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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路由协议的作用与分类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汇总5篇)

时间:2023-10-10 12:20:23 作者:LZ文人 最新路由协议的作用与分类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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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协议的作用与分类篇一

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要明确、肯定。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范本

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年月日

路由协议的作用与分类篇二

“就业协议书”又称“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毕业生所在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商一致后签定的书面协议。

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转递学生档案。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

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所以《就业协议书》又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后生效。

《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所以毕业生就业时一定要签署就业协议书。

协议书一经签署,协议各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毕业生要保证自己能正常毕业,按时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序接收毕业生,妥善安置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派遣毕业生。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所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2、学生派遣人事关系(开报到证)、办理迁移户口(开户口迁移证)的依据。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

目前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一般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就业协议是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经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之后,纳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经学校审批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汇总上报省就业办审核,列入就业计划。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盖章,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学校将以此为根据统一成计划下达执行。

用人单位也将以此为根据做相应的人事及其他安排,毕业生的求职过程也算完成了。

二、就业协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

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依据三方就业协议书,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向毕业生核发报到证,进行派遣。

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就业协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学校根据政府审核批准的就业计划,发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报到,并办理户籍关系的迁移。

三、就业协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

就业协议是确认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愿意去用人单位就业、学校审核并同意派遣的书面凭证。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以签订就业协议的`方式确定预期的就业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表明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与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达成一致。

学校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是对毕业生就业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学校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择业情况,防止或减少就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避免有些学生与多个用人单位签约,或签约之后又随意违约等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学校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制约和约束作用,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择业、择人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四、就业协议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

就业协议能够准确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以及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和单位所在地等信息,反映劳动力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状况。

学校每年依据就业协议书来编制就业计划,落实当年的就业率指标,向国家提供相关就业数据。

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就业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及时调整专业学科设置,促进教学改革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对比。

路由协议的作用与分类篇三

。15日,中国地大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有关专家提醒毕业生,谨防协议陷阱。

据了解,毕业生到岗后,单位承诺的`待遇不能及时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校一研究生称,某单位承诺给求职硕士研究生每人50平方米住房一套,但他们实地考察发现,该单位给新员工准备的都是30平方米的住房,另一名求职学生说,去年,其上年级同学毕业后去了山西某单位,应聘单位承诺的5000块钱安家费,一直难以兑现。

该校研究生院一老师说,单位没有兑现项目,一般为招聘者口头承诺的安家费、住房等。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毕业生要求很严,以协议书对学生加以约束,学生若有违约就要交纳违约金,但在协议上对单位的要求却很少写上去。这使毕业生在就业中处被动状态。

该校就业中心陈老师提醒:“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把单位承诺的待遇写上去,要么写在协议书的备注栏里,或另外单独写在一张纸上,但一定要双方都签字盖章,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路由协议的作用与分类篇四

(1)就业协议由学校作为见证方,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就业协议经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聘用双方不得轻易违约。

(3)就业协议是一种确定甲乙双方聘用关系的文字契约,毕业生不得另找单位,学校按协议派遣后,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实现自我保护的基本依据。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5)就业协议是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就业建议计划的基本依据,从而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是: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

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

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l、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

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

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

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

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 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2、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

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七、需要注意的问题 就业协议书主要两个作用,一是规范公司和学生的行为。

二是户口、转档用。

而实际上第二个作用才是主要的作用。

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实际上就没有权利签就业协议书,如果签了,只会让学生浪费申报户口的机会。

路由协议的作用与分类篇五

一、合同仲裁协议的内容

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也是生效仲裁裁决的一般效力。这同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国家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就更多事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更多的约束力。如仲裁协议可约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即必须依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则因违反仲裁规则导致其所作裁决可依当事人申请为法院撤销与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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