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报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30 01:52:23 作者:曹czj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篇一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对公司进行制度性安排,明晰产权、明确权责。

经过反复磋商、细致论证,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制订了《公司治理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控股股东权利义务、关联交易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20xx年,我们按照公司章程和准则的上述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三个会议的议题确定、通知义务、讨论方式、决议程序和决定内容都是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至今,公司依法召开了股东会六次、董事会和监事会七次。先后审议通过了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项目投资、业务变更等重大问题。

二是构筑企业管理平台,合理确定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

为有效支撑和控制公司的运筹体系,实现公司制度安排,结合公司运营状况,公司依法设置了四个管理机构、四个事业部,办理了6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过一年的运行,对管理机构职能又适时做出部分调整,重新任命了2名管理人员。

先后颁布实施了基本管理制度21项,其他工作制度33项。各项工作议题均由程序安排运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专业会议制度、工作任务催办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取得良好效果。议事讲规则、办事讲程序的风气在公司逐渐形成。

另外,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公司在机构设置中拟设了公司外部的管理顾问、法律顾问和财税顾问。目前,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能暂时由董事会秘书履行。财税顾问合同已履行了一年,工作成效显著,今年又对该顾问合同进行了续签。

在先后办理了公司成品油经营特许、安全、防火、国有资产、税务登记等十项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公司取得了油田地面工程防腐保温设计(甲级)资质《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取得了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二、理顺公司经营业务关系

公司成立后,投入运营的经营业务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到公司的业务;二是承袭石化产品交易部改制前的债权债务;三是论证实施新的投资项目。

首先,规范导入公司经营业务。

对润滑油零售业务,公司单独办理了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理顺费用核算和纳税体系。对宾馆餐饮业务,公司在办理特业许可的基础上,办理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对其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单独纳税;对汽车修理业务,公司在办理特业许可的基础上,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合并纳税。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技术服务业务,由公司对外签订服务合同,统一开拓市场、统一核算、统一纳税。

其次,全面实施生产经营指标责任制,规范管理工作。

公司与各事业部签定了目标经营合同,明确了经营目标和考核政策。建立了信息统计制度,从20xx年7月份开始,每月对各事业部经营、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月报;收集各部室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形成公司管理工作动态。通过规范管理工作,有效保证了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的全面实现。

三、全方位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没有文化支撑的企业是没有底蕴、没有内涵并不可能超越自我、不可能保持持久发展的企业。公司于20xx年8月颁布实施了《公司标识总体设计推进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全面系统启动。

在塑造企业文化上,我们注重抓了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抓管理人员对企业文化的认识环节。

我们公司的企业文化推进过程,称得上是一个较为艰难的认识转变过程和观念更新过程。在该不该实施企业文化的问题上,公司管理层有较为一致的认识。但是,在如何推进企业文化实施的问题上,公司上下却有着不同的想法和认识。主要矛盾,来自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沉淀的固有模式,以及这种模式对企业管理观念的影响,对企业发展认识的影响。针对不同的想法、认识,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逐步加深理解,提高认识。

首先是讲案例、谈体会。通过讲雀巢咖啡、完达山乳业的企业文化建设案例、谈体会,拓展管理人员的视野,提高其对经营企业文化效果的认识。

其次是办讲座、留作业、写设想。重点讲清楚经营企业文化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关系,要求管理人员结合公司工作实际谈体会,取得了一定的收效。

再次是算大帐、细对比。算公司标识进行商标注册,从查询到申请到注册投入的直接成本是几千元,对比商标注册完成后,经过法定程序,现在的投入就可以评估,就会收到优良的效益回报。

二是抓公司企业文化核心内容环节。

经过半年多的摸索和实践,我们在公司企业精神、价值理念、发展理念等核心理念的引导下,初步确定了公司“体制性企业文化”、“经营性企业文化”和“管理性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确定了“诚信为本、把握市场、经营创新”等20个主题作为标准。

对这三个层次的文化建设的运行情况,公司及时在经理办公会上围绕“已经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还要做什么”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对照检查,并对推进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检查分析,我们愈发感觉到认识的转变、观念的更新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我们逐步规范。

在半年来的实践中,我们不是就文化做文化,而是在绩效考核、文本管理和贯标认证工作中,以企业文化为主线,把公司核心理念,企业文化核心内容贯穿上述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向实现企业文化的制度化、实践化、教育化、奖惩化、系统化迈进。

比如,我们过去在处理业务中比较善于说“不行”,而不善于说这项工作怎么做“能行”。通过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安排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决策运行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已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能力的体现。经理办公会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后,会议要求,承办部门拿出建设性的落实意见;承办部门要求,承办岗位拿出建设性意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一级对一级负责,使建议权与决策权、审批权都得到落实。

四、建设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稳定进取的团队是企业不断成功的保证;高效双赢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稳定进取团队的保证。

首先,建立有效的团队动态管理机制。公司成立伊始,就有目标、有重点地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重点选择不同专业的管理人员进入管理层。随着业务的开展,公司利用半年工作述职的契机,实行末位淘汰、竞争上岗,末位淘汰1人,团队动态管理机制开始运行。

第二,用制度培养团队自觉行为。一年来,员工守则制度;办公公示制度;出勤打卡制度;升国旗、唱国歌制度;诵颂公司理念制度;工间操制度;部室例会制度相继实施。初步实现了由制度的硬性安排保证公司理念逐步向团队自觉行为的转化。

第三,营造学习氛围和机制。以迎接党的xx大召开和贯彻党的xx大精神为契机,公司大力组织全体党员和管理人员收看了开幕式、闭幕式和其他重要新闻节目,学习江“三个代表”精神、党的xx大报告和新党章,以党委下发的20道讨论题为主要内容,组织学习讨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谋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公司坚持内部培训与外出培训结合,在内部培训中,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讲授了《公司章程》、《公司和公司法》专题等系列讲座。先后有8名管理人员分别前往北京石油干部管理学院、江汉职工大学、江汉石油学校等地学习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经济法、会计学、财税知识等。有5人参加了大连工程学院工商管理班的学习。

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拓展不深入,主营业务不突出;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三是人才培育、培养的方法不多、力度不大;四是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不深入,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存在随意性;五是认识的提高、观念的转变,创新的思维还没有形成机制,将直接影响公司整体效率的整合。

我们将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下步工作的重点,尽快采取措施,尽快扭转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

下 步 打 算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保持持续发展趋势,公司下步的总体安排是以做强为基础,谋求做大。首先是做强,即:合理的制度安排、谨慎的战略选择、全方位地企业文化塑造。其次是在做强的基础上,谋求做大,即:探讨资本运营之路。用规范的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提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水平。这是公司进一步发展必须选择的道路。按照这个总体安排,公司20xx年在做好制度安排、文化塑造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要放在战略选择上,具体工作放在业务拓展、市场开发、成本控制、人才培养、文化塑造和股权完善上。

一、 关于业务拓展

20xx年公司业务拓展的目标是:寻求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打造新的支柱产业,全面拓展业务范围,保持持续稳定发展。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明确业务拓展基本原则上下功夫

高度重视项目的科技含量;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缜密论证,规避风险;注重项目的可持续性,用不断的创新和应变,深入挖掘项目的潜质,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在业务拓展目标调研论证上下功夫

20xx年公司将以实现“631”业务拓展为目标。

“6”即从众多的项目中选择6个重点项目进行详细可行性调研。

“3”即从6个可行性调研项目中,筛选3个项目进行评估。

“1”最终保证从3个评估项目中,确定个1个项目作为公司20xx年实施项目。

(三)在落实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上下功夫

3、论证依托优质企业(国内、国际)开展合作的可行性。争取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全方位的学习,以此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二是完成适应市场经济的位置转换,进行资本积累和人才积累;三是规避市场风险,保持相对稳定的利润收入。

二、 关于成本控制

落实五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计划。由公司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预算委员会,履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对预算外支出和其他重大支出作出决策等工作职能,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预算指标层层分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部分指标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对所属事业部实行目标利润指标完成情况与绩效考核兑现挂钩,严考核,硬兑现。

二是严格成本费用支出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资金月度预算平衡会制度。坚持“一支笔”的原则,即公司的全部开支,最终必须由总经理审批签字。具体操作中采取预算内实行“四审批”的程序,预算外实行“五审批”的程序。即单位部门领导审、财务部主任审、主管财务领导审,最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对于大额预算外开支、大额非生产性开支、特殊业务、非规律性日常性开支、重大对外投资等,需要经过董事长审批。

三是严格专项费用支出控制。结合20xx年运营情况,进一步摸准、核实材料费、修理费、水电费、资料费等成本费用消耗标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控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司宣传费等支出。成本费用分解到各事业部、机关各部、室,按预算严格控制。

四是严格成本目标控制。重点放到可控成本上,以资金计划管理为切入点,完善月度资金计划,以月度控制保证年度预算指标的实现。严格控制管理性开支,保证生产性开支的资金需求(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定额控制,突发性支出留有不可预见的部分,以免造成生产资金需求缺口),必须办的,坚决保证提供资金支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雪中送碳”的工作按标准做;可办可不办的,坚决不办,“锦上添花”的工作少做。

五是强化成本费用分析。季分析与月分析结合,财务资产部每季度对成本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每月对主要成本费用指标、月度预算执行和基层单项成本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掌握指标升降因素,落实有效措施。

三、 关于人力资源

一是合理确定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培育5-10名职能部门负责人队伍;培育1-2名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培育3-5名外向型、复合型人才;培育一批适应岗位需求的管理人员;培育一支高级生产操作岗位员工队伍,构建起公司的人才支柱构架。

二是转变观念、强化培训,重在效果。对重要岗位、核心人才要逐岗、逐人确定后备人选,落实培养措施,建立人才档案,加强超前储备,保证公司随时拥有充足的“人才备份”。突出个性化培训,以建立学习型企业为目标,区分人才的不同类别,采取因人、因事、因时而宜的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内容的个性化、针对性,使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是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工作量写实,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定单位岗位数量和定员,结合文本管理的实施,逐步形成岗位设置科学、岗位名称规范、岗位职责明确、岗位等级合理的组织结构。进一步理顺公司机关工作职能,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内容,规范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总之,新的一年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的制度安排、科学的战略选择和全方位的企业文化塑造是我们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在总公司工作会议精神指引下,不断创新局面,开拓公司新未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篇二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6月2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xx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欢迎阅读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xx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审批、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xx]7号)确定。

第八条 各市、县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批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的,应在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要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四)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和组织机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风险实行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要报告。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必要的整改。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六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省融资性担保业自律组织接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xx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xx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篇四

在我们所看过的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广告词中,哪些是你觉得很经典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编带来关于经典的融资担保公司广告词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1. 言必行,行必信。千金易求,诚信无价。

2. 融资融智,共享共赢。

3. 融资融智融天下,兴企兴商兴万家。

4. 融资融智手牵手,创新创业心连心。

5. 牵手企联融业,成就美好明天。

6. 企联相加,融业相伴。

7. 企联融业,成就事业。

8. 投资好帮手,融资好顾问。

9. 珍重托付,携手成功。

10. 中小企业融资难,企联融业是首选。

11. 牵手企联融,创业易成功。

12. 财富加油站,创业直通车。

13. 雪中送炭度难关,点石成金共发展。

14. 同心同行同担,共融共赢共享。

15. 融资融智融天下,真诚服务惠万家。

1. 融通万家,信立天下。

2. 诚信铸就明天,实力构筑未来。

3. 敢于承当,财富共享。

4. 企联愿在融资的道路上为您保驾护航!

5. 企动中国,联资未来。

6. 投资,志在必得;融资,胜券在握。

7. 融资不再难,投资变简单!

8. 惠企万家,善融兴业。

9. 企联融业,助您成大业。

10. 惠企万家,融通天下。

11. 投资创业在湖南,企联融业帮你忙!

12. 财富金桥,患难与共。

13. 鉄肩担诚信,携手创未来。

14. 企联担共融,融业促发展。

15. 鉄肩担诚信,牵手两赢家。

1. 融资融智融百业,赢心赢信赢先机。

2. 融资有道,服务无限。

3. 搭建融资融智平台,助力湖南企业发展。

4. 搭建融投平台,助力企业发展。

5. 诚担风雨,信奉未来。

6. 企联融业,您信赖的融资伙伴(帮手)。

7. 融资精英,财富共赢。

8. 用一个支点,赢共同的天。

9. 同心同行,共享共赢。

10. 财富人生,你我同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篇五

一、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若因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私自占有公司财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造成债务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担保人概况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六、担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合同到期6个月以后止。

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相关范文推荐
  • 07-30 职代会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
  • 07-30 科研工作总结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 07-30 项目主管工作总结
    总结的内容必须要完全忠于自身的客观实践,其材料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东拼西凑,要真实、客观地分析情况、总结经验。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
  • 07-30 自我工作报告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
  • 07-30 医院后勤年度个人工作报告 医院后勤个人年终总结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
  • 07-30 强戒所防疫工作报告总结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
  • 07-30 品质主管年度总结报告 品质主管年终总结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我就给
  • 07-30 试用期满工作报告 试用期满述职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
  • 07-30 项目监理年度总结报告 电力监理年度工作报告心得体会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
  • 07-30 社区矫正年度工作总结个人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