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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刑事量刑申请书大全(16篇)

时间:2023-11-03 02:21:21 作者:曼珠 优质刑事量刑申请书大全(16篇)

我们要用真诚和诚意来撰写申请书,让读者感受到我们的热情和渴望。学习一些申请书的写作经验,可以让我们更加自信地去撰写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________)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________区检察院。

申请人:

刑事申请书

自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xxx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再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________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______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xx村中甲xx号。身份证号:350583197xxxxxxx,电话:1359912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人民政府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xxx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xx。

地址:xx。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xx天的损失费xx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xx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以及20xx年xx月xx日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xx]第xx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xx月xx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年xx月xx日申请书),xx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xx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xx)xx五中法刑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xx】案件中认定xx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xx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xx天xxx元x5倍=xx元。

2、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减去羁押时间xx天,其余xx天xxx元=xx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xx月xx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xx元,汽车费xx元,住宿费xx个月xxx元/月=xx元。生活费每月按xx元xxx个月=xx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xx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判令xx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xx元。总计:xx。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申请人: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

上诉人:程____,男,x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四组。

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收入的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上诉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现上诉人因被羁押,家庭已经濒临解体,为使上诉人的家庭能继续完整地存在,让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为让年迈父母老有所养,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能充分考虑: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予了对方家属适当的赔偿及上诉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能适用缓刑;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上诉人进行了过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是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其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诉人也成为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受害者;很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没有因此而充分地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对上诉人量刑明显过重。

四、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量刑时应该适用缓刑。

1、本案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比较恶劣。

的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严重的过错行为。

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

尽其所能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不良影响。

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诉人:____,男,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xx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刑事案件申请书

申诉人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出生地______省______县,初中文化,无业,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9月13日以(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____________年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_________猛击被害人_________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被害人_________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________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________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号、____号、______号、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户籍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或行政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相关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请求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3日晚7:00许申请人在xx区xx镇怡乐中街家乡味饭店工作,三个本地的社会上的闲散男子就餐饮酒,在饭店室外排挡处寻衅滋事,喝了有20多瓶啤酒,申请人听见他们打砸瓶子,引起顾客的恐慌,顾客都吓走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后厨忙,申请人在正在店外给他们三个烤羊肉串,看见顾客走了,又听见砸东西的声音。

申请人害怕事情闹大,就赶紧过去,立即打扫三个滋事男子打砸碎的酒瓶子,刚收拾完一个酒瓶子,放在马路边,就开始劝说他们,其中另一个在xx力使得啤酒瓶破裂并扎到的申请人的眼部,扎伤申请人的人不常来,另外两个男子常来家乡味饭店吃饭,有点熟悉,但不知道叫什么,三个滋事男子看到申请人眼部受伤并流血,滋事的三个男子才住手,连180多元的饭费酒费都没有支付,就陪申请人去潞河医院看病,送到医院看病后,再也找不到他们人了,申请人的亲属当天打电话报警,出警人员当日没有给申请人作笔录,也没有对涉嫌寻衅滋事的三个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对扎伤申请人的故意伤害的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误伤”申请人为由给了个回执接受案件回执单,当时报案的亲属因系山西人,口音较重,表达能力欠缺,最关键的是没有在现场,陈述可能存在重大差误,特此更正,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非常近,而且面对面,正在进行劝说的过程中,是他们滋事过程中扎伤的,如果不是我受伤,其他两个人必然会有人受伤,所以故意伤害是确定的,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太近了,而所用的凶器就是短短的啤酒瓶子,在砸伤自己头部的`时候,必然引起啤酒瓶子的碎裂,碎裂的玻璃必然飞溅,飞溅就会引起相关人员的受伤,不存在误伤的可能,而申请人紧挨着伤害人,正在劝说,侵害人明知其危险动作,能够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的直接后果,依然决然的用自己的头部把空啤酒酒瓶拦腰砸段,瓶底后半段飞扎到申请人的眼部,导致受伤,其他两个人也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没有采取主动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申请人身体心理精神经济等受到重创,双眼视力严重下降,左眼视物模糊,散光严重,面部毁容。

之后派出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才给作了伤情鉴定,xxxx年9月27日经过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依据《刑法》,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特此申请,望贵派出所能够依法按规定,办理立案并侦察手续,依法对三个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申请人:

xxxx年12月25日。

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三、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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