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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典当合同(专业19篇)

时间:2023-12-28 07:31:00 作者:JQ文豪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担保,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下文中,我们将为大家展示一些优秀的合同协议写作范例,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创作灵感。

典当行阴阳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使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工程承建方的项目里,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按照招投标协议签订完正式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与正式合同相违背的合同。这两份合同因其在合法性、签订目的等方面的差异和相互对立性,故称为“黑合同”、“白合同”,或“阴合同”、“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特征是:出现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领域;发生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发生的时间段比较灵活,在时间段上没有固定的模式;“阴阳合同”的内容,往往是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造价、工期约定、垫资约定等方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阳合同”的使用,采用“阴合同”的对内效力替代“阳合同”的对外效力。在法律结果上,“阳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充足,而“阴合同”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是一种法律规避甚至是违法行为。

2“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而且国家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的非理性和无效干预过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供求失衡。相比于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而言,工程项目还是“僧多粥少”,正因如此,施工单位为了求得项目,往往不惜接受“城下之盟”;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任何手段,包括签订“阴阳合同”,使开发商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国家干预不到位。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制约,其实际效果都不尽人意。

3“阴阳合同”的危害性。

“阴阳合同”的产生是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规避国家法律的结果,这种违反法律的做法给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不公平交易违背价值规律,破坏社会安定。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领域中,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总是千方百计地努力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关系合同”、“回扣合同”,再就是迫使承包方签订“城下之盟”的,使得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负担不合理的费用,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总之就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这种不良现象的长期存在就会导致建筑市场陷入一种病态,最终使得占据优势地位的大发包商和建筑商形成行业垄断,联手不合理地抬高房屋造价,影响社会住房制度,危及社会安定。

影响工程质量、危害公共安全。

承包方在此情况下难以获得足够的利润,所以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就必须想方设法的把这些不合理地新增成本转嫁出去,“偷工减料”、降低工程实际的成本等,就使得工程质量低下,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整个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4“阴阳合同”的法理辨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阴阳合同”存在一种法理悖论:持此“契约自由”观点的人大都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绝对拥护者,往往利用哈耶克、顾准的观点批驳任何制度上或观念上的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反对和限制,他们认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博弈中,与其选择国家干预的不完整性和不完善结果,不如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自我发展,而且相信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会最终形成一种最符合经济自身规律的准则,这种准则的效果比任何人为制定的制度和法律都要更科学。

通过对国外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考察,反而更加注重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这些国家的选择并不是简单的“折衷”,或是历史的回归,而是要从其内部合理的规律性上去探求究竟。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掌握社会暴力,就应当履行控制社会秩序的责任,必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要求国家以强势姿态干预社会生活。

5建议国家调整管理思路、加强规制力度。

首先,国家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应当统一思路,现在对于“阴阳合同”的管理上,突出的问题就是“到那个山头,唱什么歌”,各家主管机关的思路严重脱节。立法上存在“理想化”的问题,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管理上也是因部门而异,各个单位的执法口径各不相同,特别是建设项目主管机关,难以有效规范“阴阳合同”;再次是司法过程中依旧会发生同一个法院就同一个问题,产生截然相反的判决的现象。

其次,正因为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招投标,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些项目的监管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而且在真正实施监管的时候,应当从实际效果出发,加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再次,在“阴阳合同”的司法审查上,首要的一点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然后就要求各级司法部门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不要“态度暧昧”,应当严格依法审查,从司法终局性上震慑“阴阳合同”。

总之,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探索阶段和蓬勃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性质和影响,对待阴阳合同这种严重危害我国建筑市场和社会稳定的不良现象,国家和社会均应积极行动起来,希望再不会见到建筑企业因为阴阳合同,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逼人上塔”的现象了。

参考文献:

[1]王仕平.《司法认定的两难选择——阴阳合同》.《城市开发》,2005年2月.

[2]李全云.加强市场监管根治阴阳合同》[j].建设管理,2004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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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丹峰,郜诗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成因分析与应对措施》.《建筑经济》,.

[5]肖峋.《阴阳合同漫谈》.《中国工程咨询》,2004年第8期.

[6]宁杰.《阴阳合同·民工权益·纠纷解决》.2004年12月29人民法院报.

[7]张庆华.《试论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的弊端及防治》.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文集.

[8]宁素莹.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m].北京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年.

典当行申办合同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申办典当行批文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责任。

1.2保证申报资料的齐全;。

1.3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负责寻找申办典当行所需的鉴定评估人员;。

2.2代理甲方准备典当行章程、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所必须之资料;。

2.3代理甲方呈报申报材料到_________市主管部门,直至取得省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三条代理费用。

3.1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方法为:

3.1.1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3.1.2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1.3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前,再支付_________元。

3.1.4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2如乙方将申报材料呈送市主管部门,经核准,再上报省主管部门后,本第3.1.1条、第3.1.2条费用共_________元,甲方不得要求退还。

第四条申报期限。

从呈交材料至主管部门之日起,争取在_________个月内有结果。

第五条履约保证。

除首期_________元外,第3.1.2条、第3.1.3条共_________元交保管人_________保管,保管人必须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向乙方及时支付。

第3.1.4条费用_________元交由保管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保管。保管人应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及时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由甲方在交存履约保证金时一并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向主管部门呈报材料后,甲方不得撤回或要求撤回申请,否则,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6.2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按时支付应付费用等),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

2010年底前后,楼市平地里忽然吹起“暖风”,二手房交易市场异常火爆。为逃税漏税,阴阳合同又活跃在二手房交易中,成为业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已是公开的秘密。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税费或骗取银行贷款目的,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实际交易价格签订的真实合同即“阳合同”,同时,买卖双方签署另一份假合同,是买卖双方以相对较低的价格签订用于产权过户以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阴合同”。

张志存,河北人,自2005年在北京经营一家小吃店。由于善于经营,近些年攒了些积蓄,打算买个小店面,一是考虑投资,二是也有个安身之处。但是北京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手里的钱不够买店面,他便有了在北京周边做生意的想法。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张志存在燕郊某处繁华地段以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处35平方米的小店面,总价款为63万元。

看房当天,张志存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双方还约定,张志存于2010年4月30日,将6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卖家王元,王元需在2010年5月10日前,配合张志存一起前往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5月之后,王元迟迟不与张志存办理过户手续,并表达出房子卖便宜了要涨价的意思。经中介公司过多次协商劝说,王元同意配合过户,如期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原来房价一直在涨,尤其是王元得知还要承担20%个人所得税后,王元后悔不已。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成功,获得佣金,便建议张志存与王元在房屋交易登记时,签订了一个阳合同,这份合同上房产的交易价格只有42万元。这样,王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少缴,张志存同样的可少缴印花税和契税、营业税等税费,双方便欣然同意。

在搬进新家之后3个月左右,张志存发现该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安全使用,在和原业主王元及中介多次交涉要求退房未果之后,张志存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开庭庭审时,被告王元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答辩说,张志存起诉的“购房款63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42万元,并主张《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后,是对《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63万元价款的变更,房产总价款应按42万元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出现的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不一,显系阴阳合同。其中,原告提供的合同经原、被告及居间方签字,内容完整,交易价格接近于市场价格。被告提供的合同贴有印花_,且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与发票一致,可见系用于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但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将购房价格约定为42万元,其实是为避税而设。事实上,房产的真实成交价是6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张志存有权退房,但在认定购房款的问题上,实际成交价格是万元/平方米,法院判决依据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返还房款。

更让王元始料不及的是,他还可能因逃税受到惩罚。因为,法院还将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查王元出售这套房产时的逃税行为。

阴合同具有效力。

本案中,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无疑也支出了大量时间、精力等成本。得失之间,其实也很难说得清楚。

阳合同系房屋买卖中,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价格一般都很低。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现实中,法院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可成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蕴藏着极大风险。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会根据偷漏税款数额的大小,要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也可能侥幸蒙混过关,但这类合同大多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甚至约定不明,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已经属于公开的秘密,但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为此行为埋单。

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费可能大幅增加。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来看,以逃税为目的的阴阳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同时,《合同法》在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它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司法实践当中,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定是整个合同无效,还是价格条款无效,处理结果会有差别。

买卖双方均有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常是卖方均不承担房价之外的中介和国家税费等任何费用。这些费用均由买主在房价之外额外承担,买方更倾向于签阴阳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买主承担了非常大的风险。一是买方想再次将房子转让时,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税。二是买方如果日后涉及民事纠纷,由于申请查封方没有义务为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的查封价值可能只是在国土部门的登记价,而不是一般远远高于登记价的市场价,这将使房产所有人利益受损。三是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可能将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看似卖方省下了相关税费,少掏了钱,但是卖方也有很大的风险。通常很多阴阳合同是以装修或者家具补偿名义补足总房款,但如果房屋成交后过户,买方翻脸不认账,以家具有问题等各种借口反悔,这种补偿协议将有被判无效的风险。

典当行阴阳合同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房价不断上升,不少购房者对于持续高涨的一手房只能“望房兴叹”。于是,买一套相对廉价的二手房便成为许多购房者的首选。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房屋交易订立了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合同的现象,其中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而另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暗藏风险。

一、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签订两份及其以上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阴合同”体现的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一般一式三份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分别保管。而“阳合同”则根据需要的不同、政策背景的不同签订不同的版本。目前市场上“阳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通过填写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为降低买卖合同标的,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另一种是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银行,达到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的目的。还有一种是在有些需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的城市,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是减少未来房屋的成交差额以期达到减税的目的。为此,同一宗房产交易却签订了多份成交价格不同的合同,而且各份合同还各有“妙用”。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盛行,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二手房交易中的巨大利益驱使,因阴阳合同差价可规避部分税金或骗取银行过多贷款。例如,某套购买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实际交易价在220万元(阴合同),而在交易中心备案上的房屋成交价为160万元(阳合同),差价达到了60万元。按规定需要交纳营业税附加、契税3%、个税,共计,则阴阳合同避税达到了60×万元。在利益面前,买卖双方、中介纷纷下水,凭借“阴阳合同”分食本该属于国家财政的税金。申请贷款时,另提供给银行的买卖合同上的房屋成交价为280万元(阳合同)。若贷款比例为70%,可以多骗取42万元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履约时,这无疑会给银行增加经济损失,而在房价下降时,银行的损失会更大。

其次,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阴阳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在民事关系上,无人代表国家作为受害人来追究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家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再次,现有房屋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和房价评估操作的复杂性、随意性造成“阴阳合同”现象禁而不止。

根据《_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但上述规定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执行起来难以做到百分百客观公正。

相关主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价格申报有一套评估制度,例如请评估机构或依托计算机评税软件系统,对房地产市场中发生交易的二手房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有时会因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造成对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公正。而采取机评手段时,税务主管部门往往为避免过多纠纷,将统一的房屋评税系统标准制定得过低,在二手房过户时,因合同价高于计算机估价,以合同价为征税基准;低于计算机评估价的,以计算机评估价为征税基准,即“就高不就低”,这就导致了投机者有机可乘。

二、二手房阴阳合同的危害及风险。

“阴阳合同”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数据,是国家和相关部门了解市场和出台相关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数据越真实,相关部门对市场的了解就越真实,出台相关调控措施时就会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效果。阴阳合同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动态反映失真,不利于国家对房产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

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恶果。由于存在不同版本的合同,买卖双方交易的凭据也缺乏唯一性,容易产生纠纷。从卖家看,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从买家来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要再次进行交易,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故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算盘”。从双方来讲,一套房屋交易,两份合同,而且都有双方的“签字画押”,谁的合同“更”有效力?从相关法规上讲,应当以备案转让的价格为准,登记备案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种登记备案的证明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但登记备案的合同未必全是真实的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签订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就是这些成了引起纠纷的焦点。另外,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被有关权力机关查实,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二手房“阴阳合同”的防范与对策。

要杜绝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的产生,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以法律法规约束各方交易行为,从制度上消灭“阴阳合同”,也为管理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增大违法成本,让二手房交易各方认识到“阴阳合同”的危害,自觉抵制“阴阳合同”的产生。未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提供法律保护。

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阴阳合同”,主要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专门处理这种情况的有关条文,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房产纠纷,法律上有可能承认那份有中介见证的合同,纳税人对“阴阳合同”的合法性有恃无恐,这也导致了“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泛滥。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补充条文,针对这种“阴阳合同”,只承认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典当行阴阳合同

摘要:为了少缴纳税金,二手房屋买卖中盛行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本文将探寻阴阳合同的存因,并参照《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着重分析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冀以此为基础,为解决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问题做出些许法律思考。

关键词:阴阳合同;法律效力;救济。

阴阳合同自古有之,大量见诸于媒体还是在《招标投标发》颁布之后,原指为了规避政府的管理,招标方与投标方在签订形式合法的合同后,再私下签订与原合同大相径庭的施工合同。在二手房屋买卖中,指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迥异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高者为“阳”合同,用于借贷、抵押;价格低者为“阴”合同,用于过户登记,缴纳税金等。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意,以其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在考察阴阳合同效力时,常常将阴阳合同区分对待。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一)、一种观点:阴、阳二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故均无效。

(二)、另一种观点:阳合同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具效力;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在不考虑《合同法》第53条,即在私权救济过程中,因认定为有效。

(三)、还有小部分人持第三种看法:对于阴合同的认定,基本与第二种看法吻合,即有效;对于阳合同,除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关于价格的条款内容部分外,其余条款可为阴合同的买卖条款佐证,避免审判中出现孤证,即,应该被认为有效。

笔者认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也是双方的合意,故介入太多公权力以一票否决阴阳合同会引发市场的混乱,导致二手房屋交易市场出现投机之徒:先签订阴阳合同并将房屋登记过户,再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拒绝支付全部或剩余购房款。如果一票否决阴阳合同的效力,那么便无法据此向其追偿合同之债。然而,房屋的所有权已随变更登记而改变!故第一种观点实不可取!

再者,以阳合同不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一票否决阳合同,也不是十分高明:其一,合同是由若干条款组成,一个条款存在瑕疵,不能排除其他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以希特勒是德国人,便认定所有的德国人都是凶恶之士岂不会滑天下之大稽?其二,如果阳合无效,那么其构成的条款自然也无效,双方即无买卖房屋的合意。如果双方连房屋买卖的合意都不具有,又如果敢认定阴合同有效呢?故第二种也不可取。

我较为支持第三种观点,毕竟除了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有所瑕疵外,阳合同的其余条款、阴合同皆是买卖双方的真实合意。其实,就其本质而言,阴阳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分开私法与公法,买卖房屋时一回事,税务处分是另一码事。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的当事人是买卖双方,合同的中间人是房屋中介单位、中介推销员,过户登记、收费是房管部门。三方中缺了哪一方,阴阳合同都不可能成为房屋买卖市场中的不死鸟。

双方当时人:一个想卖的高、一个想买得低,最终便将贪婪的双手伸向了本该归于财政的税金。

房屋中介单位、中介推向员:本着服务买卖双方的原则,揣着更多更快提取佣金的信念,怂恿、协助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

方管部门:审查不得力,不了解房市行情,可能存在的权力等。

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阴阳合同问题,需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改变现有交易税形式,取消二手房买卖中的交易税。

现行高昂的交易税旨在控制炒房,降低房屋扭转的频率。然在二手房屋买卖中一次性收重税的做法增加了使用阴阳合同的收益。如果将税改为新房征重税、旧房反贴钱的方式,即:从新建房屋开始征税,第一年征收房屋款的2%、第二年征收、第三年征收…逐步减少并在8年后开始逐年反补贴未扭转的房屋(补贴款为前八年缴纳款除去交易税之余额及其孳息),这样,便断了阴阳合同的根源,亦保证了财政之收入。

(二)、对阴阳合同的双方中介进行惩罚性处罚。

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么便不会有人去做这样赔本的买卖。现行刑法对个体偷税的处罚还仅停在留罚没所偷税金额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层面(人身刑不在此考虑内),考虑到被处罚的几率,买卖双方都觉得无所谓,如果将惩罚变为惩罚性处罚,我想顶着购房款或卖房款被罚没的风险作案的人应该会不多吧。

(三)、加大对中介的监管。

阴阳合同的盛行,很大一部分是房屋中介去迎合买卖双方,并在其中分得了一杯羹。然而,司法实践中,中介因为阴阳合同被处罚的例子寥寥可数。故因明文规定中介人员和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阴阳合同负同等责任,并对其所在的中介公司重罚。以此杜绝中介人员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四)、房管部门因更积极。

六、小结。

阴阳合同的存在时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要想根除,非一朝一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阴阳合同确实是增加房屋买卖欺诈,侵害国家利益,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必须正视问题、严肃对待、迅速处理。

参考文献:

[1]胡江宁.阴阳合同的罪与罚[j].光彩.2010(10)。

[2]初丛艳.“阴阳合同”问题浅析[j].北京仲裁.2005(01)。

[3]李全云.“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j].建设监理.2005(02)。

典当行阴阳合同

摘要:文章在分析的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签订形式的基础上,重点探析了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签订的两个出发点及其表现,最后提出了杜绝和减少“阴阳合同”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阴阳合同”;出发点;对策。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主要出现于《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后。“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经常是使用_的示范文本订立并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这种放到阳光下的合同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一般是合法的。“阴合同”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阴阳合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而后者则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建设单位表面上和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合理的施工合同(阳合同),背地却在压低价格后与施工企业另签一份合同(阴合同)。“阴阳合同”大量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施工企业供大于求,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建设单位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因此为了加大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力度,许多地方政府对《招标投标法》未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以行政方式实行强制招标。“阴阳合同”违反了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同时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一、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现象比较普遍,从“阴、阳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类情形:

第一种,在正式招标前,先进行“私下招标”,在确定了施工单位和“施工合同”(阴合同)后,再由此施工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陪标,走走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程序,并签订一份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施工合同(阳合同),备案登记。

第二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或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再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标后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或垫资等等对招标有利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双方直接在私下合同中约定中标合同仅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使用,一切双方权利义务均以私下签订的“阴”合同为准。

第三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或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以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阳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级、给付款项期限等。修改的这些主要条款,就构成了“阴合同”。

二、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签订的出发点。

包人身份的单位所得到的数据,如表1所示,虽不尽全面,但也能说明问题。

由表1可以看出“阴阳合同”主要出现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下面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角度分析“阴阳合同”签订的出发点,大致可以分成这两类。

(一)发包方为避免投标人围标、陪标、抬标、串标。

这是指全部投标人或其中部分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互相结盟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先内定一个中标人,内定中标价格,其他投标人陪标,从而达到抬高投标报价,抬高中标价格,然后再进行利益分配。从承包商角度看,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下的一种承包商自我保护的手段,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而且,从实际工作中看,相互勾结的往往是那些所谓的“工程贩子”,正是这些人,扰乱了市场秩序。而房地产开发人虽然相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交易市场的经验要稍弱些,但也是长期从事于开发项目,也经常进行招标活动,所以就有条件以所掌握的熟悉的、合作过的承包商中先进行私下合同谈判,从而确定有利于或至少反映市场公平交易情况的施工合同条款。以防由于进行公开招投标,掉入投标人围标、陪标、抬标、串标……的陷阱。这也是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

(二)发包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逼迫”施工单位签订一份“不平等”的“阴合同”

在进行正常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潜在中标人就其投标文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谈判”。这样所签订的阴合同往往表现为如下情况:

1、合同总价远低于“阳合同”。发包人要求潜在中标人就投标价格进行较大幅度的让利。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这种让利的程度如果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很可能被评为“低于企业成本”而废标,所以发、承包双方只能以“阴合同”的形式来规避。

2、工程款支付方式:垫款施工。这种情形出现的情况也多,主要是现在开发企业较多,也有部分是资金实力不强的开发企业,手头上只有一块地,开发资金缺乏,就会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垫款施工。而垫款施工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是不允许的,发、承包双方只能以“阴合同”的形式来规避。

3、指定分包。开发商同意建筑公司将一部分主体工程指定转包给第三人,“阴合同”是三方一起订立的。而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发、承包双方只能以“阴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还有其他如压缩工期、提高质量等级等等一些苛刻而对于施工企业不利的条款出现在“阴合同”中。

通过上述分析,“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从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建筑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法规着手进行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规范业主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和完善工程履约担保制度。

作为市场的一个独立经营主体,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在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而目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或者追索和惩罚的成本太高。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也建立了相关的工程担保制度,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但并没有一套完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担保市场不成熟以及风险意识缺乏等。可以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工程担保结合起来一起管理,将工程担保监督管理作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一部分,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一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及工程施工过程的所有工程担保。这样既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监管力度,也落实了工程担保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应着重完善投标人投标担保、招标人支付担保、投标人履约担保。

(二)推行履约报备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

除办理合同终止备案、合同解除备案、合同重大变更备案和合同履约基本情况备案外,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杜绝“阴”合同的签订和实际履行。加大执法力度,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备案、付款情况如何进行跟踪管理,从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杜绝“阴”合同的实际履行。

(三)加强对发包人的监督,特别是对“阴阳合同”多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

从源头上的堵住漏洞是最有效、最经济的。_《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调研报告》指出:“建设单位(业主)违法违规的问题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70%。因此,可以针对“阴阳合同”多发的发包人,如上文所述民营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大经济行为:工程发包,能够受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而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这样将很大程度上杜绝“阴”合同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叶丹峰,郜诗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成因分析与应对措施[j].建筑经济,2004(6).

2、周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

3、王利新.关于“黑白合同”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7).

4、李全云.“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j].建设监理,2005(2).

典当行房屋抵押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典当行房屋抵押合同模板,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当户(出典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房产位置: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典当行(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贷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应如实填写《房地产抵押典当申请表》,并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产抵押典当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件。乙方应审查核实甲方所填写的相关资料、证件。

二、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自有房产___________处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贷款。

三根据甲方实际申请的贷款金额,经乙方审核确定向甲方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大写)。

四、甲方与乙方商定,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五、甲方与乙方商定,本合同项下的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续当时,甲方每月_________________日前项乙方交纳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乙方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行的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六、甲方另有合法住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另附产权证复印件),房产绝当后合法住所的产权人同意甲方在该房产居住(证明材料一份)。乙方在行使本合同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应向甲方和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通知发出五日内,甲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抵押物,搬至第二处住所居住。

七、抵押物的保险: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须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甲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甲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甲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乙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款项。

4.甲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乙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甲方应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八、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综合服务费,又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理该房产。甲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并以缩短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

九、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十、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和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抵押,如发生不实或欺骗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损失。

十一、甲方应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共有人已签字同意该抵押房产典当贷款。因抵押房产存在权属、共有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当金及利息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以上行为均为无效,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甲方自愿承担双倍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之间所产生的还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十五、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户(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典当行(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典当行典当合同

承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典人:

身份证号: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一、出典人将以下第种作为当物典当给承典人:

1、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5、出典人以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6、其他:

二、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万元。(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典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三、当金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为万元。

四、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

五、承典人向出典人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典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数额的%,出典人于每月的日支付给承典人。典当当金利息按当金数额的%的月利率计算,出典人应当按月/季度/一次性支付给承典人;当金利息按月/季度支付的,第一笔利息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的当金利息应当在下一个月/季度到期前支付。

六、出典人逾期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的,按应缴纳款额的每日向承典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款超过一个月则视为绝当,当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七、出典人如要求提前部份或全部归还典当当金需经承典人同意。如双方达成协议,出典人归还当金部份承典人不再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八、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当。续当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续当前,出典人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九、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十、在符合以下第种情况时,承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典人交付当金:

3、其他:

十一、承典人在当物典当期间有权收取当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十二、如发生绝当,出典人无条件同意承典人按下列方法处理绝当物品,承典人处理绝当物品时无需另行通知出典人: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进行选择,委托四川众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债权。绝当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等)后,所余部份退还出典人,不足部份承典人可向出典人追索。

(二)绝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叁万元的,承典人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十三、典当成交后,因当物所有权权属纠纷或其它非承典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纠纷造成承典人损失的,由出典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典当到期后,出典人全部履行了本合同项内所有应缴款义务后,承典人退还出典人当物或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五、本协议主体部分所预留地址为双方唯一联系地址,往来信函均以该地址为准。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产权处、经管处、公证处各一份。

十八、本合同附件如下:

1、出典人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附件一);

2、当物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登记证明(附件二);

承典人:___________出典人: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

典当行借款合同

出借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典当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典当物状况。

1.房地产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共有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字第号。

2.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功能:

3.土地面积:,使用性质:

4.乙方向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明晰,无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二条典当内容。

1.估价:经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此估价,双方予以认可。

2.抵押典当金额:甲方按乙方认可的估价______折当,折当后的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典当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二零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二零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抵押典当期满前乙方如欲续当,应于典当期满前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当手续,本合同对续当合同继续有效。超期续当或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综合费用。

4.典当利率:甲方月利率为____,乙方续当或赎当时按日计收。

5.实付金额: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以典当金额的____,按月收取综合费用,并一次性在应付乙方当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典当实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乙方如在典当期间提前赎取当物,甲方不退还综合费。

6.绝当:典当期满五日内,乙方不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甲方有权对该抵押典当物进行拍卖或做其他处置。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抵押典当物、契据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后,甲方应将典当物及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典当期间该典当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不可抗力除外),由甲方负责赔偿。本条款适用于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当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当物除外。

4.典当期内,乙方欲将房地产出租,除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同时乙乙方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阐明乙方违反本抵押典当合同时,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即须迁离该典当房地产。

5.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地产使用者(不论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迁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补偿搬迁费用,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典当物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典当贷款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典当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修建、扩建;抵押物如有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当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典当期内,乙方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典当房地产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并保障该房地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典当抵押合同。

4.典当期间,乙方如发生当票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和承担手续费。挂失前该典当物被他人赎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承诺声明:本合同抵押典当物一旦发生绝当,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拍卖金额不足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用时,拍卖价不足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条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图、抵押房屋设计平面图、抵押宗地平面图;。

4.甲方要求的有关其他证件。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在典当期满不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记单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典当行薪酬制度

企业员工分成3个职系,分别为管理职系、营销职系和专业技术职系。针对这3个职系,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类别: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季度绩效相关的岗位绩效工资制;与销售业绩相关的提成工资制。

享受年薪制的员工,其工作特征是以年度为周期对经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发放相应的薪酬,对象为行长和副行长。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员工是企业内从事例行管理和支持工作的员工,包括管理职系(除行长、副行长以外)和专业技术职系的员工。

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员工是负责营销工作的客户经理和综合柜员。

特聘人员的薪酬参见第九章工资特区的有关规定。

天合典当行员工收入总体上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并根据不同岗位作业方式、工作特点、技术含量高低等进行不同的组合。

(一)岗位浮动工资,从岗位价值和员工的技能因素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由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上的差异确定,是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的浮动工资单元。在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对岗位的责任、任职人员的能力素质、岗位特性和环境优劣等方面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岗位浮动工资等级的依据,在职系内岗位分等、等内分级、一岗多薪的'方式确定员工的岗位浮动工资等级,充分体现各岗位对本企业经营贡献的价值差异。

(二)业绩提成,专指营销职系的客户经理和综合柜员根据实际完成的业绩进行提取的酬劳,是营销职系人员主要的收入组成部分。

(三)奖金,是依据员工通过努力而取得的工作成果和业绩确定的工资单元,包括年度奖金、单项奖及其它形式。

(四)其它补贴,是天合典当行正式在册员工所能享受到一种福利待遇,包括一般福利补贴、保险、劳保、津贴等。

确定岗位浮动工资的原则

(一)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

(二)以岗位价值为主、技能因素为辅,岗位与技能相结合;

(三)针对不同的岗位设置晋级通道,鼓励不同专业人员专精所长。

岗位浮动工资的晋升通道

为给不同岗位员工提供合理的晋升空间,根据岗位性质将岗位划分为管理职系、营销职系和技术职系,员工可以通过三条不同的通道进行晋升。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典当行薪酬制度。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典当行业在中国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下文是我国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

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1年以上;。

(二)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当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

合同。

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

委托书。

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1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1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1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1.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

3.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

4.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5.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要注意的是,不同典当业务需要提供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

1.民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好,可适当提高当价。

2.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需现场察看房产。

3.股票:本人身份证、深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需签约监控。

4.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

5.物资:本人身份证、相关财产证明。

注: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

典当行工作总结

xx年我涉足担保业和典当业。我在领导、同仁们的关怀及自身的努力下,在业务的视野、业务的拓展、业务的理念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业务水平上也有大的收获和大的进步。xx年我周旋的担保及典当两个平台,使我感到工作本身所带来的快乐。下面就这一年的工作做一次总结及反省。

xx年我主要负责典当行的风险控制、风险审核工作。典当业务是我在xx年开始正式接触,为了能使自己尽快熟悉该项业务,我除了认真学习浙江中财典当行的典当制度及xx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外,我还从网上、图书馆等查阅典当行的相关资料,做读书笔记。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首先制定了典当风险审批的工作职责。第二、根据典当风险审批的工作职责,在自制了非传统业务的审核及备案表格上对典当业务进行逐笔登记跟踪,并与典当业务员对大额业务进行实地了解。第三、对减免服务费、滞纳金及其它内容进行了备案、核账及归档。第四、编制典当风险关注类月报表。第五、参加了典当业务的一些培训。

2、做好中间业务的审核、备案及核账工作。

今年短平快的中间业务,给我公司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它体现了操作人员优良的心理素质及对工作高度的责任性,它同时也反映出操作人员所具备的敏锐正确的判断力、银行非常优良的关系网及对资金有着娴熟的调度能力。我作为其中的一员深感责任的重大,特别是自身经办的业务更觉压力无限、责任无限。在中间业务方面,我主要负责审核、备案、归档及与财务部的对账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基本做到了每笔落实跟踪,每月与财务部核对账务,以确保每笔资金的账账相符。

1、起草了xx年风险部工作职责。

xx年初根据领导的工作布置,起草了xx年风险部工作职责。在风险部工作职责中,制定了担保的不同业务类型、不同金额的风险评审进行了相应的风险审批制度,对典当业务首次增加了的风险审批的相关制度。同时明确了风险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风险部日常工作等内容。

2、设计了工程担保的相关操作办法及规程。

xx年4月底,根据领导的安排,我参加了在北京为期二天的有关工程担保的业务培训。这次培训虽然期限很短,但却让我对工程担保的有了初步的感性认识。我突然感觉工程担保,这种商业性担保有着无限的商机,对此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经过在图书馆、网上查询资料,到书店购买相关书籍,记大量的工程担保的学习笔记,关注工程担保的最新消息等渠道,对工程担保中不同类型的保函包括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内容,设计了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商业性担保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对不同类型的保函设计了不同内容的调查分析。为了能让业务员进一步深入该担保领域,提高调查分析的能力,我还设计了“工程建筑担保业务担保的调查内容要点”及对不同的保函对象所提供哪些相关资料等。工程担保我认为是一项风险较大,回报较高的一项商业性担保。它的成本就在于担保公司人员的成熟性、经验性。它的风险在于如何对担保客户在担保期间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为此,我目前已写了对承包商履约担保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的管理的相关内容。为了提高中财担保业务人员能尽快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我还举办了第一期工程担保的培训班,对建设部颁布的各类保函进行了初步的讲解,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3、设计了浙江中财担保公司转按揭业务的操作规程。

为了能顺利地开展我担保公司的转按揭业务。根据合作银行的不同要求,经过与合作银行的业务相互探讨与多次协商及转按揭的业务特点,我设计了“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期间担保业务申请表”、“房屋买卖期间担保业务操作办法(一)、(二)”、“银行撤销担保责任回执”、“划款通知书”、“具结书”及与律师合作的“担保协议”等,为我担保公司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4、积极开拓担保及典当合作领域的新途径。

(1)xx年根据中国银行审核担保的结构调整,我积极与省中行进行沟通和联系。经双方的共同努力,我担保公司最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2亿担保额的合作协议。这一合作协议大大提高了中财担保在省中行担保领域的重要地位,为我担保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合作平台。

(2)xx年10月至11月间,我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关于转按揭业务进行了双方的的相互沟通与联系,就招商银行住房循环转按揭业务的特点,对担保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在xx年11月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定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这一合作协议为我担保公司在招商银行业务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为今后的业务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xx年面对典当行对资金需求量的进一步增加,我利用深发展杭州分行高层领导及支行高层领导的关系,积极为典当行的融资创造条件。因这笔贷款是深发展总行对全国典当行的首笔贷款,较为曲折。但经过双方数月的努力,中财典当终于取得了深发展1000万元的贷款额。这笔贷款的意义不仅部分解决典当行对资金需求,更重要的是增进了中财金融广角的高层领导与深发展银行高层领导的互信互任,为中财典当及中财担保与深发展银行的进一步扩大合作,创造很好的合作契机。

5、进一步拓展风险部对担保、典当风险的量化统计工作。

从事担保、典当行业,就是从事风险的行业。对担保公司及典当行来讲,对可能造成直接风险、间接风险的告知及预知,是掌握风险、预防风险的重要手段。为此,我逐步探索出对担保风险类、典当关注类风险的每月及历史的统计工作。对担保业、典当业来讲,我认为对经营效益及营运质量等内容的统计与分析,对于较准确评价该行业企业的发展业绩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工作有待于今后不断地研究及探索。

回顾xx年的工作经历,我有不少方面值得反省。

因主要是:

一、我还不具备对工作的那种执著精神及毅力,没有化压力为动力的精神。

二、与同仁间虽有沟通,但沟通不够、不深。

2、对典当行业的'学习钻研不深。

xx年,我在负责典当行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常认为典当行的业务审批内容比较简单,所以没有化精力去深入分析、研究、开发。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对典当业务知识掌握的匮乏和对典当业务发展缺乏敏感性。同时我深入典当行的工作还不够,特别是对关注类客户各笔的情况与典当行业务员的沟通不够,跟踪不够。没有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到配合典当行的工作,对典当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的调查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

3、近期对学习有所放松。

近期我对学习有所放松,对业务知识、银行动态及行业变化的学习、分析有所松懈。究其原因是自身缺少学习的动力,处在一种徘徊、困惑阶段,身上一种惰性也乘机开始生长。

1、xx年年我将继续在做好本职工作,做好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对业务要不断地学习,要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上有一个新的提高。

2、我将继续利用空隙时间,对担保业务、担保品种进行深入研究,对担保行业的经济指标、经营效益及营运质量等内容进行研究及分析,并加以运用。对典当行业的研究要有所作为,配合典当行在降低典当风险上要有所作为,在保障资金安全、控制典当风险的工作要前移,对典当前的审核工作要更细、更实,对审核内容及要求要进行总结、归纳。对典当行的业务发展要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为拓展典当业务的发展尽一份力。

3、对中财金融业的一些建议:

(1)中财金融业要向更广的领域、更高层次的发展,必须要研制和开发统一的网络平台,有统一的标准格式,统一的操作办法,统一的规章制度,要形成可复制的网络管理系统。

(2)增加中财金融业行业的考核指标。行业指标的考核,就是根据不同行业自身的特点、内涵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行业指标的考核能使考核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可比性,更贴近该行业的发展规律。行业指标的考核也能使中财金融业对行业有更深的了解,促进中财金融业健康的发展。

(3)对员工的考核奖励,应采取多元化奖励策略。企业的成功除了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外,主要来自企业的营销成果、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及市场对企业的认同度。对中财金融业来说,员工的工作业绩、新产品的开发和运用、银行对中财金融业的认同度及控制、降低风险的能力都应作为中财金融业发展的重点,并以此作为对员工考核的依据。

典当行工作总结

20xx年对于典当行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头,典当监管职能转至金融监管局对于典当行业来说是一场优胜略汰的角逐,更严格的监管尺度、更宽泛的监督范围、更细致的监管要求成为典当行业的常态化管理模式,在各位领导的监管之下,我公司向着更严谨更规范的行业队伍中前进。20xx年全国疫情的肆虐,使得各行各业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在全民停工的时刻,在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河北省典当协会各位领导的协调下,各位行业代表克服困难开展线上培训,在共克时艰的日子里,我公司员工通过培训更加深入到到了解典当的各项业务学问,对我公司后续的业务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将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我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以《典当管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防范和规避风险,严格履行各项手续,保障资金的.平安回收,至今无绝当事例发生。20xx年上半年业务类型主要为动产质押与财产权利质押。共开展续当业务六笔,其中动产质押两笔,财产权利质押四笔。

受疫情影响,秉着经营风险最小化原则我公司业务拓展进行缓慢。业务种类单一,首先因民品等其他专业学问薄弱、鉴别力气较差、未开展民品等业务。其次因房地产抵押登记无法顺当进行,业务缺少必要登记环节,无法顺当开展。

1、员工培训学习。

随着典当行的经营进展,我公司迫切需要开展民品等具备专业学问的业务,我公司会派遣员工进行专业的学习、考核,使我公司尽快开展其他业务。

2、移动办公。

经过此次疫情,我公司充分意识到利用线上平台开展业务的重要性,我公司会特地进行线上模块的争论学习,争取早日实现线上非接触式业务办理模式。

典当行工作总结

20xx年对于典当行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头,典当监管职能转至金融监管局对于典当行业来说是一场优胜略汰的角逐,更严格的监管尺度、更宽泛的监督范围、更细致的监管要求成为典当行业的常态化管理模式,在各位领导的监管之下,我公司向着更严谨更规范的行业队伍中前进。

20xx年全国疫情的肆虐,使得各行各业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在全民停工的时刻,在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河北省典当协会各位领导的协调下,各位行业代表克服困难开展线上培训,在共克时艰的日子里,我公司员工通过培训更加深入了解典当的各项业务知识,对我公司后续的业务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将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受疫情影响,秉着经营风险最小化原则我公司业务拓展进行缓慢。业务种类单一,首先因民品等其他专业知识薄弱、鉴别能力较差、未开展民品等业务。其次因房地产抵押登记无法顺利进行,业务缺少必要登记环节,无法顺利开展。

1、员工培训学习

随着典当行的经营发展,我公司迫切需要开展民品等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我公司会派遣员工进行专业的学习、考核,使我公司尽快开展其他业务。

2、移动办公

经过此次疫情,我公司充分意识到利用线上平台开展业务的重要性,我公司会专门进行线上模块的研究学习,争取早日实现线上非接触式业务办理模式。

在今后的的典当业务中,我公司会坚定贯彻执行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各项领导方针,遵纪守法、积极开展业务,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加快开展黄金珠宝、钻石名表、车辆等业务。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抗风险能力,为典当行业贡献一份力量。

申请设立典当行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繁荣了金融业,同时还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还要进行完成以下步骤: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借款合同

出借人(抵押权人):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借款人: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典当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典当物状况。

1.房地产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 字第______号,共有权证:_____ 字第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_____字第______号。

4.乙方向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明晰,无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二条 典当内容。

1.估价:经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对此估价,双方予以认可。

2.抵押典当金额:甲方按乙方认可的估价______折当,折当后的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

3.抵押典当期限为:__________个______月,即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典当期满前乙方如欲续当,应于典当期满前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当手续,本合同对续当合同继续有效。超期续当或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综合费用。

4.典当利率:甲方月利率为____‰,乙方续当或赎当时按日计收。

5.实付金额: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以典当金额的____‰,按月收取综合费用,并一次性在应付乙方当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即典当实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如在典当期间提前赎取当物,甲方不退还综合费。

6.绝当:典当期满五日内,乙方不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甲方有权对该抵押典当物进行拍卖或做其他处置。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抵押典当物、契据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后,甲方应将典当物及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典当期间该典当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不可抗力除外),由甲方负责赔偿。本条款适用于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当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当物除外。

4.典当期内,乙方欲将房地产出租,除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同时乙乙方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阐明乙方违反本抵押典当合同时,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即须迁离该典当房地产。

5.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地产使用者(不论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迁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补偿搬迁费用,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典当物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典当贷款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典当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修建、扩建;抵押物如有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当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典当期内,乙方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典当房地产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并保障该房地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典当抵押合同。

4.典当期间,乙方如发生当票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和承担手续费。挂失前该典当物被他人赎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承诺声明:本合同抵押典当物一旦发生绝当,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拍卖金额不足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用时,拍卖价不足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图、抵押房屋设计平面图、抵押宗地平面图;。

4.甲方要求的有关其他证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在典当期满不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记单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典当行广告语

1、手续简便拿钱快,燃眉之急xx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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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当在手,生活不愁。

4、手续简单变现快,xxx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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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当物当产当黄金,有德有誉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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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典的是钱物,当的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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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典燃梦想,贷动事业。

28、物品押“当”中,提款一阵风。

29、简单典当,快速到帐。

30、急用钱,请找我——xx典当。

文档为doc格式。

典当行工作总结

20xx年,在省、市商务监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我公司在救急解难、拾遗补缺、便利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大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年度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公司于年月批准设立,并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实际注资万元,持续资本万元。公司坚持“促进经济发展,为市内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速效融资渠道,为股东增加收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典当市场的经营秩序。截止年月日,我公司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余额为万元(包括货币资金余额万元,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万元,年度实现利息及综合费收入万元,上缴税金万元,捐赠万元,共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万元,本年度净利润为万元。

(一)广泛宣传,树立形象,扩大影响。为了扩大典当的社会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公司利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人员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到流动人员较多的房产交易中心、机动车交易中心、各大商场等商业繁华地段散发宣传册,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量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在互联网上进行推介。广泛宣传典当的性质、特点以及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等,为广大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

(二)抓住机遇,调整思路,努力增收。20xx年,典当业发展形势不错,典当业务量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我公司抓住机遇,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在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充分发挥典当业务快捷方便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周密组织,精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二是积极发展和建立新的资产优良、经济效益正处于上升期的优质客户群体,重点是民营中小企业;三是积极开辟扩大机动车、库存物资典当业务;四是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联系,努力扩大资金规模,做大业务总量;五是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利用典当业务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千方百计增加收入,保持了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截止年底,公司共发放典当金额万元,实现收入万元,完成税金上交万元,取得了良好开端。

(三)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遵纪守法。公司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对内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

1、自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办事,做到先到工商部门变更名称、股权和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自开业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变更情况和无任何故意犯罪情况。

2、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也无“单一客户业务比例达到注册资本25%且当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单笔业务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情况发生。

5、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20xx年4月联合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管理,坚决杜绝超业务范围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及综合费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做好他项权证登记,对动产质押填报《典当物品登记表》,与公安机关一道做好治安防控工作;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建设,订立制度,强化管理。为了使公司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公司加强了机构建设,制定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四个部门:估价部、财务部、办公室和保安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金库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职工的言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20xx年典当行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公司从20xx年下半年起,公司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实现了当票、续当票上网机打,公开透明。对当票(续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均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效地杜绝了滥开、滥用、转让、出借和遗失等违规现象和事故的发生。20xx年使用当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写当票份,手写当票号,结存:手写当票份,机打当票份,机打当票号:,结存:机打当票份。20xx年使用续当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写续当票份,手写续当票号:,结存:手写续当票份,机打续当票份,机打续当票号:,结存:机打续当票份。

20xx年尽管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营业绩,但对照监管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制度管理尚待完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尤其公司从业人员中专业人员目前较少,鉴定评估水平较低,可能因此在办理典当业务时给企业造成潜在风险和损失。二是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业务开展受到限制。三是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市场环境十分严峻。这些都需要今后加以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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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用财产,即刻变现。

11、珠宝名表,救急头寸。

12、融资千万里,典当零距离。

13、调寸应急,雪中送炭。

14、典当全方位,融资零距离。

15、典金车房卡,当简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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