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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书(专业15篇)

时间:2023-12-19 08:41:44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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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孙xx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孙xx中学。

申请人:xx。

xx。

烟草许可证申请书

xx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罗富乡黄江村黄江街街头(店名:黄江农家店),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x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莫祖宁。

20xx年3月19日。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xx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xx中学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石堤中学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书。

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办学许可证申请书,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市教育局:

拟投资举办学校,作为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作为举办者,其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学校拥有雄厚的教研团队、培训团队,有严格的招聘、培训、

考核执行体系,确保过硬的教学质量。现有高级职称英语教师人,中级职称英语教师人。本校面向幼儿、少儿外语培训有规范、科学、活泼、教学效果显著的系列教材,和与之相配的严谨的教师培训体系。为提高市英语教育之水平及培养跨世纪之外语人才,适应现代化的需要,特此申办学校。

为及周边地区的儿童、学生及成人。使用教材为(备注:教材的出版社为,已得到中国教育部认可及备案)。

学校教学地点拟设在,校舍建筑面积约平米,周边环境安静、安全,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氛围与活动环境。校舍由学校租赁(购买),并由学校严格遵循消防及安保标准装修。学校的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根据学校规模下设行政部、教务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教师大部分为专职教师。开办资金为举办者投入的人民币万元。

望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拟办幼儿园学校申请,申请项目如下:

一、名称:托福星幼儿园。

二、地址:托克托县工业园区电厂南门向南50米路西。

三、面积:1800平方米。

四、教学容积:6个教学班。

五、班级师资:每班配备两教一保。

六、教师文化程度:教师80%为二职、教育学院等专业幼教学院毕业,20%为非幼教学院毕业。

七、厨房:厨房厨具均为新购置设备,工作台式冰箱,多功能工作台,消毒柜,医用大型热水器,全部符合国家幼儿园配备标准。

八、幼儿园功能区:

1、独立教室,每班配备卫生间,独立卧室,每班配备消毒柜,水杯柜,衣帽柜,教室课桌椅均为环保塑料制作,老师独立办工桌。

2、室内活动大厅约220平米,室外活动场地约300平米,大型玩具2个,小型玩具5个。

3、室内多功能舞蹈厅约210平米,设有独立舞台,灯光音响均为专业设备。

4、每个孩子保证有五种不同的桌面玩具。

九、性质:公益,幼儿园运转由社会慈善人士、内蒙幼教单位、企事业单位承担。幼儿园除每人每天收伙食费12元,书本费80元,保险费100元,其它费用均为免费。

十、以上全部设备场地投资人民币约40万元。

望盼领导考察审批。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

调研报告。

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三)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烟草许可证申请书

南丹县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罗富乡黄江村黄江街街头(店名:黄江农家店),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办证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莫××。

20xx年3月19日。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单位地址

电话

职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

固定资产(万元)

使用面积

竣工验收认可书号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报许可项目:

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

编号材料名称页数

卫生设施: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月日

经办监督员意见

卫生监督员意见:

年月日

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许可项目

(公章)

年月日

发证日期及编号

年月日

编号: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

年月日

备注:

填写说明

1.本书填写者填写后交指定卫生机构

2.填写时使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简洁、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白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证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呈报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设备面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3)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

(4)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5.申请书一式二份

许可证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丹东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丹东浙商经贸大厦位于丹东市新区国盛路、银河大街、鸭绿江大街围合地块。现我公司已对该地块进行地下室施工,因此需对周边进行降水,现向丹东市水务局申请取水。望该部门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丹东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xx县,位于,负责人:,从业人员人,已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健康证。我店卫生制度健全,消毒设施齐全,,店内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卫生环境整洁,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人员: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市教育局:

拟投资举办学校,作为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作为举办者,其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学校拥有雄厚的教研团队、培训团队,有严格的招聘、培训、考核执行体系,确保过硬的教学质量。现有高级职称英语教师人,中级职称英语教师人。本校面向幼儿、少儿外语培训有规范、科学、活泼、教学效果显著的系列教材,和与之相配的严谨的教师培训体系。为提高市英语教育之水平及培养跨世纪之外语人才,适应现代化的需要,特此申办学校。

学校性质为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类别为非学历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幼儿英语、少儿英语、中学生英语、成人基础英语。招生对象为及周边地区的儿童、学生及成人。使用教材为(备注:教材的出版社为,已得到中国教育部认可及备案)

学校教学地点拟设在,校舍建筑面积约平米,周边环境安静、安全,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氛围与活动环境。校舍由学校租赁(购买),并由学校严格遵循消防及安保标准装修。学校的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根据学校规模下设行政部、教务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教师大部分为专职教师。开办资金为举办者投入的人民币万元。

望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年月日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

首张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发放后,这个月,将覆盖到上海的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据透露,目前,上海火电和造纸行业已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今年6月底之前将完成核发,此后未获证的相关单位将不得排污,否则视作无证排污进行查处。到“十三五”末,上海相关重点污染行业都必须施行排污许可制度。

除了控制排污,在未来,排污许可制度还有非常丰富的可能性。上海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罗海林表示,其中之一,就是真正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共治。新版的排污许可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即要求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信息。如此,公众就有了监督的渠道。

借助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客观、详实的环保大数据库也有望建成,其应用前景广阔。比如,丰富的数据客观上可以让监管部门更容易查找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问题,而企业公开的排污信息、报告等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将成为政府部门制定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决策的重要依据,届时污染治理将更加有的放矢。今后,对企业的管理还有望以排污许可证唯一编码为基础,有助于精准识别污染源,减少监管漏洞。

此外,丰富的数据也是实现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前提。据透露,环保部门正在认真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协调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统筹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获得及排污交易的制度设计思路及具体规定,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成为推动污染物减排、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有效经济手段。

食品许可证申请书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已于年月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结论为合格。我公司申请批准的产品品种明细为。

本申请人承诺,本公司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的产品品种明细之内。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监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细则共五章四十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本细则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制订并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行业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一个生产经营现场或活动现场的,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有多个生产经营现场或活动现场的,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不得超过本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制定本省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省管县(市)按照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执行。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取。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持证须知等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基本信息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证书编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除上述基本信息,副本中还应载明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上报核发机关。

第十二条下列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许可事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3)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

2.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2)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水污染物排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做适当简化,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二)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2.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要求。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第三章申请核发变更撤销注销。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要求等,确定本省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统一时限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现有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排污单位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或者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细则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

《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领。

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核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

(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十条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十一条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所属行业类别;。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

(三)主要生产工艺、设备;。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数量和时限;。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排污单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二)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后应当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二)按照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

(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七)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八)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排污监测;。

(九)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帐,记录排污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吊销、注销等信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排污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的;。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擅自排污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三十二条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全省排污许可证统一按照“xxxxxx-yyyy-zzzzzz”16位数字格式进行编号,其中:xxxxxx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yyyy为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zz为排污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执行。

本办法中的医疗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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