迁与城镇建设结合,实现移民户资产向资本的转化。

坚持与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以秦岭最美乡村建设为载体,建设与景区环境、民俗、历史底蕴完全融合统一的特色移民示范工程,增强景区民居的观赏性,从而提升景区品位、聚集景区人气,通过旅游实现移民户的有业安置。

4、城乡一体,进城优先。

坚持以“两房结合”、“两证发放”工作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引导,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扎实推进移民进城入镇上楼安置步伐,全力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

20**年陕南移民搬迁计划任务3000户12000人。

其中:城区集中安置1400户,集镇集中安置1600户;扶贫移民搬迁1500户6000人(含五保户、特困户300户),避灾1291户,生态移民搬迁100户,灾毁安置109户。

规划建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12个(名单详见附表)。

四、安置形式:

(一)城镇集中安置。

对有条件进城入镇上楼安置的搬迁户,在允许其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前提下,引导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等服务业或现代农业。

移民安置小区建设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形式,统规统建按80、100、120平方米四种户型修建,群众自建户型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安置。

严格控制中心村安置模式,按照建设秦岭最美乡村的要求,可在个别基础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沿公路或川道地区的中心村,将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和搬迁户整合归并,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

(三)五保户和特殊人群安置。

农村五保户采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方式进行安置。

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特困户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建免租金周转房,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政府进行统一集中安置。

五、建设内容。

移民搬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住房建设、移民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移民户能力建设、生态建设五部分,具体项目建设标准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一)农户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在城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房屋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区巷道、广场硬化、人畜饮水、电力、新能源、污水垃圾处理及教育卫生设施建设等。

(三)产业开发项目包括现代农业基地在内的特色产业、设施农业等项目扶持、技术推广和市场体系建设等。

(四)搬迁户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农民创业及实用技术培训、雨露计划、建立实用技术培训基地等。

(五)生态建设项目包括新区周边小流域治理、基本农田改造、封山禁牧、植树造林、新区绿化等。

六、建设要求

七、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20**年9月-11月):为规划选址,落实项目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各镇选定20**年移民安置点,组织专家进行勘测论证,设计规划,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制定规划文本。

第二阶段(20**年12月-20**年3月):为项目评审、招投标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集中安置点规划进行评审,集中开展招投标工作。

全县项目评审和招投标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20**年4月-20**年4月):为组织实施项目阶段。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全面进入移民搬迁项目工程实施阶段。

各项目要在20**年4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20**年4月底前安置房房屋主体全部建成,完成内外粉和门窗安装,水、电、路、讯、视小配套设施齐备到位,达到入住条件。

第四阶段(20**年5至6月):为查漏补缺,完善项目建设,迎接省、市核查验收阶段。

八、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组织领导,要求各镇要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镇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一把手”责任,强化镇级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镇包抓领导和干部,细化工作措施,夯实项目责任,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责任包抓。

按照县委办印发的抓点示范工作要求,将移民搬迁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范畴,继续实行县级领导包重点建设项目,逐一落实包抓领导、包抓部门、实施主体,确保领导到位、干部到位、责任到位,最大限度凝聚工作合力。

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督办汇报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规范管理。

通过加强政策理论宣传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不断强化项目管理,完善集中点各项手续,健全各类档案资料,确保镇有档、村有薄、点有册、户有卡,使全县各集中安置点的各类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化项目施工全程监管,确保搬迁户能住上安心房、放心房。

(四)强化督查考核。

县委、县政府已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单项考核内容,纳入各镇年度农村工作观摩必看项目和重点督查督办内容,实行月评比通报制度。

对连续3个月处于全县后两位的镇主要领导实行约谈问责,对在年度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镇或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后进的镇实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附表:1、洛南县20**年移民搬迁安置计划任务分配表

2、洛南县20**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计划表

安置补偿方案字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__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企业搬迁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钱的问题,也就是企业的资产;二是人的问题,就是企业的员工。

钱的问题虽然重要,但是操作起来并不困难,真正让管理层头疼、也最容易影响搬迁的,是人的问题。

如何制定一个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人员安置方案?如何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避免群体性争议,既要维持稳定、推进搬迁工作,又要经济节约?这些问题的处理,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更需要丰富的安置经验,否则,极易产生劳资纠纷,轻则遭员工投诉、仲裁,重则产生群体性事件、搬迁工作失败。

作为江苏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亿诚律师事务所在劳动领域诉讼和非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处理过多起企业搬迁、改制、并购、解散、经济性裁员等过程中员工安置工作。

本文将以本所近期接受委托的一起人数较少、情况相对简单的案件为例,从合法性角度和可操作性角度对安置方案的制定进行简要介绍。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近几年持续亏损,为实现优化管理和业务转型,欲将经营地址自w市搬迁至n市,迁址过程中需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目前该公司有员工三十三人。

二、员工安置

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 ,针对案情出具了两套方案,并对两套方案进行了对比分析,委托人最终选择了方案一。

方案一的大概内容为:(1)发布公文;(2)召开职工大会;(3)协商谈判;(4)协商不成,解除合同。

其中协商谈判的基本思路为,优先鼓励员工随企业搬迁,确因个人原因无法搬迁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为“n+1”,即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确定补偿工资月数,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月工资。

经本所律师全程参与,虽然部分员工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均已解决。

目前已签约30人,剩余2人亦确定了签约意向,将于近日签约,1人愿随企业搬迁,所有员工问题基本解决,企业搬迁顺利进行。

三、案件延伸

员工安置过程中具体操作要点及注意点,我们将在下篇文章中具体介绍,本文仅对方案的制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个不易实施、不易操作的方案,永远不是一个好方案。

在员工安置方案制定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以下进行简要列举:

第一,员工年龄结构和用工关系结构

一般情况下,越是员工平均年龄较低、用工关系越简单,在方案的实施中越遇到的阻力越小。

因此,在方案制定中,也就可以做到“简单粗暴”。

本案中,员工平均年龄不足28岁,年龄最大的也不过32岁,全部为劳动关系。

因此,可以合理预测,员工在主观上阻碍方案推进的可能性不大。

同样是我们最近刚刚完成的一起员工安置,143人,员工平均年龄达到45岁,在单位平均工作年限达15年,人员结构极为复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等,如果该单位也采取上述安置方案 ,必然引起大规模骚乱。

因此,对于年龄结构偏大、用工关系复杂的情况,在制定方案时,必须精细化考虑:对不同用工关系的处理方式,对会议召开方式,证据固定方式,协商谈判方式,谈判不成员工的处理方式等等,必须充分考虑,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劳资关系历史

劳资关系历史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后续方案的实施,在制定时必须充分考虑。

必要时,应将相关历史问题在方案中明确如何解决。

据我们经验,基本上任何一家企业在安置员工时总会出现一些历史问题,较为常见的是社保欠缴问题、工资拖欠问题,较为复杂的甚至包括员工身份问题(主要是改制企业)等,具体问题各不相同,不一而足。

无论是何种问题,只要涉及的员工较多,必须提前做好预备工作,否则必然面临被动。

本案中,虽然公司存续时间不长,但仍有历史问题——公司曾连续四个月未能发出工资。

对这一问题,我们预备并不充分,好在员工年龄结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普遍通情达理,对于企业的困难也能理解,接受了我们的解释和处理,并未引发较大问题。

实践中,真正做决定进行员工安置的企业领导,往往并不是企业长期以来的领导,对于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并非特别了解。

因此,相关人员在制定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问题,拍脑袋决定的方案,很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

第三,员工安置小组的的.组成

在制定安置方案时,需同时确定方案的实施人员,即建立员工安置小组,安置小组的组成。

安置小组最好包括以下人员:

律师或对劳动法律熟悉的法务。

作用有四,一是保证实施过程合法合规;二是回答员工法律问题;三是组织签订相关协议;四是最关键的,给员工信心,让员工相信方案是合法合规的,同时也给想要生事的人员压力,让他们知道,再怎么折腾也没用。

人力资源中层领导,主要作用是确定员工工资基数、核实休假及加班等情况、回答员工相关问题。

之所以是中层,因为职位较低难以服众,职位较高往往难以知道细节。

因此,中层最为合适。

与员工关系较好的、具有亲和力的相关领导,最好是女性。

如果说,律师的作用是唱白脸,那么这么一位成员就是唱红脸的。

律师的作用之一是压制住不安分子,而此成员的主要作用是安抚员工,安置过程中,有些问题,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是不能很难解决的,有些员工心里有一些过不去的坎,情绪需要发泄出来,情感上需要认同,这种情况下,一位具有亲和力的领导是十分必要的,往往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当然,如果案情相对简单,就如上述案件,此种领导成员并非必要。

员工安置要注意的点非常多,制定安置方案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推进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如确定商谈方式、会议召开注意点等;一旦出现问题如何应对,如部分员工的历史遗留问题、加班费问题、年假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对于特殊员工,如“三期”女职工、工伤员工、工伤鉴定未出结果的员工、军队转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返聘员工等等,如何进行安置和解决。

对于上述问题,在处理中要慎之又慎,除非有相关经验,否则极易出错。

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介绍员工安置推进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和操作要点。

员工安置方案的制定,首先目标是合法。

本所出具的方案一主要适用的法律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虽然,上述条文明确将企业迁移作为“客观情况”中的一种进行列举,但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搬迁均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对于跨市搬迁的,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对于同一市区内的搬迁,实践中并不认为属于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一般把握的尺寸是:同一个市区内搬迁,且企业在充分保障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的情况下,经民主程序制定了明确的职工安置方案,诸如安排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增加交通津贴,推迟上班时间等措施尽量降低搬迁对员工的影响,且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的,一般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视为劳动合同可以正常履行。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顺利推进企业搬迁工作,完成工业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确保首都稳定大局,现就做好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认识

随着北京市“十五”计划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之后,绿色环保对北京工业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已成为企业布局调整和实现绿色环保的重要举措。

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到五环路以外,是贯彻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施绿色环保的必然选择。

正确处理企业调整发展与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关系,解决好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性的调整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治性问题。

因此各有关单位领导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实现工业系统“十五”规划与目标。

二、执行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操作

搬迁企业要坚持着眼发展、统筹兼顾、因企制宜、人员分类、有情操作、确保稳定的指导思想,围绕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安置分流职工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保全国有资产相结合,无情调整与有情操作相结合。

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目标和责任,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依法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职工安置分流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在搬迁准备阶段,企业应成立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搬迁后企业的生产规模、劳动组织、工作班制、工艺装备、产品调整等因素,对职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保留岗位职工组织好;调整岗位职工培训好;无岗位职工安置好”精神,拟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安置分流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应该把对无岗位职工的安置分流作为整个工作的重点,充分贯彻无情调整、有情操作的原则,要着力帮助职工再就业,对于年龄偏大的职工可以通过组织劳务派遣企业来安置。

也可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具体安置渠道,如按照《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实施离岗休养等,决不能简单从事,一推了之。

对于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

在符合《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加快结构结构调整实施办法[(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文件规定和确保企业搬迁发展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可从企业搬迁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离厂补助费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离厂补助费按照“总量提取,分档发放”方法操作,搬迁企业人均工资低于(含)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离厂补助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量的50%;搬迁企业人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离厂补助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量的15%。

离厂补助费一部分用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余下部分可以现金发放给职工。

具体比例由企业职代会确定。

为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增加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搬迁企业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最高不超过3个月本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就业培训费。

对涉及企业拖欠职工个人的各种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以保证职工的权益;对于拖欠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在职工离厂时企业应一次性进行清理偿还。

三、切实加强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领导必须把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结合本单位(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经验与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实把工作做好。

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搬迁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生活情况,特别是困难职工的情况,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大力宣传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职工理解和体谅企业的作法,积极支持企业调整发展;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

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是: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的;

2.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企业搬迁员工安置问题上,很多时候都需要双方协商,往往在搬迁过程中,会发生经济纠纷。建议根据具体的法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拆迁安置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与生活上的不愉快。在实际生活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安置及安置和再就业是关系到国企改制是否成功的关键,怎样去策划呢?下面是有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欢迎参阅。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

劳动合同。

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郑州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计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性质,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工龄截至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实际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职职工经济补偿。

1、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按郑州市20xx年职工平均工资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郑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元标准计算),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3、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4、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转军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正常上班职工经济补偿。

1、非正常上班职工指待岗、停薪留职等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含内退)。

2、经济补偿标准:

(2)凡已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给与经济补偿。

3.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

(2)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员。

(四)职工内退条件和待遇。

1、原已与公司办理过内退手续的职工,改制后维持其原内退待遇不变。

2、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可选择内部退养或领取经济补偿金。选择内部退养者,其内退待遇按本人现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3、内退职工待遇改制后由新公司按月发放,并正常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1、企业改制后,对企业现有的离休职工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医保统筹。但是在未办理医保统筹前,离休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新公司办理。

2、离退休人员(不含改制后新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的补贴(35.7元/月人)由新公司继续负担。

(六)其它补偿。

1、考虑公司长期工资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330.60元,30年封顶。此外,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本企业工龄再给予每满一年480元的补偿。

2、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工资等,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在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并且企业改制方案经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3、职工房改住房发证后,按国家规定的房改政策,核实后予以退发多集资的房款差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不同意签订《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职工,可暂时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不变,并可根据需要在中国药材集团内重新安排工作。

(二)对拖欠公司各种款项(包括各种借款、业务往来欠款、各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应补交的职工建房集资款等)及物品的职工,在身份转变前予以清收。到时不偿还者,按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直接以其应得经济补偿金和应付职工内债抵偿,仍有余额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追回欠款及物品。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转移:与原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协议》自谋职业并领取补偿金的职工,其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移交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保存,应交纳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改制后的新公司与留下来就业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新公司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新公司员工依法受到保护和制约,企业和员工共同遵守相关法律,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新公司须向到新公司就业的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以保证职工将来离开新企业或退休时能按时足额拿到经济补偿金。

(六)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证明书。

》。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安置房回迁工作方案

根据上城区区纪委发《关于推进2022年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精神,上城区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问题专项治理”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回迁安置专项治理。

紫阳街道完成木场巷社区59户回迁安置工作;

各街道做好国有土地回迁安置信访维稳工作。

(一)8月中旬前,根据全区回迁安置年度总体计划精神,针对各街道回迁安置任务,开展进度的检查及督促工作,推动专项治理。

(二)12月底前,对各街道年度回迁安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梳理成效。

(一)区住建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负责国有土地回迁项目的政策把控、参与遗留问题处置、数据核准等回迁安置推进工作。区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各建设主体做好回迁项目资金保障,按计划节点完成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合做好回迁方案拟定等工作。

(三)各属地街道作为回迁安置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已排定的安置时序稳步推进并最终完成回迁安置工作,同步做好信访化解与稳控。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回迁安置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也是省委巡视提出的一项重要整改事项,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各属地街道、建设主体及职能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紧扣工作节点、倒排工作计划、创新工作举措,把回迁提速作为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实际行动。

(二)细化目标,压实责任。各街道作为回迁安置责任主体,要根据全区回迁安置年度总体计划及本街道年度任务书要求,结合项目实际量化任务目标,细化时间节点,将回迁安置任务量化至每一项目。

(三)相互配合,高效推进。区住建局要强化国有征迁项目的政策把控、数据统计及协调督促;各街道要切实强化回迁提速主体责任,围绕节点具体抓推进;各建设主体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属地街道开展攻坚;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回迁安置。

安置补偿方案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__县城市建设工作,提高我县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体制,努力为居民创造绿色、生态、舒缓、宜居的人居坏境,特面向社会征集有关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社区群众等人员通过走访,邮寄,媒体等形式共征集各方面意见共168条,梳理出合理建议共82条。

一、涉及城中村、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方面:1.应与现代化建设同步进行,不改造彰显落后,不雅观。2、应制定旧住宅,城中村的改造规划和流程图。要加快改造进度和力度、尤其是对沿街道路区域、有碍市容市貌的区域、危房集中区域、基础建设落后区域等。3、旧住宅区改造中应随时公开进度,使拆迁户心知肚明。4、建议成片开发建设,广招大户开发商。5、建议加快育红路东侧的改造。6、建议教堂附近旧住宅尽快改造。7、火车站北侧、县工商分局对面的一片平房区内加快改造步伐,如不能尽快请硬化、改造路面。8、泰山道西侧,杂技公园南侧,共计60余旧平房户,希望组织协调,搞好开发。9、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建议优先改造城区核心区,有助于彰显城市形象。

涉及居住小区提升与物业管理方面:1、物业管理方面要有责任,要考虑居民各种切身利益和感受。2、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管理与要求,尤其是安全方面。3、随着人们的生活不断提高,小区车辆越来越多,希望小区物业加强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方面的管理,特别是百度小区的车辆管理。4、整顿物业管理,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开财务,依法制定管理细则,特别是集中供热后管网维护业主更担心。5、加强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6、万宏俪城的物业管理不到位。7、福源小区应加强物业管理。

涉及住房保障方面:1、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实施相应措施。2、住房保障方面力度较大,近几年解决大部分无房户住房问题得到社会的好评,建议继续做好该项工作。3、建议推出更多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尤其要更多的推出廉租房,更好的惠及低收入家庭,为满足特困群体,再多建一些保障性住房。4、合理控制房价,让一般公务人员能买得起。

涉及市政道路、小街小巷改造建设方面:1、建议小街路面硬化,育红路改造加大力度。2、福源小区前道路路面修整。3、建议实施老房产楼前道路改造。4、市场街,旧市场道路应尽快改造。5、建议尽早开工建设县城北绕城公路,使其真正成为旅游观光大道。6、抓应建,应修道路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小街小巷上,解决道路不平、排水不畅、路灯不亮、出行不便难题。7、道路积水问题如长江东路气象局门口,老电机厂门前,田庄电子泵门前等区域下雨积水很严重。

涉及四供两排《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排水、排污》方面:1、提高供暖供气的覆盖率,使民众得到实惠,提高生活质量。2、供排水畅通无阻,比原来有很大提高,还有个别地方或死角需改进。3、县城应24小时全天候供水,现在下半夜停水的情况给部分居民生活带来不便。4、旧住宅小区排水排污存在不安全隐患。5、个别小区还没有供热,尽快连接供热。建议全部改为一卡制是否更安全、方便。6、建议华山道烟草局对面二层楼那片用户能安装上天然气。7、黄河路国税地税家属楼能否安装天然气。

涉及居住和出行等城市安全方面:1、加强安全巡逻的力度。2、多举办安全教育培训或以实例电视形式教育。3、县城主要街道上有占道经营现象,建设的农贸市场利用不起来,对文明、卫生县城影响很大,希望加大管理力量。4、湿地和水面是城市之肾,建议尽早扩建东湖水面,引入开发商、周边建成住宅小区。5、对城区内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加强管理与规范,让这些车辆遵守规矩(这可能不只是城管部门管理的范畴,还要有关部门配合管理),因为这些车辆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6、加强行人和车辆管理。7、针对近年来机动车辆增多的现象,建议加强机动车管理和道路管理,恶劣天气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8、主要是出租电动车的乱停乱放和不按交通法规正常行驶出现的占道等现象。9、新华小学这条街道一定要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车辆太多,尤其放学时间车辆拥堵水泄不通。10、建议旧小区安装路灯。11、上班、下班、上学、放学时间交警应执勤,保持交通安全。12、把太行道北头与海河路的通道打通,以缓解集贸市场的出入压力。

涉及绿化、亮化方面:1、对个别门店地摊损坏绿化要加强执法力度。2、加强公园的花木管理,老干部局公园节假日要有专人管理,阻止儿童的践踏。3、县城绿化是__的一大亮点,以树木草坪公园到片林居民都很满意,下一步抓好日常管理。4、继续加大县城绿量,新建设的小区一定要在绿化上上层次。5、绿化方面多栽种一些标志性的树种,形成绿色景观。亮化方面,不同功能性质的街道和地段,其灯光应有不同的氛围,不同的亮度和不同的风格。6、严格门前三包,对故意损害树木行为要重罚。7、泰山道南头应安装路灯,两侧绿化应加强。8、建议东外环路(长江路至黄河路)灯亮起来,确保学生和行人的安全,强化城区路灯维护,确保亮灯率90%以上。9、社保所以南安装路灯。

涉及便民市场与公厕建设方面:1、应适当在民众聚集的地方多建公厕。2、中华新村菜市场利用起来,以防人为破坏,不法占用。3、便民市场力争进店经营,只能在户外经营的也不能占道影响交通,公厕要加强维护。4、在居民区附近多建几处便民市场,解决路边摊位越来越多,挤占道路的问题。5、加强市场管理,小商小贩要到规定地点买卖。6、金沙江路附近建设便民市场。7、北街老水利局至运河大桥已形成便民小集市,周围环境差,建议建公厕。

涉及征收拆迁拆违、环境整治提升方面:1、环境整治方面大有提升,路面全天保洁,净化标准较高。2、应加强沿街门店乱倒垃圾的管理。3、禁止在公共道路上焚烧垃圾物,造成空气污染,清扫的垃圾渣禁止扫入排水篦子内,造成清理困难和排水困难。4、104国道城区主干道两侧部分路段环境卫生差,同时对道路两侧破旧平房给予翻新改造。5、不要乱拆乱建,服从统一规划。6、建议电力局南侧电信塔距离居民太近,影响居民健康。7、桑兴河水污染严重。8、把县城南部桑园砖窑厂内的废土利用起来,整修后养鱼、种荷花。因靠宣惠河注水方便也可建游泳池。9、现有县城内的河渠沟尽量疏通好,做到河中有水,两岸有绿的优美环境。

涉及城市建设的其他方面:1、量力而行,尽善尽美。2、南货场运煤车请绕行主城区。3、建议晚上路灯尽量开启。4、建议整治夜间空气污染,夜间空气化工气味浓烈刺鼻。5、五金仓库院内煤厂影响居民生活应搬迁,桑园化工厂排气严重影响居民健康,应关闭。6、规模规划,选几个区连片建出__标准街和特色新区。7、借力德州发展__,建议今后居住、文化、商贸、观光、休闲等设施尽量向南部扩展。

以上建议是经我局认真梳理汇总,内容和意义上类似的进行了合并,对于以上建议,住建局班子将认真研究,并结合《__县城总体规划(20__-2030)》,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实施计划,上报县委、县政府适时启动。对于有些不能实施的项目,我局将对建议人做出合理解释,确保工作到位,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安置补偿方案字

__水利枢纽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是吉林省“__”期间重点水利工程,也是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的骨干工程。该工程用地主要包括坝区、水库淹没区、防护区、输水干渠和连接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__水利枢纽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水总〔__〕414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__水利枢纽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吉政函〔__〕4号,以下简称《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地移民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及职责划分。

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__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协调督办、组织实施的责任机制。

(一)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职责。

2.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4.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兑现工作;。

5.负责辖区内征地后的土地调整、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规划和迁建工作;。

7.完成好市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__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职责。

4.负责征地测量后的标记、管理工作;。

5.对下拨的征地移民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法制办职责。

1.负责对市政府征地移民文件的审核把关;。

2.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征地、移民、拆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征占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占地的各项工作;。

3.协助县政府做好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4.负责做好征占地土地补偿费核算及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问题答疑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督验收工作。

(五)市林业局职责。

1.协调省林业厅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协助县政府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六)市水利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依法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水事纠纷进行处理。

(七)市农委职责。

协助县政府帮助移民区农民利用现有土地发展高效农业,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九)市建设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拆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市法院、市检察院职责。

依法受理征地、移民、拆迁及工程建设中的各类涉法案件。

(十一)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征地、移民、拆迁、林木采伐和工程建设等治()安保卫工作。

(十二)市监察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相关政策执行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市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十四)松原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保障工程用电,按计划完成电力设施迁移工作。

(十五)松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职责。

负责对与工程交叉的通信设施进行改建或迁移。

二、征地移民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3.征收农村道路、荒地、盐碱地、沼泽地和沙地等未利用地,按照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给予补偿。

(二)收回二松__水库段国有行洪滩地,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松河道内开垦滩地,种植农作物及林木的,不予补偿。

(三)使用河道外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单位只给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四)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五)临时用地的产值,按永久征地产值计算,能恢复耕种的,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不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恢复耕种的,办理永久性征地手续。

取土场临时占用耕地,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的边坡、取土深度和排水坡度取土。耕地复垦后,设计边坡底线占用的面积和抹牛地面积,按永久征收土地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的复垦,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征用土地产值标准: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32元/平方米;水田、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20元/平方米;菜田(温室大棚、精养鱼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5.85元/平方米。

(七)占用国有林地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以下简称《林地标准》)规定执行。

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林木所有者可以自行采伐;不到采伐期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八)村民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依据《林地标准》规定,分别按照成树、幼树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补偿。

(十)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设施的拆迁,只补偿人工费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费。

(十一)拆除移民区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的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三、征地、移民和拆迁费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由市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进度进行核算,分期分批拨付给县政府,由县政府负责兑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手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征地移民拆迁工作完成时限。

各县政府要保证__水利枢纽工程用地需要。水库淹没区的征地、移民、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__年9月30日前完成。输水干渠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__年6月10日前完成。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二松河道水库淹没区、坝区、防护区、输水干渠和连接渠。

__年3月12日市政府下发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收回第二松花江__水库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明电〔__〕2号),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废止。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对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下面是有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我乡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发生,促进我乡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做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批示精神要求,进一步坚持“工作制度化、措施具体化、帮教日常化、安置市场化”的“四化”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我镇政治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1、司法所要充分利用司法专网作用,对全乡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初始信息录入,进行网上信息管理。

2、对那些改造情况不好的、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对那些改造表现差、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青少年,派出所、司法所要加强帮教力量,实行重点帮教。

3、对去向不明人员、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流动人员、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派出所、司法所要认真查找核实,逐个摸排外出去向,掌握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尽量减少漏管失控现象,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4、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衔接管理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镇、村安帮组织要与其签订帮教。

合同。

书,做到月见面、季考核,同时要定期组织刑释解教人员法制培训班,组织他们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知识。

5、继续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活动,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要配合村帮教组织,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绝不能托管失控。

6、对安置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置帮教管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导致重新犯罪或重新劳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安置帮教工作要狠抓“提前介入、回归接茬、安置扶持、帮教服务”四个环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大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单位要各负其责:

1、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个体经商符合条件减免有关费用的,要酌情给予减免;。

2、财政部门应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以保障安置帮教工作正常运转;。

3、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工作;。

4、民政部门对符合农村特困户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给予救助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6、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应落实帮教措施的(刑释后五年内、解教后三年内)安置帮教对象做到情况情、底子明,并及时向派出所、司法所反馈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家庭重大变故;对新回归人员要及时落实帮教责任人,并督促他们到镇司法所(综治办)报到、登记,引导他们自觉配合帮教工作的开展。

任何人不得歧视帮教对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勤劳致富、回报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以扩大安置帮教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家庭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四、考核和督查。

安置帮教工作实行日常工作积分制。由镇政府组织,综治办牵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村、单位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小组的衔接登记、建档立案、帮教记录、帮教责任人、信息反馈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评比的参考依据,对照干部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兑现奖惩措施。

201*年,安置帮教工作继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精神为指导,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依法履行职能,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所实际,20xx年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1、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在接到刑释解教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与派出所联系,核实人员身份,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移送给村(居),与村(居)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安置。

责任书。

并将基本情况通知其家属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帮教。

3、各帮教小组要在镇帮教安置工作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实行“四帮一”,切实做到“帮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三落实。

4、各村(居)帮教小组要帮助、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

二、各村(居)帮教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了解本辖区的回归人员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以及回归人员的摸底情况,调整工作布置。

三、落实见面和谈话机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找到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文化程度、思想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以不同方式把当前社会情况、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基本情况,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对其宣传和教育。坚持每季度1至2次谈话,重点对象每月1次谈话。通过定期谈话和帮教,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困难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措施。

四、加强衔接工作,严防漏管失控。各村(居)帮教小组应与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于逾期未到司法所报到的释解人员或未回村(单位)的,各村(居)应将有关情况纪录在案,并迅速与司法所和派出所联系。对于人户分离的释解人员,各村(居)一经发现,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司法所和派出所,同时开展帮教工作。

五、建立委托帮教与跟踪帮教相结合的制度,努力消除帮教盲点。对于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的释解人员,应与其家人沟通,共同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另一方面与其所在地的帮教工作机构联系,互通情况,委托帮教。此外,在其逢年过节或秋收秋种返乡时,及时接茬面对面帮教,避免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六、司法所、派出所应建立工作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司法所及时将在教人员名单、核查。

通知书。

释解通知书及办理报到登记“三无”“三假”重点帮教管理外地流入我镇人户分离等人员基本信息主动通报派出所,派出所应协助核查并将掌握的信息通报司法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列管。

七、建立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管控责任考查和奖惩制度。对安置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置帮教、管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漏管失控,导致重新犯罪或劳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

支持帮教小组开展帮教工作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我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乌东,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以司法所为重点,调整乌东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社区帮教领导小组,健全三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并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各项制度。

(1)社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搞好协调,加强指导。

(2)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贯彻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研究解决2个以上实际问题。

(3)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4)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帮教措施。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自接到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之日起,就对其建立个人档案,明确帮教人,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1)安置帮教办公室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100%。

(2)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3)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要回访,并作好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4)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等,在重大节假日等特定时间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低保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工商部门减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费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就业安置率要达到7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任务完成。

为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乌兰察布东路刑释解教安置办公室与各社区安置帮教小组签订年度安置帮教责任书,各社区与本辖区的帮教人签订帮教责任书,层层分解,逐人落实,确保任务完成,并于年终考核挂钩,奖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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