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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痰术的操作体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

时间:2023-07-28 04:46:54 作者:江sx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吸痰术的操作体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

第九条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四)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 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为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

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职工奖励办法;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议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吸痰术的操作体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篇二

经过这次的计算机操作学习,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信息素养成了终生学习的必备素质之一,如果教师没有良好的信息素养,就不能成为一名满足现代教学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在此分享心得体会范文。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计算机操作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经过短短一星期的计算机实训,我深深体会到电脑的神奇和奥妙;也意识到自己在计算机上还有许多不足。

老师布置了一些的作业给我们操练,在老师精心的指导下我已把excel,word,outlook,powerpoint等操作的很好了!现在我们已步入大学,经过半年的在校学习,对电脑还只是初步的认识和理解,但在这学期期间,一直忙于理论知识的学习,没能有机会放开课本,真正切身感受计算机魅力,所以在实训之前,电脑对我们来说是比较抽象的,但通过这次实训,我们揭开了她神秘的面纱,离我们不再遥远!据我了解,大多数同学都以前接触过电脑,也有玩过一些游戏,却不懂操作一些对我们以后工作有用的系统。对于我们所学的计算机知识渗透较少,之前都是老师操作为主。此次实训就不同了,同学们都作了充分准备,在活动中同学们都提前来到教室上课,每位同学都认真的操作、练习;听着“嗒嗒”的打字声,心里真的不亦乐乎!和我们一同参与实训的还有姚远老师和滕晓焕老师,在实训中也分别给予了我们指导,并且做详细的讲解,这次实训活动十分成功,除了各位同学的充分准备,还要感谢学院和食品系的各位领导及专业老师,没有他们做出努力,给学生手操的平台。

通过这次实训,我们对电脑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做二十一世纪现代人不但要有过硬的理论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超强的电脑操作能力,正所谓“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为一名食品专业学生来说,必须有较广的社交圈和开阔的知识面,所以要把电脑作为一个重点来抓!

然而,在我参加培训的第一晚上,我就发现自己错了,此次的电脑培训与以前参加过的培训大相径庭。以前的培训都是应付考试的,实用性不强,而且那时学的东西,在工作中用的不多,时间长了不用也就忘记了。而这次培训的内容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实用性和工具性很强,都是平时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参加培训的第一课时,我就专心致志地听讲,把学习内容与以前操作不规范或不熟练的地方进行对比,感觉学习效果很好,受益匪浅。特别是 excel的学习,因为平时用得比较少,掌握的也不多,不想去进一步的学习,所以对excel的操作不熟悉。这一次正好帮我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次培训,使我的excil的操作有了新的认识,也掌握了几种方法。还有幻灯片的制作,原来从没有制作过,通过这次学习发现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简单的制作我已经基本上掌握。现在想起来这种培训是必要的,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正因为学习上有所收获,思想上也就豁然开朗起来。说实话,近几年,觉得自已也不再年轻了,还学什么啊?得过且过吧。虽然对待工作还是尽心尽力地去做,但对于学习的态度则是能应付就应付,不想应付就是偷点懒吧。因为这种思想的存在,在学习上的动力就不足了。通过这次培训,我觉得要改变这一错误的思想,想把各项工作做好,就必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充电,也只有不断的学习、充电,才能提高自已的工作能力。古人云,“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社会的竞争是激烈的,我想我们应该好好把握住大学学习的时间,充实、完善自我,全面发展,攻破电脑,争取做一名出色的现代人!

转眼实习生活过去了,回首最大的感受:收获+喜悦.这短短的实习给我们留下的不仅仅是回忆,因为他使我们的自身价值得到了提高。

天下英雄皆我辈,一入江湖立马催。”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但在同学、同事的帮助和自己摸索的情况下,我还是完成了这次实习。但我发现,以我们的经验,不学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是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应付自如的。因此反映出学习的还不够,缺点疏漏。需在加以刻苦钻研及学习,不断开拓视野,增强自己的实践操作技能,我们也许看不惯企业之间残酷的竞争,无法忍受同事之间漠不关心的眼神和言语。很多时候觉得自己没有受到领导重用,所干的只是一些无关重要的杂活,自己的提议或工作不能得到老板的肯定。

做不出成绩时,会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老板的眼色同事的嘲讽。而在学校,有同学老师的关心和支持,每日只是上上课,很轻松。常言道:工作一两年胜过十多年的读书。两个月的实习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关于做人,做事,做学问。只有拥有自信才能够克服一切,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创造自己的人生。

实习是个人综合能力的锻炼。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新青年更应该把学习作为保持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像我这种文聘不高的人,心里就有一种很渴望的感觉,明白了自己与社会所需的要求,因为现在毕业求职,特别是对于像自己一般的人,更多的时间是社会职业选择自己面试,更多的不是自己去选择职业,这应该就是所谓的先就业再择业吧。所以自己会把心态放正,在公司的时候先全面发展,等过段再看看精于哪个方面,然后向那个方向努力发展。

“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参加工作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所以我们还要继续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

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年轻同志更应该把学习作为保持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走上工作岗位后,我积极响应单位号召,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

我们还要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

从学校走向社会,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角色转换的问题。从一个学生转化为一个单位人,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认识到二者的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生时代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社会实践则意味着继续学习,并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时代可以自己选择交往的对象,而社会人则更多地被他人所选择。诸此种种的差异。不胜枚举。但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学习,深入实践,不断提升自我,努力创造业绩,继续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创造更多的价值。

大学因实习而完整,而大学生活却因实习而精彩。

总之,这次实习,自己确实学到了很多也成长了许多。在实习期间,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你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麻烦或损失,还是得认真完成。这段时间,我看到了自己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也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前的时代日趋复杂,不学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是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应付自如的。因此反映出学习的还不够,缺点疏漏。需再加以刻苦钻研及学习,不断开拓视野,增强自己的实践操作技能,为以后的工作存储更多的能力。

以上就是我的实习报告,可能并不是一份多么规范的报告,但确确实实我这工作中的感受。

虽然那份工作并不与自己的专业有很大的接口,但我认为,无论任何一种尝试,都是对自己以后很宝贵的充实。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教学成为活跃课堂、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一种主要手段。因而,对于我们教师而言,计算机的操作是我们必须掌握一门技术。能入到咱们长子的教育队伍中,并能参加这次计算机培训,我感到很荣幸,故而倍加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

络,开展教学。所以这种教学必然要打破传统的传授式的教学模式,而构建出适应信息社会的新型教学模式来。我深深的体会到了信息技术与各学科的密切联系,信息技术今后将成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在新课程改革的形势下,未来教育应溶入先进的教学理念与最新的信息技术,致力于信息技术在课堂上的有效应用,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冲击着传统教学模式。

通过这次短期培训,我深深体会到:

1、信息技术对教师的重要作用。

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教师不能只停在原有知识的认识上,要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充实自己。

现在的学生更是聪明,他们不仅能在学校里学习知识,还能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学到更多的知识。因而,教师必须有一种超前意识。

2、良好的信息素养是教师终生学习、不断完善自身的需要。

当今社会,一名优秀的教师应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练运用信息工具(网络、电脑)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收集、组织、运用;通过网络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交流,在潜移默化的教育环境中培养学生的信息意识。这些素质的养成就要求教师不断地学习,才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信息素养成了终生学习的必备素质之一,如果教师没有良好的信息素养,就不能成为一名满足现代教学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

3、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也是教育系统本身的需要。

在教育系统中,教育信息是最活跃的因素。教师可以通过网络学习新知识,可以与同行交流经验,可以与学生进行沟通,可以……因此,教育系统本身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信息素养。

这次培训的时间虽然短些,但我通过学习认识到计算机的重要性,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利用学到的知识进行教育教学,还要不断学习新的信息技术。

吸痰术的操作体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篇三

  死锁的产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进程在执行过程中,因争夺资源而造成的一种互相等待的现象,若无外力作用,它们都将无法推进下去。此时称系统处于死锁状态或系统产生了死锁,这些永远在互相等待的进程称为死锁进程。由于资源占用是互斥的,当某个进程提出申请资源后,使得有关进程在无外力协助下,永远分配不到必需的资源而无法继续运行,这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死锁。我觉得操作系统所讲的死锁就好像两个人竟过独木桥,两辆车竟过单行桥等阻塞现象,原因是共享资源,即道路。

  为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率,避免死锁并不严格限制死锁必要条件的存在,而是在资源的动态分配过程中,使用某种方法去防止系统进入不安全状态,从而避免死锁的最终出现。然而,最有代表性的避免死锁的算法,是dijkstra的银行家算法。在该方法中把系统的状态分为安全状态和不安全状态,只要能使系统始终都处于安全状态,便可以避免发生死锁。银行家算法的基本思想是分配资源之前,判断系统是否是安全的;若是安全的,才分配。

  (2)顾客可以分期贷款,但贷款的总数不能超过最大需求量;

  (4)当顾客得到所需的全部资金后,一定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归还所有的资金。

  当建造的房子得到所需的全部起吊机后,一定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归还所有的起吊机数。

  进程同步问题

  售票员负责售票、进出站后观察车门,给司机发开关门信息;正常状态下,各自活动,司机开车,售票员售票;在进出站时双方要进行进程同步。

  小结:

  总而言之,操作系统的一些原理在生活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例子。结合生活中的例子,可以化抽象为具体,我们会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其原理与操作过程。我觉得通过我们的不断学习,结合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就会把操作系统学得更好。

吸痰术的操作体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篇四

护士作为一名护理人员,对待每一位患者,我们都要有爱心,一视同仁。护士操作培训要重视。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准备的护士操作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经过了这几天的培训,聆听了领导的教导和指点,我收益颇多,感触颇多,深刻体会到医务工作是圣神、伟大而又平凡、琐碎的!作为一名护理工作者,我们的工作始终围绕着“以病人为中心,促进病人的健康”的护理理念。真正践行这一护理理念,我们必须具备责任心、细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良好的护理技能,还得具备爱心、良好的沟通技能和奉献精神。

责任心是我们每一位护理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没有责任心无以做任何事情。病人生死攸关,生命相托,因此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每一件事情,每一个细节都容不得我们马虎,日常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每项护理操作程序,时刻具备“慎独”精神。

细心在我们的护理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被称为“白衣天使”,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我们比别人多了一点细心。病情的变化,尤其是危重病人,是需要我们时刻在观察中找到生命的火烛,让它越燃越旺。所以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三查八对,多留意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完成各项护理措施,做好护理记录及交接班工作,严防差错意外的发生。

专业理论知识和护理技能是我们赖以工作的基础,虽然我们在读书期间,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了临床基本的操作技能,但医学知识是不断发展更新的,这就需要我们多学习,多了解临床护理新进展。要善于总结归纳,灵活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时俱进,敢于创新。

作为一名护理人员,对待每一位患者,我们都要有爱心,一视同仁,每一位来院的患者都或多或少具有担心、害怕的心理,在工作中病人或其家属难免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我们护理工作者诸多挑剔,言语冲突,既然选择了护理工作,就必须接受工作带给我们的委屈和无奈,放平心态,在做好各项护理措施的同时还要做好病人的心理护理,多宽慰病人,消除其紧张焦虑情绪。另外,要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为他们的康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护理工作还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沟通技能,病人不仅只是独立的个体,他还是一个社会人,在患病期间,我们要满足他生理需要的同时,也要考虑他情感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价值的需要。在工作中学会护患之间有效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在我们对病人实施护理操作过程中要避免只是生硬机械的完成操作,我们还要与患者有情感的交流,为我们的护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的服务病人,促进他们的康复。

在护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我们除了精于业务也要学会懂法。其实懂法和我们开展工作是互相关联的,只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每项护理工作,我们才能守法;只有懂法,我们才能时刻督促自己遵守原则,正确严谨地做好每项工作。

我们作为新人,在理论上还有很多知识需要学习巩固加强,在工作上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完善提高,希望领导、护士长、老师们多教导,多指点,我们自己也会勤于学习,多请教,多提问,努力完善自我,胜任工作。既然我们选择了护理工作,就要立志做一名合格的护士,做一名让患者信任的护士,做一名让家属放心的护士!

一、通过此次培训使我的思想觉悟和对护理工作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把我们培养成一名有修养,有素质,有能力,有水平的护士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作为护士一定要细心,有爱心、耐心、有责任心,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更好的服务于患者。作为一名护士,我认为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主动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不仅能够服从领导的安排,接受批评,还应该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工作勤奋,不怕苦和累,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作为一名临床护士,我们与病人接触最密切,加强沟通技巧中,我们应该给予亲人般的关怀,时刻了解他们的需要,满足他们的需求,为病者分忧。

二、通过此次培训使我们的执业素质有了快速的提高。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生命,工作时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要做到医护配合默契,执行各项操作前严格执行“三查八对”,“无菌技术操作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在工作中严格求自己,工作主动,坚守岗位,勤奋工作,随时准备投入到工作的前线,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护士在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中担任重要的角色。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任何主观、客观上的差错、过失和问题,都可能导致感染,给患者带来重大损失。医院感染和医疗安全与护理专业息息相关,渗透到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而护士与患者接触最密切,几乎所有的护理操作都是围绕患者而进行一旦发生医院感染不仅响延长了患者的住院日,加重其经济负担而且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甚至医疗安全对患者及其家庭和社会都造成危害医院感染管理的发展历史证明在医院感染的预防控制中护理是主力。

四、加强医患沟通,如何加强医患沟通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只有把握好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才能建立好的医患关系,把医患关系搞好了才能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这不仅仅增强医院的信誉,而且能够提高医务人员的威信。常言道:三分治疗,七分护理。我们应该和患者多沟通,用微笑为病人服务,在与病人沟通时要讲究语言艺术,通过了解病人的文化水平,年龄来把握说话尺寸,让患者感到关爱。端正的仪表,我们的护理质量,给患者增加战胜疾病的信心,使我们单调枯燥的工作更加有意义。

今天给我最最深的体会是赵老主任的教导,句句让我铭记在心,医护人员不仅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还应善于和病人交流,做好有关疾病的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切实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尊重患者,注重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短短两天的岗前培训学习,我们不仅学到了很多理论知识,分享了一些保贵的临床经验,更多的是学到了如何去做好一名护士。我怀着希望,怀着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怀着对护理工作的无限热爱,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医护人员。

医院对20xx年新招聘员工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教育,通过这次培训,我在思想上有了很大转变,对自己也有了新的认识,确实受益良多。

1、掌握自己的工作职责,安心工作,端正思想,遵守院纪院规,踏实工作,互学互尊,不耻下问;时刻为病人着想,对病人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摆正自身位置。虽然护理工作者是一个非常的岗位,做不出轰轰烈烈的大事,但也是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工作。

2、我们要坚持自己的信念,兢兢业业工作,刻苦勤奋学习,严格在工作和学习中要求自己,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一个人要实现他的人生价值,须不断付出努力。只有认真工作学习,把理论与实践结合,刻苦钻研工作技能,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自我,才能实现理想。

3、要有团队协助精神,在抢救病人时,大家齐心协力,我们才能更好地抢救生命。

4、提高整体思想素质,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还要崇尚学习,加强思想政治收养。

短暂的培训结束了,但我受到的启迪和教育将对我以后的发展起到很大作用。我会将此次培训所得的收获,运用到今后的工作中,不辜负领导的期望,争取为医院护理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吸痰术的操作体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指导,采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协调,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指定。

双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补充并通知对方。

第九条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女职工、残疾职工人数分别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残疾职工代表。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协商代表同意,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之日。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终止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企业应当与本人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章 协商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和劳动定额标准;

(六)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八)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相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一)企业的人工成本;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三)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或者亏损时,可以向职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要求。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十日内进行协商。

要求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二)大中型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微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而未组织提出协商要求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首次会议召开五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六十日,自协商一方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之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自首次会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或者组织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单位共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协调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一条 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自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并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一)要求书、答复书;

(二)工资集体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代表资格证明;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应当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修改,并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及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级工会。

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订立或者续订工资集体合同。

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除第二十二条以及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方和职工方不得再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注册资本增减等事项,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工资集体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行业或者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已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行业、本区域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和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职工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协商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企业依法支付赔偿金。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第五十条 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调或者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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