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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大全7篇)

时间:2023-08-31 12:04:53 作者:影墨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大全7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9月2日,以甘肃省委政策研究室副巡视员吴安林为组长的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第一调研组来我市调研,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征求我市对省委起草的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天水市委书记王锐主持调研座谈会。市委、副市长张明泰,市委、市委秘书长蒋晓强,市委、秦州区委书记雷鸣参加座谈会。

座谈会上,王锐首先介绍了近五年来天水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他说,过去五年,面对复杂环境和艰巨任务,天水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关天经济区引领、国家级园区支撑、现代化城市带动、县区组团式发展”,全面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实现了“”的圆满收官,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随后,王锐还围绕“关于抓住用好窗口期机遇、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强县域经济发展、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等方面的问题,对省委起草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调研组一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天水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在产业发展、经济建设、民生改善等方面勇于创新,敢于作为,特别是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扶贫变化大,成绩突出。

调研组感谢我市对起草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我市高度重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起草调研工作,提出了许多值得参考借鉴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将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和归纳,在起草报告时认真消化吸收,努力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成为指导全省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座谈会上,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及相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起草好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进行了发言。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我局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始终。今年以来,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和人事调整,及时调整完善了市城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志刚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局切实加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及时印发《xx市城管局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工作措施。二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年初,局领导分别与各直属单位、各科室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三是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四是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按照“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要求,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均配备了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装备,各单位均落实了隐患整改经费,安全工作经费按实报销。

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桥梁、堡坎和照明等设施的安全监督。

一是加强泰安垃圾处理场安全监管。切实加强了大坝、截洪管道和雨污分流设施、渗透液处理设施监督,继续加强值班监测和记录,搞好雨污分流和渗透夜处理,实行大坝安全状况每周报告制度,确保了大坝安全。

二是加强城市桥梁、化粪池和下水道安全监管。加强对我局管护范围内的桥梁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巡检,并做好了检测记录。及时开展下水道清淤工作,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城市内涝的发生;及时开展市管化粪池清掏,加强化粪池和下水道沼气浓度监测,避免了化粪池和下水管道爆炸发生。

三是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加强广场音乐喷泉、配电箱(房)、灯杆广告等的监管,对全市所有配电箱(房)内进行了密封紧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灯杆广告进行了整改,全年未发生一起触电伤亡事件。

四是加强作业车辆安全监督。加强环卫作业车辆、市政工程车辆、路灯检修车辆和公务用车管理,加大检测、维修、保养力度,全年集中开展了2次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杜绝了城管系统交通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汛期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泸市安办〔20xx〕32号和泸市防汛指〔20xx〕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到防汛工作责任、人员、资金、物资、预案“五落实”。修订完善《市城管局20xx年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防汛措施和重点要求。组建了8支防汛抢险队伍,配备抢险队员172名,抢险车辆37辆。印发《开展汛前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全面深入开展汛前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城市下水道、堡坎、桥涵、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照明设施安全。加强汛期安全值班,实行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

我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坚持各直属单位每月自查,局机关每季度组织安全大排查,其中,局分管安全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3次,全年全排查安全隐患35起,整改完毕32起,正在整改3起。对排查出的重点安全隐患,做到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切实做到事故隐患整治有计划、有措施,整改资金落实。一是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行道树与照明设施间距过小,且树木生长茂盛遮蔽路灯,严重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问题,我局路灯处会同市住建局,对影响照明设施的行道树逐一进行了修剪,对过密的行道树进行了移植。二是针对检查发现的沱三桥桥面存在水平位移、桥墩拉裂等安全问题,我局会同市建管中心,邀请桥梁设计、监理单位对桥梁进行勘测,并及时市人民政府反映,争取到市财政桥梁检测资金。目前已招标确定了专业桥梁检测公司,正式检测报告出台后,我局将根据报告要求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对沱二桥桥南大型广告牌存在的安全隐患,我局已要求市路灯处加强监管,对可能出现的漏电、倒塌等隐患进行检测、加固和治理。四是污水处理厂反映的滨江路河滩地截污管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由于治理工作涉及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航务局等多个部门,建议由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处理。

认真贯彻落实“四级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墙报刊登安全知识,在市政设施施工现场和安全隐患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积极组织各直属单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活动,开展了安全事故模拟演练、案例分析、演讲比赛等,提高了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一是组织参加全市“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6月12日,局机关参加了全市安全宣传咨询日集中宣传活动,现场散发宣传传单和安全手册,接受市民咨询。为保障整个咨询活动顺利开展,按照市安办的统一安排,提前组织城管执法人员清理各咨询点的摆摊设点情况,并对升空气球进行指导管理,为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宣传环境。我局7个直属单位也通过设置宣传咨询台、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活动知识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在宣传活动月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悬挂标语12条,张贴宣传画300张。二是开展岗位安全技能大演练。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要求,在6月13日至6月18日,各直属单位开展了防火演练、车辆故障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技能大练兵活动。通过形式多样技能比拼,提高了职工对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三是加强职工安全培训。除组织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外,各直属单位还通过办安全知识宣传栏、黑板报、征文等形式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努力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共培训全局职工300余人次。

坚持领导带班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局机关坚持实行周末一班双岗、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xx”,实时处置各类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做到了不漏岗、误岗。各直属单位也按要求安排了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组建了300人的应急处置队伍,7个局直属单位均组建了应急处置小分队,确保在排查治理各种隐患时,第一时间拉得出、关键时刻冲得上、危急关头处置得好,维护了城管系统安全稳定。

20xx年,我局将进一步完善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大力开展市政环卫公用行业的安全、防护、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技防投入,以安全隐患整治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突出重点部位,狠抓薄弱环节,建立起以预防为主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体机关干部自始至终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主要工作来抓,每次职工大会都要特别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遇到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还要亲自召开专题会、部署行动、重点骨干企业还亲自参与检查和追踪隐患整改。

通过局领导和市安委会领导的亲自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长期以来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到位,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对我们的工作配合性明显提高。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明显加强,甚至对一些软件完善也逐步加强。以前以为会议记录、自己的安检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等认为可有可无,或是口头说了为准,在我们的督促和协助下,大多数企业开始重视这些文字材料的建立和完善。

以前我们对自身局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不够明确,有时甚至会出现外行指导内行的尴尬局面,通过近年来的摸索和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逐步找准了我局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位置,知道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把日常工作程式化。

1、部分企业仍然把台帐、自查记录、会议记录当作可有可无,不够重视。

2、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

3、企业存在职工不佩戴劳保用品工作的现象。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重新修订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

(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市州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接入生产建设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主管单位的视频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

(五)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

(六)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费用;

(九)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并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确保畅通;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生产煤矿、非煤矿矿山地下矿井(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和非煤矿矿山地下建设矿井)应当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学校、幼儿园不得将正常使用的学校房屋和场地出租给经营单位作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瓦斯、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第三十三条煤矿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应当具有安全资格证,禁止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兼职。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井下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煤矿应当推进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采取预防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

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当正规布置、壁式开采,不得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三十六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煤矿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区域,不得将其划为矿区范围。

(三)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一)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的;

(十七)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九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予以关闭: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三)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

(四)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五)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资源枯竭或者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

(八)灾害严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情形。

(一)低于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二)开采年限小于三年的;

(三)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三百米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六)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七)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设备设施在新安装和大修后投入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以及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者其它重要性能受到损坏的设备使用前,均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有严重水患或者自然发火倾向,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

(七)民用爆破物品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八)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未治理,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十五)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五)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四十五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等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当装配气体泄漏报警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配紧急停车系统;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四十八条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对可能影响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安全的项目,应当与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协商,制定并落实管道运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九条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现有直接占压管道、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等安全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保护安全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与城市市政管网交叉、重叠区域,进行整体安全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以下统称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地下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且接地可靠。

第五十四条地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数目、间距、朝向、宽度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挤占、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五十五条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五十六条地下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应急广播、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和消火栓、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第五十七条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违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十八条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疏散应急演练制度,落实人员疏散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和责任,有效组织人员疏散应急演练。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完成闭库。闭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

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结束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核查报告后,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复核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并继续给予暂扣。

第六十七条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二)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四)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

(五)在作业区域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六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前款规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发生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七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七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十四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按责任认定划分承担份额。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一)未制定或者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

(二)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四)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关闭的;

(五)未能有效组织事故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加重的;

(七)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八)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并在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 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为保障“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无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愉快的节日,我镇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我镇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镇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镇安委会副主任人武部副部长王宗禄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公安、城建城管、供电、文化、中学、小学、卫生、劳动、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分组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制定出详细的计划,并对此次检查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分工,要求将本次检查作为本单位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夯实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举措,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安全生产检查是提高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通过检查可以纠正不正确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促进制度健全,更可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隐患,通过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本次检查我们重点对渡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炸销售点、危险化学品、食品安全卫生、液化气换装点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我们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明确专人负责,对发现可以造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我们采取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手软。

我们在对渡口检查中发现有的渡口私渡农用三轮车,我们采取把船上焊上隔离栏,但有的渡口把隔离栏拆除,我们检查时发现立即要求其在当天把隔离栏焊牢,对无安全警示牌示牌的限期改正;在对危险化学品检查中由于我镇境内没有加油站所以存在很多私售汽油的个人,我们和派出所同志一道对私售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汽油下发整改通知书,严禁私售汽油;对农药和油漆门市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未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无灭火器、无进销台帐也都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在烟花爆炸销售点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烟花爆炸和其他商品混放或离的太近,我们一一作了批评指正;在对浴室的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锅炉未年检,有的司炉工操作证过期而以不参加培训;在对企业检查中我们有的单位安全制度不健全、无禁烟禁火标志等。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下了整改通知书并明确专人负责督查,对不能整改到位的坚决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手软。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20xx年即将过去了,在过去的一年里,xxx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监分局、防火办、交警中队、环运分局等职能部门的直接指导下,认真贯彻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加大力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作为xxx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能时刻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宗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日常的工作来抓,以确保社会稳定、居民安居乐业、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全面构建和谐社区为工作目标,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投身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

我们xx居委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委员、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等设置完善。两委会议经常研讨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日常的工作长抓不懈,强化队伍管理,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安排,做到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员抓,中心工作全体工作人员一齐行动,互相协调,互相补位,形成一套系统的管理体系。

一年来,本人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互相协调,与市监分局、驻警紧密配合,带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开展多种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召开多个大型的安全生产会议,向厂企、店铺、出租屋、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向他们灌输安全生产知识,让他们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积极组织队伍参加各项活动,组织住宅小区、学校、厂企等进行多次的消防演练。对辖区的企业、出租屋、店铺全面签订安全生产防火工作责任书,并且大力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对辖区的厂企、“三小”商铺进行巡查整治。

一年来,能按上级的部署,结合xx社区的实际,完善各项的规章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要求辖区内的重点单位、大型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专业市场、学校等继续完善各种的预案,积极配合镇派出所开展消防“网格化”工作,杜绝“三合一”企业的出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的培训。继续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特别是对“三小”企业的全面管理,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各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结合上级的各项专项整治要求,经常带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特别是针对重点行业、复杂场所、食品安全单位等,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xx社区居委会十分重视交通安全管理,把交通安全管理作一项社会管理工作民生工程来抓。除投入大量的资金外,本人也经常与交警中队、行政执法分局、城市建设部门的领导、干警、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到紧密配合,规范路面车辆停放秩序,组织派发交通宣传资料,设置交通专栏,在有关路段设置交通警句。在城区的车辆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使车辆停放秩序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并且长期以来在学校幼儿园上学和放学期间,我们都派驻治安队员到到各学校幼儿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学校周围的交通安全。

一年即将过去了,在全体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和共同努力下,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也取得可喜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自己的目标还有距离。我相信,在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安委的直接指导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在广大居民群众、厂企店铺和各单位的配合下,我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定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1、抓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抓好,责任制是否落实,关键在于领导。为此,我首先抓好领导这一关,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企业办、国土所、交管所、劳动所、供电所、工商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其次抓责任制的`落实,镇政府与各村主任、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和防火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订工作逐级延伸,逐级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求各单位、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把责任制落到实处。最后还抓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一直以来我们把此项工作列入责任制考核范围。要求各部门、企业对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具体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由于发生重大事故而处理不当的,追究责任。在全镇机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半年来,由于领导到位,责任落实,措施得力,没有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抓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成立了消防队,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购置了消防车。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到位,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高琦为组长,魏德君、王西生、魏畅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村、企事业单位成立了相应的工作专班,明确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在全镇上下形成安全生产网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办,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同时坚持重大节假日值班制度。在“五一”、“端午节”等重大节假日,为了保证全镇安全生产活动稳步进行,领导小组分成两班,轮流上岗值班,对各单位的生产活动严格督导。

3、严格检查内容,严肃检查纪律。在党委书记的亲自参与和领导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检查的内容和工作任务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要求,领导小组的每次检查必须建立台帐日志,做好详细记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督导。

1、部分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职业技能低下。特别是建筑工地等行业的员工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技能训练,在工作过程中自我保护能力很差,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现象常有发生。

2、安全隐患整改查处力度不够,缺乏有力的手段。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不定期检查,查出的一些事故隐患有的还是没有得到及时整改治理,如有的企业在成品仓库里,使用普通光管,每次检查每次发出整改通知书,每次检查照旧,屡教不改。企业老板为了节约经济要钱不要命的行为,政府如何强制执行整治,仍是有待研究的话题。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杜绝较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以整改隐患、预防事故为目的,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部署安排,注重各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重点、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要继续依法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做好做实,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2、是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瞒报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等六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3是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加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力度,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减少火灾事故;力求通过专项整治,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4是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辖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以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正规有序。

(二)强化行政执法,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把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监察执法重点,进一步强化日常检查和动态监控,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确保全镇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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