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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心得体会(热门15篇)

时间:2024-01-10 00:29:33 作者:HT书生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头绪,梳理自己的思路,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自己的人生方向。这次自助旅行让我领悟到了人生的无限可能性,通过写心得体会,我希望能够将这种感悟和启发分享给更多人。

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技术监督检查心得体会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大监督心得体会

“大监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提出的治理方式。它是一种政治创新,强调政治权力要用于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它通过对党委班子成员及国家级领导干部开展常规监督,推动公平、公正、透明的政治生态,并不断提高干部作风,增强党和政府的领导能力和水平。本文将结合我的实际经验,谈谈“大监督”带给我的心得体会。

“大监督”的核心理念是老百姓才是天,政权来自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大监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进和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而创新的。”这种思想的关键是,力量来自人民,必须依赖于人民,必须维护人民权益。而履行应尽的政治职责,则是管理者的职责。从你我做起,每一个人的职责是地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不遵守监管的人,我们必须要对权责以及行为负责,要求其感觉到对他人、对社会的应尽义务。

第三段:大监督的初步效果。

可以分析得出,大监督的初步效果是在,能够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深化执纪追责、政治纪律和责任外延。同样,在日常工作中,对于扶贫工作以及至力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有意义的是,大监督的提出是中国一步从支撑世界的新动向,集中力量提高政治系统并在全国各地进行普遍实践,这为一个更加明亮、更加有力的中国梦推进了道路。

第四段:应用大监督的有效方法。

大监督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意义深远。它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策略,才能影响国家的全局。首先,需要加大组织督导力度,贯彻“一岗双责”原则,确保只有在监管上有严格把控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管理范围内展开活动。其次,需要做好事前规划和事后评估,强化在地方政府在各个层面的日常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和实现管理方针与目标的一致性。最后,大大加强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和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整改,形成有力的盯紧盯牢监察的生态圈。

第五段:总结。

发展需要创新和进步,而稳健的进步,需要领导人们独创性思维和正确的pathfinder。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大监督理念,为深化执纪追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注入了新的珍贵资本。从个人经验来看,大监督意味着责任、承诺和贡献价值的道路,是做人做事的基本担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将来的工作中,必将有所作为。

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技术监督检查心得体会

第十三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技术监督检查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技术监督检查心得体会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5章29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现场监督心得体会

在我看来,现场监督员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公共利益和消除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及时地发现问题,查清问题的根源,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被有效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但也要注重耐心细致地对待每一项工作,提高工作的情感色彩和人文关怀。

现场监督的工作环境多种多样,对于初入职的监督员而言,环境的不适应会极大地影响工作效率。同时,监督员必须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且必须迅速做出判断和安排,这个过程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大量的现场工作经验。在工作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物、环境和矛盾,这些因素都会严重影响我们在现场的工作。

第四段:现场监督的态度和技巧。

在实践中,我认为现场监督的态度非常重要。监督员要有一颗耐心、有爱心、有责任感的心,全身心地为公众服务。必须做到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周到细致的服务品质,正确处理与群众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增强人民对现场监督工作的信任感。同时,监督员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如法律法规知识、语言表达能力等,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从实践中可以得到,现场监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要保持坚定的工作信心和独立的工作思想,持续不断地推进监督工作,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全情投入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我们应该学习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敏锐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与群众交流,充分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望,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行政能力,推动城市治理和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现场监督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现场监督员,我深刻地认识到了现场监督的重要性。现场监督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保证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等各项标准要求。在实践中,我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提高了自己的现场监督能力。

第二段:选择合适的实施方式。

作为一名现场监督员,我们需要根据施工场地的不同和具体工程情况,选择合适的实施方式。在实践中,我发现最好的方式是实施随机监督,既可防止被监督单位的规避,又可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借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无人机、测绘软件等,来实现现场监督任务的高效与精准。

第三段:落实监督责任。

现场监督员的首要任务是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要严格按照相关监督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督工作。我们不能掩盖或容忍施工单位的不正之风,要注意充分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

第四段:强化监督意识。

现场监督员要加强自我监管,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只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践证明,监督员的态度和职责感对工程质量的提高和维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五段:总结。

现场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实施方式,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发挥现场监督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技术监督检查心得体会

第十六条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权或者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大监督心得体会

大监督,不再是陌生的词汇。在新时代的号召下,“大监督”似乎成为了中国社会正义和法律意义的代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层民众对社会事件的监督能力得以显著提升。我今年成为了社区大监督员,从接管物业,施工环保,政府决策等多方面进行监督工作。通过一年的实践,我深入理解了社区大监督的必要性,同时也意识到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方法。

第二段:介绍社区大监督。

社区大监督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在基层社区中侧重于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维护。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组织居民进行监督,反映问题不仅改善了环境,也提高了社区民众的生活质量。我所担任的社区大监督员,需要协调居民各方面的要求,帮助居民解决烦恼和疑惑,推动社区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通过社区大监督员的工作,我感受到了基层社区对社会治理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更加理解了大监督的意义。

第三段:挑战与成果。

大监督员的工作并不是轻松的,他们需要耐心听取居民的声音,对居民的需求进行反映处理,同时还需要考虑居民根据各种政策行政问题的处理。在一年间,我主持了多次社区会议,协调物业改善绿化,加强居民保健,改善社区公共设施的状况,推动了社区的稳步发展。这些工作成果不仅缩短了政府处理居民问题的时间,也提高了居民对社区管理的信心。但是,社区有一些市民对居民问题的态度保持冷漠,需要更多的心血去解决这个问题。我深刻地意识到,在基层社区,只有像我这样的人,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区,推动社区的发展。

第四段:社区大监督员的素质。

为了做好大监督员的职业,首先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并能够自觉遵守监督原则。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高素质的思想和道德,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熟悉社区管理。当然,“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工作宗旨是基础和最重要的素质。社区大监督员的责任,不仅是平衡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更是反映社区民生问题的代表者。只有通过深入和广泛的了解社区,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才能更好地协调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发展民主自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段:结论。

做好社区大监督员的工作,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义务。我们不仅要了解社区居民的需要,还需要仔细听取他们的声音,协调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和知识水平,掌握更多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技能,帮助社区真正实现“大监督”。我们需要尽力而为,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为社区民众贡献更多自己的社会价值。作为一名社区大监督员,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愿意为此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汗水。

监督法心得体会

随着千变万化的社会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作为一种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监督法”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就邻居私搭乱建一案例,结合个人的亲身经历,谈谈对“监督法”实施的体会和感悟。

一、案例介绍。

我家楼下原有六栋别墅,业主协商一致,分别建起了凉亭、花园、游泳池等公共设施,并且为其规定了周边的使用区域和时间。可是,最近,其中一位邻居私自在其楼前建了一个凉棚,还刨出了为数不少的泥土,在公共部位乱堆乱放。此行径不仅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活动,还对公共设施和小区环境造成了破坏,致使小区的居住品质直线下降。

为了解决如此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我们首先向物业公司投诉,希望他们能协调邻居拆除凉棚,并清理泥土。可是结果是,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沓、推脱。这时,我们决定采用“监督法”,即向公安机关投诉。在投诉的过程中,我们首先提交了现场照片和证言,证明事实上邻居存在违规行为;其次,我们还将公安机关来访时的视频资料一并提交,以保证整个处置过程的透明度。通过这种方式,公安机关顺利介入此事,规定邻居限期拆除凉棚,并派遣人手清理泥土。

虽然我们在本次事件中成功地利用“监督法”,在打击邻居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设施安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监督法显然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在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之前,还询问了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却发现他们不能予以干预。其次,如果需要启动司法程序,成本和耗时都比较高,而且对于一些小事,法院并不一定会直接介入。所以,监督法的适用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四、个人体会。

通过此次事件,我不得不承认,“监督法”是一个比较有效的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虽然它并不是万能的,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还是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当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监督法的正确、合理应用,不能拿监督法作为惩戒他人或者追求私利的工具,而应该以更加公正的态度尤其是在争执纷争的时候推荐双方经过友好协商,避免走向极端对立,而找寻合理解决之道。

五、总结。

综上所述,“监督法”虽然有其限制,但无疑是一个有效的公益维护手段。尤其在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它具有显著的效果。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充分发扬监督法的精神,进一步普及简化、加强宣传,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益。

监督

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可以帮助保持组织内部的透明度和监管。对于监督工作来说,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还需要管理人员及时调整方法,以适应以及应对日益变化的环境。本文将探讨我在监督工作中的体会以及取得的成果。

第二段:了解问题。

在进行监督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所监管的问题有充分的了解。从一开始,我便广泛地进行了调研。通过和关键人员交流、研究资料库和文件等方式,我对问题的本质和影响有了深入的了解。当然,我们必须要确保了解的问题不仅正确或准确,而且还必须与所关注的角度和范围相符。只有确保了解问题后,我们才能冷静地评估当前的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执行监督计划。

在了解问题之后,我开始制定一份细致的监督计划。这份计划必须明确目标、领域和程序,以确保目标可以完成。为了确保实施监督计划能够顺利进行,我们也需要确保领导人、具体行动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此外,还需要检测和完成一些行动的安全性。在执行中,我在需要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时,及时更改并对计划产生的结果与期望进行对比,并相应地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段:沟通与反馈。

进行监督工作时,沟通与反馈也非常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定期的会议、报告等方式,向参与方提供监督计划的进展情况等信息;并让他们了解我们对问题的看法和对策。相应的,在接收反馈的时候,我们要耐心地倾听每个人的意见和观点,不要偏袒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将所有的意见和反馈加以整理后,我们应该及时向上级部门呈报。

第五段:总结。

在这段时间中,我对监督工作这一重要的管理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取得成功并不容易,但是通过充分的了解、制定细致的计划、有效的沟通、团队合作并及时地进行反馈,我们可以使监督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作为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监督工作不仅可以帮助组织维持透明度和监管,更可以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以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品质。

hse监督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环境、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关注也越来越高。HSE(Health,SafetyandEnvironment)监督成为了各行各业都需要重视的一项工作。在我参与HSE监督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下面我就将在这篇文章中与大家分享我在HSE监督中的五个心得体会。

第一,建立全员参与的HSE文化。HSE监督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企业全员参与。企业应该制定并贯彻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员工传达HSE的理念和要求。只有当每个员工都意识到环境、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性,并主动采取行动时,HSE监督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确保HSE监督的严格执行。HSE监督只有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起到作用。监督人员首先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监督工具和方法,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监督。同时,监督人员还应当注重现场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才能有效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注重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HSE监督不仅仅是发现问题,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应建立健全的HSE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并按照预先制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对于已经发生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只有通过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率,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积极推动HSE技术的应用和创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HSE监督的手段和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监督人员应积极关注和学习最新的HSE技术和方法,以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同时,监督人员还应鼓励企业积极推动和应用新的HSE技术,并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只有通过推动HSE技术的应用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HSE监督的作用。

第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HSE监督是一个复杂而综合性强的工作,需要协调和合作的力量才能更好地开展。监督人员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同时,还可以借鉴其他行业或企业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有效借鉴和学习。只有通过加强合作,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推动HSE监督工作的进展。

通过HSE监督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环境、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性,更加明白了HSE监督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希望每个企业都能充分重视HSE监督,建立全员参与的HSE文化,确保监督的严格执行,注重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积极推动HSE技术的应用和创新,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为构建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作出贡献。

监督

监督是现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能够维持与提升组织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组织效益的最大化。经过多年的从业经历,我深刻体会到监督的重要性。本文将结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和经验,谈一下关于监督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监督的本质及意义。

监督,简而言之,就是规范、约束和指导。它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规范的监督,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约束的监督,才能维护组织秩序,规范员工行为;有指导的监督,才能引导员工正确地进行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益。因此,严谨的监督是保证团队工作和个人素质的必要支撑。

第三段: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监督的前提。建立一个高效的监督机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定期进行各项检查和考核,不能让任何问题存在盲区。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员工的各项权利和职责,把每位员工都纳入到规则之中。三是要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四是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将监督和反馈贯彻的每个阶段都做到无缝连接,让每个人都清楚各自职责和工作进展。

第四段: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监督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不同问题。例如,监督者缺乏经验和技能,导致对员工的考核和评价不太客观;监督员过于执着于过程而忽视了结果;监督者防人之心过重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不断提升监督者的素质,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经验。二是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评价过程和结果要严格并重。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服务,让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才能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四是加强内部沟通,多听员工的声音,积极解决问题。

第五段:总结。

监督是现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需要监督者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要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需要从多个方面出发,以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针对性。在监督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做到平衡全局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通过这些方法的积极推进,才能真正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为组织的发展注入强有力的动力。

监督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绍(200字)。

监督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政府机构的廉洁高效运转、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关于监督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效果,以期对今后的监督工作有所启示。

第二段:明确监督的重点与目标(200字)。

监督的重点在于监管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在实践中,我注意到,对政府资金的使用、公共项目的招投标、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等都是监督的重点,因为这些环节容易滋生腐败。同时,监督的目标也是促进政府机关透明、高效,减少不公正现象,实现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

第三段:选择适合的监督方式(300字)。

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等。对于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合的监督方式至关重要。在我的经验中,舆论监督是一种高效又广泛的方式,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压力,政府机关往往会更加谨慎行事,避免不正当行为。此外,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这能够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监察机关内部腐败等问题。

第四段:监督效果的思考(300字)。

监督的效果往往需要一个过程的积累。首先,监督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政府机关感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监督。其次,监督可以追究责任,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进行惩处,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最后,监督也可以促进制度的完善和政府机构的自我纠错,通过监督的过程,政府机关可以发现自身运营中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只有通过不断的监督反馈,才能够实现监督的价值和效果。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和积累,我深刻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监督可以有效约束政府机关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在未来的监督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更好的社会治理作出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政府能够重视监督工作,在制度上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完善监督法律法规,实现全面监督的目标。只有社会全面参与、政府有效监督、法律严明制度健全,才能够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

监督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我有幸能够参与并亲身体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在这个人心浮躁、社会风气不纯的时代,监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能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还可以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这些年的实践与思考,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监督的心得体会,现将分享给大家。

首先,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互动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监督的基础是对被监督对象的理解和了解。只有准确把握被监督对象的工作内容、特点和问题所在,才能制定出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而达到监督的目的。在与被监督对象的互动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灵活的手段和方法,善于倾听对方的诉求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同时,对于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保护也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毕竟监督的目的是促使其更好地发展和改进,而不是简单地惩罚和压制。

其次,监督需要注重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过于僵化的监督方式容易引发被监督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督的效果不佳。因此,监督者应该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和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法,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对于频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考虑加大巡查频率和力度,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而对于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的方式进行防范和解决。总之,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监督的效果。

再次,监督要始终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监督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必须要抱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来开展工作。在监督工作中,我们不能被个人关系、意识形态和其他非客观因素所左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真实客观地进行监督评估和监督执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被监督对象和公众的认可和支持,也才能推动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最后,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和完善社会治理。监督的价值不仅在于监管和惩戒,更在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治理。我们要推动监督工作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协同发展,通过加强监督与政策制定、法律执行和公众参与的衔接,形成相互促进和共同进步的局面。同时,在监督的过程中,积极关注问题存在的根源和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以期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总结而言,作为一个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我们需要始终坚持互动、灵活、公正和服务的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监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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