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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汇总16篇)

时间:2023-12-24 05:19:26 作者:紫薇儿

规章制度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冲突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要做好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可以参考以下范例,从其他组织的经验中吸取教训。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保卫工作特指公司办公区域内的防盗、防火及其他保护公司利益的工作。

第二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办公时间(上午8:30—17:30)由前台秘书负责来宾的接待引见工作,非办公时间(17:30—次日8:30及节假日)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实施门进管理系统,非办公时间职员应使用门进卡进人办公区域,职员应妥善保管门进卡,如门进卡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四条 公司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每月的值班安排和监督工作,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各部门对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每日的开门和锁门,每日晚上值班人员在锁门前必须认真检查办公区域内的门窗是否锁好,电源是否切断,保证无任何安全隐患。

第六条 办公区域内的门锁钥匙由行政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并每日早晚按时将办公室的门打开、锁好。一般职员不得随意配置门锁钥匙;计划财务中心的钥匙由本部门保管。

第七条 公司职员应将印章、钱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妥善保管,下班前将抽地及文件柜锁好,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公司办公环境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如有安全隐患,相应部门要及时整改。

第九条 公司所属办公区域的门锁钥匙起用前应在信息管理中心行政管理部备份一套,行政管理部须妥善保管,以备急需时使用。

第十条 公司物品运出办公区域需填写《出门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搬离。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无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确保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特订本制度:

一、学校要经常性加强学习、教育、宣传,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二、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1、学校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负责,组员由中层干部、班主任组成。

2、教师实行轮值制度,列表上墙,明确责任。

三、学校要经常性组织人员对房屋、门窗、宿舍、厕所、围墙、球架、旗杆、水电、楼梯等进行检查和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教育落实到实处。针对防交通事故、防电、防水、防火发生、防中毒,要经常性利用会议、广播进行教育、宣传、训话,并要做好记录。

五、校内活动:学生集体集队、上操、上课、搞清洁活动、外出参观等教师必须到场,维护秩序和安全;落实责任,如教师应到场而未到场,发生事故直接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班主任要经常性教育学生不搞危险的涉及安全的活动;不玩危害个人和他人的玩具和危险品(发现的要及时收缴),不到危害安全场所。

七、对教师食堂、学校商店要进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

八、对学校各处室门窗关锁、保卫责任到人,财产损失经济责任追究到人。

九、未经学校批准,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开展活动,校内职工如随意牵引外人对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物产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

十、不允许不明身份人员带领学生离开校园。

十一、对发生危害师生人身安全、财产损失事故,师生都有责任维护,视情节轻重,对见义勇为者实行表扬奖励。对懈怠、旁观者进行惩处。

十二、因故、因事请假或值日值班,严格做好交接班手续,交清责任。

十三、对外学区学生的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和教育并与驾乘人员和学生家长签订责任书,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

以上制度,希遵照执行!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所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团体、家庭和个人,都要非常重视防火、防盗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经理是本部门责任人,各部门应把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公司下属及各部门成立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公司设保安消防部(保安干事),负责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和安全保卫人员,切实担负起安防责任。

第六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防培训。

第七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按保险要求购买各种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八条认真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都应设置专用消防栓,并不得用作他用。各单位部门企业应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栓,平时绝不疏漏,遇急用上有效。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消防栓、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铲、消防绳、消防梯、消防水等各种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期限准时保养、维护、更换各种消防器械、药物和材料,以备应急救火救灾,万无一失。

3.易然、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末订立消防制度,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在禁火场地,如果要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取得动火证书,同时落实各项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绝对安全,才允许动火。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为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防盗监控室和防火监控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应认真登记当班情况,不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对可疑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切勿将巨额现金放在办公室,并自觉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门卫管理

(一)加强人员管理。行政中心大门早晨6时开启,晚上7时关闭。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区委办〔1999〕123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持门卫签发的《出入证》进入。夜间来访者应由保安人员带领进入指定接待室。对上访人员,保安员、门卫值班员必须有礼貌地劝说其到信访局接待室,对无理取闹、强行冲击大门者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本局人保科、信访局、公安局内保科,紧急情况时直报110报警中心。

(二)加强车辆管理。外来单位进入行政中心的车辆必须持《车辆通行证》进出,无《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行政中心内车辆限速每小时15公里行驶,一切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必须在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过道或禁停线上。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三)加强物品进出管理。行政中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运办公用品、基建物资等,必须持有关单位和人保科的出门证明,否则保安人员可以盘查,必要时也可以扣留物品。

四、行政管理中心内的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每月一次的安全报告制度,由人保科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定期汇总,并按时上报本单位的安全情况。如发现可疑人员、火灾隐患或发生盗窃事件要及时与保安队、人保科联系,妥善处理。

五、严格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并安排好顶班人员。

六、基建工程、装修、设备维修(用电、用火)等项目由房建设备科和人保科相互配合,做好安全工作。同时,由房建科主动填报消防安全申报表,由人保科上报区消防大队。承建方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防患事故责任书,并抄送人保科备案。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而酿成事故的,按照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承建单位负一切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七、外来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凭身份证及时办理临时工作证,如未造件而发生问题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八、加强安全督查。人保科会同区公安分局内保科对行政管理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科长每周一次全面检查安全工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三次;保卫干事每二天一次检查安全保卫工作。

一、总则

1、为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国家、个人的财产和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3、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本着既保障安全,又确保教育秩序的正常进行,方便师生的原则,督促教职工自觉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同时对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打击犯罪活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内部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教学教育秩序的顺利进行。

二、分级管理

1、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校长室、党总支、校长办公室、各处、组、室、分级管理、包干负责,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的管理网络。各级都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治安保卫工作。

2、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必须列入各级经济责任或承包合同,实行同检查、同考核,提高教职工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各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治安保卫管理法律、法规,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有评比。

(2)经常对干部、师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干部、师生的法纪观念,协助有关处、组、室做好具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促进转化,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犯罪。

(3)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漏洞,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处、组、室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4)责成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

(5)对治安保卫搞得好的处、组、室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治安保卫制度,造成后果的责任者,给予批评、惩处。

4、校长办公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治安保卫工作法规、条例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2)对师生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依靠各级治保会,会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师生的帮教工作,对需要处理的违纪师生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3)维护内部治安秩序,负责检查门卫、义务消防队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管等情况。

(4)组织侦破内部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查重大政治\刑事

案件。

(5)协助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处、组、室抓紧整改。

(6)对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配合领导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破坏事故或破坏嫌疑事故,认真追查。

(7)督促检查节假日的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安排国定节假日护校值班。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罪犯,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全员护校的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校长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校长分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保卫干事受学校行政领导委托,负责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联系保安、、食堂等部门,具体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措施。各科室、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

3、学校办公室。保卫科。学生科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加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和依靠全校师生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

4、建立健全各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传达室保安工作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学校财产保管制度、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制度、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卫生防疫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5、消控人员定期检查校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对可能产生火灾的地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并在重点部位安装防范设施。

6、实行二十四小时保安轮值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正当防卫。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行政领导值班人员要检查或抽查保安轮值情况,对保安轮值玩忽职守的,要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7、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登记手续,离校时把会客单交保安处。

8、学生没有老师的签条不得出校门。保安要严格把关,以防意外。

9、学生周末放学时,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在校门口做好检查工作,保证学生安全。来往车辆服从保安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特别注意安全。

10、办公室不得存放贵重物品,每天下班前检查财物、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11、体育器材保管员和体育教师要经常检查学校体育运动设施,保证学生活动安全。

12、后勤科严格把好食堂的食品进入关,由专人负责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13、建立保安定时巡逻制度。放学后保安负责对各层楼,校园巡逻一次,晚上巡逻不少于五次,监控目睹二十四小时。

14、除了保安的值班之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轮流值班,处理突发事件。

15、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落实。发生重大情况,在积极、迅速处理的同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16、学校对在安全防范,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预防和制止案件、事故的发生,或在发案、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著的,揭发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查处重大事故有功的在校人员予以奖励。

17、学校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损失、失窃,致使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拖延时间的,对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无故损坏消防设施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

小学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无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确保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特订本制度:

一、学校要经常性加强学习、教育、宣传,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二、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1、学校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负责,组员由中层干部、班主任组成。

2、教师实行轮值制度,列表上墙,明确责任。

三、学校要经常性组织人员对房屋、门窗、宿舍、厕所、围墙、球架、旗杆、水电、楼梯等进行检查和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教育落实到实处。针对防交通事故、防电、防水、防火发生、防中毒,要经常性利用会议、广播进行教育、宣传、训话,并要做好记录。

五、校内活动:学生集体集队、上操、上课、搞清洁活动、外出参观等教师必须到场,维护秩序和安全;落实责任,如教师应到场而未到场,发生事故直接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班主任要经常性教育学生不搞危险的涉及安全的活动;不玩危害个人和他人的玩具和危险品(发现的要及时收缴),不到危害安全场所。

七、对教师食堂、学校商店要进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

八、对学校各处室门窗关锁、保卫责任到人,财产损失经济责任追究到人。

九、未经学校批准,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开展活动,校内职工如随意牵引外人对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物产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

十、不允许不明身份人员带领学生离开校园。

十一、对发生危害师生人身安全、财产损失事故,师生都有责任维护,视情节轻重,对见义勇为者实行表扬奖励。对懈怠、旁观者进行惩处。

十二、因故、因事请假或值日值班,严格做好交接-班手续,交清责任。

十三、对外学区学生的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和教育并与驾乘人员和学生家长签订责任书,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

以上制度,希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和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狠抓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工作落实到人、具体到人。

3、建立保安定时巡逻制度,安全保卫晚上每半小时对各层楼、校园巡逻一次。

4、要养成节约用电的意识,天黑打开照明灯、天亮关闭的照明灯。

5、安全保卫人员有权对带出校门的实物进行查询,有些物件带出校门需出具当事人签字的出入证明,否则不予放行。

6、要注视学生进校门,严禁有人进校滋扰,对无理取闹与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性、警惕性,坚守岗位,对不执行本制度者,要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8、要落实好值班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组织夜间巡逻,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失窃案件的发生。

9、要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3、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5、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

场地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校区、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聘用的临时工均需到保卫处办理注册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 凡需出具集体户口证明的在校生学习机动车驾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在保卫处开具户籍证明后,到正规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驾驶。

第七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八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年审时,驾驶人员须到保卫部门进行初审后,集中或个人持年审表和驾驶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年审。

第九条 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并按规定行驶。

第十条 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和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方可驾驶工程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七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将校属机动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转出车辆的单位、个人承担相关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八条 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校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车和试刹车。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八条 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有关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五章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凭《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协作单位以及其它车辆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三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四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五条 各类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和本规定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年审。

1 、不参加安全教育或安全学习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的;

3 、乱停乱放,不接受处理的;

4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二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

校通知 [2015]7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东南大学校园安全、环境及交通秩序,加强园内交通和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根据《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东南大学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摩托车禁止进入四牌楼校区)。所称收费是指为维护动态、静态交通秩序,校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有序停放实行管理的相应费用。校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卫处为校内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财务处为校内停车管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东南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通知[2003]209号)。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实行门禁系统进行管理收费。车主通过东南大学信息门户登录数字化校园保卫管理系统中的车辆管理进行注册登记,经保卫处审核,交纳相关费用后,凭保卫处核发的电子智能卡进出校门。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并且在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采用不固定车位的方式有序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第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八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

2 、车主应根据规定,对车辆的安全自行保险,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锁好门窗,车上不得摆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3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5 、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四章电子智能卡的类型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电子智能卡分为年卡和记时卡两种,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a 类电子智能卡为学校公车:即行驶证登记为“东南大学”的车辆,收取电子智能卡工本费。由车辆管理单位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加盖东南大学公章)和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

2 、b 类电子智能卡为在职教职工私家车:即校园一卡-通为“1 ”开头的在职教职工私家车辆,收取电子卡工本费。由教职工本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和教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行驶证三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行驶证登记其配偶姓名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 、n 类电子智能卡为收费卡:限于学校各单位的自备公车、长期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协作单位公车、校园一卡-通为“3 ”开头的单位长期聘用人员的私家车。收取电子卡工本费和 1200 元/ 年的停车费,到期可交费续卡。由自备车辆单位(含协作单位)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单位证明和行驶证、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单位长期聘用人员的私家车,由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单位证明、申请表和本人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行驶证三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

4 、因执行公务需要进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维修等特种车辆,门卫一律放行,不收取费用,并向保卫处报告。

5 、其他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在校门口-交押车辆行驶证(或有效证件)后,领取电子智能记时卡进校,电脑自动计时。出校时凭电脑记时收费。在校园内停留 1 个小时之内的不收费;超过 1 个小时的,按 5 元/次收费;过夜车辆 20 元/ 次。(此标准经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停车办审核批准)。

第五章收费票据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电子智能卡工本费的收费票据为服务业发票,停车费的收费票据为定额发票。

第十一条 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交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5 年颁布的校通知(2015 )185 号文件同时废止。

校通知 [2015]107 号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的遵章守法意识,杜绝酒后驾车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强化安全教育,充分认清酒后驾驶的危害和后果

各校区、各单位要对所属师生员工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车辆驾驶人(包括私家车驾驶人)要强化交通安全和遵章驾驶意识。要重点教育车辆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超速、飙车、闯红灯、违章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校内行驶除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需严格遵守《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通知〔2003 〕209 号),服从学校管理,严禁在校内练车。

各校区、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自觉遵章守法,彻底消除隐患

各校区、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要加强自我管理,增强自控意识,严禁酒后驾车。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切实做到不论上班、下班和休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做到遵章行驶、文明驾车。校属机动车和各单位自备车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执行长途运输任务前,要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保持车况良好,杜绝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校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纳入到治安保卫责任制工作中去。校属机动车和各单位自备车要明确单位主管领导、安全责任人,不断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送保卫处备案。

今后一旦因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发生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实处理,造成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师生员工,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同时,学校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凡使用外聘工程队或外聘人员的单位和部门,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外聘工程队或外聘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育改革的要求,确保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体育暴-力一路事件和其他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体育活动包括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国际、国内体育竞赛、表演、会议、展览、展销等。

举办体育活动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国家体育总局、中人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国家体育总局安全保卫部门制定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主办单位制定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备案,对于规模较大和重要的体育活动,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应进行监督指导。

委托承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可由承办单位办理,但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有书面协议。主(承)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前须经场地保卫部门签署意见。

向公安机关申报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

(二)入场券发售办法;

(三)拟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

(四)主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

(五)主要安全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应及早向公安部门申报。参加人数在万人以上和较重要的体育活动,须在一个月前报公安部门审核批准。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举办活动前七天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举办体育活动要根据场地大小和活动内容发票、售票,不得超员发售。严禁发、售与活动内容无关的票、证。

 举办体育活动抽奖和发售体育彩票须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法人代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模较大的体育活动, 要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由公安、内保等部门参加的安全保卫机构,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l 作也要落实到部门或人员。

租用场地举办各种体育活动的,其安全保卫工作应由主(承)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共同负责,双方应有明确的分工。

 安全保卫机构可称为"安全保卫委员会"或"安全保卫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现场维护治安勤务人数根据形势、任务情况而定。安全保卫机构领导成员由公安、内保负责人组成,按照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各项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安全保卫机构在体育活动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参加体育活动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进行审核把关;

(三)负责证件的设计、制作、发放和管理,监督控制入场;

(五)维护现场秩序;

(六〕处理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七)做好出席体育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现场警卫工作;

(八)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九)完成组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为了确保体育活动的安全,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应为安全保卫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等物质保障,安全专项经费预算。

 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要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在体育活动现场,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广告等形式进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观众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 文明观众。

 对违反本规定、忽视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主办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安全责任以致发生暴-力事件和其他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主(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公园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按照《湿地公约》的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区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余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预算。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管委会应当参与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湿地公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中,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禁止将城市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物种种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野生动物的保护。除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市林业、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绿化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桑基鱼塘、柿基鱼塘、竹基鱼塘等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凡列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西溪传统特色的农耕渔事的发展。在开展农耕渔事活动时,应当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

(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

(五)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的;

(六)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

(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四十三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四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第五十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任何车辆和船舶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五十一条 除治安、海事、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外,经同意进入湿地公园的机动船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的动力。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由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捕捞水生动物或者未按规定捕捞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未按规定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非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湿地公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园林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配置的各种设施。

园林设施主要包括:甬路、围墙、桥梁、亭台楼榭、雕塑小品、路椅、果皮箱、标识牌、警示牌、护栏、花池、灯具、电力设施、地下管线、泵站、喷灌、水栓、井盖等城市绿地内的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园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园林设施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城市园林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管理、精心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城市园林设施状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将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护和年度目标管护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经常加强对园林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园林设施的保护工作。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园林设施的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社区公园、居住绿地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建或竣工后未移交的城市绿地内的园林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园林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的;

(二)侵占园林设施的;

(三)损毁园林设施的;

(四)迁移、拆除园林设施的;

(五)偷窃园林设施的;

(六)其它损坏园林设施的。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发现园林设施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园林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和偷盗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警进行处置;破坏、盗窃设施现象为事后发现的,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后,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到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查问处理结果,并向破坏、盗窃人提出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园林设施保护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登记应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案件来源、事实依据、调查人的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第十四条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它原因造成城市园林设施损坏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损坏城市园林设施进行恢复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有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举报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属于城区河系公园管理范围的按《石家庄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对盗窃、非法收购或故意破坏城市园林设施且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领导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追究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园林设施的损坏、破坏程度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务管理工作,确保单位的安全和整洁,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人员出入保卫。

(一)积极维护单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

1、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和进入办公场所;。

2、不得私带公物出单位变为己有;。

3、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接待工作。首先询问来意,并做好登记,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记录好离开时间,并存档备查。

每天下班后,各科室要关掉用电电源,关好门窗,做到防火、防盗、保证安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三)如有窃案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单位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

三、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有关人、物、车辆进出的登记、通知、检查、核对;。

(二)预防盗窃、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三)维护单位秩序;。

(四)单位内警戒警备事项;。

(六)所有进出物品的装卸及监督检查;。

(七)单位大门值勤。

消防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消防器材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区域及办公区域禁止吸烟。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应按照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动火作业票。各种照明、施工用电的线路及电源设施的'安装必需符合安全用电规定,电工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养护。

凡各种废机、柴、汽、齿轮油要存放在指定容器内。交叉施工时,焊接、切割必需远离精密贵重仪器,确因工作需要,则必需用防火材料遮隔,并设置监护人准备好相应灭火器材。严格对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进行管理,防范措施落实到人。

报警电话:火警电话:119、匪警电话:110。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保卫科负责对全院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业务训练,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

2.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保卫科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3.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级领导有义务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职工做好防火工作。

4.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5.物资、药品、医疗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

6.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7.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8.医院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及灭火器的定期检查,由保卫科负责统一安排,各科室给予密切配合。

9.重要部门及库房要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防撬锁、防护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准吸烟,不准生火取暖。仓库要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做到防火、防爆。

10.财务部门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超过规定数额,现金、有价票证一律放入保险柜。

11.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携带物品出院时(凭出院证),门卫要进行检查。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通知保卫人员协同处理。

12.夜间巡逻人员不得睡觉,对重点科室、库房要经常巡视。发现可疑人员,要盘问检查,对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机关。

13.职工摩托车、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患者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看车处。

14.财务人员去银行送款,必须由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护送。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由行政人事部后勤主管负责公司厂区及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治安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建立切实有效的保障和管理体系。

2.负责制定安全保卫的各项管理制度。

3.对全厂安全保卫实行监督与检查,对厂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二、保安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厂房、设备、宿舍及重要部位的安全,对厂区治安负责。

2.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实行24小时上岗,按时交接-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好报刊、信件的收发登记工作,不出差错。

3.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对来公司办事的人员、车辆要认真登记。对出入车辆要认真检查。

4.负责公司的夜间安全巡逻工作,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毒。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协助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早发现并消除一切隐患。

6.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负责的以上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三、保安员日常行为规范:

1.对工作尽职尽责,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互相配合,真诚合作,不得互相扯皮,同心协力把工作做好。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

3.上岗必须着装,做到整齐清洁,仪表庄重,精神饱满。站立值勤时要做到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不准留长发、小胡子,值勤时不哼歌唱曲、吹口哨、听耳机、吃东西,严禁抽烟,不准聚在一起谈笑。

5.所有保安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编定的时间表值班,不许脱岗,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6.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忠于职守。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各项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纪律观念。

四、保安员执勤要求:

1.注意观察判断各种往来人员的动向,机动灵活,细心观察,发现意外情况及时解决。

2.有礼貌地查询来往陌生人的证件及进出公司的物品,若发现可疑人等,要注意监视并作出处理,必要时报告主管领导。物品出入公司,凭相关部门领导签发的《放行条》放行,要坚持原则,遵守制度,不得徇以私情。

3.维护公司周围通道秩序,不准机动车、自行车乱停放,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保持公司出入口、公共通道及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准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内。

4.夜间巡逻必须有警惕性,注意各重点部位,水、电、门窗关闭情况。上夜班开小差、打瞌睡或睡觉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5.值班人员实行就餐轮换制,就餐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6.发现情况,抓住疑犯,应立即报警,并封锁公司所有进出口;拘捕疑犯后,应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虐-待及殴打捕获的疑犯。

7.详细记录有关政府部门的电话,以便需要时寻求协助。

8.做好交接工作,认真填写工作日记,值班时所发生的事情和各种案件,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将未尽事宜记录并交待接-班人员。

9.注意防火、防毒,发现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须及时查找并报告主管领导,切实消除隐患。

10.每个保安人员必须熟悉火警电话,熟悉消防通道及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处理。

11.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保安人员,均应服从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保证公司正常运转。

第一条 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委托保安公司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 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 出入管理

1、员工出入厂区,应佩戴胸卡(出入证),对于未佩戴胸卡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2、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综合管理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3、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4、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

5、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6、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大厅接待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临时接待。

7、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院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8、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9、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10、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 保安人员应对站场及办公楼、公寓楼以外的其它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保安人员应根据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周围、营业厅周围、站场和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每小时最少一次。

2、保安人员在厂区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应及时清除发现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安人员应对公司办公楼外围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时间不大于4小时。

4、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5、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1)在厂区、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2)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施者;(3)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4)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5)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玷污环境卫生的行为;(6)巡查过程中发现路灯、门窗、封条等有缺损的;(7)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领导或纪律检查人员的;(8)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造访领导或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安人员应有效阻止并立即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9)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遇抢劫、围攻、破坏、盗窃等严重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向综合管理部经理或调度值班班长报告,并立即打110电话报警。事件后处理完毕应将事情经过详细纪录在保安交接-班记录本上,严重事件应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门卫检查时应注意:(1)不可触及人身。(2)主要检查有无公司材料设备、工作器具等公司财物。(3)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其谅解。(4)严禁公报私仇,故意刁难。

第九条 保安人员的工作守则

1、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或训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3、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4、值勤中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

5、值班期间要穿保安服并保持仪容整洁,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展现公司良好的形象。

6、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7、应熟记公司各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避免临急慌乱。

8、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害公司利益。

9、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条 委托保安公司进行安保服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全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自聘安保人员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与保安公司、公安机关的联络对接机制,确保安保工作有效实施。

法院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庭的安全管理,努力做好防事故、保安全工作,确保法庭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法庭安全保卫制度如下:

一、坚持门卫值班制度。大楼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到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热情服务、确保安全。对来往的陌生人员要主动查询,有效制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法庭大楼。全庭干警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员要主动盘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庭领导报告。

二、做好内部防范工作。每位干警应在每天下班前整理好本办公室内务,关好门窗、电灯、空调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禁现金留放在办公室。非本庭工作人员不准配制办公室钥匙,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庭领导处。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日下班后,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入办公大楼的,实行登记制度。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谢绝入内。严禁干警家属到办公室打电话、玩电脑。

三、做好庭审安全工作。主审法官应提前对开庭时可能遇到的不良情况做出分析和预测,并在庭审时宣布法庭安全规定,严防当事人携带凶器等危险物进入审判庭,对情绪大,矛盾冲突的,要认真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缓和气氛,消除对立;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猜疑,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选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以促使问题不能升级,其他法庭干警应积极协助主审法官做好稳控工作。

四、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主审法官在本县下乡调解、送达文书等需要用车,须经法庭庭长同意;出县办案需要用车,须经法庭庭长同意并报县院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五、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强防火意识,注意安全用电。

六、落实安全责任。庭领导是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每位干警对安全防范工作都负有直接责任。因防范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直接人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法庭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审判工作安全,预防和杜绝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南横林子法庭召开会议,从五个方面对法庭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组织法庭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提高-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法庭工作人员要善于观察和发现安全隐患,随时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和异常举动,严加防备,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二是要强化重点工作的安保措施。强化审判活动的安全保卫,旁听人员过多警力不足的,请求政法委协调公安派员协助。旁听人员必须经过检查,才能进入法庭旁听。有对立情绪较大的当事人,要出警进行法庭保卫。强制执行案件,要充分做好方案,制定周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与法院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信访事件,并建立当事人诉讼、执行、来访满意度登记跟踪制度。

三是要加强法庭和审判秩序安全防范措施。法警要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加强法警安全设施建设,要与农场领导协调,对缺少的装备尽快配齐。

四是要对未结案件进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存有安全隐患的案件,要及时与分管院长联系,尽量安排在院机关开庭,如因客观原因需在本庭开庭的,应主动向院领导报告情况并与公安派出所加强协调,必要时由院机关派法警值庭。

油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杜绝油罐泄露的发生。

二、指标

灭火设备完好率100%.

三、控制措施

1、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2、设立限速标志,油库安全区域来往车辆减速慢行。

3、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联系电话:),制度及交接记录。

4、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续上岗,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完毕后应确认周围安全无误方可离去。

5、油库安全区域内设立禁止烟火警告标志,来往人员不准携带任何火种。

6、库工必须适时参加安全培训。

7、机械车辆操作手必须遵守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8、领导组对油库每日进行安全检查。

9、钢制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为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当油罐仅作为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欧姆。

10、石油库内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并按此规范正确选择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类型。石油库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安装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11、储存原油、汽油、喷气燃料、煤油、-35号轻柴油、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等油品的钢油罐和非金属油罐须作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装设防静电导体引致罐外接地,并与油罐的金属管线连接。其中油品的汽车罐油车和油桶的罐装设备,也应做防静电接地。

四、应急措施

1、建立油品抢泄露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配备充足的抢泄露设施

细沙  油桶  抽油机  托油盘  棉纱  生料带  胶带

3、设立抢险车

面包车两辆共计四台。

三、责任与权限

组长负责工作的安排与全面监督。

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中的检查。

四、应急响应

1、油库库工如发现油罐或接口有油品泄露,应立即将托油盘放之泄露处,用胶带、棉纱等材料采取紧急止漏措施并报告领导组。

2、应急领导组接到报告后,召集抢泄露小组人员赶到油库,切断油库电源,防止引起易燃品爆炸。

3、应急领导组要迅速将油罐车调到油库旁,用抽油机将油罐内的剩余油品快速抽到油罐车里运走。

4、泄露到托油盘的油品回放到油桶内,泄露到油库底部水泥砼上的油品,用细沙埋住拌和吸收,防止渗入土壤。

5、将和油品拌和的细沙回收到废品回收公司处理。

五、实施控制阶段

从油库建起开始到油库结束停止使用为止

1、油库系要害部位,保管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各种破坏和自然灾害事故。

2、油库区域严禁烟火。凡进库人员一律不得将火柴、打火机等取火用具带入库区,进库车辆必须按规定携带灭火机,安装火星熄灭器。拉桶装油料车辆还应按油库操作规程规定,在车厢底部铺设胶带和木板。否则,油库工作人员可拒绝收发油。

3、非油库工作人员不准入内,经批准入库的必须穿戴劳保用品,不许穿化纤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4、院墙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墙外10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50米内严禁动用明火。

5、工作人员在班前要检查库内各种设备、配件是否完好后方可工作。下班时必须将电源总闸关闭,门窗锁好方可离库。

6、值班下夜人员要按时上岗,实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要加强巡视检查,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睡觉。

7、一切人员进入库区必须关闭手机、呼机。

8、油库值班电话必须设专线,随时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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