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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资源污染演讲稿 水污染的建议书(模板9篇)

时间:2023-08-30 11:02:20 作者:书香墨 最新水资源污染演讲稿 水污染的建议书(模板9篇)

演讲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演讲者、听众、沟通二者的媒介以及时间、环境。那么你知道演讲稿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演讲稿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一

大家好!

我们的济南市以“泉城”著称,自从“迎全运”以来,济南的变化真是日新月异,人们的素质提高了,不随地乱丢垃圾了,但在节约用水方面,还稍有欠缺。

1、将公共场合所有关不紧的水龙头全部换掉;

2、对节约用水进行宣传;

3、对主要、大型自来水管道进行保护。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这种意识,只有每个人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爱护我们周围的环境,珍惜地球上的资源,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

此致

敬礼!

建议人:

日期: 年 月 日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二

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生产规模急剧扩大,人口迅速增加,从自然界获得的资源超过了自然界的再生能力,同时排入环境的废弃物超过了环境容量,出现了全球性的资源耗竭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水污染就是尤为严重的一个,我们几位同学们用课余时间对三明市水质状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并查询了国内有关资料,对于水污染这一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水污染调查报告。

何谓“水污染”?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水的污染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江流总量的14%以上,而近年来,我国城市水污染问题严重,1998年监测的176天城市河段中,52%的河段污染较重,据统计,1999年全国城镇废污水排放总量为60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量占67%,废水污水排放总量较1980年增加了近一倍。根据水利部门监测结果。1980年全国受污染的河长比例为21%,1999年增加到38%。据监测,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

我国的现行措施自70年代以来,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采取了许多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建立了管理机构,加强了监测和监督建设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推广洁水和清洁生产工艺,如治理淮河污染的“零点行动”等,调查报告《水污染调查报告》。

不足之处有:

1、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一些流域造纸、化工企业数量仍然过多,一些企业“旧病复发”继续超标排污。污染负荷难以削减。达标排放之前,许多地方做的是表面文章,达标排放“零点行动”一旦结束,一些企业便“旧病复发”。

2、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缺乏力度。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即化肥、土壤等造成的污染)在一些流域已成为主要污染来源,如滇池,生活污染源占45%~56%,面源污染占33%~40%,滇池在实现工业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后,虽然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明显下降,但在缓解湖水富营养化方面效果并不明显。国家环保总局的一份资料显示,一些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已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3、枯水季河流自净能力差,污染有所加重。

4、一些地方仍未能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剧了水的恶化,一些地方为了防洪抗旱和保证工农业用水、修建了很多水库、闸坝,如淮河流域就建有水库5000多座、闸坝4000多处。有的地方闸坝一堵就是一年,等到水变黑变臭,便将污水下泄,污染下洲。“流水不腐”的道理谁都懂得,但“三河三湖”流域,许多地方变成了“死水一潭”因此,一些流域达标排放后又出现反弹。

应采取的措施:

1、继续健全有关的法律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和普法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的管理,建立水环境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统一管理、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

3、推广节水技术,引起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回用技术,继续降低污水排放系数。

4、调整产业结构。特别在缺水地区,限制耗水,排污大的行业发展。

5、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资金,确保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管理措施的实施。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三

曾经有人说,地球应该叫做水球。因为当一个人在太空向地球了望时,他将看到一颗巨大的蓝色球体,因为他看到的是覆盖地球大部分的海洋,因而使地球成为一颗“蓝色的行星”。因为在表面积为 5.11×108平方千米的地球中大部分都是海洋、江河、湖泊只有 1.49×108平方千米是陆地,因而科学家得到了一个结论:地球上七分是海洋,三分是陆地。 因此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地球上的水有那么多,浪费一点也没有事,反正地球上的水用之不尽,取之不竭。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全球虽然有71%为海洋,但是供人类用的淡水资源却很少。在全球71%的海洋中,约有97%为海洋水,即咸水或其他人类不可用的水资源,而人类所需的淡水却仅占全球水量的2.5% 地球上的淡水资源,绝大部分为两极和高山的冰川,其余大部分为深层地下水。目前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主要是江河湖泊水和浅层地下水,仅占全球淡水资源的0.3% 我国是一个贫水的国家。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水资源总量少于巴西、俄罗斯、美国和印度尼西亚,位于世界第6位;若按人均水资源计算,则仅为世界水平的1/4排在第110位之后。缺水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而且又不断加剧的趋势。以城市供水为例,全国大约670个城市中,一半以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水现象,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10多个。

200x年1月30日,罗马尼亚境内一处金矿污水沉淀池,因积水暴涨发生温漫坝,10多万升含有大量氰化物、铜和铅等重金属的污水冲泄到多瑙河支流蒂萨河,并顺流南下,迅速汇入多瑙河向下游扩散,造成河鱼大量死亡,河水不能饮用。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深受其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都遭受一定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多瑙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并引发了国际诉讼。

1994年7月,淮河上游的河南境内突降暴雨,颍上水库水位急骤上涨超过防洪警戒线,因此开闸泄洪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了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厂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不少地方花高价远途取水饮用,有些地方出现居民抢购矿泉水的场面,这就是震惊中外的"淮河水污染事件"。

195x年,在日本水俣湾附近的小渔村中,发现大批精神失常而自杀的猫和狗。1953年,水俣镇发现了一个怪病人,开始时步态不稳,面部呆痴,进而是耳聋眼瞎,全身麻木,最后精神失常,一会儿酣睡,一会儿兴奋异常,身体弯弓,高叫而死。1956年又有同样病症的女孩住院,引起当地熊本大学医院专家注意,开始调查研究。最后发现原来是当地一个化肥厂在生产氯乙烯和醋酸乙烯时,采用成本低的汞催化剂工艺,把大量含有有机汞的废水排入水俣湾,使鱼中毒,人和猫、狗吃了毒鱼生病而死。1972年日本环境厅公布:水俣湾和新县阿贺野川下游有汞中毒者283人,其中60人死亡。

195x—197x年,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两岸出现了一种怪病,患者中妇女比男士多,患上此病,则全身骨骼疼痛,不能行走,故取名为“痛痛病”。经调查,这是一种镉中毒事件,起因是附近的电镀厂、蓄电池制造厂及熔接工厂或因采矿工业含镉之废水未经适当处理而径行排水,污染了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使稻米和饮用水含镉而中毒,1963年至1979年3月共有患者130人,其中死亡81人。

198x年位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一座叫做桑多兹的化工厂仓库失火,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

80%的鱼类完全灭绝,沿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自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来欧洲最大环境灾难。

这些现象足以证明水污染的严重性。我们的力量是微小的,所以我们要大声呼吁: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珍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以便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可爱!我们是国家的小主人,从小就要养成节约用水的好思想、好习惯。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校外,都要注意节约用水。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做一个节约用水的好孩子。不要认为做这种小事无意义而懒得去做。节约用水的重任落在我们肩上,行动起来吧!广大的群众们!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四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水,我们的生活将无法继续下去。水资源的污染及短缺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我市不是一个用水紧张的城市,但水污染却存在,并与每个市民都息息相关。为此,我通过询问形式对我市水污染进行调查。

我们来到了潍坊市环保局,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录音采访获得了许多宝贵的资料;接着我们来到了污水处理厂,对我市的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观察研究;然后我们上网查找资料;最后我们回到奎文区调查了本区自来水厂对自来水处理情况。 我们此次了解到水污染主要原因:人为因素:泥河上流工厂的废水排放,城市布下水道安置此处,污水经管道排入河中,泥河附近大量农田,农民使用的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流入其中,致使藻类疯长,鱼类大量死亡,居民的环保意识差,经常将生活垃圾倒入河中。

经过实地调查,我认为水污染给居民带来的危害。地下水污染,用水困难,河水污染严重滋生大量蚊虫,河水散发刺激性气味,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对水污染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叙述,并对其提出自己的意见,还自己动手做了实验,以下就是我们这次的报告。

1、为了改善河道环境,应尽快开展河水、河岸等全方面的治理工作。首先,对污染源进行处理,杜绝工厂、养猪场把污水、粪渣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应集中处理,避免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然后,对河边、河道中的建筑材料(已废弃的)进行清除,并对水道进行整改,进一步将河内的垃圾、淤泥清除,可动员沿岸居民及利用大型机器清除。后在河边种树,植草皮,建立绿化带,避免沙土流失。

2、为了对河道环境的保障,应对附近的工厂、养猪场等加大管理力度,对污染河流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且对沿岸居民及全体市民进行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河流的环境,主要还是在于大家的思想意识,故人们应自觉保护河道,保护环境。这样,一条全新河流才会永远呈现在人们面前。

经过讨论和分析,我们小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借鉴:

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

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取水口的绿化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从根本杜绝污染,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2.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的废水排放量正在不断地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却没有相应地增加,这必然会导致水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建设更多的污水处理厂是迫在眉睫的事。

3.加强我市公民的环保意识

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就自然减少了。

4.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如果只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状况的目的,所以我们要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由于现在水污染严重,许多家庭都利用净水器得到干净的饮用水,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净水器的基本原理。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模拟净水器的原理,设计出了简化的净化器。

开展研究性学习是对学生整体素质的考察。它将各个学科有机结合起来,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真正达到主动学习的目的。

在活动过程中,我们学到了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给我们感受最深大概是同他人互相协作吧!刚开始活动的时候,我们差不多都认为自己的想法是最正确的。我行我素。整个课题组就象一盘散沙,毫无凝聚力可言。这就使我们的调查研究受到了很大的阻力。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使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要想取得成功,首先必须团结一致。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集体的成功必须依靠所有成员的努力拼搏,决不是凭个人的力量可以达到的!

水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生命物质,是人体中最重要的物质,约占体重 70%,被喻为“生命之源”。水质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人体的健康乃致人类的生存。水质污染是指进入水体中的污染物质的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对水体正常使用功能的干扰、破坏。造成水资源可利用性的降低;甚至丧失。水体中的有害污染物一旦通过消化道或皮肤进入人体,会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危害健康。水质污染还会影响工业、农业、渔业的正常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许有人不相信水污染还会有如此大的危害。让我们一起看一个例子:前不久,在山西太原市竟有 64%的儿童血铅值超标!这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空气和水的铅含量严重超标,而令人胆寒的“水悒病”也是由于水中的汞含量超标引起的。

种种残酷的事例让人震惊。我们再也不能坐以待毙了。这使我想起很久以前电视中的一句话:“地球的最后一滴水将是我们的眼泪!”一语惊醒梦中人,看似极度夸张的语句,实则将成为现实。如果这一天终于来临,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必将遭到灾难性的毁灭。因此,寻找水环境失衡的根源,改善水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五

您们好!

我是长沙市的一名小学生,长沙市作为一座科技发达的城市,不但要注意科技的发展,还要注意环境的发展和保护。

“浏阳河,弯过了几道弯……”每当听到这首歌我就想到了我们美丽清澈的浏阳河,她清澈美丽,还有许多小宝贝在她的怀抱里自由自在的生活。而湘江,它是我们的母亲河,我们世世代代的人都生活在湘江两岸,我们祖祖辈辈也靠这条美丽的母亲河而生存。她美丽清澈而富饶无私的养育着我们。

可她们的无私奉献,她们的孩子们却视若无睹,几时起,她那条蓝色的白纱裙变得不再美丽,她怀里的小宝贝变得不再活跃,她也变得忧郁起来。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浏阳河边散步,一阵风吹来,我赶紧捂上了鼻子。原来,风中夹着一股化学剂的味道和一股难闻的恶臭,仔 细一闻,原来是浏阳河散发出来的气味。就在这时,弟弟指着岸边的一堆漂浮物问我是什么,我走到河边一看,原来是一些生活垃圾和一些死去的小鱼,发出一股恶臭,岸边的小花、小草吓的纷纷搬家了。

1、可以通过一些媒体、报纸等宣传保护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污染。

2 、可以让一些商家来宣传,因为商家的发展道路是很广泛的。

3、 还可以让我们中小学生一起来保护水资源,当然,我们学校也会来参加,为保护水资源出一份力。

4 、我觉得还可以严格的管理工厂的污水排放,和周围居民的生活垃圾的处理。

最后,我希望长沙的城市环境和科技一起发展,让长沙成为一颗更璀璨的星城。

20xx年xx月xx日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六

1.1调查背景:

水污染一直是农村环境污染中的重头之重。在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内容章节——"推进农村环境综和整治"之第四部分也提到:"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河道综和整治和水综和污染治理"。由此可见,农村水污染的防治对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xx当地的农村大多是外在转型阶段,存在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尤其是水环境的保护。

1.2调查目的合意义

1、了解xx市农村水污染近况以及影像xx市农村水污染的主要影响茵素,同时探嗦解决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对策。

a、根剧xx的地域特点了解当地农业本身、周边的企业、农村基础实施建设情况对当地水污染情况的影像和所占的比重情况。

b、了解现在xx基层民众对环境危害的源头和危害程度的认识情况,为今后只怕的宣教提供参考和凭正。

c、根剧调查最终积极的思考该因地制宜的农村水污染合理的处理方式,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城乡总体规划情况,以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去向等探嗦适合xx农村的水污染方式。

2、连系当地村委会了解现在基层干部对当前农村水污染的看法和落实到基层的有关政策,并根剧这次调查的最终向市环保局的想过意见和看法。

3、以我们为桥梁使更多的大学生、青年走出校园成为一名环保志愿者,参与到环保公益实践中去,变成积极校园公益志愿服务氛围。

1.3成员组成

组长:

组员:

志愿者:

1.4日程安排

3月19日至3月23日收集、整理调查材料。

1.5项目活动过程

1.5.1.调查概况

a、第一次调查:

1、调查时间:20xx年3月10日

2、调查地点:xx市贾汪区大吴镇湖里村(旧区)

3、调查对象:湖里村老区村民

4、调查方法:采访(问答式)、问卷调查

b、第二次调查:

1、调查时间:20xx年3月18日

2、调查地点:xx市铜山县棠张镇棠张村

3、调查对象:棠张村村民

4、调查方法:问卷调查、采访(交谈的形式)

1.5.2调查过程

1、到达目的地(湖里村)后,我们向当地村民介绍我们的身份与来意;

3、实地观察了解当地水环境质量情况,留心当地水域的水体制量以及村民对于生活浑水的处理情况;走进村民家中,向村民了解更为祥细的情况,咨询当地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同时,向村民做问卷调查。

4、对当地农田、水域、村镇企业等也许存在污染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查了解。

5、收集当地村民对水资源近况的意见与看法。

6、向当地村民宣传环保保护的有关知识。

2.1、关于湖里村的调查

2.1.1相关水资源的基本情况

(1)、目前湖里村内共有大小河塘30个,面积共12万平方米,各河塘互不相通,主邀功能为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和平常生活。村庄北面有不老河,南邻大运河。该村外在旗山煤矿的塌陷区,已经进行了部分搬迁。

(2)、村子(旧区)里没有垃圾集中处理的地方,村民习惯性的将生活垃圾堆积在周围池塘或者沟渠了,污染严重。

(3)、村庄农田基本上使用不老河以及大运河里的水灌溉庄家(使用不老河居多,由于距离近)。

(4)、村民平时生活习惯将生活浑水随意泼洒,任其到处流淌。

2.1.2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伐垃圾集中处理机制,已经变成"垃圾围村"的严重后果。

(2)、村民的生活习惯存在较大问题:

a、习惯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水域,慥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b、缺伐生活浑水集中收集机制,普遍存在"随意泼洒"的现像;

(3)、工业污染严重

c、村庄周围村庄许多工厂,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

2.1.3污染慥成的影响

(1)、使用不老河里的水养鱼,不仅使鱼的质量下降,而且,出现大片地死亡,渔民损失惨重。

(2)、使用被污染了的沟渠以及河道里的水灌溉秧苗,秧苗出现怪异死亡。

(3)、污染情况比较严重,村民对此反响比较大,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2.2、关于棠张村的调查

2.2.1相关水资源的基本情况

(1)、村庄住宅集中,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少;经过村庄有一条河流——琅溪河。

(2)、村内下水系统完备,基本可以覆盖全盘村庄。

(3)、该地发展生态农业,农业集约化生产;村内分布有养猪场、蔬菜大棚、果园以及其它一般工厂。

2.2.2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下水系统存在较大欠缺

a、"下水道"的沟渠浅而窄,许多地方没有盖板,

b、部分地方水流不畅,浑水淤积,恶臭难闻。

(2)、琅溪河的水实际上成为乡镇的下水道总汇集处,污染比较严重。

(3)、对少许企业监管不力,许多工厂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

2.2.3污染慥成的影响

(1)、环境情况并不是十分良好,对当地的形象慥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当地的招商引资。同时也制约着当地住户生活质量的题高。

(2)、少许污染危害着当地的生态农业的安全。

(3)、环境问题制约着当地的发展。

2.3、综和得出结论

1.村民都稀望能购居住在良好的环境之中,积极支持环保工作;同时也坚决反对那些随意破坏环境、制造污染的行为。

3.当地积极引导的措施还不够。

4.对当地的污染企业采取放容甚至是庇护的政策。

5.农村的基础设施还不健全,还没有完膳的垃圾集中处理机制以及生活浑水集中处理机制。

6.村民的'维权意识淡薄,对一般污染破坏行为未能采取积极有用的抵制措施。

3.1、村见

根剧调查问卷以及村民口头描述,总结出以下几点意见:

a.湖里村

1.对建平造纸厂采取必要的管制手段,强制地劝止其直排、偷排行为。

2.上层灵导能购下基层了解实际情况,为老百姓解决难题。

3.部门能购积极治理污染,保障村民的生存和财产安全。

b.棠张村

1.环保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治理。能购有用地治理琅溪河的污染。

2.保障饮用水安全。

3.2、对有关部门的建义

1.对村民加强有关的环保宣传,积极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膳农村垃圾集中处理机制,采取一定措施,管理生活浑水。

3、采取相应措施,治理当地水域的污染。建设优美的乡间环境;

5、部门积极听取基层百姓的意见,鼓励村民正确地发表意见;

6、有关部门对污染企业采取有用的措施,加大监管。

1、如今,农村污染已经不得不治理的地步了,"再不治理就晚了"、"再不治理就完了"!

2、水资源是农村生产生活的根本,我们必须采取有用措施保护水资源的安全。

3、如今,农村的水污染的源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工业污染,还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诸多污染以及生活污染。

4、维护农村水污染安全,不是我们几个志愿者就可以完成的,更不是做几次调查就可以搞定的,需要更多地人参与,采取更多、更有用地手段坚持不懈地做这项工作。我们捅过这次调查,能购让更多的人关注农村水污染。共同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七

大家好!

在我沉思的时候小孩儿跑了。我后悔没有去告诉他,让他以后节约用水。

这只是浪费水资源的一个小小现象。生活中还有很多浪费水的现象如:水龙头开开不关,让水白白流走;在洗澡时,搓肥皂时不把水关上……水就是那么被浪费的!

我在生活中就非常节约,我节约钱,节约粮食,节约很多东西,但是我最节约的是水!我为什么节约水,我知道人类的水资源已经很贫乏,我们的国家是一个缺水的国家,我们的城市是一个缺水的城市。节约水资源,需要我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把节约用水养成习惯。所以我要求自己生活中做一个节约资源的人。

在我洗澡的时候,我会那拿一个盆,我站里面洗澡,在我旁边会有一个桶,当水快满盆时,我就会关上水,把盆里的水倒到桶里去,冲厕所用。

每一次妈妈用洗衣机洗衣服,在脱水的时候,妈妈总是不去接水,把管子放地上,水就顺着下水道不翼而飞了!我听着洗衣机脱水时的声音,放下我正在做的事情,用水管把水全部引到桶里或盆里,再利用。

平时我不光自己节约用水,只要看到有不节约用水的现象我就会立即制止。在我的监督下,现在我们全家人都能自觉节约用水了。

但我深深地懂得节约用水仅仅靠我,靠我们一家人是远远不够的。节约资源要靠所有人,要靠大家。所以我希望大家都能像我一样,为你、为你的家人、为你的老师同学、为你的祖国,为全人类节约资源吧!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八

有人说,地球的颜色是绿色的,她孕育着生命,预示着人类的诞生和未来。我说,她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母亲,她把全部的爱无私地奉献给人类的子子孙孙。她的确很大,幅员辽阔,但不是无边无际;她的确很美,山青水秀,但不是青春永远;她的确很富,资源广博,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如今,地球生态环境已被人类活动严重破坏。尤其是水的污染更为突出。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可笑又悲哀的故事,一辆拖拉机在葛洲坝水库因没油而熄火,司机看见水库里成片浮油的水,便用水桶舀起浮油灌入油箱,拖拉机竟突突地开走了。由此可见,我国水污染的严重性,我市位于九龙江下游亚热带季风区,拥有丰富的淡水资源,10年前,走出家门几步就可以挑到饮用水,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水污染却日益严重,如今我市大部分河水已不能饮用,个别河流连供洗涤之用都不能,人们日常生活用水,只能靠自来水厂供应,一度水一块五毛钱,个别地方还超过二块钱,水污染已向人们敲响详尽。

1000万吨/天左右。几百万人生活用水紧张……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5.5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的14%以上。

水与空气,食品是人类生命和健康的三大要素。

人体的50%到60%的重量是水份,儿童体内水份多达80%。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只占地球水资源总量的3%,而这3%淡水中,可直接饮用只有0.5%。所以说,水是人类宝贵资源,是生命之泉。

然而,水污染在世界上相当普遍而又严重。当水中的有害物质超出了水体的自净能力,这就会产生污染。这些有害物质包括农药,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各种废气物和放射性物质等。

水污源的来源主要是未加工的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

死亡有机污染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

绝大部分有机

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zui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仅城市地区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

大量的污染物首先排入河流,造成内陆水域污染。80年代初我国对5.3万公里的河段进行调查,水污染不能灌溉的约占23.3%,水质合乎饮水标准仅占14%。湖泊和海湾的污染也相当严重。就连地下水也难逃此劫。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污水中的致病微生物,病毒可引起传染病的蔓延。水水中的一些巨毒物质可在几分钟使人畜死亡。zui危险的是镉,铅等金属物质,进入人体后造成慢性中毒,一旦发现就无法遏止。

污染的水对人体的影响有很多不利的因素:人体中70%—80%是水分,因此长期饮用不良的水质,而导致体质不佳抵抗力自然减弱,则百病发生乃必然,再者长期累积之污染物到达身体无法承受时,再高明的医生、再有效的药物恐怕也难奏效,所以“水是百药”的说法一点都不假。

常见的饮用水水质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铅:对肾脏、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对儿童具高毒性,致癌性已被证实

镉:对肾脏有急性之伤害

砷:对皮肤、神经系统等造成危害,致癌性已被证实

汞:对人体的伤害极大,伤害主要器官为肾脏、中枢神经系统

硒:高浓度会危害肌肉及神经系统

总三卤甲烷:以氯仿对健康的影响,致癌性方面zui常发生的是膀光癌

近年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针对1971-1994年间由水所引起的疾病进行一项调查,在740件案例中,其中因原生动物所引起共148件,共有448,486人因而致病,是所有原因中者。研究发现,原生动物种类中以隐孢子虫及梨形鞭毛虫二种需要特别注意,zui常出现在游憩风景区及畜牧养殖地区,其中又以养猪、养鸭二种zui多。统计也显示,23年内所造成的死亡病例共89件,而原生动物造成的死亡案例高达70件。

水资源污染演讲稿篇九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七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十九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百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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