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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论文(热门16篇)

时间:2023-12-18 14:32:51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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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信息披露探析毕业论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毕业论文

企业把影响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公开地、透明化地共享给信息的使用者即为会计信息披露。

披露的时机是不是及时,披露的内容是不是充分,披露双方是不是公平则关系到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

通常企业单位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即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同一的,所以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定期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过审计的年报。

税务部门所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的是注册资本,而且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种制度使企业管理当局容易忽视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重要性,导致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欠规范情况。

我国会计法规对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简化。

这将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不规范。

此外,由于企业单位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企业单位的业务不稳定,企业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不平衡,以及各种环境因素的限制,使得披露出来的信息参差不齐,口径不一致,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

(三)会计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存在。

会计信息存在披露不真实的情况,是现代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中危害最突出的一种,经营管理人员在利益驱动下,会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披露不真实的会计统计信息,造成了财务管理的不真实现象的发生,误导了投资人的利益和投资方向,影响了企业的正面形象和信誉。

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表现形式是虚假的会计报告,虚假的项目价值统计或不披露有重大价值的信息。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领导者更重视局部经济效益情况,在会计信息统计披露中,主要依据是历史数据信息,对于信息的是否可靠,成为是否为会计信息统计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主要依据。

缺乏相关的联系。

目前企业在做账过程中主要采用手工方式或者财务管理软件,对于企业的特殊业务无法进行正常的信息统计和核算,财务部门之间使用的财务软件也各不相同,在信息交流和传输中造成不统一情况的发生,对于各个财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一致性造成的被动影响。

现行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基于历史数据,不能满足复杂的经济变化的需要,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信息披露的客观要求。

企业单位会计业务的`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应局限于传统会计报表的固定格式,而是应该围绕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科目的适当增减和合并,以充分合理地反映中企业单位会计的特殊事项。

(一)外部审计方面。

首先要完善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需要立法部门将审计目标和会计目标、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三者在统一整体中共存,且互不冲突。

除此之外,审计制度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和国际上的惯例接轨,使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同步发展。

其次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就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的通过考试,而且考试的内容应更注重对应试人员综合能力的考核;在通过考试并成为注册会计师后应加强对其培训。

(二)政府监督方面。

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

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从整体考虑,兼顾大局,使监管的整体作用发挥到最大,为企业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加快和企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要围绕企业单位的特点制定一些适合企业单位的会计披露政策。

适当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是要强化监管人员素质。

选拔人才时应任人为贤,在从业期间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岗后培训和过程监控。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

首先要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来组织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使不同岗位之间互相牵制,合理分工,突破企业单位所有者一人控制企业日工作的管理模式,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同时要改进企业的人才选拔制度。

企业单位多数是家族企业,在选用人员的时候就要改变企业任人唯亲的观念,选择真正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

其次是要不断提高财会工作人员素质。

要抓好会计人员素质的建设先要对企业单位贯彻财政部要求的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管理制度;对在岗会计人员制定业务能力考核的制度,实行优用劣汰制,提高财会队伍业务水平;培养复合型财会管理人才,使会计人员既懂会计知识,又能掌握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在会计中的运用。

其三是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单位应围绕《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制度,设置必要的账簿,编制会计凭证,并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制度要能准确、全面地体现企业经营成果,准确记录企业单位资产存量、现金流量情况,为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债权人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资信等级的报告,同时能够准确地向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税务机关提交各种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了如何加以改正。

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看,真正做到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化、透明化、公正化和充分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希望本文所谈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高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兼论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论文

本文主要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方式的影响;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途径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企业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信息披露的意愿、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生产能力的因素来自内外两方面、信息披露成本分为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等,具体请详见。

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其中只有一方拥有交易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影响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决策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z正确性。信息不对称使社会资源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福利的分配。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哈佛大学的经济学期刊上发表的《“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开创了信息不对称系统研究的先河,而梅耶斯(mayers)和麦吉劳夫(majluf)则首次把不对称信息引入资本结构的研究中,进而提出著名的优序融资理论。根据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不同,信息不对称理论分为事前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事后信息不对称理论。前者主要研究发生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又称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理论;后者主要研究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又称道德风险(moralselection)理论。逆向选择会导致资本市场上的优质企业因不愿意承担高额融资成本而退出市场,留下的都是劣质企业,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使资本市场变得无效率;而道德风险则会提高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成本,进而影响资金需求者的融资决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源融资,如企业的自主投资、盈余积累和固定资产折旧等;二是外源融资,如发行股票、债券及向银行借款。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要少得多。郭斌、刘曼路对中小企业规模与资金来源的实证分析表明,中小企业各种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为:自有资金54%、亲友入股15%、政府投资2%、银行借贷27%、其他来源3%。即中小企业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内源融资,而其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形成这种资本结构,主要是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由家庭小作坊发展而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企业成员之间固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企业管理者和业主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企业“几乎不存在任何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问题”。也就是说,在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对外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信息披露的意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满足,但毫无保留地提供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则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有选择性地向资金提供者披露信息,使信息质量大打折扣。

(二)信息生产能力。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生产能力的因素来自内外两方面。从内部来说,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制度建设方面相对落后,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信用等级较低,可供抵押的资产较少。也就是说,中小企业的自身条件使其信息生产能力受到限制,极易在融资活动中形成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外部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平台建设还很落后,资本市场现有的信息披露体系内容大多是专门针对专门针对大型企业制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体系尚未建立,从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信息生产。

(三)信息披露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分为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前者主要指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可能吸引更多的竞争者进入该产品或服务市场,从而使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后者主要指信息编制成本和传播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大影响,中小企业会在信息披露成本与外源融资所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外源融资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方式的影响。

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从理论上分析,发行股票和债券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会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为了避免暴露商业秘密,降低信息编制和传播成本,使其在经营活动中更具竞争优势,中小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多数中小企业会选择向金融机构借款作为其主要的外源融资方式。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服务的,对拟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在盈利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很难在主板市场上融资成功;创业板市场规模较小,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债券市场也不发达,发行债券门槛高,也阻碍着中小企业融资。因此,中小企业更多地倾向于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但由于借贷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也并非易事。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为了顺利取得银行资金支持,只向金融机构披露有利于融资成功的信息;而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会对中小企业提出较高的贷款利率要求,从而使得一些低风险项目由于无法承受高利率而退出融资,而能够承受高利率的项目大多是高风险项目。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将申请融资的项目一律视为违约风险较高的项目,尽可能减少贷款发放额,从而形成逆向选择。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成功后,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在借款使用方面背离原借贷合同规定,从而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增加金融机构回收贷款的难度,即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三、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不够重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但并未对信息披露时间、内容、方式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使中小企业过多地依赖外源融资,尤其是金融机构的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中小企业遭遇金融机构“惜贷”,从而使其外源融资渠道受阻。为减少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核算简单、人员较少等特点,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制定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强制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杜绝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以减少金融机构在信贷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面临的道德风险,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

我国可组建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帮助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时减少信息搜寻成本,避免在对中小企业的遴选中出现逆向选择。监管机构在执行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时,应特别重视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自觉披露更多的内部信息,以使其在融资活动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培育中小企业信用。

信息中介机构目前,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由金融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操作。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比较严重,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成本较高;而信用信息中介机构良莠不齐,致使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中小企业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大力发展信用信息中介机构,有利于通过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下,要减少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过程中面临的道德风险,政府应有所作为。不仅要为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而且还应加强对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市场行为,以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来减少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慈善机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论文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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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信息披露探析毕业论文

一、企业本质。

现代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关系的组合,借助这些合同关系,相应的利益主体都与企业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作为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多元资本共生体的企业,其经营决策必然会影响到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就不应仅对股东负责,应保证多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均衡性。

税收构成了国家和公民之间最基本的契约关系,过去是纳税人很少问为什么纳税、纳了什么税、谁纳了税等,而今“无权利不纳税”意识的觉醒,公众对纳税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的质疑越来越明显,难以释怀的“馒头税”问题就是典型的体现。企业纳税信息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关注在使用,也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所关注的。

企业信息披露的越充分,对使用者而言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企业披露的信息不应仅局限于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应是多元利益相关者所关心和需要的信息。

企业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的差异性,使得规范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时企业本质,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结合当前我国企业的现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在企业披露相关企业信息时,企业纳税信息的披露是值得研究的。

纳税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事宜,企业纳税信息是企业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特征。

建立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信息的快速获取是制度性因素之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或投资者,都需要及时得到该区域相关行业尽可能具体的经济指标数据,用于经营分析或投资分析,以更好地调整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投资决策。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可反映行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对企业涉税数据进一步的挖掘和提炼,能发现有利用价值的管理信息和规律,以利用其进行企业的战略调整。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与此同时也反映着目前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及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度,是国家制定调整税收制度,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怎么写论文。

当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等有关数据难以获取时,不可避免地错误引导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投资过度带来的无效率竞争,最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给国家、经营者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及损失,阻碍经济繁荣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为企业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机会,这就无疑是“保护伞”。偷逃税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里,信用就是资本,失信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成本。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纳税记录来衡量一个企业的信用品质。同行业之间相互了解的程度高于外界对其经营状态的了解企业本质,企业纳税记录信息的缺失必将导致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而认为采取手段偷逃税是值得的,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冲突和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安定。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人为调节”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变通政策企业有税不收、缓收等诸多怪象,不能说不可纳税信息披露无关。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严重时就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总之,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是履行法定义务,纳税情况等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属于应公开的范围。

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公开化,宏观上看,有利于企业依据纳税状况以及税收的优惠状况,制定企业发展方向,从事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有利于有关部门及研究学者依据企业对外披露的纳税信息开展研究,进而反思税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微观上看,有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纳税,以发挥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部门权力监督和约束,防止违法违规征税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保障所有纳税人权利,实现企业公平竞争,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除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要求企业须向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可看作是税务机关强制要求企业纳税信息披露,至于企业纳税信息对外公开披露与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信息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方式对外披露。上述披露虽涉及企业纳税信息,但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所得税”项目,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有所披露。

“应交税金”项目仅提供了到本会计期期末止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各种应交未交税款期末余额企业本质,至于是具体是那些税种,各税种的应交未交数额,全年各税种应缴或已缴的税款总数额并未展现,且“应交税金”项目中不包括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项税金。

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应交税金”项目分析企业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以充分地评价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难以合理的确定企业预期。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问题分析论文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在进行披露时,应与财务会计信息分开进行,并界定基本环境信息与特殊环境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披露方式,可视基本环境信息和特殊环境信息而定.对于前者,宜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模式,而对于后者,则可使用专用的会计报告模式.

作者:李连华丁庭选作者单位:李连华(五邑大学,经济管理系,广东,江门,529020)。

丁庭选(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刊名:经济经纬pkucssci英文刊名:economicsurvey年,卷(期):“”(1)分类号:f23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

兼论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论文

北京郭慧真。

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刚刚起步,人们对分部报告的认识还不足,有关法规还不完善,本文拟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探讨。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dd按分部编报财务报告中将分部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照一个企业的分部,具体说就是按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的不同地区编报财务资料。

首先,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按分部提供资料的目的,就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其次,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内容上相差很远,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各种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不能代表母公司的营运效果,也不能说明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再次,由于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一致,在不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也不相等,将不同币值的报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反映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特别是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时,合并报表采用单一汇率把多种货币折合成统一货币,这种折合还受汇率、利率和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

最后,分部报告能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时某些财务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与整个集团有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中的某一分部有关系,所以分部报告对他们来说更为相关。他们不但需要了解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更加关心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集团中某一分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99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分部的基础,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国外分部、出口销售分部和主要客户分部信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披露。因为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有些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并不是按照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此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由此给各个地区分部带来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所以一个企业应当分别揭示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各分部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跨行业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主营业务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按行业披露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不要求按地区分类编制资料,也许是因为行业分类信息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分部的划分。

1.行业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把行业分部定义为: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美国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指出:行业分部的恰当确定终究归属于管理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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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论文

一、引言。

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会计杂志》第11期上发表了《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学中的运用”,从而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任务在于测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效益和损耗,并提供经济、社会指标,以利于企业决定其经营方针,评价其经营成果,揭示其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在国外四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我国来说,社会责任会计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务都相对落后,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社会损害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指通过运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利害关系人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信息的过程。

告,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其年度报表中也零星披露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信息,已经初步具有了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意识。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中石化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奉献,宝钢则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员工、环境等信息,在报告中,基本都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信息的披露;几乎没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企业报喜不报忧,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提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忽略其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

宝钢、中石化、中远的会计报表定量信息中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税收的责任等,在其相关社会责任报告中,定量信息更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介绍,而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且没有纳入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

(三)会计核算中没有设置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

例如,案例企业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处理方式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虽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相关的信息却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

(一)美国。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无论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比较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其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都对社会责任会计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如美国会计协会先后成立了社会项目的效果计量委员会、组织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委员会、社会成本委员会等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研究,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在会计实务方面,社会责任会计也取得了公司管理当局的重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财务后果的问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法规及遵守情况等信息。

(二)法国。

法国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会计最为重视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50人的组织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用货币金额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侧重于职工福利等方面七大类项目实施情况。从1984年起,该表必须列示三年的数据,并按整个公司和所属行业分别编制,要求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法国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其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法国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应披露以下七方面内容:雇员人数、工资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其他工作条件、雇员培训、行业关系、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条件。在具体披露时,这些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报表指标,而且指标的内容十分详尽。

(三)英国。

职员条件和就业实践的可靠信息。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企业与政府之间货币往来报表、外币交易报表、未来前景报表、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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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会计杂志》第11期上发表了《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学中的运用”,从而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任务在于测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效益和损耗,并提供经济、社会指标,以利于企业决定其经营方针,评价其经营成果,揭示其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在国外四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我国来说,社会责任会计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务都相对落后,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社会损害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指通过运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利害关系人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信息的过程。

为了比较直观地了解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状况,本文选取宝山钢铁、中远集团和中石化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分析。,通过搜集案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网站、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中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三个企业都在其网站设有社会责任专栏,并编制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其年度报表中也零星披露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信息,已经初步具有了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意识。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中石化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奉献,宝钢则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员工、环境等信息,在报告中,基本都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信息的披露;几乎没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企业报喜不报忧,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提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忽略其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

宝钢、中石化、中远的会计报表定量信息中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税收的责任等,在其相关社会责任报告中,定量信息更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介绍,而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且没有纳入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

(三)会计核算中没有设置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

例如,案例企业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处理方式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虽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相关的信息却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

(一)美国。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无论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比较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其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都对社会责任会计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如美国会计协会先后成立了社会项目的效果计量委员会、组织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委员会、社会成本委员会等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研究,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在会计实务方面,社会责任会计也取得了公司管理当局的重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财务后果的问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法规及遵守情况等信息。

(二)法国。

法国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会计最为重视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50人的组织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用货币金额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侧重于职工福利等方面七大类项目实施情况。从1984年起,该表必须列示三年的数据,并按整个公司和所属行业分别编制,要求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法国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其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法国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应披露以下七方面内容:雇员人数、工资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其他工作条件、雇员培训、行业关系、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条件。在具体披露时,这些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报表指标,而且指标的内容十分详尽。

(三)英国。

英国公司普遍对社会受托责任比较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大型公司的年报中就出现了自愿披露的有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自1975年起,一些大型企业编制了增值表,其目的在于改进公司的态度、精神和行为。近年来,在英国,具有特定规模的公司被强迫报告有关他们慈善捐赠情况等具有社会责任性质的信息,并提供有关职员条件和就业实践的可靠信息。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企业与政府之间货币往来报表、外币交易报表、未来前景报表、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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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论文

1.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可持续发展”即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在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工商管理与环境过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耕地面积减少,水质污染严重,生物物种大量减少等问题成为我国的热门话题,因此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也成为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可持续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2.环境会计的定义。

环境会计是传统会计的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产物,作为一门相对较新的学科,对其的定义还未实现统一。

环境会计是属于绿色会计,本文以企业为主体,可以将环境会计描述为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核算以及评估企业的经济、社会、资源以及环境效益,最终促进企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将企业获得的环境资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资源耗费,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由此产生的企业环境保护成本,以及环保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效益等信息进行汇总并对外报告。

(1)主要使用者。

与传统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不同,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面向的是政府部门,尤其是环境管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对此做出的相关环保措施,评价企业环保的完成程度,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最终作为评估该企业环保奖惩的标准。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偏向于文字描述,其本身的内容包括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方针、措施以及取得的环保绩效,不同于以货币计量为主的财务报表信息。因此,环境会计披露的信息在内容和范围更具综合性。同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结合。有些企业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比较愿意通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来满足公众对绿色的需求。但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发展还不够全面,不愿意自愿披露,所以要通过强制性要求。

(3)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根据环保部门的估计,大部分的环境污染都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环境会计能有效的促进企业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视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企业绩效。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合理处理环境污染,能够实现企业与环境的互惠互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有效,一是可以让企业经营者准确的掌握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此制定进一步的发展措施,在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二是让政府相关部门了解企业在使用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等方面的表现,以此作为奖惩企业的依据,监督企业在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推动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让外来投资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潜能,实现投资绩效。

1.我国环境现状的要求。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期间,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企业过分的追求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而忽略了环境治理。长此以往,环境问题愈加严重。

水体污染严重。我国人均水之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水之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工业以及生活污水在未经过达标处理的情况下,就进行排放,水污染十分严重。

2.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环境会计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加准确地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企业管理者如果能够正确核算经营成果,评估财务风险,那么就能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颁发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现有的法律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规定,起不到专门性的约束作用。同时在环境立法方面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些内容不够详细,有的内容实际可行性不高。大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愿意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虽然由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严重,政府以及社会对环保愈加重视,但仍缺乏对环境会计的需求,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观念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他们只看眼前短期的利益,以突出自己在任时的政绩。

3.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环境方面没有明确的条款,有的也是禁止性规定。这使得环境监察部门没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追究。另外,很多公众环境保护观念不强烈。虽然,我国环保部门一直在强调环境保护,并且宣传环保方面的知识和政策,但是由于民众环保意识不强,环境污染仍在发生。

环境会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是传统会计的创新。在掌握会计学的基础上,还需要涉及环境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这往往是一般会计人员不了解的知识面。并且现有的会计学专业里也没有开设相应的环境会计课程,大部分会计培训也没有涉及这些交叉学科的知识。

通过颁布关于环境会计以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等问题,同时确立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与具体内容。另外,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即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让环境会计能够切实可行,运用到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中去。

2.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

地区政府部门不能只着眼于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环境问题其实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地区企业经营者应加强其社会责任感。在企业经营中不能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污染环境。企业应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永续经营的指导思想,承担起环境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社会责任。

3.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由于企业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如实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因此要加强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督。政府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环境会计进行抽查,评估企业环境保护的相关成果,并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性、全面性等进行审核。另外,政府部门要不断宣传环保思想,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倡公众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实施惩罚,对举报该行为的公众给予奖励措施。

环境会计所涉及的学科不只局限于会计学,所以现有的财会人员不足以满足需求。再加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学习和培训机制,所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发展受限。因此,要建立关于环境会计信息的专门培训机制,现有的会计人员要进行再学习,了解环境会计的相关流程、核算方法、披露方式等,使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效进行。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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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在此次工作会议上,肖钢提出了包括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内的2014年监管转型的九大任务之一,并明确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长期以来,尽管监管层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三令五申,但各种有关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问题依然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0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披露类案件达到46起,为去年同期的3倍,占立案总数的比例从15%大幅上升至33%。这些数据在表明监管者及时调整执法重心、加大对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已成为事故多发地带。

随着注册制改革路线图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也逐渐被提升到一个绝对重要的位置。按照证监会的部署,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在此背景下,公开披露的信息便成了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则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这就要求监管层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作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起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实行注册制有两个重要支点:一是有效市场,要求信息完全而对称;二是健全法制,对证券违法犯罪要有足够的威慑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对于下一步监管转型过程中如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肖钢提出,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以监管自身需求为中心。要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股票发行环节,要完善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语言和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ipo重启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点应该向前延伸,给市场更及时的信息;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披露内容和关键问题也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要求。此外,还应该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力度。“信息披露除了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之外,还需明确对不真实信息披露如何处罚,明确处罚的轻重和标准。”李大霄说。

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此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这也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措施。

董登新表示,有效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完全而对称的市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架构一个及时、准确、完整、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为监管层提供高效监管、远程监管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据。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充分挖掘信息价值,满足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多样化需要。

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来源:中经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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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市场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中经评论·北京)资本市场的概念远远不局限于若干市场主体的存在以及股票交易的完成,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通过供求博弈形成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一、信息需求与供给的突出矛盾,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发挥。

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日趋完善,特别是披露内容不断丰富,信息供求缺口得以缩小。然而,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流动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了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问卷调查,作为信息披露供给方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认可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别有71.31%和69.98%的公司认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只有8.16%的个人投资者和36.26%的机构投资者认同这一观点。信息供求双方对于披露有效性迥异的判断,反映了投资者需求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矛盾。

一般来说,投资者总是希望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但公司的信息披露必然发生成本,如信息收集加工的成本、信息传递发生的成本(如支付给媒体的信息披露费用、印刷年报等的支出等)等显性成本,而公司更为担心的是隐性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业前景,或新的业务模式吸引了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或原有竞争对手的模仿,以及客户看到公司丰厚的盈利、较高的毛利率等要求给予价格折让、付款优惠等。例如实践中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诸如分产品毛利率、研发动向、核心技术人员构成等信息,往往被上市公司视为商业秘密或关键信息而不愿意完全公开,由此也进一步加大了信息的供求矛盾。

传统披露方式与投资者多元化信息获取渠道的矛盾。

信息本身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一定程度上,投资者面临在传统正规渠道与非正规渠道、新媒体渠道之间选择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正规渠道也日渐兴起,包括股吧,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微博、博客等等。非正规信息披露渠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成本低、易于获取、扩散快,并且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股吧、论坛、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渠道也加剧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复杂度,投资者难以做出真伪辨识;但是,投资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对信息双向互动的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

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基于通用规则的信息,而不同投资者类型对信息的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关注的重点、对信息的再加工(包括加工意愿和能力)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由此带来的矛盾是,统一的信息供给水平对应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

机构投资者不仅在公开信息的解读上具有优势,在信息的获取、挖掘等方面,能够利用现场调研、专业分析、行业数据库等中小投资者所不具备的资源或优势,弥补通用信息的不足,但同时带来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然与资本市场的公平相背。而通过扩展现有信息披露的容量和深度,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对中小投资者会形成信息过度。因此,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异,始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的矛盾。

信息供求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与不同市场的监管、发展环境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在披露导向和实质性审核两种监管导向下,企业信息披露的重点会有所不同。披露导向下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披露展现自身的价值与风险,而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导向下企业需要披露较多的“合规”“规范”类型的监管信息,而对价值相关的非监管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事实上,监管信息和非监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如果在有限的年报信息中同时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数量上此消彼长的关系,除非不断扩大年报的内容量,而这会带来信息的“冗余”“过量”等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监管需求导向,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体现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文化不成熟,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施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再融资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监管需求的倾向明显,年报中也侧重于对监管重点事项的披露,例如资金占用报告、股改承诺事项、监事会报告等等。另一方面公司对其他非监管事项的披露要求倾向于满足监管“底线”要求,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含糊性披露的现象明显。

不同的披露导向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披露监管信息时公司经常采用较为条文化、格式化的信息。对于公众的需求关注不足,缺乏与公众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意愿和动力,披露文本体现的是对规则的“遵守”,而不是一种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二、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既然上市公司必须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以何为导向为最优?由于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特征,因此在各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一般均由监管部门为主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市场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现实的选择,也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在确定信息披露内容过程中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制定单一的刚性披露规则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与投资者的真正需求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披露内容不能满足投资者需要。

通过对资本市场参与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求的比较,一般认为投资者是信息的最终使用者。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允地对企业进行估值,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时,投资者的定价会予以折扣,体现为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更低的市场流动性,即投资者利用信息定价的作用可以反作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众多学者认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善披露体系的需求最高,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最符合资本市场经济规律。从实践情况看,根据始于laportaetal(1997)的“法律渊源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系列研究,英国和美国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为主体,强化市场定价作用和信息披露作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强调银行为资本市场主体,忽视投资者作用,对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也较差。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规则偏重监管需要而投资者决策需要体现不足,上市公司披露重点在于对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关注,而投资者关心的价值创造、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体现不足。当前信息披露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冗余但有效信息不多等等,亟待以投资者需求的视角予以审视。上述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对有效价格的形成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披露的投资者需求导向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三、

投资者需要什么信息。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网络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新经济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高科技、新模式、成长非线性等。这些企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资源往往并不是财务报表上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恰恰是人力资源、销售网络、品牌等无形的资源。由于财务数据所能反映和解释的价值范围在不断遭受挑战,而诸如人力资源、公司战略等软实力信息已经超出财务会计所及。“新经济”下,当财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时,必然催生其他信息的生产和提供。

根据普华永道对美国及13个欧洲、亚洲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及卖方分析师所做的调查,发现他们除关心盈利、现金流等传统财务数据外,还非常关注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战略目标等非财务信息。换言之,投资者需要的并不是枯燥的财务数据,更需要财务数据背后驱动公司业绩的非财务信息。

财务数据作为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了凝练与。

总结。

而非财务信息则为结果提供了“背景”“过程”“驱动因素”等多方位的注解。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各有所长二者的互补与结合有利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视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业特色信息。

目前,信息披露往往体现通用信息。通用信息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的一般化需要,提高企业信息的可比性。但是,通用信息对行业特殊性相对体现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背景信息。由于法定的强制性披露制度,特别是财务报表,只能最低限度地公开信息内容,不能充分反映新兴行业的特色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有机结合只是向前迈出的一步,即便如此,如何将公司的行业、业务特色信息,与行业相关的核心优势和潜在风险有效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依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国内外,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如银行、房地产、矿业、信托、保险等,具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格式与规则,正是投资者信息需求与行业特殊性相结合的体现。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新型商业模式企业加入资本市场,如医疗连锁、影视制作等等。然而,我们无法穷尽所有行业(包括行业的细分),也无法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而制定一份详尽的行业披露指引,但如何满足投资者对行业信息的需求始终是需要探索的领域。

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

财务信息披露备受病诟,原因之一是以历史信息为主,对未来关注不足。2001年aicpa发布《商业与财务报告:来自新经济的挑战》特别报告,对新经济下财务会计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沟壑直言不讳,疾呼要清醒认识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的迫切需求以及如何应对。

在国内,目前的定期报告规则,基本都鼓励公司披露关于未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信息。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76%)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除了增加信息透明性,还可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其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能力普遍偏弱,由此他们很依赖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担心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太大,同时,因为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又难以用强制披露来进行规范。在解决预测性信息供求矛盾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我们认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应该包含披露内容与披露方式两个维度。首先,披露内容方面,年报信息含量并不是披露文本字数的简单线性函数,具体内容本身的信息含量,取决于披露是否突出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重要信息,是否能向投资者描绘公司的完整图景,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与公司息息相关的信息而不是泛泛空谈。其次,披露方式方面,既要面对信息的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挑战,反过来也应该对其加以利用,在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之外,开拓互动式、网络化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的“四性”

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应该体现四大原则。

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该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断,不仅仅包括事项所涉及金额(定量标准),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质(定性标准),例如转向新的行业、实施新的业务模式等。对于非财务信息,强调重大性的意义还在于,公司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托出,而应该对信息加以审视,根据管理层的判断,选择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加以报告,避免内容堆砌而掩盖了焦点。

相关性。即报告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其理解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重大趋势、事件和风险。

相关性之于非财务信息,则要求信息披露中不论是业绩的分析、优势与风险的讨论,还是内外环境的描述等,都应该紧紧抓住公司的行业、业务、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予以具体化的讨论,而不是脱离具体情境和事项的空泛文字堆砌。

在现实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个误区,即认为信息披露就是对照规则进行填空,最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披露内容模板化,且逻辑关系不清。规则的本意是对披露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如果将此最低要求作为披露的唯一模式,缺乏对投资者需求的考虑,就降低了披露本身的意义。

变化性。对决策而言,信息的特征应该是体现“增量”的价值,换言之,重复过往的事件并不是信息的本意。因此,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应该对报告年度内的重大事项、趋势等,就其变化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如果信息能够着重展现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或者是对发生变化的部分予以特别提示,披露的针对性将大为提高,披露的简洁性也随之提升。

关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非简单的叠加,而应该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及各项内容的整体关联性。只有通过内容上相互关联、前后呼应的信息披露,才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完整面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联性”要求公司将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通过特定的逻辑、方法和技巧,有机组织成为公司的完整、全面、前后内容连贯的整体画像。

披露方式探索。

利用披露新媒介适应投资者获取、加工信息途经变化的需要。相对传统纸媒,电子化信息披露成本低、便于传输和保存、易于加工等。目前境外很多创业板市场已经完全采用电子化披露。如香港利用“披露易”系统完全电子化披露。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科斯达克,2002年推行电子化披露,韩国交易所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信息电子化披露。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拓宽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加速了信息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传递,从而促进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同传统的网络财务报告相比,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息互动满足投资者个性需求。上市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正在从公司到投资者的单向信息传递,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发展。互动式披露本质是信息的供需见面,不仅将“披露什么信息”的权利交还投资者,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需求对信息披露的反馈和个性化挖掘,在统一规则与个性化披露之间寻找平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动易”在互动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企业的会计信息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层则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传递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信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他们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由于所有者权利的不断弱化,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而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经营者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所有者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所有者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以利于做出正确决策,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监管的角度看,为政府通过市场了解经济资源配置状况、实施监管提供了依据,以引导会计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私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三)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五章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7(1)购买或销售商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出售资产;(2)重大担保事项;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8(6)遭受重大损失;(7)重大投资行为;

(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9)重大行政处罚;(10)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3)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2)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除上述[。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1)接受证券监管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3)(4)(6)(10)(11)(17)(18)(19)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61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息披露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披露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关注它的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媒体以及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从事财务工作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信息披露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全球化、数字化、半个红色跨时代的背景下,更需要我们对信息披露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以更好地为如何合规披露信息提供指导。

第二段:明确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重要的、提升企业透明度的方式,可以增加公司股权融资的信誉度、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增加盈利。对于股东和投资者而言,其可通过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有效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同时,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而言,信息披露也是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三段:深入了解信息披露规范。

信息披露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如何进行合规披露。首先应该关注信息披露的标准,严格遵守本应遵守的公告内容,并遵循披露周期,确保时间和频率的准确性。其次,了解披露内容应该囊括哪些方面的内容,重要性焦点在哪,是考虑企业长远计划发展还是强调短期利益、项目的具体进展是重点还是强调风险管控等,细致入微把握每个细节,做到如实披露、清晰明了,积极回应各方关注的问题,避免意外波动。

第四段: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需要企业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从合规流程、信息填报、时间规划、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入手,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扎实推动和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沟通、协调、配合,通过内部审查和专业评价,及时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和缺陷;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全面衡量披露信息的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五段:结语。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规选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需要尽最大努力进行判定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企业对投资者、股东、社会持续负责,近距离的沟通和良性互动,也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全面认识信息披露的意义和价值,切实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和职业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谐推进企业与市场之间情感的接触,促进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携手共建和谐市场,共同推进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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